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在英国的启动改变了英国的国际地位,使英国成为欧洲和世界真正的强国。
欧洲各国在英国的压力下也开始了相应的行动。这些行动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也促进了本国的社会和政治变革。从而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的轨迹,并使东西方在现代的发展过程中拉开了巨大的差距。
这一事实引发了学者们持久的兴趣。彭慕兰的《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 在很多具体的经济数据的对比上做了十分有益的分析。彭慕兰通过大量的例证证明,迟至19世纪初,东西方的“大分流”才真正形成,而在这之前,中国的江南区域一直是世界最为富庶的地区。在后设史学的论述中,欧洲(尤其是西欧)成为经济现代性的典型范例,中国的江南则成为“资本主义萌而不芽”的反面例证。西欧的经济现代性的动力,往往被归因于17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彭慕兰从反方向设问,是什么使得经济落后于中国江南的西欧发生了工业革命?答案是生态危机。至18世纪末,在资本、劳动力高度密集,商业与短途贸易高度发达的中国江南区域,遭遇了发展中最大的瓶颈“资源与生态”危机。江南的瓶颈表现在手工业与制造业需要的煤无法自给,由于巨大人口压力,无法实现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大量种植,比如棉花。因此导致了技术革命的落后。与之相反的是,作为17至18世纪海洋武装拓殖最成功的国家英国则突破了生态瓶颈。本地浅层大量的煤矿的发现解决了能源不足的问题,北美殖民地的大量的良田解决了土地的受限。新技术的革命,首先是煤炭使用方法的革新(蒸汽机)与沟通欧洲与美洲的远洋运输技术的革新(轮船)。江南与西欧的“大分流”,根源正在于海洋事业的展开与否。在“大分流”的前奏之前,西欧国家则以国家力量介入海外贸易。向殖民地派遣了大规模的武装远征军、发动对土著的屠杀、遣送大量廉价的剩余劳动力——“庄园农奴”前往拓殖,以及血腥的贩运非洲黑奴,这是欧洲经济在16—18世纪腾飞的根源,这也是“大分流”的潜台词 。这样一些观点,对人们重新理解英国工业革命以及世界经济中心等问题提供了新的平台。然而,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这些史实的对比本身不能说明问题。使人困惑的是,为何生态危机发生后,中西政治权力关注的焦点如此不同?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不同的政治视角?即便大分流是在18世纪以后开始的,但在此之前的种种不同的政治经济结构,显然已经为这种分流奠定了基础。因此,大分流只是一个现象而不是原因。问题的本质在于,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政治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始终都是巨大的,而无视这种巨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影响,任何分析这种大分流的理论都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实际上,与《大分流》一书相近的论点,弗兰克在《白银资本》一书中也提到过。那就是世界的经济中心很长时期都不在西欧而在亚洲。欧洲需要中国的商品,而中国需要白银。结果直到18世纪,欧洲才在一个世界经济的体系中脱颖而出。 在当时的世界,尽管欧洲和亚洲已经具有了十分密切的贸易往来,但谁能够主动地“利用”这些条件,将“对方”的经济纳入自己所构筑的经济体系,使世界经济体系变为以自己为主导的经济体系,使其余地区成为“他者”,这一重要的问题却未能解决。我认为《大分流》一书中提到的制度性学派的各种观点依然是有道理的,也就是政治权力的安排和架构对英国乃至欧洲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是导致分流的标志性事件。但它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还意味着一个国家拥有包括经济制度、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金融体制、管理体制等让整个经济运行起来的“硬机制框架”,此外还包括能够适合全体国民在这种框架下生活的文化“软机制框架”。换言之,其政治经济结构的“现代化”,对以工业革命为标志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理解为何同样遭遇资源瓶颈后,东西方会产生不同的应对方式。也就是说,这种政治权力能够较为充分地调动其本国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人们都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合理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能有效地保护自己通过社会认可的正常手段获得的财富。这就意味着,这样的国家必须是法治国家,它们具有在制度方面极为刚性的特点,人民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确实的保障。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当然会继续存在,但各种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一系列合法的程序来化解这些冲突,国家的权力机构也能够和平地提供保证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稳定的政治秩序。
进一步深入分析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欧政治权力结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的第二个特点,那就是它们率先建立了现代民族国家。政治权力对经济的巨大作用,只有在一个有效运转的国家机器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个国家机器,就是现代的民族国家——它只是在1500年以后的欧洲才开始被逐步建立起来,很多欧洲国家也是经历了专制主义的王权以后才逐步过渡到这样的民族国家体制。这样的民族国家,它对各种社会矛盾的协调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解决方式,对未来的发展也有较为长远的目标,现代社会的种种诉求,也只有在这样的国家平台上才得以充分表达。按吉登斯的归纳,这种现代社会往往具有四种体制性特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协调统一的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业化和集中的工业化军事秩序。吉登斯还认为,在现有的不同国家体制中,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最能体现现代社会的这四个体制特点。因此,西方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现代化进程中也就扮演着一个特别的角色。常有人把现代化或全球化直接等同为西方化,或者西方资本主义化。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只是比较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特征,但并不就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设计者。以宏观的历史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率先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现代社会,对其他社会的现代化形成了客观上的示范作用,不过是历史的偶然巧合。 这样的民族国家,本身又是与商业和工业与贸易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在相互的竞争中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发展:国债制度,议会制度,等等。
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分析,我们会自然地发现另一个特点——现代民族国家的迅速发展与战争的刺激因素有关。很多英国学者也谈到了这一点。古多·阿布蒂斯塔(Guido Abbattista)指出,对于欧洲主要国家来说,18世纪是一个陷于持续战争和经济困难状态的世纪。这个特征深深地影响了政治制度,并迫使各国在政治、社会力量和经济力量之间采取新的平衡方式。只需简要回顾18世纪的欧洲战场就可发现,最初是波旁王朝控制下的西班牙和法国与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之间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继之而起的是新的强大的侵略性国家,比如普鲁士王国和沙俄帝国,它们对日耳曼地区以及波罗的海、东欧和中亚的平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英法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世界性争夺,哈布斯堡王朝取代了西班牙在意大利的霸权,最终在意大利半岛引发了一系列变化,如萨伏伊王国的独立性日益增强,南意大利形成一个西班牙附属国。18世纪最重要的一场冲突大概是英法之间的斗争,历史学家称之为“第二次百年战争”,从1689年一直持续到1815年。 欧洲各国的竞争性战争推动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并通过战争的淘汰机制,使现代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能够按照“现代”标准尽快地得以完善。这个标准就是效率。没有适合现代经济的效率,这样的国家机器就只能被打败和淘汰。
也可以这样认为,现代民族国家如同工业革命一样,本身就是欧洲的一种创新。它的功能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些内容:首先,要能维护自己的疆域或领土不随意被其他政治军事力量破坏;其次,要提供一个维护秩序的准则,即法律;第三,以民族共同体为基础,逐步实行民主制度;第四,则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这些内容并不是全新的,过去的传统国家也承担着某些类似功能,但在现代民族国家中,这些内容不仅有增补,而且在理念上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首先,在维护传统的国家疆域层面,产生了新的由布丹提出的主权概念,并通过霍布斯的理论阐述而进一步扩展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组成社会,建立国家的,因此人不再是国家工具,而成为国家的目的。第二,则是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第三,则是公民的概念,民族国家建立的基础是一个新的共同体,其中所有的人都是同胞,因此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必须来源于这个新的共同体中所有人的同意,所以民主选举就成为这个新政体合法性的根基。最后,则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施舍。因为是这一共同体中的平等成员,所以他有权要求过上一种有保障和尊严的生活。
既然这种新型的民族国家不是没有历史根基的,那么为什么中国近代没有产生出类似的国家机器,这才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问题。我认为,中西方政治发展的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在于中国合法的政治权力始终未能得到被统治者的有效制约 ;而西方,尤其是英国的政治权力,至少从近代以来就被各方的力量所左右,无论哪一个统治者都不可能为所欲为,因而最终形成了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
在这个意义上,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首先是其体制的发展,而经济的现代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其体制变化的结果,也是推动体制变革的重要因素,这种相关的内在联系,使人们常常混淆两者之间关系,在究竟是经济推动了制度建设还是制度的建设推动了经济发展之间感到迷惘。事实上,经济机遇是随时都有的,但只有在一个社会具有一定的法治基础,具有社会公认的游戏规则,并能够被各种社会集团和政治集团所遵守,现代经济才可能持续地生长和发展起来。
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其自身的组织、政治以及行政的制度,甚至在有些时段创造其经济的结构。但法律方面却不同,只有欧洲的人民将其习俗转化成为知识的法律体系。因此,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制体系与其民众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未经专业训练,要把握法律的本质是困难的;但法律本身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人们在生活中随时可能与法律打交道。这样一种特殊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特殊性,它既需要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人员从事技术方面的处理程序,又需要得到大众广泛的支持和认可,并得到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是社会公认的合法游戏规则。因此,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政治、思想文化与历史的长期结晶。任何一种法律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传统的形成,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是这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各种社会集团利益博弈的结果。在长期的实践中,这些解决问题的方式成为一种习俗和传统后,才有可能在一个社会扎根。因此,一个国家能否形成自己的法治传统,主要取决于这一特定国家的发展历程。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有了“法律制度”的国家就可以称之为法制国家,但还不是法治国家。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它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 简言之,法制是硬件,法治是要求法律按上述原则运行的软件,只有在法制存在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法治,而法治反过来也有利于良法的产生。一般而言,一个以保护所有社会成员权利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易于产生一种法治氛围,也易于在法制与法治之间产生一种良性的互动。一个民族构建这类法律体系的过程往往就是一个民族形成自己法治传统的过程。因此,一个民族以什么方式产生什么类型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它能否形成法治的传统。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只有控制着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普通法,非常独特地从英国发展起来,最终形成了独一无二的英国法治传统。而这种法治传统,为英国构建现代民族国家提供了一块厚重的基石。
正如霍布斯鲍姆所说:“民族只是在其与某种形式的现代领土国家联系在一起时才成为了一个社会实体——民族国家,除非将两者联系起来考虑,谈论民族与国家是毫无意义的。” 在欧洲将民族与现代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努力从1500年就开始了,其结果是在欧洲的版图上出现了一个民族国家群体。但这些民族国家有各种类型,一个法治的、有社会凝聚力的、能有效实施现代国家的各种职能的民族国家,对发展现代经济显然最为有利。其中,英国式的民族国家在抢占发展先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最大。而英国的成功,也刺激着其余的欧洲国家加速向现代民族国家转轨。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国家的转型较为成功,有些国家的转型较为曲折,但无论其民族国家的构建是否理想,相对于东方国家,他们在创建民族国家的这一历史阶段上,依然走在了前面。这就给他们在全球的扩张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优势,并利用这种优势建立起了以欧洲国家为中心的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在这样的世界经济秩序中,东西方的位置显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东西方在18世纪以后为何会产生如此之大的变化,也是中国学者一直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上面谈到的为什么中国不能及时地构建现代民族国家,从而导致中国自1840年以后屡次挨打有直接的关联。中国学者近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探索,也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有学者在分析清代中国的特点时,指出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发展可以起到三种作用:第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合拍,国家权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二,国家权力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对立,逆历史潮流而动,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则是国家权力试图改变既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要么使其更加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要么使其逆历史潮流。清王朝在建立初期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政治安定和经济繁荣的结果,迎来了康乾盛世。 然而,在清王朝中后期,原有的进取精神逐步丧失,各种社会矛盾加速了政治的腐败。当面临1840年以后西方的冲击时,这样的王朝国家权力已经无力应对这种新的挑战。尽管清王朝也被迫进行了洋务运动和清末的新政,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能转型为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那样的新型国家政权。结果它既无力解决民族独立和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也无法延续原来的体制,甚至连自身的生存也成为问题,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推动经济向现代经济过渡了。在国家权力不能完成其基本任务的前提下,《大分流》中列举的具体的经济数据并不能真正说明问题。换言之,这些经济数据表明了一个巨大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份额,但并不表明它能够有效地运用这些资源来为自己的现代化事业服务。相反,由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现代民族国家,这样丰厚的经济资源极有可能成为别人掠夺的目标。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国家权力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个姓氏、一个家族统治国家的局面被打破了,人民主权的观念开始出现,但民国政府权威不够,未能及时发挥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由于军阀割据,国共内战和日本入侵等事件,民国政府只能说在勉强维持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虽然也在尽力发展经济,但由于种种阻力和二战的灾难,依然未能使中国摆脱积弱的农业国状态。事实上,如何在混乱的局面中保持一个巨大国家的基本政治稳定,一直是中国的一个难题。换言之,用什么力量来维护国家统一并发展经济,在民国时期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这就使中国的学界在考虑经济发展的思路时,与西方有了较大的差异。民国时期的中国知识分子,对于西方完全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经济机制,并不赞同。民国著名学者马寅初的《中国经济改造》在1935出版,书中的主题思想,就是全体主义,即认为在个人之间,有一种智力或精神的结合,是独立存在于社会的实体,超越个人之上。个人不过为其附属,不能离社会而独存。无社会,即无自由,无人权。因此只能从全体主义的观点,研究人类精神上的关系,才能真正了解个人的意义。 换言之,社会或国家优先于个人的观念,在中国具有广泛的基础。这与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潮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
于是,在近代中国的政坛上逐步出现了形式上与西方国家相似的政治体制。这种形式上的现代体制由于军阀混战而无法发挥现代国家应有的功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才出现了一个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的现代政权。并使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从国家建设的层面上讲,1949年以后,中国出现了亨廷顿意义上的“强大政府”,开始具有了左右本国经济发展的力量。其经济建设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与政府的政策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从最近30年的时段看问题,或许能让我们对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体会: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各种经济条件和自然地理环境等,都是给定的,并无什么导致必然要发生深刻变化的因素。然而,就是因为政治的风向变化,执政党开始采取了不同的经济政策,中国就在一夜之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中国近30年发展的历程中,几乎每一次中央政策的变化,都会导致产生巨大的、直接的经济后果。这样大家熟悉的事实,已经充分体现了政治对经济发展的无可替代的影响。
因此,我的结论是,大分流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其原因主要是东西方政治与社会结构的差异造成的。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未能及时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主权国家,当然也就无法制定一个在现代世界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大的战略,这才是导致中欧分流的根本性原因。中国要重新在世界获得其应有的位置,建设和维护一个健全的民族国家,是一个最根本的前提。没有这样一个前提,其他的一切都是空谈。在这一点上,以亨廷顿为首的强大政府学派的种种主张,对中国依然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