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联网上搜索“派出所的工作”这一关键信息可以发现,派出所除了要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强化人口管理、建立互联网信息外,无一例外都要开展矛盾纠纷解决工作。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调解,使人民调解和治安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更加规范有效。“110接警台”民警先期对报警纠纷进行初审,对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的,经当事人申请,分流到人民调解室,由调解室进行立案审查和调解;调解室依法受邀参与治安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
根据不同纠纷的类型,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调解:一是独立调解,对于民间纠纷,由调解员独立主持调解;二是参与调解,对于矛盾比较尖锐,有可能升级的民间纠纷由调解员邀请民警参与,共同调解;三是合作调解,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由民警主持,调解员参与,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哪些案件呢?对此,可以依据2011年驻景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民间纠纷统计表 [1] (表2-3)进行了解。
表2-3 2011年度驻景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受理的民间纠纷(件)月度分布表
上述统计表明,驻景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2011年全年(统计数据没有包括12月的资料)共受理调解案件450件;其中,人身损害案件,也即通常的打架、斗殴案件有283件,占案件总数的62.8%。在这些案件中,有些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可以拘留或者可以罚款的案件,有些属于轻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有些则既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不构成治安案件。除此之外,也有大量的财产损坏赔偿、劳动纠纷、租赁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熟人间的细微摩擦等十分轻微的民间纠纷等。
那么,纠纷是什么时间进入人民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室是什么时间开始调解的?案件调解要花费多少时间?案件是否都涉及财产?协议达成后是否都能够得到履行?在走访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同时,主要依据归档的档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
2011年11月底,本书获取了福田区驻景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2011年办结的所有归档档案。档案显示的案件调处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28日,归档的档案共435份。其中,随机选取了驻景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100件人民调解案件作为考察对象,这100件案件的编号分别为1—15、101—115、201—220、301—325、401—425。经过梳理,纠纷简况如表2-4所示。
表2-4 驻景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2011年纠纷简况表
对上述100个案件的统计显示,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的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
其中男性之间发生的纠纷75起,女性之间发生纠纷9起,异性之间发生纠纷16起。同性者间发生的纠纷数占比为84%。就女性涉案(女性之间、异性之间的案件)来讲,纠纷数仅占25%。
就年龄分布而言,18岁以下的1人,18—25岁的29人,26—35岁77人,36—45岁59人,46—55岁31人,55岁以上5人。由此可见,26—45岁之间的当事人达136人,占总人数67.3%,而55岁以上的人很少涉案,仅占2.4%左右。
打架纠纷 总数为66件,债务纠纷10件,财产损坏10件,交通事故2件,性骚扰2件,争吵4件,其他案件6件。其中,打架、斗殴一类的案件数量占据了2/3左右。
熟人(含相识的人)之间发生的案件数量为30件,而陌生人之间发生的案件数量为70件。
共计69份调解协议得到即时履行,还有30件纠纷不涉及赔偿问题,另有3件纠纷义务人无须当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需要陪同对方去医院检查,属于权利义务不完全确定的案件。
对上述案件进行统计分析还可以发现,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案件花费的时间分布特点如下:
这100个案件共计花去调解时间15248分钟,平均每件案件花费的调解时间152.48分钟,即约为2.54小时。
这100个案件中调解时间最长的为1170分钟的经济纠纷案件(调解最终以20000元结案),最短的为30分钟,是家庭纠纷和感情纠纷。
单个案件调解花费的时间基本为1—2小时。(具体情况见表2-5)
表2-5 人民调解室抽样案例显示的调解纠纷花费时间表
从表2-5可以看出,47%的纠纷在90分钟以内调解完毕,75%的纠纷,在180分钟以内调解完毕,但仍然有25件纠纷的调解时间超过了180分钟。很显然,通常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去调解的纠纷,调解难度也比较大。调解员除了要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及苦口婆心地劝说,有时候也需要将事情“冷处理”,促使当事人自身反思。“时间可以淡化一切”的人生经验,在人民调解室里依然可以派上用场,依然可以成为有效的调解技巧。
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一般在第一时间寻求解决。尽管开始调解纠纷的时间与纠纷的发生时间有一定的差距,但是,通过开始调解的时间来观察和分析这类纠纷发生的时间特点,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表2-6 人民调解室抽样案例显示的调解纠纷起始时间表
从表2-6可以发现,调解纠纷的起始时间具有以下特点:
在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的工作时间,人们去调解室申请调解的纠纷数量仅占34%。换句话说,66%的纠纷是在一般人的非工作时间开始调解的。
在通常的工作时间内(8时至18时之间),开始调解的纠纷数量也仅占46%,而54%的纠纷是在下班之后的非工作时间开始调解的。
凌晨以后,大多数人通常已经入睡,但依然有16%的案件进入了人民调解室。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们开始了挑灯夜战的调解工作。
调解时间跨越0时的纠纷数量为12件,这意味着部分案件的调解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调解员要有一副好身板,才能完成调解任务。
案件无规律地进入调解室,很多案件花费的时间较长,深夜需要挑灯夜战以及案件有时会跨越凌晨等情形表明,只有年轻、身体素质好的调解员,才能胜任这项繁重的工作。
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的案件主要来源于派出所的分流,案件分流到人民调解室以后,按照以下程序调处:
选择人民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之一。人民调解室除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之外,为了保证调解协议的履行,同时要求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参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有义务即时履行。
调解员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表》并进行编号、登记,载明受理时间、双方当事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纠纷类别、接办调解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调解笔录主要载明时间、地点(驻何派出所调解室)、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陈述的事情经过和诉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
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简况、经调解后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般为当场履行),并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注明时间。
受理调解表主要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简况、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协议履行情况(一般是当场履行)以及登记人姓名(调解员)和时间。
根据调解协议,一方接受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钱款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收据,由调解室予以存档保留。
结案报告主要载明案件编号、调解室名称、纠纷类型、受理方式(一般为派出所移交)、双方当事人姓名、受理日期和结案日期、调解结果、履行情况、回访情况、归档日期、承办人、卷内页数等内容。
与调解相关的材料归档时,需要制作卷宗,在卷宗封面载明案件编号、当事人的简要信息、调解员姓名、受理方式(一般为派出所移交)、是否调解成功、是否当场履行等基本内容。
调解结案的比例,是衡量人民调解成效的重要指标。虽然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时应当注重对当事人的引导和教育,即引导当事人寻求恰当、正确的渠道解决纠纷,但不能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衡量人民调解成效的唯一指标。不过,从表2-7可以发现,充分关注调解结案的比例,仍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表2-7 驻景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2011年调解结案比例表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涉及金钱给付的,一般当场履行后才算结案。但是,也有个别情形是当事人现场给付了部分钱款,约定某一时间范围内另行给付其余钱款,这一般也属于调解结案。还有部分案件不涉及金钱给付,但只要调解和好,过错方能够赔礼道歉,防止了纠纷的扩大,获得当事人的谅解,也属于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