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背景
创业资本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转型的全过程。自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恰逢全球性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得以“科技率先发展带动经济结构转型和升级”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国策,经济发展在客观上要求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符合自身成长发展规律的制度环境。国外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通过创业资本推动企业创新尤其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结构升级转型的成功实践,为中国创业资本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根据公开资料及其整理,本文将中国创业资本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1.中国创业资本萌芽阶段(1984—1997年)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原国家科委在组织“新技术革命和中国对策”课题研究时,意识到发展创业投资的必要性,并借鉴香港和台湾对venture capital的译名,提出创业投资的概念。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经济建设与科技发展的关系,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并首次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科委(持股40%)、财政部(持股23%)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内地第一家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由于尚处于萌芽和探索阶段,ven-ture capital被一些学者译为风险投资,并与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联系起来,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在政府和社会层面,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提法同时存在,共同推动中国创业资本的发展。这个阶段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由于无法改变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等制度缺陷,缺乏为获取风险投资高收益而承担高风险的动力,加之创业投资的相关条件不成熟,因此创业资本的投资与执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随着1995年地方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热潮的降温,中国内地创业资本的发展进入低迷期。
2.中国创业资本形成阶段(1998—2004年)
1998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成思危以民建中央主席的身份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当年两会“一号提案”,明确提出“必须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推动科技进步”,并从“明确把发展风险投资作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等八个方面,提出发展创业资本事业的建议。“一号提案”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内地创业资本的发展,各级政府在提案出台后积极参与,在创业投资中承担了政策导向和具体操作的双重角色。截至1999年8月,全国各个层次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达100多家,不少地方政府还推出与之配套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相较于众多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一号提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开启了在中国内地设立创业板的征程。继成思危于1998年提出“创业板分三步走”的设想之后,中国内地创业板的筹建工作一直在快步前进。但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美国高科技泡沫的破灭令全球创业板及整个科技行业和创业资本行业遭受重创。2001年11月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鎔基表示创业板应暂缓推出。此后,经过多年的酝酿,中小板和创业板终于分别于2004年、2009年开板。
与此同时,政府各部委相继出台与创业资本有关的文件。2001年9月,科技部积极推动原外经贸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委与科技部等开始共同研究制定促进创投基金发展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原外经贸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登记”“出资及相关变更”“组织机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审核与监管”等内容做出了规定。200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牵头、十部委共同参与成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十部委起草小组”,向以公司与有限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创投基金提供法律支撑。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3.中国创业资本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
2005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暂行办法》于同年11月以十部委名义联合发布并于次年3月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第一条指出: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创业资本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的新发展阶段。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大会,提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创业资本的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扶持。2007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联合设立首个国家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为创业资本的退出提供了更加顺畅和市场化的制度保障。这样,以2005年的《暂行办法》为起点,2007年、2008年、2009年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和创业板等配套性措施相继出台,中国初步构建起了创业投资政策体系框架。
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国创业资本发展迅猛,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均加大了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例如,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一行三会”、税务总局等八部委于2011年10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了创业资本在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创业资本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
(二)研究假设
从上述制度背景可以看到,与世界各国相似,中国创业资本的发展历史充满着浓浓的创新情怀,尤其是技术创新情怀。中国学者对本国的创业资本进行了大量研究,大样本的实证研究则始于2011年(创业板开板之后两年),并大致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研究创业投资公司自身的行为。例如,余琰等(2014)考察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及其影响因素,董建卫等(2014)考察创业资本的筹集如何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黄福广等(2014)发现创业资本的投资具有本地偏好。
第二类研究创业资本介入企业的行为。例如,张学勇和廖理(2011)、李曜和张子炜(2011)、张学勇等(2014)考察被投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抑价及其影响因素,彭涛等(2015)考察创业资本的介入如何影响公司治理,吴超鹏等(2012)和黄福广等(2013)考察创业资本的介入如何影响被投企业的投融资,Guo and Jiang(2013)考察创业资本的介入如何影响企业业绩(包括资产回报率、劳动生产率等)。在中国创业资本如何影响企业创新的问题上,付雷鸣等(2012)和陈思等(2017)采用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考察,但研究数据、方法和结论仍有待改善。
本文试图在当前文献的基础上,采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CVSource数据库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下面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提出研究假设。
1.横向维度
横向维度的比较是当前研究的主流,旨在揭示有/无创业资本支持企业之间的差异。当前的部分研究表明,相对于无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有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具有更高的专利数量(Kortum and Lerner,2000;Faria and Barbosa, ;2014)、单要素生产率或全要素生产率(Chemmanur et al.,2011;Guo and Jiang,2013)、更强的投资—增长机会敏感性(吴超鹏等,2012)、更高的经营业绩(Guo and Jiang,2013)、更多的研发支出和专利(付雷鸣等,2012;陈思等,2017)。与当前研究相一致,同时也基于中国对创业资本所具有的创新情怀,我们提出假设1:
假设1 与无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相比,有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具有更高的创新水平。
假设1是对创新行为的直接假设。我们还可以从间接角度提出假设。从变量的从属关系来看,创新投入属于一种投资行为,如果创业资本能够产生更好的创新行为,那么作为整体的企业投资质量(如投资—增长机会敏感性、已投资本回报率等)也会更优。而从变量的传导关系来看,我们可将创新行为视为动因,将投资质量视为一种经济后果,良好的动因可产生良好的经济后果,因此如果创业资本能够促进创新,那么企业的投资质量将会更优。为此我们提出假设2:
假设2 与无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相比,有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具有更优的投资质量。
2.纵向维度
横向维度有可能反映的是创业资本的增值效应,但也有可能反映的是甄别效应:创业资本家选择创新水平高和投资质量优的企业进行投资,使得创业资本与创新水平和投资质量呈正相关关系。横向比较不足以区分这两种效应。对此的一种缓解策略是从纵向维度进行检验。与横向维度比较同时涉及有/无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不同,纵向维度比较仅涉及有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关注被投企业在创业资本介入之前和之后的不同表现。如果创业资本存在显著的增值效应,那么我们预期创业资本在介入前后会存在显著的差异;同样,沿着创新情怀的逻辑,我们提出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 与在创业资本介入前相比,有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在创业资本介入后具有更高的创新水平。
假设4 与在创业资本介入前相比,有创业资本支持的企业在创业资本介入后具有更优的投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