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卡宾特
撰
张子悦 译/程子航 校
2015年是《大宪章》颁布800周年。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和斯泰恩斯之间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上,约翰王授权起草了著名的《大宪章》并加盖国玺。兰尼米德从此成为一个神圣的地方。人们不难想象1215年6月《大宪章》协商拟定时的紧张情形。国王所在的大帐就像是马戏团的主帐篷,自绵延于草地上的贵族、骑士营帐中高耸而出。 今天,从希斯罗机场起飞的飞机会飞过兰尼米德这片草地,然后再消失在天际,就像把《大宪章》带向了世界各地。事实上,这一文件确是世界宪政史上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
《大宪章》全文3550字,由拉丁文写成。拉丁文Magna Carta翻译成英文就是Great Charter(大宪章)。即便是看现代的翻译版本,《大宪章》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显得遥远而过时。文中充斥着诸如农耕工具(wainage)、罚金(amercement)、农地租佃制(socage)、扣押(distraint)之类的词汇。 其中的一些条款似乎无关紧要,譬如有一条要求移除泰晤士河以及梅德韦(Medway)河中所有的鱼堰。但也有一些条款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12条规定未经全国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第39条规定在没有获得平等人士合法裁决或英格兰法裁决的情况下,国王无权逮捕他人或没收其财产。第40条规定,国王无权拒绝、拖延或出卖正义。 鉴此《大宪章》确立了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基本原则。王在法下,而法律就是大宪章所定。国王再也无法用独裁的方式统驭民众。《大宪章》的条款现仍载于联合王国的法律全书中。 它仍在当代政治讨论中扮演重要角色。《卫报》的一篇社评反对对涉恐嫌疑人实施90天监禁,文章题目就叫“保护大宪章”。 2015年,反对政府修改法律援助制度的一方就援引了《大宪章》第40条,即不得向任何人出卖正义。
回到1215年,《大宪章》背后的理念就一点也不新奇了。它们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是整个欧洲遗产的一部分。 12世纪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研究使这些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西班牙、匈牙利和法兰西南部颁布的宪法和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其身影。 但只在英格兰,《大宪章》发展出对君主权力最激进、最详尽的限制。这是因为要维护从诺曼底延伸至比利牛斯山的大陆帝国统治,英格兰国王通常最为严苛、最具侵略性。早在1199年约翰王登基前,针对国王财政需求的怨气就已甚嚣尘上,之后又变得更糟。自从1204年约翰王将安茹和诺曼底割让给法王,他花了10年时间在英格兰敛集军费,发动收复失地之战,这期间的税率翻了3倍。 1214年最后一次收复失地的尝试宣告彻底失败。当约翰王回到英格兰,已耗尽钱财,威望受损。次年,反对约翰的贵族发动叛乱,并强迫其接受大宪章。但他们还有其他不满。尽管口头上承诺要遵守习惯和同意原则,但约翰王的统治却丧失了合法性。他随意逮捕人质,不经法律程序就剥夺贵族的城堡和土地,敛集大量的钱财以平复愤怒之情并恢复备战。在那个骑士时代,身为贵族的俘虏们理应受到优待,但约翰王却极为残忍,他不但处死了自己的外甥亚瑟,还处死了当时最有名的贵妇玛蒂尔达·德·布里尤兹(Matilda de Briouze)。她和她的长子一同被饿死在科夫堡(Corfe castle)的地牢里。正如当时一位作者所言,约翰“恶贯满盈”。
1215年,约翰王被置于法下,但1215年的《大宪章》还远不能给予国王所有臣民以平等的待遇。从社会意义而言,它是一个分裂和制造分裂的文件,反映了贵族阶层的利益,而在当时数百万人口中,贵族仅有几百人。 事实上,宪章不仅反映了社会分层,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旨在加深社会的分裂。虽然税收须经全国广泛协商来确立,但参与协商大会的却基本只有伯爵、男爵、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伦敦和其他城镇也无法获得席位,尽管伦敦人认为他们理应有一席之地。被选举出来代表郡利益的骑士也没有参与的权利。换言之,当时并不存在下议院的对应物。
至少在有关税收的条款中,大部分内容都可以被看作是保护国王的其他子民不受独裁式征税的影响。但是国王的子民们还远不能平等地分享宪章所保障的权益。事实上,大约占人口一半、不自由的维兰们完全不能享受这些权益。 宪章中的自由并未赋予王国“所有人”,而只是“所有自由人”。如今仍载于法律全书的《大宪章》中最为著名的一条就这样写道:
任何自由人将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的伤害,朕亦不会对之施加暴力或派人对之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其平等人士之合法裁决或通过英格兰法裁决。因此,只有自由人才能免遭强行逮捕和剥夺财产。按照《大宪章》
的规定,国王和领主可以随意剥夺他们治下不自由佃户的财产。这种威胁也成为控制农民劳动力的重要武器。
同样,在法律全书中,《大宪章》的下一条款看来更具普适性:
朕不会向任何人出卖权利或正义,朕也不会拒绝或拖延任何人之权利或正义。
但这一条并不像看起来那样对非自由人有益。法律本身就规定了在关乎土地、劳务的任何问题上,维兰们都不得诉诸国王法庭。这些问题完全由领主决定。正如一本法学著作所述,当一名维兰早上醒来,他对今天一天将为领主提供什么劳务一无所知。 宪章中涉及保护非自由人的条款也并不像看上去那么有用。第20条规定,对维兰的罚金须与其过失程度相当,罚金金额由邻里评判。在兰尼米德的协商中,这一条款被重新修改,明确了这里提到的罚金应该是国王征收的罚金。换言之,这一条并不适用于领主所征收的罚金。领主们保护他们的维兰不受国王剥削,并以此获得更多的利益。
《大宪章》对女性的态度更加微妙。其中一条就是保证寡妇不会被迫改嫁。第39条中提到“自由人”(free man),这里的“男人”(man)一词可以被理解为泛指的人(human being)。 事实上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一条可能与约翰将玛蒂尔达“折磨致死”的方式有关。但宪章也反映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它记载了34名男性的名字,只有3名女性被提及,她们分别是约翰的王后以及苏格兰国王亚历山大二世的姐妹们,但3名女性没有一人的名字被提及。这基本体现出女性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的有限角色。按照第39条规定,如果一名自由女性接受平等人士之合法裁决,这些平等人士也将完全由男性组成,因为女性不能参加陪审团。第39条在论及剥夺法律保护时更是完全忽略了女性,这是因为女人不需要被剥夺法律保护,而只是被“打发掉”,并任其成为“流浪者”,这往往能取得同等效果。同被剥夺法律保护的男人一样,被放逐的女人随时可能死掉。这一区别也体现出女性如何屈从于男性。女性不需要向国王宣誓效忠,因为理论上她们总是处于男性的保护下——父亲、丈夫或者领主。正是因为她们从未被纳入法中(in law),所以也就无法被剥夺法律保护(outlawed),取而代之的是她们只能被“打发掉”了。在大宪章中“女性”(femina)一词唯一一次出现是在第54条。而这一条的主要意义在于,指控杀人时女性的证词较男性的价值更低。这一点暗示了女性是不值得信任的。
因此,人们很容易把大宪章视作一个“封建性的”文件,自私的贵族为保障自身权益而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今年,对此的讨论尤为激烈。然而这一观点无疑是误导性的。《大宪章》其实有着更为广泛的影响力。第1条保证教会自由;第12、13条保证伦敦市以及其他城镇权利;第18条和48条向郡法庭推选出来的骑士被赋予执法和改革的权力;改善普通法程序下的诉讼条款能使所有自由人(大约占所有人口的一半)受益。事实上,这些条款甚至削减了大贵族的利益,因为贵族法庭的管辖权进一步受限。即便是对非自由人来说,诸多惩戒国王地方代理人——郡长、城堡主及其他官员——渎职行为的条款也是相当有益的。因此可以说,《大宪章》也对广大群众的疾苦做出了回应。若非如此,它也不会流芳至今。
但在1215年,《大宪章》能否幸存都是一个问题。在头几个月的公布落实过程中,它看起来就像是废纸一张。约翰王说服教皇宣布《大宪章》无效,贵族们也同样放弃了它。他们废黜了约翰,并选出一位新国王。这位新王不是别人,正是法王最年长的儿子路易。路易并未被告知有关《大宪章》的情况,当他于1216年5月到达英格兰时,也没有就《大宪章》发表过任何意见。《大宪章》能流传下来,全部归功于1216年10月约翰的暴卒。此时,路易已经控制了大半个国家。面对绝境,约翰的儿子、九岁的亨利三世和其少数派政府决定改变策略。他们接受了约翰所拒绝而路易所忽视的《大宪章》。1216年11月,他们以新国王的名义发布了新版的《大宪章》。 战争的胜利,部分归因于他们做出这一让步。1217年11月,亨利三世又颁布了一个新版《大宪章》,也是和平解决的一部分。再后来到1225年,为了征收重税,亨利三世重新签署了最后一版也是最终版《大宪章》。在今天法律全书中存在的那些条款并不是出自1215年约翰王颁布的《大宪章》,而是出自1225年亨利三世的版本。事实上在13世纪,只有1225年亨利颁布的宪章才被称作“大宪章”,而约翰于1215年颁布的往往被称为“兰尼米德宪章”。“大宪章”这个名字直到1218年才出现,主要是为了把“大宪章”和亨利三世同时签署的有关皇家森林管理的宪章区分开来,后者的篇幅相对较小。直到17世纪,约翰王所颁布的宪章才回到历史舞台的中心,并被称作“大宪章”。
按照某些观点,在颁布的第一个世纪里,《大宪章》几乎是一纸空谈。它提出了崇高的原则,但极少产生实效。但最近的研究推翻了这一观点。首先,《大宪章》绝不仅是善政的一个模糊的象征,其细节已广为人知。早在1215年,这一进程就已经开始了。人们过去认为,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抄本被分给各郡郡长,因此每个郡都有一份。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当初《大宪章》并未分发给郡长,而是主教和他们的大教堂。现存的四份《大宪章》原件中,有两份一直保存在大教堂里,即林肯大教堂和索尔兹伯里大教堂。一项激动人心的发现表明,另外一份原件(即现存大英图书馆的两份原件中的一份)曾经保存在坎特伯雷大教堂。几乎可以确定的是,这就是它1215年的去向。 在大英图书馆的《大宪章》展览中,这一份《大宪章》被称为“坎特伯雷大宪章”。对于约翰的敌人来说,与郡长和他们的城堡相比,把《大宪章》存放在主教和大教堂那里更加安全。毕竟郡长正是《大宪章》所攻击的对象。如果把《大宪章》交给他们,它无疑会迅速化为城中灰烬。而另一方面,《大宪章》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保护教会自由,这让主教们更有理由保护和宣扬《大宪章》。
大教堂中保存的原件并不是了解1215年《大宪章》的唯一源头。新的研究表明,非官方的《大宪章》抄本也在全国范围内传播。 这些抄本并非《大宪章》的最终版本,而是由兰尼米德协商过程中的草稿而来的。它们之所以能流传下来,得益于人们对《大宪章》的认识不断深入。从一开始,《大宪章》就在政治社会中生根发芽,这也是亨利三世少数派政府决意恢复它的主要原因。在整个13世纪,1215年《大宪章》不断被传写。1217年和1225年的《大宪章》也经受了同样的命运。在编年史、财产登记册和律师们所编写的法律汇编中,我们都能够看到《大宪章》抄本的踪迹。后人对其中的条目进行编号、叙述及分析,并指出不同版本之间的异同。
到了13世纪末的时候,不同形式的《大宪章》已经为全社会所知。1300年,大宪章发布了英文版本,这也是大众所使用的语言。几乎与此同时,埃塞克斯博金(Bocking)的一群农民声称坚决维护《大宪章》的条款,这里后来也成为农民暴动的中心。 《大宪章》也导致王权的深刻演变。由于它消除了造成强制税收的独裁根源,并且坚持普遍的税收需要得到一致的同意,《大宪章》促进了以税收为基础的议会国家的形成。《大宪章》是依法统治和不法统治真正的分水岭。它早已扎下根来,并从那时起向世界各地开枝散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