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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维希·梅耶尔 [1]

致敬爱的读者

凡是想在学识方面超群绝伦的人都一致认为:在研究和传授学问时,数学方法,即从 界说、公设和公理 推出 结论 的方法,乃是发现和传授真理最好的和最可靠的方法。这是千真万确的。既然对未知对象的一切可靠的和坚实的知识只有从已经确实认识到的东西中取得和推出来,这些确实认识到的东西必然就应该是这样一种基础,使得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类知识大厦不会自身倾倒,也不会由于最轻微的撞击而遭到破坏。数学家通常用界说、公设和公理等名称所表示的那些基本概念就具有这种性质:无论谁,即使匆匆浏览一下数学这门高贵的科学,也丝毫不会怀疑它们的。因为界说只是对于表示相应对象的记号和名称的一种尽可能明确的说明,而 公设 公理 或心灵的普遍概念,则是这样一种清楚而且明晰的表述,凡是真正懂得词句意义的人都不能拒绝予以承认。

但是尽管如此,除数学外任何一门别的科学都不用这种方法来叙述;这里使用的是和数学方法有天渊之别的另一种方法,数学方法的特点是运用彼此有固定联系、间或杂以习题和说明的界说和分类。因为以往几乎所有的人(就是现在还有许多试图建立和叙述科学的人)都持这样的见解:认为这种方法是数学这门科学所特有,而不适用于其他科学,并且是其他科学所排斥的。于是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这类作者并没有用任何坚实的理由证明自己的论断,而只是力图拿或然的和似是而非的道理反复断定它们。就这样,他们出版了许多厚本书籍,其中找不到任何论证确凿、真实可信的东西,反而充斥着各种争论和分歧。用一种非常脆弱的论据所论证的见解,随后很快就受到另一种非常脆弱的论据的反驳,并被同一种武器所破坏和抛弃。因此,心灵本来是在热切地追求着不可移易的真理,企图在那里找到自己盼望的隐蔽所,并且安全地和幸运地驶向和达到所追求的知识的港口,现在却看到自己处在议论纷纭莫衷一是的激烈争辩的汪洋之中,左摇右摆,毫无定见,而且任何时候都绝无摆脱这种处境的希望。

自然,持另一种见解的也有人在。他们由于同情 哲学 的不幸的命运,放弃了叙述科学的这种通常的、大家习用的方法,踏上了新的然而困难重重的道路,期望运用数学那样的可靠性来论证 哲学的其他部门 ,使这些部门同数学一样的繁荣昌盛。他们中间有人按照这种方式叙述了已被公认并在学校讲授的哲学,有人则按照这种方式叙述了新的、独立发现的 哲学 ,并向学术界介绍了这种哲学。长时期来,许多人都对这件工作做过徒劳的尝试,而最后终于出现了本世纪最光辉的明星 勒奈 · 笛卡尔 。他依据这个方法首先在数学中把古人无法接近而今人又仅能期冀的真理从黑暗引入光明,然后给哲学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并且示范地指明了绝大部分真理都可以用数学的程序和确实性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在所有认真研读过他那些绝对找不到充分赞词的著作的人看来,这个道理就像正午的太阳一样明显。

虽然这位高贵的和无与伦比的人物的哲学著作遵循着数学中采纳的证明方式和程序,但是它们不是用欧几里得和其他几何学家在《几何原理》中所采纳的方法来处理的。在《几何原理》中,首先是讲界说、公设和公理,紧跟着就是命题及其证明。笛卡尔的方法跟欧几里得的方法却大不相同。笛卡尔把自己的方法称为 分析的方法, 并且认为这是真正的和最好的教授方式。因为笛卡尔在其《对第二类反驳的答复》 [2] 末尾区分了两种确然的证明(apodictice demonstrandi):一种证明叫 分析的 (analysin),它“指示一条真正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对象可以顺序地(methodice)和仿佛先天地(a priori)被认识”。另一种证明是 综合的 (synthesin),“它利用一连串的界说、公设、公理、命题和提问,因此,如果要否认结论中的某些东西,它立即会表明,这些要否认的东西已包含在前提之中了。它就用这种方法征服了读者的反对和固执,强迫他同意”,等等。

虽然这两种论证方法都是可信的、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们并非对任何人都同样有益、同样适用。多数人没有学过数学这门科学,因此他们既不懂得处理数学时所使用的综合方法,也不懂得发现这门科学时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他们对于这些书籍中所讲的和确凿地证明的原理,自己既无法理解,也不能将它们传授给旁人。于是乎就有许多激于盲目热情或崇拜他人权威的人标榜笛卡尔的大名,背诵他的意见和学说,而一旦要有所论述,则流于徒然的空谈,不能证明任何原理。这同古今“逍遥学派” [3] 的人士的作法毫无轩轾。为了帮助这些人,我早就希望有精通分析方法和综合方法,熟悉笛卡尔的著作,并且掌握他的哲学的人来担当这项任务,把笛卡尔用分析的形式所叙述的原理用综合的形式表述出来,并且用普通的几何方法加以论证。鄙人虽然意识到自己学养不足,难以承担这项重大的任务,倒有心去做这件工作,甚至开始做了。但是由于别的事情的缠绕,使我无法继续做下去。

所以,当我听说我们的作者为了向自己的一个学生讲解 笛卡尔哲学 ,用几何学的证明形式对他讲述了 笛卡尔《哲学原理》整个第二章和第三章的一些原理 ,以及笛卡尔还没有解决的 某些最重要最困难的形而上学问题 ,并且在朋友们坚决请求下同意把讲述的东西亲自修订增补,拿去付印的时候,我是非常高兴的。因此我便同他合作,只要是出版这本书所必需的,我都乐于给以帮助。我又请作者用同样的方式叙述笛卡尔《哲学原理》的第一章,俾使用这种方式表述出来的全部完整的学说,一开始便能得到更好的理解和更多的赞同。作者知道这一切理由都是有根据的,不愿意拒绝朋友的请求和读者的期待,并委托我照管印刷出版事宜,因为他住在乡下,远离城市,所以不能督视此次出版。

敬爱的读者,本书向你叙述的内容,即是 笛卡尔《哲学原理》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的一部分, 我又将 作者的《形而上学思想》作为附录 缀于书末。但是,当我们说(如封面标题所示)这里是笛卡尔《哲学原理》第一章时,那并不是说,笛卡尔在该章中所叙述的全部内容都在这里按 几何学证明方式 呈现出来了。其实这一章的内容只包括一些最重要的 形而上学 问题以及笛卡尔在其《 形而上学沉思 》中所考察的一些问题,有关逻辑或者只从历史见地来说明和提及的一切其他问题这里都略去了。为了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作者逐字借用了笛卡尔本人在其《对第二类反驳的答复》末尾用几何学形式叙述的几乎全部文字。因此,他首先把笛卡尔的全部 界说 陈述出来,然后在笛卡尔的许多命题中插入作者自己的一些 命题 。唯有 公理 则非始终都紧跟在 界说 之后,而只是放在命题四之后。同时为了便于论证,改变了公理的顺序,并且删除了所有多余的公理。虽然我们的作者深知这些公理(正如笛卡尔本人在他的第七条公设中所做的那样)能够像定理一样加以证明,也可以算作命题。我甚至曾请他这样做,但是因为他忙于更重要的著作,只能腾出两周时间用在这一章上(本来他应该在这期间完成这本著作的),因此他无法满足自己的愿望和我的愿望,仅仅加上一些简略的说明来代替证明,而留待将来再去进一步作全面完整的论述。如果这一版售完之后需要再版,我将尽力使作者继此未竟之业,写完阐述 可见世界的第三篇全文 。(我在这里只是刊载了这一篇的部分文字,因为作者必须在这里中止自己的讲授,但是我不能因为这一部分很短就不让它同读者见面。)为了妥善地完成这个工作,应该在第二篇中补充关于 液体的本性和特点 的某些原理,这件事,我也要尽力设法让作者今后去完成它。

不仅在安排和说明公理方面,并且在证明命题和其他结论方面,我们的作者常常离开笛卡尔,而使用了跟笛卡尔的方式大不相同的证明方式。人们不应当将这种情况看成好像是他想要纠正这位名家;这种做法的目的其实只在便于维持现在所采用的程序,不使公理的数目增加过多。因此,他本来还应该把笛卡尔未作任何证明就提出来的许多命题再加以证明,并且补充笛卡尔完全忽略的某些原理。

但是,首先我想请读者注意,在下面所有的叙述中,即在 《哲学原理》第一篇、第二篇和第三篇的残文 中,同样也在其 《形而上学思想》 中,作者所讲述的乃是笛卡尔本人的观点,这些观点的论证就像在笛卡尔著作中所叙述的那样,换言之,这些观点是从笛卡尔所奠定的基本原则中必然得出来的。既然他答应对自己的学生讲授 笛卡尔哲学 ,那么一步也不离开笛卡尔的观点,不讲述同笛卡尔的学说不相符甚至相反的见解,对他来说乃是一个良心问题。因此不要认为他这里所讲的就是他本人的观点,或者只是笛卡尔学说中他所赞同的那些观点。虽然他承认笛卡尔这些观点中有些是真的,有些则如他公开宣布的,是和他正相反对的。这里有许多原理被作者当做错误的思想予以否定,他对这些原理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例子很多,比方其中一个就是《哲学原理》第一篇命题十五的附释和《附录》第二篇第十二章中关于 意志 所说的话(虽然在这里证明写得非常精确和详尽)。因为据他本人看来,意志并不是和 理智 不同的,它远没有笛卡尔赋予它的那种自由。正是在这个地方, 笛卡尔 (这从他的《方法谈》第四篇和《形而上学沉思》第二篇以及其他地方也可以明白看出来)不加证明就武断地认为人的心灵是绝对能思想的实体。虽然 我们的作者 也承认世界上存在着能思想的实体,但是他否认这个能思想的实体就构成人的心灵的本质。他倒是坚持这样的观点:正如 广延 不为任何界限所限制一样, 思想 也不为任何界限所限制。因此,正如 人的身体 不是绝对的,而是以确定的方式按照广延的自然规律为运动和静止所限制一样, 人的心灵 灵魂 也不是绝对的,而是以确定的方式按照思想的自然规律为观念所限制。他得出结论说,思想的存在只有在人的身体开始存在的时候才是必然的。根据这个界说,我们很容易看出 意志 并不是不同于 理智 的东西,有如笛卡尔所断言的那样,我们绝不能说意志赋有那种自由。甚至,意志作肯定和否定的能力,在他看来也只是一种虚构,因为肯定和否定并不是在观念之外的某种特别东西。至于其余的能力,像理智、欲望之类,在他看来都应当算作虚构,或者最多算作我们用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如人类的概念、多石性的概念,以及这一类的其他概念。 [4]

我还必须指出:在某些地方所使用的“这一点或那一点超出了人的认识范围”一语,也应当这样看待,即是说它只是按照笛卡尔的意义使用的,不应当认为,仿佛作者这样说就是他本人的意见。在作者看来,只要我们的理智沿着笛卡尔所发现和经历的道路去研究真理和认识事物,所有这些东西,以及更高超更精致的东西,不仅都能清楚明白地为我们所理解,而且甚至能够毫不费力地加以说明。因此,他认为笛卡尔所奠定的科学基础和他在这些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哲学并不足以弄清和解决形而上学中出现的所有困难问题。为了把我们的理性提高到认识的顶峰还必须有其他的基础。

最后(为了结束这篇序),我们想提醒读者注意,我们不应当忽略,把这一切研究心得发表出来只是为了发现和传播真理,以及鼓励人们去研究 真正的和笃实的哲学。 因此我请求诸位,在准备阅读本书之前,为了从书中吸收一切丰富的养料(这是我对诸位衷心的希望),请补上某些脱漏,细心改正若干阑入的错字,因为它们有时会妨碍我们去理解作者的论证和真正的见解,这是只要看一看勘误表就容易相信的。


[1] 路德维希·梅耶尔(Ludwig Meyer 1630—1681),医生,斯宾诺莎的密友,阿姆斯特丹斯宾诺莎小组成员,路德教徒,接近新教中最激进的教派——再洗礼派。一六六六年匿名发表了《哲学是圣经的解释者》。这本书同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一起在一六七四年为荷兰政府查禁。斯宾诺莎死后,梅耶尔参加了出版斯宾诺莎《遗著》的工作。——译者注

[2] 一六四一年笛卡尔写完《形而上学沉思》以后受到阿尔诺(Arnauld)、伽桑狄(Gassendi)、霍布士等人的反驳。《对第二类反驳的答复》是对阿尔诺等的反驳的答复。——译者注

[3] “逍遥学派”(Peripatetic)指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哲学家。在中世纪后,“逍遥学派”常指经院哲学家。梅耶尔在这里着重指出了斯宾诺莎所运用的数学方法的意义,指出了它和僵死的经院哲学方法的区别。——译者注

[4] 为了使读者更清楚地认识梅耶尔在序里一再强调的斯宾诺莎和笛卡尔在意志自由问题上的对立,下面我们从他们两人的主要著作里摘录一些有关意志自由问题的言论,供读者研究参考。

笛卡尔:

“虽然上帝不是骗子,我们却往往陷于错误,因此,我们如果想探究错误的起源和原因,以便防止它们,那我们就必须说,它们依靠我们的意志,而不是依靠我们的理解……

“我们只有两种思想方式,一为理解的知觉作用,一为意志的动作。

“在判断时,意志和理解都是必需的。我承认,在判断时理解是必需的,因为我们万不能假设,我们能够判断我们所不了解的东西。不过要想同意我们在任何程度下所知觉到的事物,意志也是在所必需的。不过在构成一个判断时,我们并不一定要完全了解一种事物,因为有许多事物,我们纵然对它们只有很模糊、很纷乱的知识,我们也可以同意。

“意志较理解的范围为大,这就是我们错误的来源。其次,智力的认识,只扩及于呈现于它面前的不多几件事物,永远是有限制的。而在另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下,意志可以说是无限的,因为我们看到,任何人的意志的对象,甚至是上帝的无限意志的对象,都可以成为我们意志的对象。因此,我们往往易于使意志超出我们所能明白了解的那些对象以外。既然如此,则我们之偶尔错误,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意志的自由是自明的。最后,我们还分明具有一个自由的意志,可以任意来同意或不同意。”(《哲学原理》,1960年商务印书馆版,第12—15页)。

斯宾诺莎:

“心灵是思想的某种一定的样式,所以心灵不能是自己的行为的自由因,换言之,心灵没有绝对能力以志愿这样或志愿那样,……用同样的方式可以证明心灵中没有认识、欲求、爱好等等的绝对能力。因此这些能力和类似这些的能力,如其不是纯粹虚构的东西,便是我们所习惯于从个别事物所形成的一些玄学的或一般的东西。因此理智和意志与这个观念和那个观念或这个意愿和那个意愿的关系,就好像石的性质与这块石头或那块石头,又好像人与彼得和保罗的关系一样。……我认为意志是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能力,而不是欲望;我说,意志,是一种能力,一种心灵借以肯定否定什么是真、什么是错误的能力,而不是心灵借以追求一物或避免一物的欲望。……

“在心灵中除了观念作为观念所包含的意愿或肯定否定以外,没有意愿或肯定与否定。证明:心灵中没有志愿这样或不志愿那样的绝对能力,只有个别的意愿,即这个肯定和那个肯定,这个否定和那个否定。让我们试设想一个个别意愿,亦即思想的一个样式,借此意愿或思想的样式,心灵肯定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则这一个肯定包含三角形的观念或概念,换言之,没有三角形的概念,则方才所肯定的便不能被设想。……再则三角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这一个肯定,即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反过来说,三角形的观念没有这一肯定也不能存在或被设想。所以这一肯定属于三角形的观念的本质,除此以外,没有别的。……除了观念以外,没有意愿。

“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证明:意志与理智不是别的,只是个别的意愿与观念本身。但个别的意愿与观念是同一的,所以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伦理学》,1959年商务印书馆版,第80—82页)

“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证明:意志,和理智一样,乃是思想的一种样式;所以每一个意愿只有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才可以存在,可以动作,而此另一个原因又复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倘使意志是无限的,则它的存在与动作也一定同样为神所决定,并非因为神是绝对无限的实体,乃是因为神具有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所以无论怎样理解意志,有限的也好,无限的也好,都有原因以决定它的存在与动作,所以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或被迫的。

“由此推知,第一: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第二:意志与理智同神的关系正如运动与静止以及所有一切自然事物同神的关系一样,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同上书,第29页)——译者注 LTDu7X5kHDOJBjUoMk9my3GEdZ977TcPdBsxklTmf8T1Wf3B2DAXoA2ZSnB83V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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