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编
犯罪现象

第四章
犯罪本质

犯罪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表述,它为犯罪学研究厘定专业领域的基本射程,也是构建犯罪学知识的基础概念。犯罪学犯罪本质的研究,存在如下主要议题:犯罪概念的基本层次、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犯罪本质、犯罪学的犯罪分类等。

第一节 犯罪概念的基本层次

犯罪概念回答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的形式标准);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犯罪的本质意义);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犯罪的应然期待)。

一、犯罪的形式标准

哪些行为是犯罪,这是表述犯罪的形式标准,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的回答是相对明确的,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是指充足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就犯罪标准形态而言,在我国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468种具体的犯罪 。而对于哪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犯罪学的回答可能不尽确定,或许基于犯罪学除了研究法定犯罪之外,还要研究一般违法或者越轨行为,从而认为犯罪学的犯罪在界限范围上,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即除了法定犯罪之外,还包括违法与越轨。不过,即使在犯罪学领域,倘若对犯罪的形式标准不予相对确定的话,难免造成犯罪概念的模糊与混乱。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的形式标准,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二、犯罪的本质意义

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这是表述犯罪的本质意义,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与犯罪学,基于研究领域与视角的差异,回答的深度有所不同。

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平台,揭示犯罪的规范意义,构建犯罪的规范标准,由此,刑法学对于犯罪本质的回答,依存并表现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的框架。在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本质问题,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等不同见解。 本书基于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建构,主张犯罪本质为严重危害性·侵害法益。具体地说,在犯罪概念(犯罪基本特征)的理论框架内,表现为严重危害性的特征;在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框架内,表现为严重危害要件以及作为本体构成要件之一的价值要件

犯罪学以现象事实为研究平台,揭示犯罪的事实意义,表述犯罪的事实标准,由此,犯罪学对于犯罪本质的回答,超越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的框架,而是深入到社会事实的层面。基于这一背景与视角,对于犯罪本质问题,存在如下见解:自然犯罪、侵犯集体意识、文化侧面、阶级冲突等。 本书基于对犯罪观念的相对意义、法定犯罪的国家定位等的社会事实层面的分析,意识到犯罪本质的社会事实的表层意义,表现为犯罪是严重背离一个社会的国家所确立与倡导的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

有鉴于此,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是犯罪本质问题,刑法学对之予以规范意义的阐述,而犯罪学对之予以社会事实意义的展示。而犯罪本质的更进一步的意义,即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的问题,则主要由犯罪学研究予以完成。

三、犯罪的应然界定

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这依然属于犯罪本质的探究,不过作为犯罪应然问题,相对于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的问题来说,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刑法学更多的是从形式意义上予以分析。例如,基于对于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问题的揭示:A.对比不同国家刑法典中对于相同行为的立法状况,评价某种行为是否需要或者应当入罪;B.对比本国刑法典中具有相似性质、危害等行为的立法状况,评价某种行为是否需要或者应当入罪。然而,这种分析的结论的合理性,依然有待于基于社会事实背景的论证的支持。例如,作为A的分析,不能不考虑到不同国度政治、经济、价值观念乃至民族传统的差异;作为B的分析,同样涉及认定所谓性质、危害等相似的社会价值标准及其评价体系。

由此,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犯罪学的犯罪本质的研究,属于犯罪学对于犯罪本质的更深层次的研究。犯罪学从实质意义上,在揭示犯罪学意义上的为什么法定行为是犯罪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到社会事实的基础层面,着眼于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从根本上探寻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评价标准、具体评价以及最终意义,由此分析社会对于违规行为的现实容忍限度与价值事实定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基于最为抽象的层面,可以说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决定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的社会基础,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四、犯罪的层次关系

基于纵深表里的线索,分别刑法学与犯罪学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1)刑法学:A.形式上,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符合本体构成要件)的行为;B.实质上,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符合严重危害要件)的行为。(2)犯罪学:C.表层上,犯罪是严重背离一个社会的国家所确立与倡导的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D.深层上,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其具体内涵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上述A至D的相互关系表现为:

(1)就应然与实然而言:A、B、C共同表述实然的犯罪,其中A与B依存于现行刑法规定的框架,更为侧重于刑法学上的犯罪,并且互为表里,A是表而B是里;D表述应然的犯罪,其超越于刑法规范的框架,进一步深入到社会事实的基础层面,更主要的是犯罪学的研究,并且C与D互为表里,C是表而D是里。

(2)就立法与司法而言:A与B均通过立法表现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且指导刑法司法,作为司法的准据;作为立法结果的是法定犯罪,法定犯罪是司法准据,而作为司法结果的是犯罪案件;C与D通过一定的方式(例如,思想启蒙,理论引导)指导着立法,在法定的框架内(犹如优秀的法官执行不完善的法典)影响着司法。

(3)就实质与形式而言:A与B均表述法定犯罪,其中A描述犯罪的形式构成,而B揭示犯罪的实质特征,两者共存于刑法规范这个统一体中;C与D探寻犯罪的社会事实本质(犯罪究竟是什么),由此引导、评价法定犯罪,为法定犯罪的设置奠定基础,其中D直接指向法定犯罪应当是什么;B、C、D均为犯罪本质的揭示,不过B依存于刑法规范的框架,为刑法规范层面的表述,而C与D根植于社会事实的平台,为社会事实层面的表述。

(4)就犯罪本质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意义而言:不宜将犯罪学上的犯罪本质与刑法学上的犯罪实质(本质)相混同。犯罪学上犯罪本质侧重回答“刑法应当将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刑法学上犯罪实质侧重回答“刑法为什么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刑法学上犯罪概念,不论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均依存并表现于刑法规范的框架,是司法运作的准据,是立法精神的展示。而犯罪学上犯罪本质提供刑法立法的指导,当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法司法,不过刑法学上犯罪实质以法律规范精神规制着司法,而犯罪学上犯罪本质则只能以事实价值观念更为间接地波及司法。

第二节 犯罪学的犯罪分类

刑事近代学派的基本理念及其犯罪分类,为现代犯罪学的犯罪分类奠定了理论根基,形成了现代犯罪学犯罪类型的主流模式。

一、犯罪学犯罪分类概况

犯罪学遵循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研究路径,其中揭示犯罪原因是核心。这一研究特征折射到犯罪分类上,犯罪学的犯罪分类重在展示犯罪人的犯罪人格特征或者犯罪行为的社会表现特征。不过,这种特征只是学科的总体脉络,在犯罪分类的具体内容上,中外不同的学者仍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试择国内外主要犯罪学著作的犯罪分类作一介绍。

俄罗斯学者道尔戈娃所著《犯罪学》 ,由七编组成。犯罪分类主要表现于第六编,共分十六类,每类一章。具体是:暴力犯罪,一般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受贿罪,生态犯罪,税务犯罪,国事犯罪,军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职业犯罪,极异常状态下的犯罪及其预防,矫正机关中的犯罪,女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移民犯罪,累犯犯罪。其特点表现在,基于犯罪人的视角,其将犯罪分为军人犯罪、职业犯罪、女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移民犯罪、累犯犯罪;着眼于犯罪行为,其将犯罪分为暴力犯罪、一般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受贿罪、生态犯罪、税务犯罪、国事犯罪;另外,考虑到犯罪在组织形式、实施情境等方面的特征,列出有组织犯罪、极异常状态下的犯罪、矫正机关中的犯罪的类型。

德国学者施奈德的专著《犯罪学》 ,共分七个部分。这部著作阐述的视角主要围绕着犯罪原因的展示,而对犯罪分类则较多地体现在某些社会群体、社会组织与犯罪的关系的阐述中。在“妇女与犯罪”中,提出了妇女犯罪、侵害妇女的犯罪、虐待妇女行为、强奸行为等类型;在“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侵犯儿童罪”中,列举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故意破坏行为、青年骚乱和团伙犯罪、绑架儿童罪、虐待儿童行为、对儿童的性摧残等类型;在“老年人和犯罪”中,表述了老人犯罪、侵犯老人的犯罪行为等类型。此外,该著作在有关部分还广泛地涉及了一些犯罪(越轨)类型:对经济与企业犯罪,有组织犯罪,滥用麻醉品,卖淫,计算机犯罪,旅游(与)犯罪,环境破坏,走私与海盗,性犯罪,再犯、职业犯和连续作案犯,酗酒,赌博和赌博作弊,自杀,政治犯罪,恐怖主义,种族灭绝等。

美国学者拉里·西格尔所著《犯罪学:理论·模式·类型》 ,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犯罪的概念、刑法和犯罪学;犯罪原因理论;犯罪类型。在犯罪类型中,该著作将犯罪分为四大类,并复分为若干。(1)暴力犯罪:包括强奸,谋杀与非预谋杀人,人身伤害,抢劫,仇恨犯罪(偏见犯罪),工作场所暴力,政治暴力(包括恐怖主义)。(2)经济犯罪—街头犯罪:包括盗窃,夜盗,放火。(3)组织犯罪—白领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其中,白领犯罪分为虚构诈骗,欺骗消费者,索取贿赂(包括出卖机构利益),贪污与雇员诈骗,经济委托诈骗(包括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福利诈骗、医疗诈骗、偷税),公司犯罪。(4)公共秩序犯罪—性犯罪与精神药品滥用:包括违法性行为,同性恋,性倒错(其中的违法性行为有,在公共场所顶擦、窥淫、露阴、施虐或受虐、恋童等),卖淫,淫秽物品,毒品滥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合著的《犯罪学概论》 ,由六篇组成。在其中的第四篇(犯罪类型篇),该著作将犯罪分为七大类,每类又复分为若干。(1)暴力犯罪:分为杀人犯罪,掳人勒索(劫囚逃狱型、劫机型、精神病患型、银行劫案型、财政目的型),性侵害(又称强制性交罪,其犯罪人分为愤怒型、权力型、虐待型),性骚扰,强盗抢夺犯罪。(2)财产及经济犯罪:分为盗窃犯罪,诈欺犯罪,期货及证券犯罪,信用卡犯罪,职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3)无被害者犯罪:分为自杀,安乐死,药物滥用,赌博,同性恋,娼妓,酗酒。(4)组织犯罪与黑金政治:台湾地区帮派组合分为组织型、角头型、组合型。黑金政治是指黑道及金钱影响政治的正常运作。(5)跨国犯罪:基于跨国犯罪组织形态分为有组织跨国犯罪、集团化跨国犯罪、武装跨国犯罪、无组织跨国犯罪,按照内容分为恐怖活动、谋杀、国际抢劫、盗窃、诈欺、走私等。(6)政府犯罪:是指国家统治权所归属者,不论系其个人或政党,对人民所为的犯罪行为。(7)其他类型犯罪:少年犯罪,女性犯罪,校园暴行,电脑网络犯罪,老人犯罪,纵火犯罪,仇恨犯罪或偏见犯罪。

二、犯罪学犯罪分类结构

本书基于以下的基本观念展开犯罪学的犯罪分类:以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为宗旨;力求简洁明快,避免繁琐;兼顾犯罪的刑法分类,以犯罪学分类统辖刑法分类;对于某些复合类型,以其主要特征归类 。犯罪类型可以视作犯罪学分论体系的线索 ,具体分为三大部分,并复分为若干。

(1)犯罪主体性质类型。基于主体性质的特殊特征,展开犯罪分类,具体有: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农民犯罪,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待业人员犯罪,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类似于白领犯罪 ,是蓝领犯罪 的对称),重新犯罪。

(2)犯罪行为性质类型。基于行为性质的特殊特征,包括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附随情况等的特殊表现,展开犯罪分类,具体有:暴力犯罪(包括杀人犯罪、伤害犯罪、抢劫犯罪、虐待犯罪等),财产经济犯罪(包括盗窃犯罪、诈骗犯罪、税收犯罪、赌博犯罪),性犯罪(包括强奸犯罪、性骚扰、卖淫嫖娼犯罪、淫秽物品犯罪),激情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街头犯罪

(3)犯罪特殊类型。有些犯罪虽然也可以归入主体类型或行为类型,但是或者其属于新型犯罪,或者其更具其他特殊意义,为此将之列入犯罪特殊类型。具体有: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邪教犯罪,洗钱犯罪,走私犯罪,跨国犯罪,政府犯罪,仇恨犯罪,国事犯罪,计算机犯罪,网吧犯罪,环境犯罪。 VXY6PkT9VfhFMBZg3mKD7Rhg/hiw6XqIuQ2xEYKXkK2MwiyGoCAThAnL1vgJGOAP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