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以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它是企业中最活跃的资金,流动性强,是企业的重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因而是流动资产的审查重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绝大部分经济活动都是通过货币资金的收支来进行的。
货币资金按其形态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凡是不能立即支付使用的(如银行冻结存款等),一般不能视为货币资金。不同形式的货币资金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为了适应货币资金管理的需要,一般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其中,“库存现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库存人民币和外币,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但不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1)企业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①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送开户银行,如当日不能及时送存银行的,应于次日送存银行,不能以收抵支,应将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分开处理。
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③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④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由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2)企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3)企业内部现金管理应按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实行钱账分管。
(4)现金的库存限额。现金的库存限额是指按照银行现金管理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的企业现金的库存最高额度。现金的库存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审查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原则上根据企业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
(5)现金的使用范围:①职工的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是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银行存款就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但不能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纪律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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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的面值有1000元、5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3)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经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可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支票。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 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6)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7)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收取同城和异地的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8)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它的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发票账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到交易所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等到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
(9)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卡保证金存款以及存出投资款等。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信用卡存款是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作为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经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货币资金。
企业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其他货币资金业务。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的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并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量库存现金外,一律转账。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
①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收到采购员交来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③采购地银行将多余款项转回当地银行结算户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2)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3)银行本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有关银行本票取得、使用及退回余额等账务处理同银行汇票存款。
4)存出投资款
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
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列示“货币资金”项目,不再按货币资金的组成项目单独列示或披露。货币资金列示金额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各账户总账期末余额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