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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规制的认知基础:复杂与不确定性

环境法作为高度科技关联之法部门的定位,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但时至今日,论者多泛泛而言环境法应体现生态规律,将生态理性与法律理性进行实质关联者极为鲜见,换言之,将“科学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的连接点仍未明晰。科学对环境法的型塑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当其冲的则是科学世界图景对环境法认知基础的影响。目前,环境法所属的现代法律体系仍建立于经典科学的世界图景之上,以机械论、还原论和决定论为核心认知,但这种认知能否应对具有整体性、复杂性、交互性的环境问题,颇值疑问。一定程度上讲,环境规制体系和制度上存在的割裂和碎片化困境,正是上述认识论指导下的产物。为此,环境规制再造,首先需要从认识论上进行革新。作为对经典科学认识论的反思,晚近兴起的复杂性科学则为这种革新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认知工具。 GuT4hKGZGEUOtkCbL42eb8vHh7esuvLxgYiczBSYiOj/LzfppZmSygmM2pLzw8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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