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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价值观的厘定与环境教育法的进阶

朱家贤 [242]

2017年6月在美国宣布退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后,关于政治决定左右环境治理进程的言论甚嚣尘上。但美国的这个政治决定也是由它国内情形所决定的。它关系到的是美国270万个就业岗位,这才是影响到美国这个决定的因素。问题的所在,表面是政治的高层,而实质是每个社会的个体,每个个体的价值观。所以人们环境价值观的意义重大,它决定了环境立法的决策高度与广度。狭义的环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环境的态度与价值取向。而广义的环境价值观还包括人们在意识、认知与思维层面上对环境与其他外部因素,如与科学、政治等重要关系的全息视角。生态保护问题的关键还是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影响与引导人们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环境教育及其法律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价值观的时间线谱

环境价值观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然而不同的社群或文化对于理想社会的向往与愿景各有不同,因此环境价值观也有所不同。历次环境运动与思潮中都存在着环境价值观的分歧与对抗。在西方的古典社会学理论中探讨到三种相关范式(Paradigm):(1)卡尔·马克思(Karl Marx)以阶级来作为环境及社会辨证关系的重点,为激进范式的代表者。(2)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以社会行动为重点来代表理性范式。他认为,现代文明的功能效率性与其反人道性是不可避免共存的。这样,一方面现代人因功能效率而享受现代物质文明;而另一方面,因把功能效率这一本来属于手段的东西当做目的来追求,丧失目的追求价值,不能不饱受丧失精神家园的痛苦。(3)爱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则以社会整合为重点来代表保守范式。他为社会学赋予实证主义风格,强调方法的科学性、重视经验证据(Empirical evidence)、突出社会因素的影响、将社会当做客观之物来进行研究。 [243]

欧洲社会学的价值范式通过美国社会学界发挥到了极致。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环境保护主义”(preservationism)和“生态保育主义”(conserva-tionism)之间的分歧则是不同的社会价值范式的反映。约翰·缪尔(John Muir)是“环境保护主义”的代表人物,他推动荒野保护运动,强调其存在的美学和精神价值,反对针对荒野地区的商业开发。而此后兴起的“生态保育主义”(又称作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实用主义(pragmatism)或肤浅生态主义(shallow ecology)等),则主张对自然资源进行巧妙谨慎的利用和管理,以免使其耗竭或带来永久性损害。“生态保育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当时的林业部部长吉福·平肖(Gifford Pinchot)。平肖创立了当时的“保产政策”(sus-tained yield policy),主张在被砍伐的森林中进行再种植以保证未来的供应。双方的矛盾集中在约塞米蒂国家公园中的赫奇赫奇山谷的水坝建设。生态保育者希望在赫奇赫奇山谷建一座水坝,为旧金山市提供水源供应;而环境保护主义者则坚持强调保留山谷的美丽风光及其美学价值。在长达12年的斗争中,双方虽然都强调“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然而在其界定上却出现分歧。环境保护主义者强调其美学价值,而生态保育主义者则坚持其实用价值。最终,生态保育主义者因其详实的论据和切实可行的方案而占据了上风,而环境保护主义者却被视为异端和过于理想化。1913年《贝克法案》(Baker Bill)通过,建坝正式列入日程。

1970年以来更多的论述,则以新环境范式(如物本本体论、科技非万能、天人合一、成长有极限等)来代替旧有的成长范式。其中最具代表的是SR/OOO(即思辨实在论Speculative Realism(SR)与物本本体论Object Oriented Ontology(OOO)) [244] 与阿伦·奈斯(Arne Naess)的“深层生态学”(Tiefeökologie)。SR/OOO思潮提醒我们应重新看待人以外的事物,消除“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突破人本中心思维的桎梏,还原物件本有的价值,进而产生物本体思维的转变。而阿伦·奈斯认为,环境危机的解决,必须改变现代人的哲学观,改变个人和文化的意识形态结构。 [245] 人类的存在不再是纯粹自然的人类的身体性存在,而是一种赛伯格(Cyborg)的合成的存在。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世界或物体本身的有限性,真正局限人类的是人类本身的感知能力。而当代的环境问题与生态危机,如转基因产品、福岛灾难、气候变化、可燃冰开发的质疑等,都存在物件从根本上超越了人类的感性与认知的尺度,需要走出人类纪(Anthropocene),不是以人看物,而是尝试以物看人。

二、政治与环境价值观

环境价值观分歧是必然的现象,但如何去抉择适合当代社会的模式,谁来决定什么是适合的模式,才是真正的症结所在。环境价值观背后涉及复杂的社会、文化与政治因素,实质上它更是一个政治民主的问题,因为涉及谁的环境观点可以成为政策指导。

1962年,埃尔莫·理查森出版了《资源保护的政治:改革与论争,1897—1913》一书,讨论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源保护运动及其论战,首次明确将资源保护作为政治问题来考察。此后,美国学界围绕资源保护运动史中的重要人物和重要机构、重大事件等展开研究,重要的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森林、水和矿物等也愈来愈多的纳入学者视野,因资源开发、利用、分配和保护而发生的政治斗争和政治冲突,利益集团对联邦机构和政策的影响,水权与官僚机构,政府的保护政策等,成为研究主题。 [246] 1987年塞缪尔·海斯出版的《美丽、健康与持久:1955至1985年美国的环境政治》 [247] ,认为环境政治的出现植根于战后公众价值观的基本变化,即从一个需要有效率的物质生产以及接受为达到这一目的而日益集权化的制度向更加平等、以消费为导向的生活——追求自然的美丽、公众健康和生态意识方向转变,新旧价值观的较量导致了环境运动、政治冲突与纷争。

2000年塞缪尔·海斯的《1945年以来的环境政治史》把环境政治中三种力量分为致力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个人和团体、环境保护的反对者、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制度,并着重研究他们在公共政治领域的相互作用关系。 [248]

三、环境价值观与“迷信科技”

在现代环境价值观中科学技术似乎占了重要位置,人们追求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与替代能源开发。但不得不说的是,科学也常常是迷信的对象。 [249]

如果人们把科学技术尊奉到至高无上的绝对地位,这样的态度则与迷信无二,这样的环境价值观无疑会对环境保护产生消极影响,因为科技本身是有局限性的。

第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受到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受到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的影响。 [250] 科学活动早已不是科学家这个群体的专利活动。科学是社会的,它是一种社会现象。科学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和一种社会建制,对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观念的变化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社会对科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美国社会学家库恩承认社会变量在从一种科学范式到另一种科学范式的演变和转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251]

第二,科学技术的应用是双刃剑,一面确实在造福于人类,而另一面如果利用不当则会祸害人类。从火药到核武器,从抗病毒药物到生化武器,如果使用目的不纯或使用途径反人道,则足以毁灭人类本身。

第三,科学认识活动是有阶段性的,所谓真理只是相对真理。哥白尼1543年建立起日心宇宙模型,这虽比起地心模型要进步,但把行星轨道设想为完美的正圆形;开普勒把行星轨道修正为椭圆形,得出行星运行定律;此后牛顿提出万有引力定律,圆满解释了行星运行的规律,确立日心宇宙模型。然而19世纪末,人们发现在高速运动领域和微观领域中牛顿力学存在的局限性,相对论力学和量子力学应运而生。

第四,科学具有片面性。西方科学体系最大的缺陷在于综合判断能力的缺失。著名生态哲学家巴里·康芒纳指出:“技术的支离分散的设计,是它的科学根据的反映。因为科学分为学科,这些学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样一种概念所支配着,即认为复杂的系统只在它们首先被分解成其彼此分割的各个部分时才能被了解。还原论的偏见也趋于阻碍基础科学去考虑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诸如环境恶化之类的问题。”如生物燃料技术,是将玉米、大豆、甘蔗等转化为乙醇之类的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满足汽车等机器的燃料需求。它理论上很环保,但同时却可能成为环境杀手。它不仅可能大面积破坏森林,还会与农业生产争夺土地。若生物燃料的生产不加以节制,全球饥饿人口将迅速增加一倍。同时乙醇产生的温室气体,是燃烧石油的两倍。此外太阳能利用、可燃冰开发具有科学片面性吗?这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是环保的,还是反环境的呢?现有的科学能充分证明吗?

第五,科学是具有功利性的。科学的实用化、经济化,也让科学并非纯粹的技术或理论而已,当科学转化为实用产品或技术投入大量的资源时,则其必然为经济利益所牵制。例如生物燃料技术并不确定是否好技术,但科学界投入巨大资源研究成功后,就像潘多拉的盒子放出来的恶魔,很难收回或控制。

四、环境教育法的进阶

从以上分析可见,生态保护问题的关键还是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影响与引导人们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环境教育及其法律则显得尤为重要。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曾对“环境教育”作出以下定义:“环境教育是对环境认知价值及澄清概念的一个过程,籍以发展介于人类、生物、自然环境之间关系所必需的技能与态度,同时也应用于环境品质的决策,以及自我的行为规范。”这个古典定义,认定环境教育广泛包含了有关环境的一切知识,情意、技能,以及具体的行动与隐含的伦理信念。

1970年美国公布了《环境教育法》,成为国际上首个订立环境教育法的国家,此后又在1990年重新出台《国家环境教育法》。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突出了政府在推进环境教育主导地位,确定了国家环境教育的管理机构与职能;设立专款对环境教育工作予以支持;环境教育的对象既包括学生的学校环境教育,也包括对成年公民的环境教育。

亚洲的日本于2003年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韩国于2008年颁布了《韩国环境教育振兴法》,菲律宾于2008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意识与环境教育法》。中国台湾地区于2011年6月生效实施《环境教育法》,此外台湾地区“行政院”环保署还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环境教育法裁量基准》《环境教育法实施细则》《环境教育机构认证及管理办法》《环境教育设施场所认证及管理办法》等。

环境教育法作为环境价值观厘定、框正与普及、推广的法律依据与指导性文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环境教育主管机关。环境教育的主管机构是环保机构还是教育机构?还是两者都有权管理?第二,环境教育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认证标准。第三,环境教育的对象。环境教育的对象是广泛的,特别就违反环境保护法令达到一定程度者。如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法裁量基准”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或自治条例,经处5000元以上罚金或停工、停业处分者,都要接受1—8小时的环境讲习,并订出相应的讲习时数、罚金额度,使各县市环保主管机关能有统一的裁量基准。同时“环境教育法施行细则”还规定一年内同一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辖区内再犯,公司负责人必须参加1—8小时的环境讲习,拒绝出席者罚款该法定罚金上限之70%,且逾新台币1万元。第四,环境教育基金的来源及其用途。第五,环境教育设施场所。台湾地区2011年颁布的“环境教育设施场所认证及管理办法”针对台湾各地具有特色的环境教育设施及资源,辅导设置成为环境教育设施场所,并加以认证、评鉴与管理。 szTvuKkggEeQfLWY/CHBCXejnnHqfEAjfqaKQgsM9KV8CkQ57l1WQnrbKMbc4m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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