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古拉斯·文森特
撰
胡 莉 译/程子航 校
2015年6月15日是《大宪章》签署800周年的纪念日。英国当局主要领导人齐聚伦敦以西约20英里、坐落于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英国女王和爱丁堡公爵列席了纪念活动。剑桥公爵(英王位继承人)、坎特伯雷大主教(贾斯汀·韦尔比)、首相(大卫·卡梅隆)以及众多政府、军界和其他显贵名流也参加了纪念活动。美国司法部长(洛蕾塔·林奇)作为美国总统奥巴马的代表也出席了本次活动。她与英王室长公主安妮一同,为建于兰尼米德的美国律师协会纪念碑再次举行了揭碑仪式:一个建于1957年、饰有美国之星的经典圆亭,其底座刻有“纪念《大宪章》:法律之下的自由象征”。
如果一位旁观者认为如此字样十分奇怪,这或许并不难理解。比方说,在人们看来,纪念的文件恰恰是为了严格限制王权,那为什么有如此之多的英国王室成员参加了这场纪念活动?为什么到场的美国人和英国人一样多?坎特伯雷大主教从位于伦敦兰贝斯区的官邸前往兰尼米德,正如他的前任斯蒂芬·朗顿大主教在1215年6月所做的那样;英国女王从位于温莎的城堡抵达兰尼米德,正如1215年约翰王所做的那样,区别只是女王乘坐直升机而约翰王则是骑马到达的,这体现出英国“传统社会”怎样的保守性?在我看来,那些名人政要就是“法西斯旗帜下的集会和大型童子军集会狂欢的混合物”。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与约翰王签署的那份《大宪章》的真实历史并无太多关系。
《大宪章》已经历过好几次百年纪念了。但是,2015年的纪念活动应该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精心设计的百年纪念,这对我们了解英国历史十分重要。在《大宪章》签署500周年时,也就是1715年,英国身陷内战以及所谓的“詹姆士党叛乱”(在法国支持下企图复辟斯图亚特王朝以取代新教汉诺威王朝)中不可自拔,没有过多关注《大宪章》。1815年,拿破仑抢尽了风头。滑铁卢战役前夕(6月18日),面临重大考验的英国军队不得不返回佛兰德斯战场。1915年,英国军队又一次驻扎在佛兰德斯。从1913年就开始筹备的《大宪章》纪念活动也因德国对伦敦的空袭、第二次伊普尔战役、卢西塔尼亚号沉没以及盟军在加里波利登陆等原因被迫取消。就像这一过程说明的那样,无论它还发挥过什么样的作用,在《大宪章》800年的历史里,它并没有把英国从对外战争中解救出来,也没有让英国免于那些政治动荡,1715年、1815年以及1915年(尤其是爱尔兰)的事件历历在目,并险些滑向革命的混乱之中。
1918年7月4日,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温斯顿·丘吉尔在谈及《大宪章》时说,美国的《独立宣言》是“继《大宪章》和《权利法案》(1689)之后,第三份有着非凡头衔的关于英语民族权利的奠基性文件” 。他的言下之意是庆祝英国和美国结成的新联盟因一个新的“英语民族的联盟”而巩固。但是除了空洞的言辞外,它还有什么其他意义吗?当然,它被世界各地无数政治家不断重复。不过,为什么对于这样一份被如此高歌的文件,即便到了今天,在其800周年纪念时,仍鲜有人读过它,更少有人能说他们真正理解它?
今天,《大宪章》被视作整个英语世界宪政主义的一大基石而被颂扬,它保证了800年的依法统治。然而,《大宪章》最初并没有这样的普遍意义,它是约翰王和他的主要臣民——英格兰的“男爵们”签订的一份距今已有800年历史的和平条约,这是其最基本的内涵。现存4份是约翰王大法官法庭颁布的文件副本。伦敦大英图书馆保存着两份1215年《大宪章》“原件”,另外两份分别存于索尔兹伯里和林肯大教堂的档案馆。 这份协定记录了1215年夏天贵族和国王打算结束因约翰王的无能和暴政而引发的内战。约翰王(1199—1215)是亨利二世(1154—1189)最小的儿子。作为安茹“帝国”的奠基者,亨利二世统治着真正具有帝国规模的疆域。自300年前建立的卡洛林王朝崩塌以来,亨利所统治的法兰西领土比其他任何一位国王都更广阔,他不仅通过征战将疆域延伸到爱尔兰和布列塔尼,而且将其丰功伟绩书写和烙刻在可与查理大帝宫廷所藏媲美的文学与建筑作品上,自觉地见证了一个帝国的兴起。约翰王最大的失败在于他既辜负了父亲帝国奠基者的声誉,也未能获得与他弟弟一样的英雄般的美名,而后者却因率领十字军东征而获得“狮心王”理查德(1189—1199)的称号。
在中世纪,国王被期待行使两大主要职能:国王应保持并尽可能拓展疆土,以及保护其封臣抵御外来入侵。在这个过程中,国王也要确保其统治的公正性并保护封臣的权利和财产。约翰王及其先祖的王玺上声明的正是这些职能。王玺是国王为证明其信件和律令效力所使用的印玺。一面刻着国王骑马冲锋陷阵,另一面是国王登基,他手持权杖和正义之剑,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理者统治着他的臣民。 无论是在军事方面还是在司法方面,约翰王都表现得极为糟糕。1202年,约翰王15岁的外甥,布列塔尼的亚瑟起兵造反。类似这样的反叛司空见惯。事实上,这几乎已经成为约翰王及其祖先们,也就是金雀花诸王家族政治的基本特征。约翰王信心满满发动突袭,将亚瑟擒为俘虏。截至此时,一切都还尽在掌握。此前许多王室家族反叛的命运大体如此,被监禁、剜眼或去势,从而使他们丧失对王权的诉求。但是在亚瑟的反叛中,情况变得十分恶劣。
至于到底发生了什么,现在仍然是一个悬案,但亚瑟消失了。最后一次听到亚瑟的消息是他在法莱斯或鲁昂,没过几天他就被俘获了。有人认为亚瑟因试图逃跑被处死,还有人说是约翰王酒醉盛怒时杀了他。最有可能的是,约翰王下令杀死或饿死亚瑟。监禁王亲是一回事,杀掉他则是另一回事。这一行为让约翰王永远背负了暴君、屠杀血亲、手刃一个刚过青春期的男孩的恶名,而亚瑟则成为被人悼念的无辜殉道者。法国北部的贵族厌倦了英格兰国王与巴黎竞争者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大部分加入到法王菲利普这边。菲利普入侵诺曼底。约翰则逃到英格兰。随后两年内,位于卢瓦尔河以北的所有金雀花帝国领土都被菲利普和法国人占领。
约翰王决定收复失地。为此他发起一场大规模的战争筹款,通过征税和极尽所能地利用其封建权利来搜刮军费。此前,约翰王绝大部分时间都不在英格兰,现在则逗留在伦敦以及南部各郡,这对英格兰贵族来说无疑是一个长期的威胁,因为约翰不仅觊觎他们的财富,还盯着他们的妻儿。约翰是臭名昭著的好色之徒,他的残暴也是人尽皆知。大约在1210年后,据说他饿死了威廉·德·布劳斯(William de Braose)的妻子和长子。威廉·德·布劳斯男爵是一名贵族领袖,曾是国王最亲密的朋友之一,但他被国王抛弃,忍受羞辱和迫害,之后被流放。与亚瑟之死一样,迫害布劳斯给约翰王的敌人一个抹黑国王的天赐良机。 遭受暴政的不单单是贵族。
长久以来,约翰王的家族与教会关系也并不和睦。众所周知,1170年约翰的父亲亨利二世怒斥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致使其在坎特伯雷大教堂被刺杀。从此以后,无论他们如何澄清自己在“圣托马斯”一事上怎样无辜,在教皇和教会眼中,金雀花王朝已经被打上了谋杀者的王朝、恶魔之子和魔鬼之穴(源于1152年圣·伯纳德对亨利二世的判词,“从恶魔处来,终将回恶魔处去”)的烙印。 结果在1205年后,当约翰王试图让自己的一名心腹晋升为坎特伯雷大主教时,遭到了教皇的拒绝。不仅如此,教皇还命令约翰王接受新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人选史蒂芬·朗顿。此人生于英格兰,但在过去三十年里一直生活在巴黎。朗顿在那讲授圣经,对比了当时的好国王和坏国王,金雀花诸王也在其中。他还讲述了旧约中暴君劣迹和英雄功勋之间的差别。
约翰王拒绝接受朗顿的任命。教皇则拒绝更改人选。结果就是从1208年到1213年,教会和国家的关系陷入僵局。在“禁行圣事令”期间,英格兰没有公开举行过弥撒和其他宗教圣礼,人们死后不得埋入教会墓地,国王的宫廷被整体革出教门,国王本人还面临被开除教籍的危险。不仅如此,教皇还支持法王菲利普·奥古斯都入侵英格兰,打算废黜约翰王并将他最大的竞争对手推上英格兰王位。为防不测,约翰王于1213年做出妥协。他承认教皇是英格兰和爱尔兰的最高封君,承诺每年向教皇缴纳税金(相当于每年666英镑,相当于1000马克)。作为回报,教皇视约翰为宠爱之子。
约翰王现在打算把从贵族那里攫取的税收以及从教会那里没收的财产投入到重新收复法国失地的战争中。1214年7月27日,里尔外的布汶战役以灾难性的败局为约翰王征战划上句号。也是在这里,神圣罗马帝国的奥拓四世等约翰王的北方联盟也被法王菲利普彻底击败。约翰本人当时正在卢瓦尔河以南,被迫潜逃回英格兰。这已是他统治以来第二次逃往英格兰了,如今他既吃了败仗又耗尽了钱财。
等待他的是国内的反叛和内战。抱着巩固与教皇关系的希望,约翰王像十字军战士一样对教皇宣誓。理论上说,他现在处于教会的直接保护下。与此同时,大量的英国贵族,尤其是东安格利亚和北方的贵族们起兵反抗国王。 他们心照不宣地站在朗顿和其他英格兰主教一边,其中许多人出于经济或个人的不满反对约翰的统治,而这些主要发生在1208年后的“禁行圣事令”期间。在约翰王的反对派中,贵族和教士结成了一个真正的政治联盟,发出一致声音要求约翰王像其先王们一样重新声明将根据法律和惯例进行良好的统治。也许是朗顿或是其他什么人,把注意力转向了所谓的“加冕宪章”上。该文件是由约翰的祖父亨利一世于1100年颁发的。当时,亨利一世面临着统治危机,绝望的他被迫同意不得无限攫取国王之于寡妇、孤儿和教会的封建特权。 至于约翰王,贵族们现在要求他重新颁布这一宪章,并做出适当修改以满足1215年的状况。
1215年5月,厌倦了约翰王无休止的财政压榨,并因对法战争禁止对外贸易而愤愤不乐,伦敦城站到了反叛者一方。约翰王被迫接受谈判。1215年6月15日前后,在兰尼米德——此地位于国王的温莎城堡和叛乱方的伦敦据点之间,约翰王与叛乱的贵族们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其内容部分基于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部分基于最近发生的那些事。选择兰尼米德的原因是其地理位置的交叉性,它坐落于水陆交界的泰晤士河畔,不仅是英国四个郡的汇聚点,或许更为重要的,还是英国四个主教辖区(林肯、伦敦、温彻斯特以及索尔兹伯里)的交汇点。
这份在兰尼米德签订的文件就是我们今天熟知的《大宪章》。它首先是一份和平条约,主旨是限制国王征税和扰民的权利,以此重建王国内的和平。因此,这份有六十多项条款的文件不仅规定了教会的自由、伦敦城的权利,最重要的是保障了贵族及其继承人和后代的习惯性权利。这份文件的内容不止于此。 譬如,该文件寻求实现英格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之间的和平(第56—59条);规范了酒类、粮食和布料的度量标准(第35条,主要是根据伦敦城已经使用的度量标准设定)。该文件还试图防止国王再次滥用权力,先是要求驱逐国王任命的外国官员(第50—51条),其次提出设立一个由25名男爵组成的监督委员会监督王权的行使(第61条,也就是所谓的“保障条款”)。这些人实际上被赋予了反抗约翰王的权力,当国王以任何方式违反宪章条款时,他们都有权向国王开战。
把监管委员会人数定为25人,显示出坎特伯雷大主教史蒂芬·朗顿的影响,因为在当时的神学和圣经释义中,“25”被认为是一个适用于法律的数字(意思是5乘以5,或是旧约中摩西五经的平方数)。 《大宪章》中的其他条款远非英格兰所特有,而是接近法兰西或西班牙北部各地的做法,可以说这些权宜之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欧洲大陆先例下意识的模仿。尤其是《大宪章》中关于教会权利、司法公正、继承权以及寡妇、孤儿及其他权利的若干条款,早在1212年法国男爵西蒙·德·蒙福尔(Simon de Montfort)颁布的“帕米耶规约”(Statute of Pamiers)中就已提出过,当时蒙福尔打算为阿尔比十字军新近征服的图卢兹及法国南部臣民颁布此法律。当然,《大宪章》并不是简单地复制帕米尔规约。即便如此,1215年前后数十年间,颁布此类协定成为欧洲的惯常做法,反映了当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令人惊讶的是,历来被视作“激进的”和有益无害的《大宪章》,也包含一些在今天看来十分落后的,或者说与现代司法和正义理念相悖的条款。例如,坚决反对犹太人对负债者的未成年继承人收取债款利息(第10—11条),限制妇女的司法权利(第54条),要求驱逐外国人(foreigners)(第50—51条原文为“外族人”aliens,该词出自旧约全书中马加比人描述占领圣地的外来人outsiders)。只有在为数不多的几处地方,《大宪章》的确提出了可能被视作普世或法律的原则。譬如第60条规定,国王向贵族们保证的惯例和权利应当由贵族延伸至他们所有的附庸。这从根本上扩大了这份宪章的内涵,把一份服务于少数人的狭隘的“封建性”文件变成一份能惠及更多人的伟大的《大宪章》。
最为著名的第39和40条。它们是迄今仍在英格兰生效的《大宪章》四大条款中的两条。这两大条款宣布了一条基本原则,在英格兰称之为依法统治,在美国称之为有权享有“正当法律程序”:
任何自由人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朕亦不会对之施加暴力或派人对之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同级贵族的合法裁决或通过本地之法的裁决。
朕不会向任何人出卖权利或正义,朕也不会拒绝或拖延任何人之权利或正义。
以上两个条款再加上保障教会自由的条款(第1条)和规定伦敦城权利的条款(第13条),就是《大宪章》中仅存的、今天英国仍具法律效力的内容。它们被广泛效仿,在美国的《人权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以及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都能找到它们的影子。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每当我们试图将它们具体化到某项法律条款时,这些原则就会变得模糊不清。譬如,谁是自由人?是否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是否排除了1215年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权向国王法庭上诉的农奴?我们应当接受“贵族”(peers)的审判,也就是接受同等人士(equals)的裁决(此处为拉丁语pares,意为“同等地位的人”,来自法语中的“同等人”pair一词,就好比现代纸牌游戏中的“一对A”)。但是,谁是我们的同等人呢?是富人受到穷人审判,还是贵族出身的人受到普通人审判?而且,“合法裁决”所依据的“本地之法”是什么?1215年,事实上迟至19世纪,人们还没法指出在英格兰有哪本书清晰简要地阐明了“本地之法”。相反,法律是一种习惯做法以及某种程度上的权宜之计。再者,应该由谁来决定某一判决是否合法?
关于这一点,颇为奇怪的是,我们又回到了国王的君权。它是能够决定什么可被视作“合法裁决”的唯一权威。作为一个整体,《大宪章》就是王赐恩典,是由国王赐予他的男爵、主教以及其他臣民们的,并将国王主持公正、授予特权、拥有拓展和限定法律权威的最终权力这一原则奉为圭臬。《大宪章》远没有将国王置于法下。事实上,《大宪章》可被视作确立国王立法者地位的文件。这样来看,2015年诸多英国王室成员出席《大宪章》纪念庆典或许就不足为奇了。
进一步说,就像在1215年颁布时那样,这份在兰尼米德签署的宪章显然从一开始就会引来愤恨与攻击。国王是教皇的封臣,但是这份宪章却有意忽略了教皇作为最高封君的权利。在理论上,国王的权力源于上帝,但这份宪章却试图设立一个由25位男爵组成的委员会对国王进行评判。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都不可能接受这一方案。在中世纪的宇宙观中,国王是政治体的头脑。那么对教皇或国王来说,怎可允许政治体中的低等部分控制头脑呢?即便在贵族们邀请法兰西国王入侵英格兰并支持其反对约翰王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没有打算劝说菲利普或他的儿子路易重新颁布或捍卫《大宪章》。就在《大宪章》签署后的12个星期内,它所希望建立的和平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了。贵族们拒绝交出伦敦城,国王拒绝驱逐他的外国郡长和官员。8月,教皇宣布该宪章无效。 9月,国王和贵族们再次兵戎相见。《大宪章》在理论上已经气数殆尽,这份失败的协定最终带来战争而非和平。
到了第二年,国王几乎想都没想在兰尼米德达成的协定就与贵族开战了。贵族们为了伸张诉求,怂恿法兰西国王菲利普的长子路易率领法国人入侵英格兰。但1216年10月,约翰王暴毙,据说是因为吃桃子和喝了一种新的苹果酒而患痢疾去世的。王位传给了他的儿子,一个只有九岁的男孩,未来的亨利三世国王。此时,路易占领了伦敦,威胁要在威斯敏斯特教堂举行登基加冕,这一仪式历来都在这里举行。亨利三世的大臣们则让他们的幼儿国王在西部遥远的格洛斯特郡加冕为王,没过几天又在布里斯托重新颁布了《大宪章》。作为将从善政的宣言,这份宪章被呈给新王亨利,劝他在未来能够比其父更好地统治王国,虽然其父也曾意图推行善政。在此过程中,宪章中许多激进的条款被废除了。征税需经一致同意的条款不见了,关于外国人和犹太人的那些条款也不见了。尤其重要的是,所谓的“保障条款”也被删除了,即约翰王曾在兰尼米德同意遵从由25名男爵组成的委员会的劝导和权威。
剩余部分,包括保障正当法律程序,保证教会权利、伦敦城权利、贵族权利以及英格兰自由人权利的条款,都由亨利三世于1216年11月做出初次重申。新宪章不仅盖有国王首席监护人彭布罗克伯爵威廉·马歇尔的印章,还盖有教皇地方代表瓜拉·比基耶里使节的印章,他是意大利北部韦尔切利人。因此,这份宪章就不仅仅是由国王的大臣们签署的了,实际上,它已经成为上帝在人间的最高代表——教皇签署的文件。1217年11月,国王一方在内战中取得胜利,随即再次颁布宪章,教皇使节也再次签署。1225年成年后的亨利三世又一次重签宪章,这便是宪章的最后版本,此后只有细节上的调整。后来被视作法律的宪章正是1225年版《大宪章》。1215年的和平条约最终成为法令。之后《大宪章》又多次被重新确认,分别是在1234年、1253年、1265年,以及1272年以后的1297年和1300年,1300年则是最后一次重申《大宪章》,至此1225年《大宪章》获得了图腾般的地位。 到1300年,甚至早在13世纪50年代,这份宪章的许多条款就已经过时了,脱离了当时政治社会的关切。然而,重要的不是关于继承、寡妇、监护或债务的个别条款,而是以下事实:《大宪章》已被视作几近于圣经的文本,人们普遍相信,它保护国王的臣民,保障他们的自由以及赋予他们反抗国王暴政的共同权利意识。 虽然《大宪章》立足于国王的绝对权威,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大众权利的让步。即便是由“我们国王”(We the King)而非“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颁布的,但它承认了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相互依赖。
《大宪章》也逐渐与一个13世纪30年代以来出现的制度关联起来。它源自更古老的咨议会和由英国国王召集的代表会议。这就是现在所说的“议会”。它是由国王咨议会成员参加的、更为庄严的会议,到13世纪50年代,不仅可以在国王缺席时召集,还引入了地方代表。他们在“议会”陈述地方不满、讨论批准税收事宜。1258年至1265年间国王和贵族重新陷入敌对,议会得以制度化并变成国王的权力舞台。在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统治时期,国王召集议会以展示国王宽宏正义所带来的功绩。 即便如此,以下观念已牢固树立起来,即王权存续的前提是王权必须服务于王国共同体。尤其是英国国王长年面临财政短缺,如不向人民征税,国王甚至无法支付他们在法国发动的战争,从而就确保了议会在危机时期的政治功用,这与苟安的法兰西或神圣罗马帝国代表机构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十分不同。 在欧洲其他地区,国王从未完全承认此类机构有否决税收或补给的权力。而在英格兰,国王没有其他选择,只能接受这样的限制。
需要重申的是,从任何实质意义上来说,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并不比其他国家统治得更好。牢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好国王和坏国王来来去去。相比于其他民族,英格兰人拥有废黜国王甚至不惜弑君的恶名:1327年爱德华二世便因此而死;1399年理查德二世步其后尘;1461年到1470年亨利四世被废黜,1471年被杀;1485年理查德三世在战斗中死去。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阴谋弑君的将军和教士比法兰西或德意志的军阀主教们更认可人民主权或人民权利的根本信念。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动荡大多是由特定条件引发的,是王权式微、战争和财政压力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结构性弱点结合起来的产物。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英国因《大宪章》而成为例外,尽管这份宪章在议会中被不断重申,并被置于成千上万用以培养律师的法律文书之首。然而《大宪章》的确将此奉为圭臬——将限制王权乃英国法律之根本这一原则奉为圭臬,将“自由”“惯例”以及“权利”这样的观念深深地植入英国人的政治意识之中。
这里只能简要概述《大宪章》的演变。随着农奴制的消失,“自由人”的概念从富人拓展到英格兰人口中的大多数,包括富人和穷人、男性与女性。因此,《大宪章》第39和40条款所保障的权利就变成了所有人都应享有的权利。17世纪,在国王与民族对立的政治危机中,这点得到了极力宣扬,并于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及1688年斯图亚特王朝被迫易主时达到顶峰。 至此,《大宪章》已经不再被作为神话来解读了。它已经变成了一份关于自由的文件,并且人们以某种模糊不清的方式深信它维护的是一项古老的传统——法律保护那些反抗国王暴政的人,为召集议会提供合理性。 正是以这种方式,《大宪章》在17世纪跨过大西洋到达美洲,赋予弗吉尼亚、马里兰、牙买加以及其他各处新建殖民地人民几乎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自17世纪60年代起,殖民地人民利用《大宪章》主张他们的代表权、免受任意征税或肆意被捕的权利,以及英王所有生而自由的臣民所享有的那些权利。 在这一时期,对《大宪章》的包装和曲解已经和它有根有据的历史记录一样多。视《大宪章》为一剂普世的万灵药的渴望盖过了真正去了解这份宪章的意愿。
正是从这样的历史解读中产生了现今流行的诸多误解。今天的人们普遍认为《大宪章》支撑着一系列与英国法律密切相关的权利。民主、议会、“人身保护权”,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对非自愿征税的豁免,所有这些以及更多东西都以某种方式归功于这份实际上与它们自身并没关系的文件。即使如此,《大宪章》仍保留着一两个惊喜。
以1215年《大宪章》第33条为例,它禁止在泰晤士河与梅德韦河上修建鱼堰。最初将这一条纳入宪章是为了讨好伦敦人。实际上,这一规定直到1970年才从英国法律中删除,但即便如此,它仍继续出现在英国和爱尔兰的法庭上,甚至还可能是整个文件中最频繁引发诉讼的一条。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第33条中规定的禁止修建鱼堰(一种植于河床上的木桩围栏)并不是一个过时的偏见,它背后的原则是航行自由以及某种形式的财产——在这里指的是河流中可航行的部分应被视作公共所有而非私人权利,因为这是“公共事物”(res publi-ca),用现代律师能够理解的术语来说,就是依据“自然法”而享有的权利。 1215年《大宪章》第41和42条(其中第41条被保留在1225年的文本中,作为第30条)保障了外国商人行动自由的权利以及国王的臣民自由进出王国的权利,这两条似乎不值一提。然而在当今世界,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保证,各国护照只发给那些受政府欢迎的人。这些条款都极具现实意义并能在当下引发共鸣。
最重要的是,在当代背景下,《大宪章》应当让我们记住国王和政治共同体在谈判中的妥协,以及专制社会和多元社会的区别,因为早在1215年,就已经能从英格兰社会中识别出多重权力了。即便今天,在世界大部分地区,组建一个集邮俱乐部或村子里的唱诗班,都会被视作一种政治行为,必须服从有关当局的管理,甚至接受不被批准的结果,更不用说建立一个有争议的组织了。相较而言,《大宪章》出自一个特定利益集团已被承认享有他们自己的自由、权利和习惯做法的社会。即使在1215年,许多的特定利益集团显然是商业性的而非封建性的,它们与伦敦城的国际贸易相关。比如,1215年《大宪章》第13和35条不仅确保了伦敦城以及所有其他城市和港口的权利,而且规定伦敦城的计重和测量标准适用于整个王国。第41和42条保障了本国和外国商人行动自由的权利,除非两国处于公开的战事中。甚至是关于鱼堰的第33条款也带有商业性质,其目的在于保护泰晤士河通航以及与此相关的伦敦和英格兰南部大多数地区的河运贸易。
一部分人认为,居住在以英语为母语并拥有法律统治传统的国家是我们的荣幸。然而,他们不应有任何的自满和自大。2015年,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家们致力于在世界其他地区推行他们800年的法律制度,那些地方被许以正当法律程序的承诺,但很少付诸实施。也是在那些地方,自由和法治更多作为一种美化强权的概念性工具,而非惠及广大人民的实利。不应忘记的还有,尽管不遗余力地捍卫自由,但《大宪章》并没有让英国人在爱尔兰或印度或非洲的大部分地区统治得更好。在牙买加,《大宪章》让这里的英国定居者相信,他们享有的平等高于其他人享有的平等,并用《大宪章》证明自由与不自由、殖民与被殖民分开的合理性。 现代美国在必要之时就以武力强加美国价值观,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也完背离了输出民主观念的动机。
然而,即便是围绕《大宪章》制造神话本身也具有重要意义。人类讲述自己的神话有助于明确他们在未来世界的行为。对于那些认为通过武力和成功意志去征服和打压所有其他民族乃是上帝赋予他们的权利,是天命注定或神圣的使命的民族而言,他们在军事和商业上的行为方式往往不同于那些坚信古老的自由战胜了专政、权利高于权力的民族。对于那些相信自己拥有800年依法统治、分权传统,以及将主权或君权置于约束之下的民族,他们的作为完全异于那些要么不知道这些观念、要么鄙夷这些观念的民族。在这个意义上,2015年的庆典无论多么奇怪,的确适用于更普遍的目的。成熟的民主制度蕴含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妥协以及尊重双方均须服从的法律。可以说,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构建好政府的强烈意愿都能从尊重传统与回顾过去中找到证明。
2016年1月,在兰尼米德的纪念过去6个月后,我写下了上述观点。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即将到来的英国脱欧公投将无视退回到往日的褊狭和孤立主义的呼声。2016年6月末,在兰尼米德的纪念过去一年后,我要写的是,随着公投结果已经公示,我们面临着这一非常现实的前景:将分道扬镳的不仅是英国与欧洲,还有联合王国内部的英格兰与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人口中的大多数。正如我希望在这里表明的,从历史先例看,英国脱离欧洲并不乐观。1204年,约翰王被迫从他在法兰西的大部分“帝国”疆域撤出,这一惨败直接导致了随后250年的英法战争,因为英格兰国王们不断试图收复在欧洲大陆丢失的领土。这一惨败还在英格兰以及诺曼底引发了公共财政危机,后者不太为人所知,诺曼底的贵族和教会在此之前一直严重依赖英国财政。 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1204年的事件在上层精英阶层和越来越排外的英格兰民族之间安置了一个楔子,前者决定收回他们在法国的失地并再现他们的荣耀,后者早已对法国漠不关心,认为英国在法国没有什么要失而复得的利益。正是这一根本上的不一致导致1204年后的两个世纪里,英格兰国王和整个王国之间发生了多次对立。
《大宪章》是1204年事件的另一个直接产物。关于2016年的脱欧败局,这份宪章也脱不了干系。确实,《大宪章》是脱欧派最常引用的英国“普通法”的图腾,与欧洲大陆的罗马法法律传统相互背离。这一观点的贩卖者故意忽略(或更可能的是根本就不知道)了《大宪章》出自一个更广泛的欧洲法律传统的事实。《大宪章》具有典型性,从其设立一个由25位男爵组成的委员会(如同基督教教义里暗示的那样)以及与“帕米耶规约”和北部西班牙改革性法令具有的共同性来看,《大宪章》不只是英国而且是整个欧洲对政治危机的一种回应。在其形成过程中,罗马法学、犹太旧约、日耳曼部落会议、法国封建主义以及教皇教会法都发挥了各自的作用。800年前《大宪章》被第一次颁布,但现如今,它仍然是一份有很大争议且具有潜在欺骗性的文件。
1215年的贵族叛乱和《大宪章》的订立为我们留下了许多教训:某一统治者(约翰王)或其随从(《大宪章》第50和51条中指的是出生在法国的英国官员和雇佣兵)的个人失败会损害统治系统中甚至是最无情的部分。若没有妥协以及对政治体的小心管理,个别统治者的野心和整个寡头精英阶层的意愿之间会爆发冲突,并导致危机和内战。不过,这样的冲突既会带来政治动荡,也会出现《大宪章》这样的产物,坚持依法统治以及有利于稳定而非混乱的平衡政体(虽然这是在经历了许多后来的危机后出现的)。当然,2015年如同1215年、1715年、1815年以及1915年一样,大不列颠似乎并没有失去察觉宪政危机的天赋。在2016年,如同2015年一样,期待这样的危机能够促进宪政革新并再造政治实体。在2016年,如同1215年一样,如同一直以来的那样,新生之物仍将深深根植于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