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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犯罪学概述阐释犯罪学的基本知识,具体包括如下内容: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等。

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学理论对于犯罪学存在不同的界说。应当说,犯罪学有其独特的学科特征,从而是刑事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犯罪学概念考察

对于犯罪学概念的考察,可以基于犯罪学词源、犯罪学界说等层面展开。

1.犯罪学词源

在词源上,犯罪学 由拉丁文crimen(犯罪、罪行)与logos(学说、知识)组合而成。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Paul Topinald,1830—1911),在1879年出版的《人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犯罪学这一术语,意思是研究犯罪行为问题的科学。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1852—1934),于1885年出版了题为《犯罪学》的著作,以犯罪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应对犯罪的合理刑事措施作为核心内容 ,成为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学术著作。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1876年在米兰出版了他的代表作《犯罪人论》,1878年他在都灵又出版了《犯罪人论》的第二版,强调实证学的研究方法,注重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 ,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注意,他为之名声大振,被誉为犯罪学之父。此后犯罪学这个术语被广泛地采用。

2.犯罪学界说

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自身的学科性质、关注焦点、研究领域等,这些正是犯罪学概念的核心内容。对此,国内外犯罪学研究颇有争议,主要观点如下:(1)刑法学的辅助: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 (2)刑事法学分支:认为犯罪学是刑事法学的分支学科。 (3)刑事科学分支:认为犯罪学是刑事科学的分支学科。 (4)刑事科学整体:认为犯罪学包括了诸多刑事科学。 (5)社会学分支:认为犯罪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 (6)社会法学:认为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与法学的相互结合的学科。 (7)社科一级学科:认为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中独立的综合性的一级学科。 应当说,将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有其合理性。犯罪学是刑事科学中的事实科学。不过,需要进一步揭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知识结构等。

二、犯罪学概念解析

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犯罪学包括:中国犯罪学、外国犯罪学、比较犯罪学、沿革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被害人学等。刑法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察学等,是犯罪学的相关学科,它们共同构成刑事科学。具体地说,犯罪学概念涉及犯罪学的基本内容、背景知识结构、事前事实科学、内在学科结构、分支学科、相关学科等方面,分述如下:

1.基本内容

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犯罪本质确定犯罪的内在规定性,具体划定犯罪现象的边界;犯罪现象提供犯罪学知识体系的最基本的经验性基础;犯罪原因揭示犯罪因素与犯罪现象之间肯定性的因果关联;犯罪对策基于犯罪原因而构建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原则与措施。

(1)犯罪本质:犯罪本质决定犯罪界域,构成犯罪学研究的基础。犯罪学以犯罪为研究对象,而犯罪本质的基本蕴含决定着犯罪现象的具体界定,由此为犯罪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前提。犯罪本质是颇值探究的理论问题,它既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又表现为一种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念。不仅如此,犯罪本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在不同的社会群体等,也有着各不相同的表现。犯罪学的犯罪本质也独具特点。刑法学研究犯罪本质,展示刑法规范的内在价值属性,回答刑法为什么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犯罪学研究犯罪本质,揭示犯罪事实的社会应然特征,回答刑法应当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学犯罪本质的研究有其独特的意义,奠定了刑法学犯罪界定的基石。犯罪学的犯罪本质,超越于刑法的框架,提供刑法立法的指导,并以观念形态更为间接地波及司法。

(2)犯罪现象:犯罪现象展示犯罪的具体表现状况。在犯罪学看来,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率等的形成受一定的因果律支配,是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综合影响的结果。犯罪学揭示犯罪的形成机制,而犯罪现象及其因果关系是这一形成机制的重要表现。具体包括:犯罪形成结果的现象: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率等的表现形式;犯罪形成过程的现象:决定犯罪的生物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表现形式等等。同时,犯罪学研究以控制和预防犯罪为终极目标,犯罪学不仅研究法定犯罪现象,而且研究与法定犯罪现象密切相关的应然犯罪现象、社会危险现象、违法越轨现象等。其中,应然犯罪现象,展示应予犯罪法定化的危害社会行为;违法越轨现象,展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习惯道德准则的事实;社会危险现象,展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险,并由刑法明文可予适用保安处分的事实。

(3)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属于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狭义的犯罪学甚至将犯罪原因学等同于犯罪学。犯罪原因力求揭示决定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率等犯罪现象形成的关键性因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阐释这些因素导致犯罪形成的作用机制,凸显出诸种致罪因素中最为核心的因素,等等。就研究视角而言,可以是生物的、社会的、心理的等,由此形成犯罪原因的生物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社会学理论。根据解析对象的不同,犯罪原因也可以分为个体犯罪原因与社会犯罪原因。前者针对个体犯罪行为、犯罪人等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犯罪的微观环境,分析个体犯罪现象形成的原因;后者聚焦于犯罪率等整体犯罪现象以及犯罪的宏观环境,探究整体犯罪现象形成的原因。犯罪原因除了从犯罪人角度进行研究,还可以从被害人角度剖析,即所谓犯罪被害人原因。

(4)犯罪对策:犯罪对策是基于对犯罪原因的揭示,而提出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各种原则和措施。犯罪严重地伤害了被害人,危害了社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关于预防犯罪措施的改革哪怕只进步一点,也比出版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的效力要高一百倍。” 研究犯罪的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犯罪寄生于社会,倘若我们将视角转向宏观的社会结构,我们会发现犯罪与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我们在谴责犯罪的同时,不得不深入地思考一下社会结构方面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Liszt)的著名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极为深刻。因此,要治理犯罪,我们必须从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其他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等方面进行改革。

2.知识结构

犯罪学的研究尤其需要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是犯罪学研究所不可缺少的知识基础。

(1)刑法学:犯罪学研究需要刑法学的知识基础。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与违法,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认定;刑法学的犯罪界定,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确立了最核心的标志。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认为:“犯罪这件事情,犯罪的根本性质不是刑罚,不过刑罚能够将犯罪的现象表现,即让人感受到外形,因此,要使人懂得什么是犯罪,只能从它的外部表现的一个方面即刑罚开始进行研究。” 美国学者指出:“最精确、最明确的犯罪定义是,把犯罪定为刑法典所禁止的行为”,而且,“这是唯一可以接受的犯罪定义”,“如果没有法典,那犯罪存在于何处呢?” 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也强调:“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而刑事法则是由官方机构所发布的有关人类行为的一套集体规范。它应毫无差别地被引用至社会各阶层,而由国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 犯罪与违法的法律的界定,不仅使犯罪与违法的蕴意清晰、明确,而且也为犯罪学研究的共同对话构建了基本、统一的逻辑前提。

(2)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的研究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有关学科的知识基础。犯罪学以探索犯罪原因为核心,而犯罪原因必须通过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剖析去揭示,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具体表现。犯罪由具有一定的生物学基础和社会生活背景的犯罪人所实施,犯罪又是超脱了具体犯罪人特征的一种反社会行为的整体表现。因而,犯罪现象表现为犯罪人现象、犯罪人的生物学现象、犯罪人的心理学现象、犯罪人的微观社会环境现象、犯罪率现象、犯罪率的宏观社会环境现象等等。认识、剖析这些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不能没有较为精湛的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的背景。运用社会统计学,我们可以搜集、分析犯罪率以及诸多致罪因素;运用社会学理论(例如,个体社会化理论、社会结构理论),我们可以洞察处于社会中的犯罪与社会因素的深刻关系;运用心理学理论,我们可以探究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尽管在现代科学看来,任何学科均不是孤立的,例如,刑法学的研究也需要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支持,但是犯罪学对于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需求更为迫切。犯罪学研究的结构模式是“(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而刑法学研究的相应表现是“刑法规范—刑法理论—刑法哲学”。由此可见,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素材,侧重于思辨方法,注释法律、挖掘法理、揭示刑法哲学;其理论核心是,阐释规范的犯罪构成、规范的犯罪处置以及探索应当如何合理设置罪刑规范。犯罪学以社会犯罪事实为研究素材,侧重于经验方法,观测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理、寻求犯罪对策;其理论核心是,描述事实的犯罪状况、揭示事实的犯罪原因以及探索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社会措施。相对而言,犯罪学研究犯罪有着浓重的事实科学的知识背景,显然,犯罪学更为注重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运用。

3.事前事实科学

犯罪学是一门以罪前研究为着眼点的刑事事实科学,从而犯罪学具有事实科学与罪前研究的特征。

(1)事实科学:展示犯罪事实、揭示犯罪事实、治理犯罪事实,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犯罪事实贯穿于犯罪学研究的始终。犯罪本质阐释犯罪事实的内在属性,为犯罪现象划定边界;犯罪现象表述犯罪事实的外在状况,为犯罪原因提供经验基础;犯罪原因探究犯罪事实的因果关联,确认关键性的致罪因素、诸种致罪因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各种致罪因素与犯罪之间的作用关系,由此揭示犯罪的形成机制,为犯罪对策奠定理论依据;犯罪对策寻求犯罪事实的治理原则措施,使犯罪得以控制与预防。尤其是,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原因解释,而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对犯罪现象的原因解释与实然的因果事实相符一致。为了展示犯罪事实、揭示犯罪事实,经验方法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研究手段;犯罪学以构建综合性命题为主导。犯罪学研究的事实重心与经验方法,凸显出犯罪学的事实科学特征。

(2)罪前研究:刑法学力求构建合理的刑事惩罚的具体规则,属于(犯罪)事后的规范科学;刑事侦察学力求再现案犯作案过程,使案件事实充分暴露无遗,属于(犯罪)事中的事实科学;犯罪学力求揭示犯罪原因机制从而控制预防犯罪,属于(犯罪)事前的事实科学。在犯罪学研究中,一个人为什么犯罪与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是犯罪原因的研究,它们构成了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知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展示了犯罪学致力于揭示犯罪前的罪因机制的理论视角。在某种意义上,犯罪学诞生于刑事科学领域研究方法的革新与研究视角的转换。其中,方法革新表现为由崇尚理性的思辨到注重经验性的观察;视角转换表现为由事后的刑罚理性到事前的罪因机制。

4.学科结构

犯罪学包括中国犯罪学、外国犯罪学、比较犯罪学、沿革犯罪学。这是立于犯罪学所研究犯罪本质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之国别的角度,对于犯罪学所作的划分。中国犯罪学,以中国社会背景下的犯罪本质与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为研究对象的刑事事实科学。外国犯罪学,是以中国以外的其他某一国家社会背景下的犯罪本质与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为研究对象的刑事事实科学。比较犯罪学,是以世界各国现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本质与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主,对之进行比较研究,揭示其异同、优劣的知识体系。沿革犯罪学,是运用历史的方法,阐明世界各国古今犯罪学思想、理论、实践的发展轨迹,揭示其嬗变规律的科学。

5.分支学科

犯罪学包括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被害人学等分支学科。这是立于犯罪学的研究视角和理论背景的视角,对于犯罪学所作的划分。犯罪社会学,是指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犯罪的社会本质、现象、原因、对策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社会理论与实践的知识体系。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犯罪的心理现象、原因、对策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心理理论与实践的知识体系。犯罪生物学,是指运用生物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犯罪的生物现象、原因、对策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生物理论与实践的知识体系。犯罪被害人学,是指以犯罪被害人为视角,运用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对被害人被害的特征、原因、补偿和预防等进行研究而形成的有关犯罪被害的理论与实践的知识体系。

6.相关学科

刑法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察学等,是犯罪学的相关学科,它们共同构成刑事科学。

(1)刑事科学整体领域:刑事科学,是指研究犯罪事实与规范处置的一系列知识体系,包括刑事事实学与刑事规范学。刑事事实学,注重经验的方法,以社会事实为知识平台,描述事实现象,重在揭示现象形成机理的事实,探索事实的社会意义,包括犯罪学、刑事侦察学等。刑事规范学,注重思辨的方法,以法律规范为知识平台,注释法律规范,重在揭示法律规范的形式构造与实质意义,探寻法律规范的应然,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全体刑法学的概念,将刑事政策、犯罪学、刑罚学、行刑学等纳入全体刑法学的范畴。 我国刑法学家甘雨沛先生阐述了当代全体刑法学的趋势,指出:“19世纪的刑法学是合,融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行刑学为一体;20世纪的刑法学是分,除上述学科相继独立外,还出现一些边缘学科;将来必走向统一、联合,成为一个熔刑事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与保安处分论以及刑事政策论等为一炉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法学界定为刑事法学,刑事法学与犯罪学共同构成刑事科学。

(2)刑事科学各个部门:从科学研究来讲,我们应当拓宽视野,注重刑事科学各学科间的交融,乃至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更大的知识背景下,展开刑事科学及其内在各个学科的研究;同时,刑法的实际运作,也不可避免地要与刑事诉讼、刑事侦察等协调、整合,并需要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基本理念的具体指导。不过,就刑事科学领域内部各个学科之间的相对意义而言,犯罪学并不包括刑法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察学等,而是与这些学科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它们共同构成刑事科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或社会危险行为与刑罚或保安处分的科学,是法律规范学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揭示刑事诉讼原理、原则,探寻刑事诉讼应有价值的知识体系。刑事侦察学,是运用刑案规律以及奠定于刑案规律之上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揭露、证实犯罪的刑事科学。监狱学,是研究监狱制度以及刑事执行的刑事科学。

第二节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是指犯罪学同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这种“密切相关”,既可以表现在学科结构的属性上,即犯罪学与同属于刑事科学的刑法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表现在研究方法的互补上,即犯罪学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其中,犯罪学与社会学、心理学等非刑事科学学科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而在刑事科学领域中,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的关系颇具代表性。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或社会危险行为与刑罚或保安处分的科学,是法律规范学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犯罪学与刑法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1)学科性质不同: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其研究的基本内容,属于规范学;犯罪学以犯罪事实为其研究的核心所指,属于事实学。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素材,侧重于思辨方法,注释法律、挖掘法理、揭示刑法哲学,其理论核心是,阐释规范的犯罪构成、规范的犯罪处置以及探索应当如何合理设置罪刑规范;犯罪学以社会犯罪事实为研究素材,侧重于经验方法,观测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理、寻求犯罪对策,其理论核心是,描述事实的犯罪状况、揭示事实的犯罪原因以及探索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社会措施。相对而言,刑法学具有浓重的规范学色彩,而犯罪学则具有较强的事实学特征。

(2)思维模式不同: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犯罪原因的揭示,重在解释犯罪现象的因果事实,反思因果事实的社会意义,探索人类理性的犯罪对策。由此,犯罪学具有较强的实证色彩,更为强调经验性 方法的运用,构建综合性命题 。犯罪学的理论轨迹是:犯罪现象—犯罪原理—犯罪对策。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学是社会学型的科学。刑法学理论的核心是对刑法条文的法理意义的展示,重在解释刑法条文的规范蕴含,反思应然的规范设置,探索人类理性的规范精神。由此,刑法学具有较浓厚的思辨色彩 ,强调逻辑演绎句法规则的先验判断,构建分析性命题 。刑法学的理论轨迹是:刑法规范—刑法理论—刑法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是哲学型的科学。

(3)研究视角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前的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是,分析犯罪本质与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其宗旨是构建合理的犯罪控制与预防体系,将犯罪遏制在形成之前。犯罪本质与现象的研究,为犯罪原因的揭示提供基础,而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研究则直接服务于这一犯罪学研究的宗旨。刑法学注重犯罪后的研究。刑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是,分析刑法规范,揭示刑法规范的法理意义,探索人类应有的刑法精神,其宗旨是构建合理的刑事惩罚的具体规则,使犯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置。 刑法规范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的构建提供素材,而刑法理论乃至刑法精神的研究则致力于这一刑法学研究的宗旨。

2.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刑法学的犯罪的法律界定,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提供了最精确、最明确的边界。尽管犯罪学对犯罪关注的视野更为开阔,包括法定犯罪与违法行为、越轨行为、社会危险行为等,但是其核心依然是法定的犯罪。这不仅因为以法定犯罪为内容的刑事司法统计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资料之一,而且这种法定犯罪的相对确定性也是犯罪学理论得以对话的前提。

犯罪学的犯罪现象的解释成果,诸如犯罪原因、刑事政策,为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开拓奠定了基础。犯罪学的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将引起刑法学的重大变革。自由意志、理性选择的犯罪观念,奠定了刑事古典学派刑事惩罚论的基础,在这里刑罚针对的是行为;而环境决定、行为决定的犯罪思想,造就了刑事近代学派刑罚目的论的崛起,由此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

刑事政策学,是指研究国家为有效地控制、预防犯罪,而制定的社会据以应对犯罪的宏观原则与具体方法的刑事科学。

1.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区别

(1)权力成分的差异:这主要是就两门学科的内容而言的。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权力色彩。刑事政策由国家或者执政党予以决策,并通过具体的立法、司法或者行政管理在全社会中推行。“政策和策略是一种政治措施,从本质上讲,无论政策和策略涉及哪一具体的生活领域,都属于政治的范畴,是政治概念。”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均为一定的政治服务。不过,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本质与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犯罪事实所占的比重更大,其以认识、探究、揭示客观犯罪为前提,即使是改造客观犯罪的犯罪对策,也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而不只是国家的决策、行动。表现在,措施方法的多样性、参与者的社会性、内容的应然性等等。例如,健全社会保障、增加就业机会、推进道德整合、构建菱形社会、刑罚改革、监狱改良、社会帮教、群防群治、社区防范、人民调解。由此,权力的成分被一定程度地冲淡。

(2)思维模式的差异:犯罪学是较为典型的事实科学,揭示犯罪本质与现象的事实特征,探索犯罪原因的规律性事实,运用对犯罪事实的认识知识,提出并实施社会防控犯罪的最佳方案。因此,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经验方法的运用是首要的、必要的,犯罪学以构建综合性命题为主流。刑事政策学,注重合理的刑事政策的架构,追寻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这其中有国家意志、社会意志等的统一与调和,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因此,在刑事政策学研究中,思辨方法是重要的手段,刑事政策学以构建分析性命题为主流。

(3)研究内容的侧重有所不同:狭义的犯罪学又称犯罪原因学,以犯罪原因为重心;广义的犯罪学尽管也包括犯罪对策,不过这里的犯罪对策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遏制犯罪的社会政策。广义上讲,一切有利于防控犯罪的措施、方法、策略等,诸如社会帮教、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乃至普法教育、人民调解,都是犯罪对策。而刑事政策则主要是应对犯罪的刑事方面的宏观原则与具体方法。有论著认为,刑事政策的中心是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打击面的宽窄;打击力度的大小;惩治方式的设计。 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有: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处遇政策;刑事政策的纵向结构有: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 可见,刑事政策围绕着罪刑惩罚而展开。

2.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联系

犯罪学为刑事政策学提供经验性基础,合理的刑事政策建立在对犯罪的正确认识之上。犯罪原因是刑事政策的起点,刑事政策是犯罪原因的归宿。犯罪学的思想理念推动着最好刑事政策的奠定,而最好刑事政策又引导着合理刑法规范的构建。

三、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

刑事侦察学,是运用刑案规律以及奠定于刑案规律之上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揭露、证实犯罪的刑事科学。

1.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的区别

(1)研究视角的区别:兹分别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对之予以如下对比:A.犯罪学:其一,罪前视角:犯罪学研究以犯罪原因为核心;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知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展示了犯罪学致力于揭示犯罪前的罪因机制的理论视角。其二,微观与宏观:犯罪学既是犯罪的微观研究(一个人为什么犯罪,个体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又是犯罪的宏观研究(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整体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B.刑事侦察学:其一,罪中视角:刑事侦察力求再现案犯作案过程,以使犯罪实施的每一个事实细节都被充分地暴露无遗,从而展示了刑事侦察学致力于揭示罪中犯罪实施事实的研究视角。其二,微观研究:刑事侦察始终以具体的刑事案件的表现与侦破为研究的起点与归宿;侦察之初是一起具体的刑案之“谜”,侦察终结是对这一“谜”之解。

(2)研究内容的区别:兹分别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对之予以如下对比:A.犯罪学·罪因核心:犯罪学,是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犯罪学关注下列基本问题:犯罪本质的研究(犯罪是什么);犯罪现象的研究(犯罪怎么样);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研究(犯罪为什么: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犯罪对策的研究(犯罪怎么办:社会如何对付犯罪)。B.刑事侦察学·刑案侦破:刑事侦察学,是研究侦察机关如何运用刑事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揭露、证实犯罪的科学。刑案与侦破,是刑事侦察的起点与归宿。刑案规律与侦破规律,是刑事侦察学的两大核心内容。 刑案规律,又称刑事案件规律,是指案犯作案所涉及的诸客观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本质的、固有的、必然的联系,其统一在刑案之中,从刑案不同的侧面,尤其是内含的细节,反映了刑案的本质。 侦破规律,又称侦察破案规律,是指运用刑案规律侦破刑案的诸认识、活动规律,其统一在侦破之中,从技术、分析、措施、方法、策略等方面展现了侦破的本质。 刑案学与侦破学,是刑事侦察学的两大知识体系。刑案学,是指探索刑案规律从而建构的知识体系,其构成刑事侦察学的基础。侦破学,是指探索侦破规律从而建构的知识体系,其构成刑事侦察学的宗旨。刑事侦察学,是刑案学与侦破学的有机结合。

2.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的联系

(1)学科性质的归属: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就学科性质而言,均属于事实科学。A.犯罪学:展示犯罪事实、揭示犯罪事实、治理犯罪事实,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犯罪事实贯穿于犯罪学研究的始终。尤其是,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原因解释,而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对犯罪现象的原因解释与实然的因果事实相符一致。为了展示犯罪事实、揭示犯罪事实,经验方法 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研究手段;犯罪学以构建综合性命题为主导。犯罪学的理论轨迹是:(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罪因机制—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事实重心与经验方法,凸显出犯罪学的事实科学特征。B.刑事侦察学:对案犯作案的再现,需要从与案件有关的事物的因果律中去探寻,这是对刑事案件的一种事实研究。侦察工作必须通过口头告诫,提出建议来进行探讨,而不能靠法律条文规定和硬性的理论。即使在处理某一案件时,选择的方法最有条理,工作也竭尽全力,然而恰当的直觉和灵感的因素对侦察结果也有影响。另一方面,刑事侦察有一般的原理和特殊的定理。如果侦察员的行动符合这些原理和定理,案件肯定能迎刃而解。 这种原理、定理就是刑案规律、侦察规律,这种规律更具技术性、经验性和广泛性。 可见刑事侦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事实科学。

(2)经验素材与开阔视野:刑事侦察对具体案件的侦破,涉及具体案件的背景以及广泛的社会背景,这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经验性的素材。犯罪学研究的理论成果,例如某些特殊类型犯罪人的行为特征,开阔了刑事侦察破案的视野 ,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刑事侦察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

研究视角的独特与研究问题的相对确定,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之一。另一方面,学科研究基本问题的明晰,为该学科的学术对话构建了共同的平台与语境,标志着该学科趋于成熟。

一、基本路径的抽象意义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是指表明犯罪学独特意义的、作为犯罪学研究焦点的、揭示犯罪学研究深层内涵的理性课题,以及由此而展开的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知识脉络。具体地说,其具有如下特征:

(1)独特意义:基本路径依存于犯罪学的学科框架与知识领域。有时针对同一问题,刑事科学的不同学科对之均有所研究,然而不同学科研究的视角与重心是有所差异的。例如,虽然刑法学与犯罪学均研究犯罪本质,然而刑法学揭示犯罪本质的规范意义,回答为什么有关行为被规定为犯罪的问题,犯罪学揭示犯罪本质的社会事实意义,回答应当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

(2)研究焦点:基本路径展示犯罪学研究的知识枢纽。总体上讲,犯罪学的知识结构较为广博,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总论性的知识、分论性的知识,现象的描述、本质的分析,等等。基本路径凸显其中相对核心的知识块的问题路径。例如,作为知识块的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问题,作为犯罪原因的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等问题。

(3)深层内涵:基本路径揭示犯罪学研究的理性问题。这意味着,这些问题旨在表述犯罪学研究中有关核心课题的“应然”或“终究”的意义。例如,应当如何客观地描述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的事实到底怎样,应当如何展开犯罪原因,犯罪原因的事实到底是什么,应当怎样构建与运作犯罪对策。同时,作为这些问题的回答,也必然是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

(4)课题脉络:基本路径具体表述犯罪学研究的问题路径。就形式而言,这是一种“问题”的表述模式。例如,犯罪是什么(犯罪本质研究)、犯罪怎么样(犯罪现象研究)、犯罪为什么(犯罪原因研究)、犯罪怎么办(犯罪对策研究)。就内容而言,这是一种“路径”的具体演绎。例如,针对犯罪怎么样,研究的路径延伸可以是:如何合理地予以犯罪的定量描述,犯罪现象量的描述状况如何,等等。

基本路径不同于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是指犯罪学的全部知识内容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全面、系统地展示了犯罪学知识的风貌,具体包括:犯罪学总论(犯罪学概述、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等等);犯罪学分论(职务犯罪、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等)。而基本路径仅为犯罪学研究的知识焦点和问题路径。

基本路径也不等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犯罪学研究所直接针对的具体事象承载。应当说,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犯罪本质明晰的犯罪现象,通过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进而寻求犯罪对策。因此,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构成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而基本路径是犯罪学研究的理性问题和路径延伸。

二、基本路径的具体展开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为核心,关注下列基本问题:(1)犯罪是什么;(2)犯罪怎么样;(3)犯罪为什么;(4)犯罪怎么办。

1.犯罪本质的研究:犯罪是什么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问题。犯罪是什么,重在揭示犯罪本质的事实意义,探索犯罪的刑法界定的社会本源。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犯罪概念的层次:总体上,犯罪概念回答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A.哪些行为是犯罪(刑法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B.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刑法为什么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C.应当将哪些行为作为犯罪(刑法应当将什么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中,A表述犯罪的形式标准,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畴;B表述犯罪的本质意义,刑法学对之予以规范意义的阐述,而犯罪学对之予以社会事实意义的展示;C依然表述犯罪的本质意义,不过更主要是犯罪学对于犯罪本质的更深层次的研究,进而引导、评价法定犯罪。

(2)犯罪观念的相对:犯罪是特定主体的界定,而不同主体又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念,这就是在同一时空中犯罪观念的冲突表现。 具体地说,不同个体对于犯罪的界定具有差异,不同群体对于犯罪的界定也存在差异。例如,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指出:“甚至在一个社会或团体中,价值观也可能是相互矛盾的……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整个世界充满了人员、思想、商品和信息的流动,我们会遇到文化价值观相互冲突的场合,这并不足为奇。”

(3)法定犯罪的定位:尽管社会的犯罪观念存在着冲突,但是为了构建一个有序的社会,必然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占据主导地位的思想意识,由此社会才不至于在冲突中混乱甚至毁灭。从而国家以其优越的地位与权力,确立与倡导社会的主流规范,具体设置犯罪的边界与内容。 作为犯罪学研究,基于法定犯罪的生成机制与社会背景的视角,犯罪表现为严重背离一个社会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

(4)法定犯罪的应然:法定犯罪由国家规定,这是相对明确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应当如何设置犯罪,或者说,应当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需要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探索犯罪的应然边界(应然刑法的犯罪边界)。从这意义上说,国家对于犯罪的规定不能是任意的,需要考虑到作为其生存基础的社会支持因素,而利益调整是核心问题。 因此,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5)应然犯罪的根基:应然犯罪还有其物质根基,从而需要考究的是,应然犯罪的终极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到底是什么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应然犯罪。这是在揭示“客观的应然犯罪”的基础上,基于社会发展的规律,探索应然犯罪的社会结构平台。这也意味着应然的犯罪,有其社会的必然的意义。对此,应当说犯罪的具体内涵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6)犯罪的时空差异:犯罪概念也具有时空的差异。具体表现为:A.时代考察:一个国家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对于犯罪有着不同的界定;B.空间考察: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对于犯罪的界定也存在着差异;C.整体与具体: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整体犯罪下的各种犯罪设置范围上的差异,而且表现在具体犯罪下的具体内容设置上的差异;D.自然犯:时空差异也使对于自然犯的具体意义的探讨,有了更为明晰的思路。

2.犯罪现象的研究:犯罪怎么样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又一基础问题。犯罪怎么样重在描述法定犯罪的现实表现,合理地展示犯罪现象的客观状况。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现象量的描述:具体包括:A.应当如何定量地客观描述犯罪现象:犯罪现象存在整体的量的描述(例如,全部案件的发案率),类型的量的描述(例如,盗窃案件的发案率);犯罪现象也有总量指标的描述(例如,总体单位总量、总体标志总量),相对指标的描述(例如,结构相对指标、比例相对指标)等等。B.犯罪现象量的客观事实到底怎样:应当正确阐明某种量的意义。例如,抢劫罪发案率(强度相对指标)逐年持续上升,而抢劫罪与盗窃罪相比(比例相对指标)逐年持续下降,对此不能说抢劫罪得以有效遏制,而是抢劫罪在强度上依然日益严重,只是相对而言,增幅不如盗窃罪的大。同时,也应当注意整体特征与类型特征的关系。

(2)犯罪现象质的描述:具体包括:A.应当如何定性地客观描述犯罪现象:定性描述主要是个案的展示。可以进行历时性的描述,例如,具体考察一个人陷入犯罪的整个历程;可以进行共时性的描述,例如,某一具体案件的犯罪人、被害人、作案手段、时间地点等等;可以进行比较性的描述,例如,同一家庭的兄弟二人的成长历程与行为状况的比较。B.犯罪现象质的客观事实到底怎样:应当正确认识某种个案的意义。个案只是一种典型示例,是否具有普遍意义,有待量的说明;个案事实对于犯罪现象的展示,也是多侧面的,从而应有考察的具体视角。另外,某些犯罪特征与具体犯罪类型具有一定的关联,从而不能将盗窃案的独特表现视作整体犯罪状况规律。

(3)整体与类型的特征:如上所述,有时一些犯罪特征与具体犯罪类型具有一定关联,因此,应当特别注意某种现象描述所蕴含的具体意义。立于整体犯罪表述犯罪特征,其内容应当是说明整体犯罪现象的共性表现,易言之,不能以类型性的犯罪特征作为整体犯罪状况的佐证。例如,立于描述整体犯罪状况特征,倘若统计数据表明,未成年罪犯在未成年总量中所占比率(未成年犯罪比率,结构相对指标)逐年增长,由此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甚或放开一些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 ,但是如果简单地说“犯罪成员低龄化”,这就值得推敲。因为倘若要得出这一结论,至少应当是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罪犯在罪犯总量中所占比率(未成年罪犯比率,结构相对指标)逐年增长 ,同时在更为严谨的意义上,还应当回答,成员低龄化是多数犯罪类型的共有现象,还是少数犯罪类型的共有现象,甚或是某些个别犯罪类型的特有现象。即便是犯罪成员表现出低龄化问题,也有可能由于盗窃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大多数,从而仅仅是“盗窃犯罪成员低龄化”。显然,“盗窃犯罪成员低龄化”与“犯罪成员低龄化”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3.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研究:犯罪为什么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犯罪为什么重在揭示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与发生机制,探索犯罪现象与各种致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原因微观研究(一个人为什么犯罪):一个人为什么犯罪是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其观察的焦点在于个体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存在如下思考路径:A.生物心理:犯罪生物学与犯罪心理学,均以个体犯罪形成为研究核心,属于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犯罪生物学,从生物学的角度,揭示个体的遗传基因、生理机能、病理机制对犯罪的影响。犯罪心理学,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索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的规律。B.微观社会:犯罪社会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分为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一个人为什么犯罪是犯罪社会学对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其核心是揭示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社会化的执行单位(家庭、同辈群体、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工作单位)对个体不良个性的形成的影响,生命历程(生命事件、年龄级角色)对犯罪的影响,以及影响个体犯罪形成的其他一些微观的社会因素。

(2)犯罪原因宏观研究(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是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其观察的焦点在于整体犯罪现象的存在机制与形成机制。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又可以分为三个具体的问题:作为社会常态现象的犯罪;作为社会反常现象的犯罪;犯罪现象的形成与变化机理。A.常态犯罪:人类社会的过去与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社会相伴生。犯罪为社会提供反面警示、犯罪给社会增强张力、犯罪给予人类精神震撼、犯罪促进制锁业发展、犯罪推动各类安全防范系统等等。犯罪源于社会,当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社会的犯罪现象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这时的犯罪是社会机体正常的生理排泄。我们所要做的是规范这种排泄,治理犯罪就是不让这种排泄去任意地污染社会环境。B.反常犯罪:当社会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倘若社会结构出现紊乱,则犯罪是社会机体反常的病理排泄。犯罪是社会的晴雨表,犯罪率的急剧波动,反映了社会的不稳定状态。社会的疾病导致了社会犯罪现象的反常。固然对于反常的犯罪应当采取相应的刑事措施,但是更为需要的是通过改善社会政策来治理犯罪。不仅不能让犯罪排泄去任意污染社会,而且要使这种排泄正常化。作为社会正常现象的犯罪与作为社会反常现象的犯罪,仅限于犯罪研究的宏观视角 ,从微观角度来说,犯罪均是不正常的。C.犯罪机理:科学的宗旨在于探索事物的规律性,由此对事物现象作出抽象的、高度概括性的解释,从而构建理论。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描述整体犯罪现象以及有关的社会结构状况,探索犯罪现象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必然的、规律性的因果联系。具体地说,揭示宏观社会结构中的关键性的致罪因素、这些致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些致罪因素与相互作用对于犯罪形成的影响,由此追寻整体犯罪现象形成的抽象的、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的解释理论。D.微观与宏观:比较犯罪社会学对于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犯罪社会学微观研究,是以抽象个体 的犯罪形成过程为线索,对犯罪进行微观的分析;犯罪社会学宏观研究,是揭示宏观的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与整体犯罪现象之间的关系。一个人为什么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的缩影;而对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的研究,有助于从更深层次上去具体揭示一个人为什么犯罪。在犯罪社会学研究中,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这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构成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主线。

从犯罪学学科类型来说,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主要是一种微观的研究,表现为以揭示一个人为什么犯罪为主题;不过,犯罪社会学研究犯罪,既有微观的探索也有宏观的分析。揭示不良的社会化、生命历程与犯罪的关系,构成了犯罪社会学的微观研究;分析社会结构、社会变迁对社会犯罪现象的影响,则属于犯罪社会学的宏观研究。因此,不能认为犯罪社会学只是对犯罪的宏观研究。

(3)犯罪发生条件研究(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两者从犯罪形成的实质方面对犯罪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主要是从犯罪实施的时空等条件,来具体说明这种“条件”对处于临界状态犯罪的最终发生的作用。如果说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是研究犯罪的孕育机制,那么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则是研究犯罪的表现机制。假如犯罪已成定势或者犯罪既已形成,那么要使犯罪实际发生还需要具体的条件,犯罪条件的研究包括:A.被害条件: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包括了对被害人无形中所提供的犯罪条件的研究。“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发生及其控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 不过,尽管犯罪条件的研究与被害人的研究紧密相关,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犯罪条件的研究只是关注被害人研究诸问题 中的一部分,即主要研究被害人之所以被害的一些个人要因。B.管理漏洞:犯罪条件还甚为关注单位管理制度上的一些薄弱环节等给犯罪带来的可乘之机。例如,1997年7月,北京W公司到J店里买了1500元的水暖器材,交给店主一张空白支票后,提货走了。半小时后,一位青年急匆匆赶到J店,说支票上印章有误,要收回支票,同时拿出1500元现金付了款。店主毫不怀疑,将支票给了他。其实,该青年是个骗子。这里不可否认,J店的疏于防范未按规定操作给犯罪以可乘之机,使自己成为被害人之一。 C.技术防范:遏制犯罪发生的技术防范也是犯罪发生条件研究的重要课题。例如,针对目前盗窃自行车犯罪猖獗的情况,捷安特自行车厂家推出了车把锁的设计。锁、车一体,并且钥匙只能按独特密码专门配制。罪犯即使窃得这样的自行车也难以从中获益,从而增加了犯罪的成本。这尽管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盗窃自行车犯罪,但却可以减少这类犯罪的相当一部分。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切断犯罪条件,虽不能治本但却可以治标。

4.犯罪对策的研究:犯罪怎么办

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归宿问题。犯罪怎么办,重在探索应对犯罪的客观合理的刑事处置与社会政策。这一问题又可以基于如下思路展开:

(1)犯罪对策的研究问题脉络:犯罪怎么办,基于不同的视角,基本课题具体表现为:A.刑事对策与社会对策:刑事对策是犯罪对策的微观研究,主要寻求有利于遏制犯罪的、对犯罪人最合理的刑事处置,包括刑罚处罚与保安处分。社会对策是犯罪对策的宏观研究,主要着眼于宏观的社会结构,寻求遏制犯罪的最好的社会政策,例如,构建强有力的社会道德整合、确立合理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等。B.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犯罪预防,是指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由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预先防范的一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

(2)犯罪原因对犯罪对策的影响:犯罪原因的揭示,对犯罪对策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犯罪是理性人的自由选择,那么就应当以法律威慑来预防犯罪(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以报应来惩罚犯罪(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如果犯罪是经验人的必然行为(或由于先天的遗传所致、或由于后天不良的社会化所形成的人格所致),那么就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对犯罪人进行剥夺或者救治(刑事近代学派的剥夺犯罪能力主义或者矫正改善主义)。倘若将研究视角转向宏观的社会结构,我们会发现犯罪与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寄生于社会。因此,治理犯罪的根本措施,在于完善市场公正和健全社会公正等机制,以最好的社会政策构建最优的社会结构。

(3)犯罪对策的相对独立意义:在犯罪怎么办的研究中,也应当认识到,即使明确了犯罪形成的机理,不一定就能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犯罪对策;即使有了一套理想的犯罪对策,也不一定就能够使之落到实处。犯罪是极其复杂的,因为犯罪是人的社会行为,人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事物 ,人之初性本善性本恶,自从人类几大文明的奠基时代(或曰轴心时代)时起,多少先哲们对之苦苦探索,然而争论至今仍无结果,更何况由人与人的互动所组成的社会以及其中的社会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并不亚于自然科学。就是在自然科学领域,机理明确,也不一定就有有效的对策。例如,人对毒品的依赖机理,在医学上早已明确,这是由于毒品作为外源性阿片类物质作用于人体内的阿片受体,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反应,一旦停用就会产生戒断症状,出现流涎流涕、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迫使吸毒者不仅在生理上而且在心理上对毒品产生依赖,由此吸毒者会不择手段地去获取毒品。目前,世界各国众多的司法、医务工作者长期以来一直都苦苦地寻找着戒毒的有效方法,然而至今未果。据医学界药物方面的权威人士报道:吸毒者脱毒后在第一个月复吸率高达80%。 因此,犯罪机理的明确,有助于犯罪对策的优选,但是犯罪对策的切实可行与落到实处,并不完全取决于犯罪机理的清晰。这就是说,在积极探索犯罪机理的同时,我们还应注重对犯罪对策运作机制的研究。

第四节 犯罪学的理论体系

犯罪学理论体系,是指犯罪学知识整体的结构框架。对此,不同的学者存在不同的体系建构。本书基于基础理论与具体应用的不同层面,以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为核心线索,确立犯罪学总论若干与分论若干的知识框架。

一、犯罪学理论体系考察

如果以1878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米兰出版其代表作《犯罪人论》(第二版)为标志,作为犯罪学的诞生,则犯罪学至今已有一百余年的发展。经过历史的积淀与当今的努力,犯罪学已经基本形成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犯罪类型论的知识体系。但是,中外不同的学者在对其具体内容体系的划分上,仍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试择国内、外主要犯罪学著作的体系说明之:

1.《犯罪人论》的体系结构

《犯罪人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共18章,大致表现出犯罪人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治的体系结构。(1)犯罪人现象(第1—13章):包括犯罪人的生物、道德、文化、行为特征等表现。(2)犯罪原因(第14—16章):从气候、种族、文化、饮食、遗传、年龄、精神病等方面对犯罪人的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其中“结伙犯罪”一章,既是对土匪、黑手党、卡莫拉等结伙犯罪现象的表述,也是对其原因的分析。(3)犯罪防治(第17—18章):阐明针对不同的犯罪人进行合理的犯罪惩罚与治理的必要性与具体方法。

2.狭义犯罪学的体系结构

狭义犯罪学,又称犯罪原因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犯罪生物学与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运用生物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揭示犯罪个体的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广义的生物学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及狭义的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或者整体犯罪现象,揭示社会微观环境因素或者社会宏观结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包括犯罪地理学、犯罪统计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等。由于受本国学术背景的影响,不同国家狭义犯罪学中犯罪社会学与犯罪生物学的比重有所不同。在德国,由于生物学的研究较为发达,因而犯罪生物学所占犯罪学的比重较大;而在美国,由于社会学的研究较为发达,因而犯罪社会学所占犯罪学的比重较大。总的来讲,欧陆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倾向于狭义的犯罪学。

3.广义犯罪学的体系结构

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之外,也探究防治犯罪的对策,表现为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对策学(犯罪防治学)。犯罪原因学,运用生物学、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或者整体犯罪现象,揭示生物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包括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对策学,在通过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合理的防治犯罪对策,包括刑罚学、监狱学、犯罪侦查学、警察学等。总的来讲,英国、美国、中国、日本等国家倾向于广义的犯罪学,并且广义犯罪学是当今世界犯罪学研究的主流。例如,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认为,犯罪学的内容有三:形成法律的过程、违反法律的过程、对违法者反应的过程(processes of making laws, of breaking laws, and of reacting toward the breaking of laws)。

4.中外有关犯罪学著作的体系结构

俄罗斯学者道尔戈娃所著《犯罪学》的体系为:第一编犯罪学是一门科学,阐述犯罪学的概念、对象、历史、体系、研究方法等问题;第二编犯罪及犯罪研究,阐述犯罪活动、犯罪现象、犯罪特征等问题;第三编犯罪的决定和因果关系,阐述犯罪原因、犯罪社会原因、犯罪条件等问题;第四编同犯罪作斗争,阐述犯罪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等问题;第五编犯罪学理论及在国外的发展,阐述犯罪遗传学、犯罪社会学等理论;第六编某些犯罪类型及同其斗争的特殊性,阐述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类型;第七编犯罪的区域性特点。

德国学者施奈德的专著《犯罪学》,共分七个部分:(1)导论:犯罪学研究的几个问题,阐述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与方法;(2)作为人道与社会科学的犯罪学,阐述犯罪学的概念、历史、组织机构;(3)犯罪的统计、规模、结构及其历史发展与地域分布;(4)犯罪学的主要流派,阐述犯罪生物学、心理病理学、犯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犯罪理论等;(5)犯罪、性别和年龄,阐述妇女犯罪、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等;(6)造成犯罪的社会原因和对犯罪的控制;(7)对犯罪行为的正式反应,阐述犯罪的刑法处置等。

美国学者Larry J.Siegel所著《犯罪学:理论·模式·类型》的体系为:(1)犯罪的概念、刑法和犯罪学,包括:犯罪和犯罪学、刑法和它的作用、犯罪的本质和外延、被害人和被害。(2)犯罪原因理论,包括:选择理论、犯罪原因的生物学与心理学理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整合理论。(3)犯罪类型,包括: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街头犯罪、有组织犯罪—白领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公共秩序犯罪—性犯罪与精神药品滥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合著《犯罪学概论》的体系为:(1)导论篇,包括犯罪学的概念、学科地位、研究对象、历史发展、犯罪现象等。(2)研究方法与统计篇,包括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犯罪统计。(3)犯罪原因篇,包括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态学、冲突犯罪学。(4)犯罪类型篇,包括暴力犯罪、财产及经济犯罪、无被害者犯罪、组织犯罪与黑金政治、跨国犯罪、政府犯罪、被害者学等。(5)犯罪刑罚篇,包括犯罪刑罚的概念、刑罚与保安处分。(6)犯罪处理篇,包括犯罪处遇、犯罪预防与控制。

以1992年《犯罪学通论》 ,尤其是1995年《犯罪学大辞书》 的出版为标志,我国犯罪学基本上确定了“绪论”(即犯罪学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任务等)、“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类型论”的“四论”的理论体系。例如:《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 的体系为:第一编:犯罪学绪论;第二编:犯罪现象论;第三编:犯罪原因论;第四编:犯罪预防论;第五编:犯罪专题论。《犯罪学》 的体系为:导论:犯罪学概述;第一编:犯罪现象;第二编:犯罪原因;第三编:犯罪预防。《犯罪学概论》 的体系为:(上)犯罪篇;(中)特论篇;(下)惩治篇。《犯罪学教科书》 的体系为:第一篇:导论;第二篇:犯罪现象论;第三篇:犯罪原因论;第四篇:犯罪对策论。《犯罪学教程》 的体系为:第一篇:绪论;第二篇:犯罪现象论;第三篇:犯罪原因论;第四篇:犯罪预防论;第五篇:类型犯罪论。

二、犯罪学理论体系辨析

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的主要内容,不过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其基础理论与基础理论的具体应用。总体问题与具体问题应当有其层次性。有鉴于此,本书将犯罪学理论体系设计为:上篇犯罪学总论;下篇犯罪学专论。

上篇犯罪学总论:主要阐述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从犯罪整体的视角分析犯罪学的基本观念。主要包括:(1)犯罪学导论,复分为:犯罪学概述、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等。(2)犯罪原理论,复分为: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其中,犯罪本质包括:犯罪概念的基本层次、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犯罪本质、犯罪学的犯罪分类等;犯罪现象包括: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犯罪现象的具体测量、犯罪现象的客观状况等;犯罪原因包括:犯罪原因理论的演进、犯罪原因的基本观念、犯罪原因的各别因素、犯罪原因的理论建构等。(3)犯罪对策论,复分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处置(犯罪的刑罚处罚、社会危险行为的保安处分)等。

下篇犯罪学专论:主要阐述犯罪学的特别理论,从犯罪个别类型的视角分析犯罪学的具体知识。主要包括:(1)犯罪主体类型,复分为: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农民犯罪、老年人犯罪等;(2)犯罪行为类型,复分为: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卖淫嫖娼犯罪、赌博犯罪、走私犯罪等;(3)犯罪特殊类型,复分为:恐怖主义犯罪、网吧犯罪、计算机犯罪、洗钱犯罪等。由此,既符合学科一般分为基础理论与具体运用的通例,也使整个学科体系的逻辑标准更为清晰、统一。

三、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侧重

犯罪学与刑法学原本就是一脉相承的。1764年,意大利学者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对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论述,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等作为刑法学支柱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刑法理论的根基,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刑法学的形成。1876年,意大利学者刑事近代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出版了《犯罪人论》,1878年该书第二版面世,强调实证学的研究方法,注重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 ,主张揭示犯罪原因并对于不同的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处置,刑事处置不是报应犯罪,也不是一般预防,而是特殊预防,由此标志着现代犯罪学的诞生。

刑事古典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犯罪的刑罚学,其置重于如下的基本观念:行为中心;行为人含于行为;犯罪原因单一;报应责任基底。而刑事近代学派则可谓是刑罚的犯罪学,其置重于如下的基本观念:行为人中心;行为含于行为人;犯罪原因多样;目的责任基底。 当代刑法理论基于折中主义的思想,表现在:(1)个人与社会并重:刑法不仅要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而且要保护社会、预防犯罪;(2)相对罪刑法定:在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原则等的保护下,类推、溯及既往以及相对不定期刑,步入了罪刑法定的领地;(3)刑罚与保安处分并行:保安处分与刑罚在刑法中并存的二元主义刑事处罚模式大行其道;(4)犯罪理论:规范责任、新社会防卫论、人格责任论等出现并占据了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主导地位;(5)刑罚理论:将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有机结合,强调刑罚既在于报应犯罪,又在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尽管如此,但是刑事近代学派在当代刑法理论中主要在于思想观念的渗透,而在技术操作层面,基于刑事处置的严谨的规范平台,基于人身危险性肯定性测定技术的难题 ,在刑法规范的领域,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框架犹存,意大利学者菲利(Fnrico Ferri,1856—1929)的没有刑罚的刑法典 无从推行,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也强调“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樊篱”,至少这在当代是如此。

有鉴于此,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思想观念的引导,而它的刑法学意义必然要通过刑法规范的形式转换。刑法学与犯罪学,学科特点不同,理论与实践意义也各有差异,知识体系的建构也各有特色。倘若以犯罪与处置为分析的焦点,对比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知识结构:(1)刑法学: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总论(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分论(罪刑各论)。其中,犯罪论(犯罪构成理论)展示法定犯罪构成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观念、犯罪构成的形式评价、犯罪构成的实质评价、犯罪形态的基本原理 ;刑罚论(刑罚理论)展示法定刑事处置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刑罚观念、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保安处分。(2)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具体表现,总论(犯罪学导论、犯罪原理论、犯罪对策论),分论(犯罪主体类型、犯罪行为类型、犯罪特殊类型)。其中:犯罪学导论阐明犯罪学学科的基本问题,包括犯罪学概述与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原理论展示犯罪事实形成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论展示社会应对犯罪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刑罚处罚与保安处分。(3)犯罪学与刑法学:两者在犯罪与处罚上有着各自的知识结构与内容侧重。刑法学在犯罪的知识框架上,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强调规范上的犯罪成立条件,并且按照标准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置的知识框架上,以刑罚处罚为核心,并且按照种类、裁量、执行与消灭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置的知识框架上,刑法学也表述保安处分,不过所占比重不如刑罚处罚,同时这部分内容也可置于犯罪学中。犯罪学在犯罪的知识框架上,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 ,强调事实上的犯罪形成机理,并且按照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罚的知识框架上,以特殊预防为核心,并且按照预防与控制、具体政策、刑事处置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置的知识框架上,犯罪学也表述刑事处置,不过这并非犯罪学的知识重心。相比较而言,在犯罪的知识框架上,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是明显的;而在处罚的知识框架上,刑事处置可以成为两者共同研究的对象 ;不过即便如此,刑法学的处罚研究,以刑罚处罚为重心展开,犯罪学的处罚研究,以预防与控制以及刑事政策为重心展开。 qSOXStsUQx9ppEHRQnlhIxnuPQWGxd7famVUxD/ghWBKdfDTmcRw6pumw6pnIT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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