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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封
斯宾诺莎致高贵而博学的亨利·奥尔登堡阁下 [1]

(复前信)

尊贵的阁下:

正当我准备去阿姆斯特丹消磨一两个星期的时候,收到了您的极其珍贵的来信,并且拜读了您对我呈示给您的三个命题的反驳意见。由于时间匆促,我想仅对这些问题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至于其他的问题暂置不谈。

关于第一个反驳,我的回答是:当然,被界说事物的 存在 是不能从任一事物的 界说 中推出的,而只能从(像我在对三个命题所作的附释中所指出的)某种属性的界说或观念中推出,也即(像我在神的界说中所明白解释的)从某一种通过自身并且在自身内被设想的事物的界说或观念中推出的。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在提到的这个附释中,我也足够清楚地说明了这种差别的根据,特别是对于一位哲学家更应知道这一点,因为人们认为哲学家是知道虚构和清楚而明晰的观念之间所存在的差别的,并且知道下述这个公理的真理性,即每一个界说,或者说,每一个清楚而明晰的观念是真的。在作了这些说明后,我想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就不需作更多的答复了。

因此,我进而答复第二个问题。在这里,您似乎认为,如果 思想 不属于广延的本性,则广延就不能为思想所限制,您的怀疑仅仅在于例证方面。但是,请您注意:如果有人说,广延并不为广延所限制,而只为思想所限制,这岂不就等于说,广延不是绝对无限的,而只是就其为广延来说,它才是无限的?这岂不就是承认,广延仅就其为广延,即在其自类中,才是无限的吗?但是,也许您会说,思想是一种物质的活动,就算是这样(虽然我并不同意),但至少您不能否认这一点,即广延就其为广延来说,绝不是思想。而这就足够能说明了我的界说,并证明了我的第三个命题。

最后,您对我的命题的第三个反驳是, 公理 不应当作为共同概念(notiones communes [2] ),关于这点我不作争论;但是,您怀疑公理的真理性,或者宁可说,您似乎想指明,公理的反面倒更多地接近于真理。不过,请您注意一下我所提出的关于 实体 偶性 的界说,我所有的结论都是从这个界说中推出来的。我把实体理解为通过自身并在自身内被设想的东西;也就是说,它的概念并不包含其他事物的概念,而样态或偶性是指存在于其他事物中的东西,通过它所存在于其中的那个事物,它才能被设想。因此,我们可以明白推出:1)就其本性而言,实体先于它的偶性;因为偶性离开了实体,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2)除了实体和偶性外,绝无任何别的东西存在于自然中或在理智之外;因为凡存在的一切事物,或者通过其自身,或者通过其他事物被设想,它的概念或者包含了其它事物的概念,或者不包含其它事物的概念。3)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因为所谓属性我已经解释为它的概念不包含其它事物的概念。4)最后,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的事物,一物不能为另一物的原因。因为如果结果与原因毫无共同之点,那么结果中的所有东西必定是从虚无中得来。关于您说的,神在本质上同被创造事物毫无共同之点等等,在我的界说中,我正好主张相反的观点。因为我说过,神是一具有无限多属性的本质,其中每一种属性都是无限的,或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

至于您对我的第一个命题的反驳,亲爱的朋友,请记住, 不是被创造的,而只是被产生的,他们的身体在出世前就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着了。但是我完全同意人们由此推出的结论,如果物质的一部分消灭了,那么全部广延也就同时随之消灭。我的第二个命题并不主张许多神,而只承认一个唯一的神,这个神是由无限多的属性所构成,等等。

斯宾诺莎
〔1661年10月 莱茵斯堡〕


[1] 此信见《遗著》,原信是拉丁文写的,现已阙失。从第3封信和第5封信的日期来看,此信可能写于1661年10月。

[2] “共同概念”,即前信中所说的“不可证明的原理”,也就是指终极假设或公理。在欧几里得几何原本里,公理称作共同概念。斯多葛派也经常使用这一术语,表示人心中一种天赋的真观念。在17世纪,恰尔堡的赫尔伯特(Herbert of Cherburg,1585—1648)和笛卡尔继续沿用,其义等同于“公理”或“永恒真理”。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以共同概念作为理性推理的基础。 ARMBGlUt6TL3mJvNqIZaMBOd6OJpomJgpPmxhy0GG01Be3fjF4n/nSVbyfkuSY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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