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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死刑本身失策吗?

死刑作为刑罚体系中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起源于古代氏族部落的战争,当时的战胜者会将俘虏杀死以示复仇,这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发展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方法。数千年来,死刑也一直是报复刑论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但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8世纪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拉开了死刑存废辩论的帷幕。2016年11月30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改判无罪,又将死刑适用的风险和无法弥补性的论争推向了高潮。

世上没有完美的司法体系,而且死刑是不可逆转的,一旦执行即无法挽回。死刑无法吓阻罪行,它只是徒然分散了大家对建置一个有效刑事司法系统需求的注意力。2016年9月21日,原俄勒冈监狱长Semon Frank Thompson感慨,在做监狱长之前,他支持死刑,而且认为,通过执行死刑正义得到了实现。但做了监狱长后,他改变了想法,认为“死刑是一项失败的政策”,“美国不应再接受死刑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任何建设性作用的神话。结束死刑适用虽然是个艰难的过程,但将会给我们带来一个更健康的社会”。

任何一种刑罚制度的存在与消亡自然有其合理存在与合理消亡的理由,同样,其消亡的过程正是因为当初确立这种刑罚制度的合理因素已经不适应法治社会发展、进步的需求或者无需存在。

如果一个刑罚没有任何阻止或者预防犯罪的效果,那么这种刑罚展现出来的也就只有报复功能了,就相当于社会对违反其基本准则的行为用数学形式对事物的性质作出回应。因为,事实显示,死刑并没有真正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科学研究表明,始终没有发现有力的证据证明死刑比任何其他刑罚都更有效地威慑了犯罪。1988年联合国对死刑和杀人罪概率之间关系的调查,以及2002年联合国更新这个调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接受适用死刑比适用较轻些的终身监禁更威慑杀人罪的假设是不谨慎的。”

美国阿拉巴马州前检察官Billy Hill先生曾经质疑死刑的价值,他在重新考虑其看待死刑的立场时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应该是惩罚暴力犯罪最恰当的刑罚,因为只有当罪犯躺在停尸板上的那刻,他才有可能走出监狱。如果一个国家支持适用死刑,那么为了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还需要花费更大的成本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审判的准确。 他认为,死刑并不是我们应该使用的一种英明的、人道的资源,错判、死刑的任意性、不能得到良好的辩护、被害人家庭经受长期的折磨,使他相信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应该是替代死刑的较好措施。通过30多年对暴力犯罪的观察,他发现在暴力犯罪人中主要有三种引发犯罪的因素:(1)儿时受到的虐待,有的是身体上的虐待,也有的是性虐待;(2)对某些类型的化学药物依赖,比如酒精或者毒品;(3)神经上不健全。凭借多年工作的经验,他认为,死刑并不能满足被害人家庭的需要,因为通常在确定执行日期后,在不断重复的上诉过程中,死刑被不断地取消执行,被害人家庭始终被失去亲人的痛苦缠绕。 美国原监狱长和前检察官的观点从实践角度显示了死刑作为刑罚是失策的。当然死刑的支持者也会列举一系列理由来强调死刑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政策。

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死刑仍在部分国家存在,说明其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国际公约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全面废除死刑。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当时,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有死刑的规定,因而该宣言没有明确废除死刑,其后的国际公约以生命权为基底,越来越多地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强调反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亦强调生命权是人与生倶来的权利,国际公约强调法律所保护的最基本权利就是“人人固有生命权”。依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任何人都有不受侵害、和平生活的权利,这是人类所能够得到的最基本的理性启示之一,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法精神。 生命权是神圣的、平等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侵犯他人生命权的合理依据。

1971年联合国大会呼吁国际社会以人权的准则来保障人权,号召全世界积极控制死刑惩罚罪犯的数量,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1980年联合国秘书长在第六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宣称,死刑“明显侵犯了人权”。联合国秘书处在为这次大会准备的一份文件中强调,“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和堕落的刑罚……这种刑罚不应被采纳。”1985年欧洲理事会为增补《欧洲人权公约》而制定的《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附加议定书》得以生效。该议定书是国际法中第一个禁止死刑的约束性文件,要求当事国废除和平时期的死刑,有十多个欧洲国家在这个文件上签字。1989年12月15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以59票赞成、26票反对、48票弃权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废除死刑公约》),该《公约》不仅影响了各国刑罚中死刑的实际适用 ,而且预示以后的国际公约在刑罚规定方面应放弃死刑的适用。《废除死刑公约》鲜明地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该议定书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 2007年联合国通过旨在全面废除死刑的《停止执行死刑决议》,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以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题为《暂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对继续适用死刑表示严重关注;(2)呼吁保留死刑的国家尊重死刑犯的权利,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死刑的适用情况,逐步限制死刑之适用和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将来废除死刑;(3)呼吁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要恢复死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准则,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案对各国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形成一种价值观和舆论上的压力。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奥尔忠尼基泽表示,在一些国家,废除死刑是一个困难和敏感的过程。废除死刑的进程向前迈进仍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和包容的辩论。他希望这次反对死刑世界大会将突出已经废除死刑或暂停实施死刑国家的实际经验,从而有助于促进这样的国家辩论。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死刑问题是内政还是外交?死刑是一国行使司法主权的标志之一,是绝对的内政。但却被用来作为外交的手段之一,废除死刑成为加入欧盟成员的条件之一。在引渡国际惯例中死刑犯不引渡,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在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方面的障碍比比皆是,甚至成为一国抨击另一国人权状况的借口,由此可见,死刑是一项重要的外交内容。涉及死刑及其适用的国际规范允许死刑有条件地存在与适用,尚不能说明死刑政策是一项绝对失效的策略,但在一些具体国家刑事政策中却被视为一项失败的政策。历数各国刑法典中的刑罚规定,死刑招致如此广泛的诟病,究其原因,无外乎生命价值与人类所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相比具有实质的不同。

最后,本书得以顺利付梓,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蒋浩及责任编辑郭栋磊先生的鼎力相助。感谢我的恩师高铭暄教授为本书作序,感谢赵秉志教授等美国死刑考察团团队的付出,同时感谢原美国纽约大学同事虞平博士及三亚学院曾赛刚博士的贡献。本书是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成果展现。第一章是由王秀梅撰写,曾赛刚参与了部分写作。安倩楠和刘瑞参与了第二章的写作,王倩倩参与了第三章的写作,于静涵参与了第四章的写作,魏鸣参与了第五章的写作,巫扬帆参与了第六章的写作,徐博参与了第七章的写作,楚丽和谢娟参与了第八章的写作,龚静参与了第九章的写作,第十章是由王秀梅撰写。书中尚有纰漏不妥之处,敬祈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

王秀梅
2017年6月 OqITBleuoAl1SWm187gxvQ7LFyv6aOhtyZW6mROH3yc2GzRmOnNOFZYXgT60Gi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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