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阁下:
您的友谊对于我是何等珍贵,只要克服您的谦逊,允许您去思考一下您自己富有的卓越品德,您自己是能够评判的。然而,当我想到这些品德时,我敢于冒昧地把自己称作您的朋友,这确实是我太自不量力了,特别是当我考虑到,朋友的一切,尤其是精神方面的一切,应当是共同分享的,更是如此。可是,我之所以有这种荣幸,这应当归之于您的盛情和善意,而不是由于我自己。您的极度的盛情贬低了您自己,却以慷慨的善意丰富了我,因此,我无所顾忌地领受了您毅然给我的深厚友谊。当然,您也要求我报以同样的态度,我将尽力辛勤地培育这种友谊来做到这一点。至于我的才智,如果我真有一二的话,我将极其愿意奉献它们,为您效劳,尽管我知道这样会给我带来很大的不利。但是,为了不至于使人认为我拒绝您以友谊的权利向我提出的要求,我将试图向您说明我自己对于我们所谈的问题的看法,但我不认为没有您的盛情,这会是个使您和我联系得更密切的办法。
现在,我开始简略地谈一下神。神,我界说为由无限多的属性所构成的本质,其中每一种属性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这里应当注意,我把 属性 理解为凡是通过自身被设想并存在于自身内的一切东西,所以,它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 [2] 。譬如,广延就是通过自身被设想并存在于自身内的;反之,运动就不是这样,因为运动是要在其他事物内被设想的,它的概念包含了广延。上述神的界说的真实性可以从这里看出:我们把神理解为天上圆满的和绝对无限的本质。这样一种本质的存在是很容易从这个界说得以证明的;但因为这里不是说明它的地方,我暂且搁下。
但是,尊敬的阁下,为了答复您的第一个问题,这里我应当证明下列数点:首先,在自然中不能存在着两个 实体 ,除非它们的整个本质是有区别的;其次,实体是不能被产生的,而应当说,存在属于它的本质;第三,每个实体一定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 [3] 。尊贵的阁下,如果我证明了这些论点,那么只要您考虑一下我关于神的界说,您就会很容易地理解了我的意图,因此我就无须对此再作更详尽的说明了。为了清楚而简洁地证明上述论点,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把它们用几何学证明的方式呈现出来,谨呈您加以考察。所以我把它附在这里,期待您的评判 [4] 。 编者注 [5]
其次,您问我,在笛卡尔和培根的哲学里,我发现了哪些错误。虽然我是不习惯于揭露别人的短处,然而我仍愿满足您的要求。第一个和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他们两人对于一切事物的 第一原因 和根源的认识迷途太远了;其次,他们没有认识到 人的心灵 的真正本性;第三,他们从未找到 错误 的真正原因。但是正确认识这三个问题是何等必要,只有那些完全缺乏学识和教育的人才看不到。他们两人对于第一原因和人的心灵的认识错误很容易从上述三个命题的真理性看出,所以我只想说明他们关于第三个问题的错误。关于培根,我不想多说什么。因为他关于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混乱,并且几乎不加任何证明,而一味地下断语。首先他假定,除感官的欺骗外,人的理智按其固有的本性也是易于受骗的。因为人的理智都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尺度,而不是按照宇宙的尺度来认识一切事物的,所以,它好像一面凹凸不平的镜子,在反射事物的光线时,把它自己的本性和事物的本性混杂在一起了,等等。其次,他又假定,人的理智按其本性是天生倾向于抽象思考,并把变易无常的事物看成固定不变的,等等。第三,他假定人的理智是不安定的,它不能够停止或休息。至于他所假定的其它原因,完全可以容易地归结到笛卡尔的那个原因上去,也就是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比起理智更广阔,或者用费罗拉姆先生 [6] 自己更为混乱的话来说 〔“箴言”49(英译注)〕 [7] ,就是理智并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灌输在里面。(这里应当指出:和笛卡尔不同,费罗拉姆常常把理智用来指心灵。) [8] 在这里我不谈其他的错误原因,因为它们是毫无意义的,我只说明这最后的一个原因是错误的。只要他们注意一下:意志同这个或那个个别意愿的区别,就如同白色同这个或那个白的事物、人性同这个或那个人的区别一样,他们自己就会很容易明白这一点的。因此设想意志为这个或那个个别意愿的原因就正如设想人性为彼得或保罗的原因一样是不可能的。意志只是一种思想存在物(ens rationis [9] ),它不能被认为是这个或那个意愿的原因。个别的意愿为了自己的存在既然需要一个原因,因而就不能说它们是自由的,而必须是像它们为它们的原因所决定的那样,是必然的。按照笛卡尔,错误无非是个别的意愿,那么必然推知,错误,即个别的意愿不是自由的,而是为外在的原因所决定,但绝不为意志所决定 [10] 。这就是我所允诺要证明的;等等。
斯宾诺莎
〔1661年9月 莱茵斯堡〕
[1] 此信见《遗著》,原信是拉丁文写的。现已阙失。
[2] 斯宾诺莎这里给出的属性定义,显然与《伦理学》里的属性定义不同,实际上这一定义是《伦理学》里的实体定义,这表明斯宾诺莎在这一时期对实体和属性的概念尚未明确区分。
[3] 同样,这里所说的实体,在《伦理学》里是指属性,因为属性是在其自类中无上圆满的,而实体是绝对无限和绝对圆满的。
[4]
此附页已阙失,现根据《斯宾诺莎全集》德文译者格布哈特(C.Gebhardt)的考证(主要根据第2、3、4等封信、《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附录一,以及《伦理学》),将其译出,以资参考。
界说一 神是一个由无限多属性构成的本质,其中每一属性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
(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中的命题四释理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六)
界说二 所谓属性(或实体),我理解为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被设想的东西,所以它的概念不包含任何其他事物的概念。譬如,广延就是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被设想的,反之,运动就不是这样,因为运动是要在其他事物中被设想,它的概念包含有广延。既然思想不属于广延的本性,所以,设想广延也就无须通过思想。(参见《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三)
界说三 所谓样态或偶性,我理解为在他物内的东西,并通过它所存在于其中的那个他物而被设想。
(参见《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五)
公理一 实体按其本性先于它的偶性。
(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公理一,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一)
公理二 除实体和偶性外,不再有任何其他东西存在于自然中或理智之外。
(参见《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四证明)
公理三 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
(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公理四,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二)
公理四 凡是彼此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的事物,一物不能为另一物的原因。
(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公理五,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三)
命题一 在自然中,绝无两个具有同一属性的实体。
(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命题一,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五)
命题二 实体是不能产生的,甚至也不能为任何其它实体所产生,存在属于其本质。
(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命题二、四,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六、七)
命题三 每一实体按其本性是无限的,或者在其自类中是无上圆满的。(参见《神、人及其幸福简论》附录一里的命题三,以及《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八)
附释 属性或实体的存在,可以从其界说里推知。因为每一个界说,或清楚而明晰的观念是真的。
[5] 〔编者注〕 参看《伦理学》第一部分开始至命题四。
[6] 费罗拉姆即培根。
[7] 〔英译注〕 参看《新工具》第一卷,箴言48—51。
[8] 斯宾诺莎这里批评培根的观点可以参见培根《新工具》箴言41至51。在那里培根写道:“‘种族假相’的基础就在于人的天性之中,就在于人类的种族之中。因为认为人的感觉是事物的尺度,乃是一种错误的论断,相反地,一切知觉,不论是感官的知觉或者心灵的知觉,都是以个人的尺度为根据的,而不是以宇宙的尺度为根据的。人的理智就好像一面不平的镜子,由于不规则地接受光线,因而把事物的性质和自己的性质搅混在一起,使事物的性质受到了歪曲、改变了颜色。”(箴言41)“人的理智在本性上喜欢抽象,并且喜欢赋予飘忽不定的东西一种实体和实在”(箴言51)。“人的理智是不安定的,它不能够停止或休息,而总是要向前推进,但却是徒劳的”(箴言48)。“人的理智并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感情灌输在里面的,由此便产生了可以称为‘任意的科学’的科学”(箴言49)。
[9] ens rationis在斯宾诺莎体系里,是指人们为了记忆事物所形成的一种思想样式,是介于实在存在物(ens reale)和虚构存在物(ens fictum)之间的一种观念形式,可参阅斯宾诺莎《形而上学思想》第一篇第一章。
[10] 斯宾诺莎关于意志不是自由的论点,可以参阅《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二和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