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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规制法理学:垒土九层台之始
(代序)

张宝博士论文答辩后的第五年,我拿到了他的论文修改稿,也就是摆在你们面前的这本书。仔细读过后,发现两个稿子有了质的变化。如果说博士论文还是在尝试对环境法新领域的研究,那么,这本著作则已触及环境法研究新方法的突破。这让我对变化为什么发生以及变化的结果多了一点思考。

回想起来,变化起因于博士论文选题的多重考虑。2006—2010年,我作为首席专家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张宝从硕士研究生到博士研究生,深度参与了这个项目的申报、研究和成果出版的全过程。项目研究过程中,他承担了实地调研、子课题报告等任务;到结项时,我更是将30个省份调研报告的汇总归纳、基础理论的整理注疏、研究成果简本的撰写均交给了他。这些研究任务,使他对环境侵权的理论与实践既有了深入的了解,也有了深刻的感悟,他本人也十分愿意在这个领域中继续探索。2011年5月,我们讨论博士论文选题时,他表达了希望在环境侵权方向选题的意愿。但是,考虑到他对环境侵权的一些理论思考在课题成果中得到体现并且已经出版,而且环境侵权还有我指导的其他博士生早于他选题,从学位论文选题角度并不是最优;二是他做环境民法多年,对环境公法涉足较少,从环境法知识体系方面看,不无偏颇之忧。因此,我建议他最好能够跳出环境民法,另行选题。因缘际会总有时,这一年,我开始主持国家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课题——“环境铅、镉污染人群健康危害的法律监管研究”,他作为课题组的核心成员加入。环境与健康监管是国内环境法学界尚未关注的新领域,其中有许多未知。于是,我建议他以此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既探讨环境法学新领域,也补强环境公法知识。他遵循了我的建议,最终以《环境监管的法理审视——由重金属污染人群健康危害切入》完成了博士论文。

变化发生在博士论文写作和完善的过程中。2011年,博士论文选题确定后,张宝到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学,临行前我们讨论了论文写作的一些问题。我希望他能充分利用到美国的机会,多收集环境公法资料、多了解美国环境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现状,能够面对环境与健康危害法律监管这样一个实践性极强,但还处于理论研究空白的议题,不走对策性研究“捷径”、不陷入“立法万能”窠臼,力争在基础理论上有创新、监管制度构建上有突破,探索环境公法研究的新方法。论文写作过程中,张宝在这方面做了有益探索,通过从中国环境与健康现实问题中提炼学术命题、运用法学理论对环境监管进行检视,积极探寻环境监管的法理基础和理想类型,并以此为标准对我国环境监管实践进行评价和指引。博士论文答辩时,老师们对他的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有评委指出他在写作时已经有了“方法论的自觉”;当然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问题。我相信,不仅问题激发了他的思考,而且评委们的鼓励也给了他信心,使他能够更加以“自觉”的态度对博士论文进行修改完善。两年后,成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环境规制的法律构造》这本专著,就是他五年来不断思考的产物。

变化呈现出构建环境规制法理学的宏大目标。相比于博士论文,我看到的主要不是体量的增加,而是研究主题和框架上的大变化。从博士论文中的“监管”到专著中的“规制”,不是用词的简单选择,而是他试图勾勒环境规制的“共通法理”,并将之与环境监管的“地方性知识”相结合,从而构建系统的“中国环境规制法理学”的雄心。我不能说这本书已经完成了他自己预定的目标,但这种探索的意义不容置疑。在世界范围内,环境规制自20世纪70年代已经成为各国应对环境问题的主流,几乎把除民刑法应对之外的手段都归于环境规制范畴。在美国,环境规制是环境法的代名词;在欧陆,环境法被作为部门行政法或行政法各论的重要分支,其核心均在于将“规制”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并以此构建环境法的理论体系,可见环境规制理论对于环境法学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环境法学者不仅较少使用“环境规制”这一术语,而且习惯采用“环境监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等概念,更重要的是缺乏从“环境监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这样一些环境法律现象中抽象学术命题,对运用行政法律手段保护环境这样一个“事理”从“法理”上予以论证的“方法论自觉”。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很多人都指出“行政机制主导”“行政手段全覆盖”是环境立法的重要特点,也进行了一些有关环境监管制度的研究,但大多是沿着“问题—对策”的路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开出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药方,难以为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正在进行的生态文明体制重大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提供有解释力的应对方案。在进行比较研究时,对于西方环境规制的经验要么不问就里、依葫芦画瓢,要么来者不拒、不加甄别,缺乏对各国环境规制形成与演变的原因与背景的探究,导致制度移植的“水土不服”,甚至“南辕北辙”。根本在于,当前环境法教学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改变环境法知识生产方式的重要性,没有把形成环境法研究范式、提升环境法研习者的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目标,满足于创造“就事论事”的理论、提出“自得其乐”的方案。在这个意义上,张宝构建“环境规制法理学”的雄心壮志,既难能可贵,更值得鼓励和支持。

面对这些变化,我也需要自省导师的学术建议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影响。我自从带博士以来,对学生的论文选题,提出改变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法的并不多。在对学生各方面条件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给几名学生布置了“命题作文”,希望培养一些有勇气跨越、有能力创新的人才,也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共同进步。在自己熟悉的层面从事研究,虽然容易出成果,但也可能导致研究视野和格局的固化与僵化。尤其是对于环境法学这样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实践都异常丰富的学科,固化与僵化意味着学术生命的终结,所以我们会经常见到一些“年轻的老学者”。与此同时,也考虑到任何思维都有局限性,导师的知识背景与结构也一定存在缺陷,在指导学生进行新的探索时,也迫使自己涉足新领域、接受新思维,变成“老年的新学者”。我在张宝开题时就说过,转型注定艰难,只有坚持不懈,才能“化蛹成蝶”。我知道他这几年研究过程中所经历的挫折,也曾有过摇摆。我看到他毕业后发表的论文,基本上是环境侵权方面的,反映出他对环境侵权研究的“情有独钟”。但在他2015年出版的第一本个人专著——《环境侵权解释论》中,已经有了明显的跨学科思维痕迹:在遵循法教义学方法对环境侵权进行解释的同时,还从类型化和公私法融合的视角提出了自己关于环境侵权解释和适用的新观点和新见解。这表明他没有放弃已有的研究基础,但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已经开始融入其中,这使得他理解了“创新就在转弯处”的真谛,具备了“俯瞰”环境法的能力。

客观地看,这本书也存在明显的不足。比如,本书提出的研究目标在于通过探究冠以“环境法”之名、实则是以传统法手段应对环境问题的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症结,从而发现“重塑环境规制(法)”的法理支撑,但观点的提出与逻辑自洽的证成之间尚有距离。再如,论证过程中重法理探寻、轻制度探究,重共通法理、轻本土建构,“顶天”较多、“立地”不够。还有,按照本书的框架,几乎每个议题都可以成为一篇博士论文,目前的体量还不足以对问题展开深入论证。对于一个年轻有志于基础理论研究的青年学者,需要在质疑与争论中获得成长的动力;需要在坚守与慎思中孕育成熟的理论。对此,我更看重的是因幼稚而蕴含的无限成长可能,因转变而创造的宽阔生长空间。在这个意义上,研究才刚刚起步,这本书也仅仅是“假定”。

合抱之木,始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环境法学发展需要辛勤耕耘者、默默奉献者,希望张宝能够不忘初心,也希望有“多宝”的加入,以积土成山的精神,一步一个脚印,垒成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九层之台。

吕忠梅
2018年元旦于星火西路8号院 Dh/bweyU/TmwghBan6nfc7eSdad+hIgl933kvYOD5O45kQYLuMp8KdRpB4ynfx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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