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乘旦 梁跃天 撰
1215年,在造反诸侯的逼迫下,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这份文件出世后历经八百年波折,到后来被人们奉为瑰宝,说它开创了英国的“宪政”,是“自由的基石”。《大宪章》究竟是什么?学者们一向有不同看法,历史学者倾向于还原它的本来面貌,将其看作是封建的文件,只是后来随着时代的变迁,反抗王权专制的人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对它进行重新解释,才赋予它种种其本身原不具备的含义,把它变成一个政治符号。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往往不这样看,这些学者愿意将其理解为一种原则,超越时空地适用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并在这样一个话语框架下延伸它的意义。因此,就学术角度而言,《大宪章》是什么确实是个问题。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日益面对西方的冲击,知识分子也慢慢地开始接触西方历史,《大宪章》进入了他们的视野。然而如何理解《大宪章》?是在它本来的意义上理解它,还是将其进行延伸?这不单单是个学术问题,也反映着某些政治立场。于是,在中国,如同在英国一样,有些人强调《大宪章》是什么,有些人强调它代表了什么,其中的原因,在于前者更多地把它看作是一个历史事件(a his-torical event),后者更多地把它看作是一个历史寓言(a historical meta-phor)。下文即梳理这两种倾向在中国的流变。
在我们查到的中文文献中,最早记载约翰王及其签约之事的文字,出于《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Eastern Western Monthly Magazine),这是在中国境内最早用中文出版的西式期刊,编辑是一位德国传教士郭实猎(Karl Gutzlaff)。他认为:“若翰乃暴虐,先被教师迫甚,后被诸侯围绕,不得已立法,赐民自专,至今犹存。” 文中未提“大宪章”这份文件,却说它是一个“法”,授予人民以“自专”。“自专”大概是“独自专有”的意思,应该从英文词“liberties”翻译过来;“liberties”在《大宪章》中是个关键词,它的复数是“特权”的意思,它的单数(liberty)是“自由”的意思。本文显然是按照复数的意思理解的,但这个理解后来却发生变化,人们越来越将其解释为“自由”,与单数混淆;在英国是这样,在中国也是这样。
中国人关于西方历史的知识,最早都是从西方传教士那里来的,所以在早期的中文文献中,关于《大宪章》的提法基本一致,比如1856年刊印的《大英国志》提到《大宪章》时说:“乃定名马格那查达之约法言君赐民得自主也共六十条言简意显法制咸定上不能虐民下之财产身家得以自保此约流传于后……至今我英民得自主尚赖此也。”
在这篇翻译中,《大宪章》被译为“马格那查达”(ma-ge-na-cha-da),是“Magna Carta”的音译,表明那时的中国人不知道如何翻译它,当然也不知其究竟为何物。1882年有人将它翻译为“大合同”(the Great Contract); 但在梁启超所作的《新民说》中,已将它译为“大宪章”了(the Great Charter),这就是人们现在对它的翻译。
作为戊戌变法的主要发动者,梁启超在变法失败后致力于学术,成为20世纪初最有影响的中国思想家之一。不过他的学术是为政治服务的,他在骨子里仍然是个政治人物,所以他在提到《大宪章》时,是将它作为中国政治的对照物使用的。他说在西方,其政治制度是贵族的专制,贵族的专制是少数人的自由,多数人的不自由;中国的专制是一个人的专制,全体人民都不自由。从少数人的自由过渡到多数人的自由,比所有人都不自由骤变为所有人都自由,不知道要容易多少。所以在西方,专制有助于政治能力的发展;在中国,专制则破坏政治能力。由此他推导出他所一贯的政治主张,即在中国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大宪章》在他那里是“贵族专制”的一个范例。 由此可知,梁启超是一个典型的把《大宪章》视为历史的寓言的人物,对他来说,《大宪章》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什么。
这方面更典型的例子是《北洋学报》在1906年连续14期刊登的《英国变政小史》,其内容涉及英国的各种政治制度如议会、内阁等等,目的是以英国为榜样改造中国。在这篇长文中,不仅“大宪章”的译名已被固定, 作者还将它定性为英国宪政之始,其文字是这样说的:
当千二百十五年,国人依亨利第一之法典,草拟改革之案,呈请约翰王裁答。王乃于是年六月十九日裁可允行,名之曰大宪章。大宪章颁布而后,组织国会之法,实行代议之制,而平民始与贵族得并立于国会,实为宪政萌芽之始。千六百二十八年,国王加尔斯第一俯允议会之请,颁行权利均一之法,是为权利愿书。千六百八十九年,国王维廉第三复采国会之议,重定人民之权利,是为权利法典。盖自权利法典颁布,遂与乙提瓦第一之权利证明、约翰王之大宪章、加尔斯第一之权利愿书并为英国宪法之桢干,而开万世太平之幸福矣。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作者一方面将大宪章视为英国宪政之始,另一方面强调它的“权利”属性,即给人民以“权利”而非“自由”,为此作者还特地补加一段议论说:
然当其萌芽之始,一切权利悉出士民之要求,而非政府之本旨。故论者谓其偏于人民权利,不免损上而益下。然而,权利与义务相对待者也,民既享应有之权利,自当尽应担之义务,义务实寓于权利之中者也。故大宪章未言义务而先言权利。
他接下来开列《大宪章》赋予人民的八种权利,其中第一种就是“英国寺院享自由之幸福,有完全之权利” 。由此可见作者对“liber-ties”的理解是“权利”而非“自由”,这是自《大宪章》被引入中国起至20世纪初人们对“liberties”的一向的理解,而这种理解也符合历史的本意。
值得注意的是,虽说“大宪章”这个概念被引入中国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却至此时即《英国变政小史》发表之时,才将它具体的内容介绍出来,该文开列了《大宪章》中37项条款的内容,没有按原来的顺序排列,而是按作者的理解分门别类,比如债务问题、行政问题、赋税问题、官吏问题等等。 《大宪章》本有63款,作者显然做了选择,挑出了一些,弃去了一些;最需玩味的是完全没有第61款的踪影,即男爵有权进行武装反抗的条款——被现在的人解释为人民有权反抗政府。这就反映了作者的倾向:与梁启超一样,他更加把《大宪章》视为一个历史的寓言,准备对中国的事务有所寓示;而对它本身究竟是什么,作者其实并不大在意。
辛亥革命后,帝制覆灭,民国建立,但关于《大宪章》的议论仍在继续,其不同的倾向也一如既往。王世杰和钱端升是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也是国务活动家),他们在《比较宪法》一书中说:欧洲中世纪时代。
国王对于所属诸侯或所属城市,往往以特别法律承认各诸侯或各城市的特权。此项特权,即为国王权力的限制;此项法律,亦颇类于近代的宪法或根本法。最著之例,则为英王约翰于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该宪章实可谓为英王与当时大小贵族及僧侣所结的一种契约,其目的在限制国王的权力——尤其是国王征收租税的权力。
这段文字透露出两个信息:其一,作者是把《大宪章》作为一个历史事件来处理的,无意探究其中的寓意;其二,“liberties”在作者眼中是中世纪的封建特权,是一种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如此判断《大宪章》,体现着作者对《大宪章》理解中的求实路径,即只图说清楚它是什么——在那个时候它是什么。
张君劢却代表了另一个路径。张氏也是著名法学家,甚至被称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但他游走于学术与政治之间,他的作品带有明显的政治气息。他之对于《大宪章》,就更强调它代表什么,体现何种历史的寓意。他首先从求实的路径切入,因此《大宪章》首先是“中世纪贵族权利之记载”:
十世纪以降,为英国封建制度全盛之日,国王对于其受封之贵族,各有其信誓旦旦之文,所以待其藩属者,应受一定成例之限制,否则彼等群起而反抗,则国王且无奈之何。此实为大宪章所以产生之真因,而与近代所谓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政府组织无涉焉。
但接下来笔锋一转,就将《大宪章》称为“英国宪法之母”,原因是:
大宪章之中,非尽为贵族权利之登记,而自有现代民主立宪政治之种子存也。民主立宪政治之精髓,在乎保障人权,而英人于十三世纪之大宪章中已具有此种规定矣。兹举第一条条文曰:
“英国教会为自由的,且享受其全部权能与自由。”
张氏已经将《大宪章》理解为“自由”的宪章,而且似乎就是现代的自由。他还说第三十九条保护人民的人身与财产,第四十条则是现代司法独立的肇始,等等。总之,《大宪章》已蕴含着现代制度的一切端倪,而中国(张氏所生活的那个中国),应该将其视为典祖。《大宪章》在他那里显然是一个寓言,是为中国树标的样板。
但是将《大宪章》正式戴上“自由”的帽子的,却是苏联教科书。1949年以后,中国深受苏联影响,学术和教育都采纳苏联模式。在史学方面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苏联十卷本教科书《世界通史》,其中关于《大宪章》是这样说的:
1215年春,诸侯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开始了反对约翰的公开战争。国王看到敌人的力量显然占优势,被迫于1215年6月15日签字于一个列举了起义者的要求的文件。这个文件叫做“自由大宪章”。
非常清楚:在大宪章前出现了“自由”这个定性词,即“自由大宪章”,这在过去的中文文献中是未曾有过的。我们查阅了俄文原版书,这句话的原文是“это тдокументполучилназваниевеликойхартиивольностей”(这个文件叫做“自由大宪章”), 证明“自由”二字并非由中译者加入,其俄文版原文就有。其他段落也是这样,比如:
горожанам хартия давала ещё меньше,чем рыцарям.оналишь подтверждала уже существовавшие старинные права ивольности лондона,и других городов устанавливала единствомер и веса вовсей стране.
自由大宪章给予市民的东西比给骑士的更少,它仅仅确认伦敦和其他城市过去已经有过的权利和自由, 规定全国统一的度量衡。
再比如:
иоанн безземельный поддержанный папой,отказался соблюдать великую хартиюво льностей,и на практике она осуществлена не была.
失地王约翰在教皇的支持下,拒绝遵守自由大宪章,因而自由大宪章在实际上并没有实现。
由此可见,英文中的Magna Carta在俄文中变成了“自由大宪章”。这对中国人理解《大宪章》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对一般读者更是这样,有可能让他们把《大宪章》理解为一份关于“自由”的文件,而且很容易就联想到现代西方所谓的“自由”。
中文著述中确实有一些采用了“自由大宪章”这个说法,比如蒋孟引主编《英国史》。 而迄今为止中国唯一的一本关于大宪章的研究性著作《自由大宪章研究》就这样形容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在人类自由保障的历史上向前迈出了小小的一步;但就是这一小步,标志了人类一种新的政治理念——自由政治理念的诞生,就是这一小步标志了人类一种新的实现自由梦想的模式——自由的制度保障模式的诞生。
在这本书中,作者声称是“自由”造就了宪政而不是相反,《大宪章》说明了这一点。 但遗憾的是,他没有区分“liberty”和“liberties”之间的差别,以及这些词在13世纪的语境中是什么意思。
不过,中国主流史学界却没有采纳苏联的说法,多数中文文献仍旧用“大宪章”来指代这份文件。1962年中国出版的四卷本《世界通史》(即周吴本)反对把《大宪章》说成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不认为它保障了人民的“自由”;相反,“大宪章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保障封建主的权利。……大宪章的主要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之下” 。人们一般认为,这部《世界通史》是受苏联影响最大的一套中国世界史教科书,但关于《大宪章》,它是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的。书中还有一句话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
到了17世纪,革命的资产阶级对它的内容给予新的、符合资产阶级要求的解释,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利用它作为建立资产阶级法治的依据。
很显然,它认为《大宪章》被后来人赋予了新的含义,而相比之下苏联教科书却没有这样做。苏联教科书一下就将其定性为“自由”的文献,给了它超越时空的意义。
周吴本《世界通史》对中国世界史学科的影响很大,而它对《大宪章》的这种处理方式,即一方面从“权利”的角度予以理解,另一方面关心它的后续演化——基本上统领了从那时起直至今日中国研究者的讨论思路。比如蒋孟引主编的《英国史》(中国人自己撰写的第一部英国通史)就这样说:“《大宪章》在16世纪被遗忘了,甚至莎士比亚所写的《约翰王》一剧中都没提到《大宪章》。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开始时,《大宪章》才又被发现,作为议会权利的一个法律依据为资产阶级服务,但其本质仍然是封建性的,是英国封建制度顶峰时期的产物。” 这个表述与周吴本相同。
但在不同的研究者那里,这份发生在1215年的“封建性文件”究竟蕴含着怎样的寓意,却是众说纷纭的。周吴本《世界通史》和蒋孟引《英国史》都认为它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被用作武器,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阎照祥称其为“宪政主义的源头”:“它不仅是一份协议,一份政治合同书,还是英国自由的宣言书,是西方现代宪政主义的源头,是引发立宪政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程汉大说它是“第一个议会文献”:“以具体申述封建习俗的含蓄形式,体现或宣告了一条崇高的宪法原则——王权有限、法律至上。” 侯建新认为:它是欧洲封建时期“抵抗权”的典型案例,而“抵抗权”的确立“使欧洲社会可以在旧外壳下不断调整和更新”,首先迈入市民社会和工业社会。 黄健荣认为它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 李世安称它是一个“人权文件”; 龚敏甚至说:它“认同了当时英国商业社会的现实,并对商业社会的各个方面予以了法律的框定”。
显然,所有这些被发掘的寓意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只要想象力不是太丰富就可以。但《大宪章》确实给了人们太大的回想空间,加上自光荣革命以来在两三百年时间里被尽力炒作,它已经变得越来越深不可测了,因此马克篧就会说:
法律高于国王在中世纪的英国只是一种远古遗迹的残留,法律对王的限制也只是一种习惯,国王经常可以逾越它。王受不受法律的限制,经常是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如果我们以为中古英国便是一个法治国家,那是过分相信辉格党史学家的宣传了。
所以他就回到那个最简单的思路:《大宪章》只是一个历史事件,而不是寓言。
我在2015年接受《财经》杂志的采访,就《大宪章》问题发表见解;采访发表在6月15日出版的期刊上,那一天恰巧是《大宪章》800周年纪念日。我对《大宪章》的历史意义,是用这句话来表达的:“因为有了英国革命,《大宪章》才变得重要;因为有了法国大革命,启蒙运动才变得重要。” 这句话的意思是:文献或理论著作是因为后来发生的社会大变动而获得了历史的重要性;不是文献造就了社会变化,而是社会变化成就了文献。如果没有17世纪的英国革命,《大宪章》早就湮没在尘埃中了,也就无所谓什么历史意义。对《大宪章》有杰出研究的英国历史学家Justin Champion说得很清楚:
如果必须弄清楚那份文件(即《大宪章》)是在什么时候真正得到了现代人的崇拜、承认它对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这些观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17世纪就是它被接受的转折点,人们重新发现了这个历史的人造品,它的地位迅速上升,具备了国家的重要性。在1500年,对法律界以外的人来说,《大宪章》没有多大权威性;可是1700年以后公众都会称赞它,其中包括政治家、书报作家和王公。
大宪章的历史意义是由历史制造出来的,英国人自己也清楚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