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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特点与国家干预的必要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发展 土地买卖 土地兼并与国家干预 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盐铁专卖制的产生

西周和春秋时期,对社会上的主要生产资料实行封建国家或领主贵族世袭所有制,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或“封略之内,何非君土” 以及“工商食官” 等等,都是对这一制度的说明。在这一制度下,农业劳动者皆为农奴或奴隶,工商业者则为奴仆身份,他们对主人皆有依附关系,人格不独立,生产缺乏积极性,生产力低下。这种土地所有制到春秋中期开始破坏,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大约到战国中期,土地私有制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当然私有土地是从“占有”开始的。如果这种占有为法律所承认,那才算真正私有。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恩格斯说:“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权的最高标志,到春秋后期,土地的真正买卖关系虽不曾发生,但已出现了“卖宅圃”的情况 。到战国中后期,土地(主要指耕地)已和一般商品差不多,可以自由买卖了。如《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引董仲舒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 又《史记》卷八一《赵奢列传》曰:“(赵)母上书言于王曰:‘括不可使将。……今括一旦为将,东向而朝,军吏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

秦灭六国之后,“商鞅之法”普遍推行于全国。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下令“使黔首自实田” ,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统一国家的范围之内获得合法的地位,也使当时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经济制度向前跨进了一大步。西汉以后,土地买卖关系更加发展,土地私有权更加巩固。小土地私有者出卖田地之例如,《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引晁错曰:“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曰:“臣禹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 有钱有势的人家购买田地的事例也很多。如《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曰:“卓王孙不得已,分予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 《汉书》卷八一《张禹传》曰:“禹为人谨厚,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它财物称是。”

不仅这样,此时在土地买卖关系中已使用了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契约,这在世界经济史上是少有的。土地买卖契约与买卖其他财物的契约的程式基本相同,而行文更严格规范。现存的契约原件有《受奴卖田契》,已残,为西汉武帝后期至东汉光武帝初年的遗物。文字如下:

“□置长乐里受奴田三十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

前半部所缺者,是立契时间、缔约双方的籍贯、身份和姓名等。土地契约是土地私有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私有制产生以后,尤其是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很大的提高。《墨子间诂》卷九《非命下》曰:“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叔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 这是说个体农民为什么要努力生产的主要原因。又《吕氏春秋·审分览·审分》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这是说农民在集体劳动时并不出力,分地单干时则不遗余力。所以这样,无非是为了争得一己的温饱。正因为如此,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新的发展。

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大土地所有者的表现也与西周、春秋时代的贵族领主不同,他们中的多数对于田地的生产条件、经营管理,乃至佃客、僮仆的劳动、生活状况,还是比较关心的。拥有田庄的地主更是如此。如西汉后期的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图0-3)西汉中期的宁成在民间时,经营“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致产数千万” 。西汉末年的马援在落魄时,“转游陇、汉间,……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乃尽散以班昆弟故旧,身衣羊裘皮裤” 。一般地主对佃户的地租剥削率大约为“见税什五”。地主的经济力量较雄厚,其组织再生产、改善耕作条件、兴修水利、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都较强,如不遇特殊情况,这种生产关系是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图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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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0-3 汉代陶猪圈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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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0-4 东汉弋射收获画像砖,四川大邑安仁乡出土

可是,土地私有制发生后,继之而来的是贫富分化与土地兼并,农民的灾难亦紧随而至。西汉前期,行“重农抑商”政策亦无济于事。大量的农民相继破产,许多商人则发家致富。当时的政论家晁错曰:“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他对于“重农抑商”政策评论曰:“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他说这是历史的颠倒。此后,情况日益严重,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局面。其实,这是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封建化的必然现象。可是当时有些读书人却认为,这是井田制破坏的结果,归罪于土地买卖的出现。

由于问题严重,有人开出了一些“济世良方”,就是寄希望于“井田制”。由于时代已经不同,主张恢复井田制的极少,而主张根据社会实际,采取一些所谓接近井田制的措施者较多。如最早提出建议的董仲舒对汉武帝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赡)不足,塞并兼之路。”西汉末年,师丹向哀帝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宜略为限。” 这是“限田之议”的由来。董仲舒的建议,汉武帝并未采纳。武帝另有主张 。师丹的建议虽为哀帝所采用,可是不久因遭外戚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而取消。后来王莽不仅批判了西汉的土地占有不合理的状况及三十税一的欺骗性,还规定“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 。这就是要恢复井田制度,当然不久也告失败。

虽是这样,但总的说来,却提出一个重大而十分有意义的问题,就是在私有制度下,封建国家应当在必要时有权干预私人危害生产、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经济行为。当然这种干预应当是合理可行的。例如东汉末年的政论家仲长统曰:“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 又三国初期的司马朗则曰:“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前者主张收草荒田为国有,不准“大家”乱占,但却允许贫苦农民自垦。后者则为曹操在许下和各州郡置田官,大力发展军屯和民屯提供了理论根据。曹魏屯田不仅有利于恢复黄河流域的社会经济,安置了广大的流民,也积蓄了强大的物资力量(图0-5)。邓艾在淮水流域以五万人屯田,连营四百余里,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每年约可积谷五百万斛。“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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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0-5 三国魏屯垦砖画,甘肃嘉峪关出土

西周时期实行“工商食官”制度,这是一种奴隶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个体工商业者较多,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则是在西汉前期,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次飞跃时期,也是一度辉煌的时期。大的工商业家,如蜀郡的卓氏,“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齐的刀间,“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起富数千万” 。小的手工业者,如小铁匠,则“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 至于物资交流的情况,《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曰:“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

可是,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追求暴利,不顾质量,囤积居奇,盘剥小民的一面。其消极面,常常引起社会不稳定,因而为官府所忌。严重者,还会遭到官府的打击。如汉武帝时,因伐匈奴和救济灾民而国家府库大空,可是“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 于是汉武帝下令收盐铁归国营,在中央设盐铁丞,在地方设盐官和铁官,垄断对盐和铁的产销。此举不仅很快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政治理由,即如汉武帝的财政助手桑弘羊所说:“令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 (图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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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0-6 桓宽《盐铁论》书影

盐铁国营制度就是“盐铁专卖制”,这在古代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其积极的意义。汉武帝创行了这项政策,充实了财政,支援了经略四方,奠定了祖国南部、西南部和西域的边疆。此外,又以国家之力,进一步勘察资源,扩大开采,推动了盐铁业的生产和销售,铁器种类因之增多,产品质量也有提高,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从而改善了农业生产工具,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当然盐铁专卖也存在不少缺点,盐铁官的官气太重,生产只管数量,不问质量,还有依靠官势,欺压用户等。但这在封建时代是不可避免的。东汉时,基本上不行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行时止。 9duy7zm1TPEMmRkdLiyNj9zlsfY/NET6IBT9SS5rL8NaELdIStqfgneI7o30II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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