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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的教会和《大宪章》

S. T.安布勒
程子航 译/杜萱莹 校

从1215年《大宪章》初立,到1265年西门·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召集著名议会确认其权威版本(即1225年签署的宪章),这50年被今日英国誉为议会国家出现的关键阶段。这期间王权受限,且国王借封建权利增加收入的能力日益削弱,均有助于强化代表会议的权力。教士在其中扮演领导角色,但出于以下两个原因,尚未被充分认可。首先,学术研究多聚焦于世俗人物的政治角色,包括贵族、骑士甚至是农民;其次,人们习惯把当时一系列重要事件——从1215年兰尼米德草地会晤到有着“第一下院”之称的1265年威斯敏斯特谘议会——视为西方民主启蒙的基石,且在此政治秩序的初期阶段,宗教领袖只能跑龙套。 但过去40年来的研究以及近年的新发现,都说明需要改变对13世纪英国政治的传统认知。

1970年,约翰·鲍德温(John Baldwin)在其著作《经学士、王侯和商人》(Masters, Princes and Merchants)中强调教士特别是英格兰主教在这段历史中的重要性。此开创性研究证实12世纪晚期巴黎学派的神学家对今日所谓的伦理学深感兴趣。 他们引用《圣经》典故和周遭故事讨论纷繁复杂情境下的对与错,以此界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讨论的诸多情境涉及社会最高阶层,探讨主教、贵族和骑士如何与他们的国王互动。譬如:当国王命令处死某位臣民,但行刑者知道此人无辜,这种情况下他是否应该执行死刑令?当国王命一名骑士赴战,但骑士知道这场战争并非正义,他是否应该服从命令?巴黎学派的代表人物、英人斯蒂芬·朗顿(Stephen Langton)坚持认为,国王处决臣民或发动战争必须得到御前会议(court)的认可。 在这一语境中,“court”一词双关(御前会议和王室法庭都可用Royal Court表述——译者注)。御前会议由国王身边的高级教士、权贵和大臣组成,有着自己的等级、文化和群体。它拥护和支持王权政府,为国王决策提供咨询,或对其成员受到的指控做出评判。这两种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被视作“做出裁决”。因此,国王在未征询意见的情况下对其臣属做出判决并非正当。这符合人们对中世纪王权的期望。从这一角度来看,朗顿的主张并不会引起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朗顿的结论源自神学。

菲利普·比克(Philippe Buc)在1994年的著作《书的歧义》(L’ambiguïté du Livre)中发展了鲍德温的观点。 比克指出,(在诸事中)巴黎学派对王权制度深感怀疑。朗顿和他的同僚认为,王权政府的起源基于三个基础:该隐建造第一座城(创世纪4∶17),宁录建巴别塔(创世纪10—11),以及以色列人反对王的统治(列王纪8), 而第三个最为晦涩难懂。以色列人求上帝为他们立一个王,而上帝却派先知劝阻他们。撒母耳转达上帝的警告:

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又派他们作千夫长、五十夫长,为他耕种田地、收割庄稼。打造军器和车上的器械。必取你们的女儿为他制造香膏、做饭烤饼。也必取你们最好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又必取你们的仆人婢女、健壮的少年人和你们的驴,供他的差役。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做他的仆人。那时你们必因所选的王哀求耶和华,而耶和华却不应允你们。

由此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王权并非上帝为其子民设计的方案。一旦遵从上帝的指示,统治必须以神权为基础:人对上帝负责,遵循其裁决进行统治。立王的想法来自人,显出人的懦弱、短视和对上帝裁决的轻蔑背叛。故合理的末日结局应该由上帝取代国王。正如圣保罗所预言,“再后末期到了,那时,基督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都毁灭了,就把国交与父神”。 人对世界的统治稍纵即逝,仅是世界漫长历程的小插曲。人们努力让统治得以延续,以期盼美好的未来。第二个结论来自朗顿和他的追随者,涉及国王的权力清单。正如比克所述,撒母耳的国王权力(ius regis)说明,王权的本质是一系列犯罪行为,是对国王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地位的滥用。 国王也是软弱有罪的人,被赋予上帝的权威,却操弄不道德的权力忤逆上帝的旨意。王权意味着压迫,这是由位居王位的人一手造成的。

政治本质上是世俗事务,这是人们对中世纪政治史根深蒂固的观念,而鲍德温和比克的研究则对此做出重要修正。世俗政治观点主要由同时代研究《大宪章》最杰出的学者詹姆斯·霍尔特爵士(Sir James Holt)阐释。在其代表作《大宪章》(1965年首次出版)“大宪章的性质”一章中,霍尔特坚称朗顿在大宪章产生过程中没有扮演实质性角色(仅作为谈判代表),原因是朗顿认为教士不应介入“世俗”事务。1992年,鲍德温的研究已证实斯蒂芬·朗顿从神学世界观和教士职责中产生出强烈的政治热情,但尽管如此,霍尔特在当年修订《大宪章》第二版时仍拒绝改变其观点。 霍尔特在该领域的巨大影响力或许可以解释为何政治神学在数十年内未能进入《大宪章》研究主流。

近年来,有关朗顿在1215年大宪章订立过程中的作用之争再度复苏。 显然正是朗顿在1215年进行和平斡旋,将国王和贵族一同拉到兰尼米德。编年史家科格索尔的拉尔夫(Ralph of Coggeshall)记载,当时约翰王和支持者一方在行宫,与在帐篷的贵族一方对峙,大主教和其同僚则奔走斡旋并达成共识。 若仅仅将朗顿等人当作“中间人”,就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聚集观念相左、充满敌意的两方,让他们充分讨论并设计出一个和平解决方案,这种行为需要巨大的勇气。此外,大主教的权威也至关重要,这主要来自他的超凡魅力和国王、贵族对他的信任。至于朗顿是否亲自拟定《大宪章》中的某些条款,至今仍存在争论。约翰·鲍德温在2008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朗顿秉持“御前会议裁决认可”的原则立场,这驱策其在1213至1215年加入叛乱。 由此推论,大宪章中最著名的条款(1215年版第39条)——“任何自由人将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朕亦不会对之施加暴力或派人对之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同等人士之合法裁决或通过英格兰法裁决”(译文参照陈国华译《大宪章》,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译者注),代表的正是朗顿等人的立场。戴维·卡朋特(David Carpenter)不同意这一观点(他在2011年的一篇文章中作出阐述),但他通过对1215年《大宪章》和“男爵法案”(the Arti-cles of Barons是兰尼米德谈判中的一个协定草案)的细致对比,令人信服地指出正是朗顿提出《大宪章》第一条款,即保障教会的自由。但对绝大多数条款来说,很难确定是何人独立完成其中的某一条款,因为大宪章是集体讨论与谈判的产物。

2015年,为纪念《大宪章》800周年而开展的大宪章研究项目提供了更多证据,阐明朗顿及其副主教在《大宪章》制定过程中的角色。 其中,大卫·卡朋特、尼古拉斯·文森特(Nicholas Vincent)和特蕾莎·韦伯(Teresa Webber)针对约翰国王法庭文件、主教府法令等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他们将数百份主教府法令的抄本与目前仅存的4份1215年大宪章抄本的字迹进行对比,发现至少有2份《大宪章》抄本——目前分别保存在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和林肯大教堂——并非出于王室(尽管此前曾被认为是王室手抄本),而是出自主教府工作人员之手。这项研究表明,主教让自己的文书员参与《大宪章》的拟制抄录工作,以保证《大宪章》条款不受约翰王的阻挠而公之于众。进而推论,主教是1215年《大宪章》的主要保护者,他们将《大宪章》的副本带回教堂保存和安放,确保其可以被阅读或公布。 因此依据近来的一种说法:教会在第一版《大宪章》订立、保存和公布的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

人们对英格兰主教和《大宪章》的兴趣与日俱增。1998年,戴维·达福瑞(David d’Avray)在一篇研讨会论文中首次把朗顿的政治神学纳入英国政治史学家的研究范畴。他明确指出主教在13世纪《大宪章》执行过程中的关键地位。当1216年亨利三世的“少数派政府”(HenryIII’s minority government,特指以威廉·马歇尔为摄政的13人委员会——译者注)重新签发《大宪章》时,颇有争议的“以安全保障换取和平”一条(即第61条——译者注)被删除。这一条款授予25名贵族羁押国王并使其受到损失的权利,以确保国王遵守宪章。此条款的删除使《大宪章》不再具有强制性。 这一情况直到1225年才有所改变。是年,斯蒂芬·朗顿和他的副主教们宣布对违反《大宪章》和《森林宪章》的人予以开除教籍的处罚。大主教的这一立场与他的圣经观一致(相关表述可见朗顿的《申命记注解》),他认为国王必须服从和遵守成文的法律,而教士有责任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朗顿此举首开历史先例,从此主教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政府,并确保国王依法统治。 正因为开除教籍的威慑,1225年《大宪章》在亨利三世和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多次得到确认。

如果进一步考察如何宣判开除教籍(在此将引述编年史家马修·帕里斯[Matthew Paris]的记录),将会发现《大宪章》以后主教们的重要地位被强化。1237年,国王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圣凯瑟琳礼拜堂宣誓。他被贵族和主教包围,主教们手持点燃的蜡烛。国王右手放在福音书上,左手持着蜡烛,向坎特伯雷大主教宣誓遵守《大宪章》。话音刚落,所有人高喊:“遵此办理”,并将蜡烛掷在地上。整个屋子遂充满灯芯燃烧的刺鼻熏眼的烟气。大主教在此刻宣称:“让违反《大宪章》的人的灵魂就此消散,让他们充满恶臭,让他们化为乌有。” 这一充满戏剧性的场景是为唤起每一个人遵守维护《大宪章》和《森林宪章》的责任感,并将其铭刻在记忆深处。

主教们认真严肃地履行维护大宪章的职责。1234年,当亨利三世一度弃《大宪章》原则于不顾时,斯蒂芬·朗顿的弟子、继任大主教阿宾顿的埃德蒙(Edmund of Abingdon)和副主教一起在议会向国王提出抗议,历数国王罪行并威胁开除其教籍,除非他改正之前的做法。国王表现得十分谨慎,他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忏悔,并向埃德蒙做出妥协。在3年后另外一次冲突中,国王和一些贵族请求大主教,在他们万一违规时能给予赦免。

在13世纪余下的时间里,主教们致力于让更多人了解到违反《大宪章》将受到开除教籍的严厉惩罚。费莉西蒂·希尔(Felicity Hill)在最近一项研究中说明,主教们的努力基于维护善政的责任感,但同时也因为他们肩负的宗教义务,即任何违反《大宪章》之人的灵魂都将处于危难之中,而主教有义务告诫教徒遵守《大宪章》的条款,以免有人误入歧途,最终被革出教门。 这一结果就是让《大宪章》得到广泛的宣传,从教区教堂到郡法庭,所有自由人和不自由人,男人和女人,都或有所闻。由此可见,主教群体不仅居于政治核心,也是宣传大宪章的主要力量。

英格兰主教能够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有独立于国王的独特权力,得以处置国王的非法行为。当国王的非法破坏性政策引发贵族不满并危害国内和平时,主教可以要求国王改过自新,祛除私利观,重新成为受人尊敬、虔诚信仰的国王。 这一情景曾在1213年的温彻斯特大教堂上演。约翰王流泪跪倒在主教脚下,恳求主教赦免他对教会和王国犯下的罪行。主教扶起国王,将他引入教堂,在那里,约翰王重申他的加冕誓言:维护教会和教士权利,维护国家的良法,伸张公平正义。 主教的权威在1234年再次得到体现。1232年至1233年间,受金雀花王朝的忠实维护者——温彻斯特主教彼得·德·罗奇(Peter des Roches)的不良影响,亨利三世变得独断专行(per vol-untatem regis)。亨利公开违反《大宪章》的行为引发巴塞特的贵族理查德·马歇尔(Richard Marshal)反叛,并迫使坎特伯雷大主教阿宾顿的埃德蒙介入危机。埃德蒙及其副主教当面责备亨利对臣民不公,并警告他或终止滥权,或接受处罚。国王不得不谦卑悔罪,改正之前的做法。

归根结底,主教的作用和地位可以在旧约先知的例子中找到依据,上帝最终派他去惩罚压迫以色列人的刚愎自用的国王,而这些先知正是基督教教士的先辈。对英格兰高级教士而言,惩罚走向歧途的国王是他们自古以来肩负的责任。比约恩·威勒(BjörnWeiler)的研究证明这一点,他详细考察了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到斯蒂芬·朗顿时代(1207—1226)的主教一职。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因与亨利二世的冲突而于1170年殉教。13世纪的英格兰主教从先辈继承了惩罚国王的权威,尤其得到神圣的榜样——贝克特的保佑(他于1173年被封圣)。 唯一有所区别的是他们所抗争的议题类型:之前的高级教士往往因为国王无德或保卫教会自由而抗争,朗顿和他的继承者们却是为了王国的统一和更多人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是朗顿将主教的这一责任扩大了。

主教的权威亦源于他们在国王加冕礼中扮演的涂油者角色。这一传统创立于旧约中先知为以色列国王涂油。 在西欧大多数地区,这一做法最晚到10世纪中期也确立下来,一些杰出的教士引进该礼仪,并逐渐形成加冕历书。 自10世纪末期以来,英格兰主教开始在加冕仪式中扮演重要角色,主持宣誓,为国王涂油,并就统治者的责任布道。 礼拜仪式性的登基仪式随之成为王权的核心:从征服者威廉开始,英格兰统治者唯有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加冕涂油,才能真正被奉为国王。 但中世纪很多欧洲国家没有这种规定,国王登基也不一定非得涂油。与洗礼一样,涂油也是为了让接受者重生、提升,因此教士理应像洗礼者影响受洗者一样,影响受膏者此后的行为。 主教有责任“像父亲般纠正”(fatherly correction)信徒,国王亦在此列。

所有这些都赋予英格兰主教对王权的监督权。斯蒂芬·朗顿的圣经观进一步扩展这项权利和责任,即教士有责任为国王制定成文法律。在整个13世纪,高级教士们在教会会议和御前会议等场合频繁会面,由于国王总是要求得到税收,这就让他们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王的决策和集体行动中去,由此形成的团结一致又为主教权力的巩固提供支撑。 相较于伊比利亚半岛上的诸王国,英格兰主教对王权的改造在欧洲独树一帜。伊比利亚诸国在13世纪发展出类似英格兰议会的代表机构。拮据的国王被迫在这个制度下与臣属讨价还价,但其主教们无法监督王权或纠正国王的滥权。他们在拥立国王的过程中不扮演任何宗教仪式角色,没有(或根本不允许有)团结一致的精神,且处于王权统治之下。 相比之下,英格兰经验最独特之处就是宗教领袖在议会制度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因此,《大宪章》的出现及它在政治群体中的影响不断巩固与英格兰主教地位的提高密切相关。在那个年代,政治家们既依靠宗教权力也行使世俗权力,他们以圣经为行为指南;在那个时代,用宗教裁罚惩戒危害王国的罪行,用世俗法令来处置道德上的越界。在此背景下,破坏《大宪章》不仅违法更是罪孽,置人的灵魂于危境中:这个事实通过执行绝罚判决而在议会宣布——绝罚相当于教会将其逐出法外,它由主教们通过鲜活的宗教仪式来执行。与数百年来围绕《大宪章》的神话相反:当时那个世界不是民主的,而是神权的。 /dIIrundExwbO/+v6Wf3bzgg8NTrvbkwBwhouFGEkJc5Umpz2/Ih9oNF6zjmWB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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