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监管是指通过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惯例对媒介企业进行控制,以服务于普遍利益的行为。对媒介的监管不仅包括应遵守的正式的规则,也涉及大量的非正式的机制;监管既来自媒介企业外部,也来自媒介组织内部。
互文参阅:第三章词条8报刊的四种理论、词条9媒介的三种模式、词条12大众传播的体制;第八章词条2.3新闻准则、词条2.5编辑方针;第九章词条9对媒介的非正式控制、词条11方针手册、词条18新闻和编辑政策
媒介监管的主要目的有:
●保护国家根本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保护个人利益。
●满足媒介企业的需求,营造稳定的、支持性的运营环境。
●促进自由和其他传播类型的发展以及多元文化价值的实现。
●鼓励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
●制定关于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标准。
●履行国际义务。
●鼓励媒介承担责任。
图3—9 媒介监管的主要形式
●印刷媒体模式(the free press model):印刷媒体的技术、内容及其决定信息供求的市场一般不会受到或很少受到监管。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充分自由。理论上,发布权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创办印刷媒介,但是实际操作中通常存在着很高的资金门槛。
●广播电视模式(the broadcasting model):广电媒介的垄断局面和严格监控最初是由于稀缺原则和效率原则所造成的,即广电频道稀缺,必须合理使用才能行之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对于公众的利益的考虑还导致了对内容的监管。节目接收权限是开放的。
●公用通道模式(the common carrier model):由于电话网络基本上是被天然垄断的,所以对这种基础设施需要严加控制。然而,由于其内容绝大多数是“点对点”的信息流(私人或机构之间的对话或数据交换),所以属于隐私,不受监管。发布权限对所有人开放,但由于信息隐私权的原因,接收权限并非公开,只限定于发送者指定的一方。
●互联网的混合状态(the hybrid status of the Internet):媒介技术的融合,使得对印刷、广电和典型传播媒介的管理变得牵强,这一点在对互联网的监控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互联网的功能多样,难以对其实施监管。此外,在监管方面的一个特别之处是,不可能精确地在国家层面对其进行监管,也不能准确地把它归属于某个辖区。 互联网一直本着不受任何控制的原则在发展,在实践中,互联网对所有潜在的发送者都是开放的,因而是相当自由的媒介,但是鉴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及其日益显著的商业功能,监控变得越来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