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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度,联邦和州在法律上存在着权力的划分。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宪法列举的各项联邦权以外的所有权力均归各州行使。由于普通刑事犯罪不属于联邦管辖专列事项,因此刑事法律基本属于州的立法权限范围。只有当某项犯罪侵犯了联邦法律,才由联邦执法机构予以定罪处罚,其余绝大多数普通犯罪均由各州自行立法管辖。在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各州的法律问题。美国50个州的法律,加上联邦法律及华盛顿特区的法律,总共有52个法律体系,也有52个刑事法律体系(如果算上美国的军事法律系统,则应该有53个刑事法律体系)。其中,有36个州至今仍然保留有死刑,联邦刑法也保留死刑,而其余各州则废除了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各州中,有两个州(纽约州和堪萨斯州)的死刑法律最近被该州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有一个州(伊利诺伊州)宣布,因在押死刑犯中最终被认定无辜者的数量很大,从2000年以后,死刑一律暂缓执行。事实上,自1976年以来,仅仅是一小部分州(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俄克拉荷马州、密西西比州和佛罗里达州)所执行的死刑占了美国死刑执行的绝大多数。

大约200—300年前,西方国家普遍适用死刑。当时,死刑的适用不仅公开,而且适用于各种犯罪。特别是在国家独立或者建国之初,国家尚处于不稳定阶段,并随时受到政治方面的威胁,死刑的广泛适用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另一方面,死刑又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取代私人报应刑作为控制犯罪、实现正义的工具。然而最近200年以来,随着公众价值观的改变,自由、民主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逐渐使死刑的适用得到限制。一些政治、文化和法律精英提出限制国家权力、限制国家使用暴力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主张,并对适用死刑的一些案件提出质疑,死刑的存在与现代社会价值观发生冲突,死刑逐渐偏离了公众的视野。

目前,在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主张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在欧盟国家,已彻底废除了死刑。那么,美国作为法治发达国家为何仍在联邦政府、36个州和军事司法管辖中保留死刑的适用?其原因大致如下:(1)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该制度决定各州有自己的刑罚权,死刑存否也在各州的刑罚权之内。(2)美国宪法是200年前制定的,宪法制定之初,死刑尚未成为社会问题,其后有关刑事方面的宪法修正案也只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而没有涉及死刑的存废问题。(3)美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一方面,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政治关系非常复杂,死刑也是美国两个政党之间的政治关注点;另一方面,法官特别是检察官须经民选,因而如果没有公众的支持,很难改变立法的态度和司法上对死刑案件的指控。(4)美国犯罪率仍居高不下,特别是暴力犯罪,使得民众主张适用死刑的呼声仍占有较高的比率。

应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是全美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唯一机构。死刑法律及程序方面的变革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审理的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Georgia)案,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时佐治亚州的死刑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异常惩罚的规定。尽管弗曼案中的每一位法官都写下了不同的赞成和反对意见,但弗曼案之最终仍被视为违宪,因为死刑的适用充满着专断、恣意以及可能的歧视,而不是因为死刑本身构成残酷和异常的惩罚。1972年,弗曼案的判决使所有50个州和联邦政府有关死刑的成文法归于无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几乎在全美范围内废除了死刑。

然而,弗曼案并没有像一些人所希望的那样导致死刑的废除,此后由于犯罪率激增,民众对暴力犯罪深恶痛绝,社会也显示出对死刑的需求,大多数州起草新的立法以使死刑适用合法化。迫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在弗曼案四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Georgia)—案中维持了佐治亚州关于死刑程序方面的修正,并明确如果死刑程序满足公正原则的某些要求,则依此判处的死刑合乎宪法。这些要求包括:(1)为了区分死刑定罪和量刑这两个必经程序并避免裁判者的偏见和混乱,死刑的审判必须将定罪和量刑阶段分开。(2)量刑者在判断是否适用死刑时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和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通过格雷格案又恢复了死刑,但将死刑限制适用于有限的几种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同时也禁止将死刑适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

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剥夺,而生命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最应当受到宪法保障的权利。由于死刑关乎生命,从而使死刑具备了刑罚与人权的双重属性,同时,对宪法保护生命权亦提出了双重刑事司法系统中最能体现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一种刑罚,是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反酷刑公约》中规定的禁止残忍、异常处罚关系最为紧密的一种刑罚,是对宪法保护生命权的挑战。近现代美国死刑制度经历了深刻的历史变革,执行死刑的数字也经历了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的发展趋势,死刑的合宪性解释是更高的和最后的解释。对美国死刑制度和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未成年犯罪死刑、废除智障人死刑等方面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以及发掘死刑替代措施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王秀梅教授一直以来从事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的研究,尤其对中美刑法的比较和美国死刑制度都有较深的研究。曾主持多项中美死刑制度比较和死刑替代措施方面的研究项目,合作出版了《中美死刑制度比较研究》,并有多篇涉及中美死刑方面的学术文章发表,著有《美国刑法规则与实证解析》及译著《美国刑法精解》和《美国死刑法精解》。她多次实地考察了美国死刑制度的运行,参访并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律师协会以及民间死刑机构座谈,掌握了美国死刑制度的大量一手资料。《美国死刑制度与经典案例解析》一书,是王秀梅教授在亲自参与考察访问,指导其学生以经典案例为素材撰写的硕士论文基础上整理完成的,对美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当代适用进行了清晰的说明与研究。为我国研究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最终废除死刑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中美两国是世界上颇有影响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均保留死刑的适用。而就目前而言,中国还不能彻底废除死刑,但须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从法律传统看,中美两国分属两个不同的法系,但对美国死刑制度尤其是从案例入手进行研究,将有助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从中汲取其精华,避免其在死刑制度变迁中曾经出现的失误。

是为序。

高铭暄
2017年6月18日
死刑政策是失策的吗 wk1ti4tx+8fNOaOP5oeYMt5UTKSI+qPYAbk76hZ9O2nhmOYPaF0gMklqaSr8f8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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