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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共同富裕的内涵与实现路径

黄奇帆
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21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系统阐述了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思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篇文章深刻阐明了促进共同富裕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现实性和指导性。结合工作和学习经历,我谈一点学习心得。

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内涵和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一重要论述,力透纸背,直指人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体现,是我们党的宗旨。共同富裕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没有共同富裕,社会就会出现两极分化和阶层固化。如果贫富差距过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由于富裕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而大量的低收入人群缺乏购买力,那么经济运行会出现消费不足、投资过剩。同样,如果出现阶层固化,富人的后代会躺平,因为不用干活也能躺赢;穷人的后代也会躺平,因为穷人无论怎么努力都无法改变自己的身份地位,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停滞、撕裂甚至动荡,整体经济循环就会陷入低效率均衡。共同富裕就是要跳出这种低效率均衡,形成多数人群收入达到中等富裕水平,呈现纺锤型收入分配结构,普通百姓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代际社会流动渠道比较畅通。这一状态下,新消费、新经济、新动能将异彩纷呈,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内循环会更加顺畅,经济运行将更有效率、更具活力、更加健康。从这个角度看,实现共同富裕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再进一步,实现了共同富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生产过剩的矛盾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观点。我理解,实现共同富裕,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路径要求。

1.要统筹好“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这两件事

共同富裕包含了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两件事,这两件事不可偏废。一方面,做大蛋糕是分好蛋糕的物质前提。蛋糕不大,分得再好,意义也不大。当下的中国尽管已经实现了全面小康,我们也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2020年人均GDP达1.13万美元,但与北欧发达国家的平均5.6万美元、美国的6.4万美元相比,差距依然较大。我们仍要聚精会神搞建设,把蛋糕继续做大。如果不继续把蛋糕做大做好,只把蛋糕分来分去,那么蛋糕就会越分越小,最后不会共同富裕,只会共同贫穷。所以,不要一说共同富裕,就整天想着分蛋糕的事,却把做蛋糕的事忘记了。另一方面,分好蛋糕也是进一步做大蛋糕的激励基础。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不会自动纠正因种种起点不平等而带来的结果不平等,贫富差距扩大和增长停滞是必然现象,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无解的。所以我们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兼顾分好蛋糕,通过分好蛋糕进一步做大蛋糕,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因此,二者要动态兼顾,相互兼容。

2.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

共同富裕是根据每一阶段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经济的基础以及社会的条件来制定标准的。也就是说,一个阶段有一个阶段定量、定性的标准,整体来说是分阶段推进,逐步提高,并不是一步到位。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实施的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共同富裕,在内涵和标准上是不同的。共同富裕的本质意图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在不同阶段,表现形式和标准层次会有不同。所以,共同富裕不能犯急性子。我们现在刚刚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还有大量人群的相对贫困问题,而且解决相对贫困问题要比解决绝对贫困更加复杂、困难。2019年,我国有6.1亿人年人均收入仅为11485元,月收入不到1000元。 有关研究显示,若根据城乡一条线计算的相对贫困标准,2020年后全国相对贫困人口约2亿人,其中农村贫困人口占了80%以上。因此,实现共同富裕仍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如能在2035年左右实现中等收入人群翻番、低收入人群减半、人均GDP达到2.5万美元,共同富裕就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3.要缩小差别,但不搞平均主义

共同富裕不是指所有人都达到一样的水平,这是错误的认知,也违反了共同富裕的原则。也就是说,共同富裕的原则并不是消灭差别,变成无差别。我们反对平均主义的共同富裕,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我国是吃过亏的。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与平均主义的分配伴随的是共同贫穷。事实上,我们应该承认,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仍然存在起点不平等或过程不公平等导致结果不平等的情况。实际上,一方面,由于自然禀赋、个人努力、外在条件等起点不平等的因素复杂作用导致的收入差别总是存在的;另一方面,由于行业改革不到位,行业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行业差别仍然存在。共同富裕不是把三大差别(区域差别、城乡差别和行业差别)归零。我个人认为,区域差别如用不同区域人均GDP的差异来衡量,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人均GDP倍数控制在2倍以内比较合理;城乡差别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来衡量,也应当控制在2倍以内;全社会基尼系数控制在0.3~0.4之间比较合理。

4.要体现共同劳动、共同创造

共同富裕是共同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需要全体老百姓共同劳动、共同创造、共同奋斗、共享蛋糕,多劳多得,绝不是仅靠一部分人把蛋糕做出来,然后分给不劳而获的人。比如,绝不是把东部的人劳动产生的财富简单转移支付给西部,养着西部,而是在东部的支持下靠西部人民发挥自身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主要通过自身的努力与全国人民一起实现共同富裕。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意味着多数人要靠劳动致富,劳动是参与分配的主要依据。这个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包括企业家管理活动的劳动、科学家创造发明的劳动,也包括投资者或者投资经理捕捉市场机会配置资本流向的劳动。同时,允许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但要有机会均等的机制。也就是说,要让人民群众通过劳动积累而来的资金、房产等财富共同参与经济增长,共同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而不能因为体制机制的障碍仅仅由一小部分人独享财富增长的机会。

5.要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

共同富裕应是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结果,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共同富裕。要通过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做大蛋糕,进一步夯实共同富裕的生产力基础;要把缩小区域差别、城乡差别和行业差别作为重点,着力推动协调发展;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促进绿色发展;要在与世界广泛交往中汲取文明精华、促进开放发展;要平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促进共享发展。换言之,共同富裕与新发展理念是内在统一的。在操作上,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关键是要尊重经济规律,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比如,针对区域差别,要充分挖掘西部地区的资源禀赋,研究提出一批科技水平高、带动效应强、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大项目大举措;针对城乡差别,要着力破解阻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推动城乡融合;针对行业差别,则要进一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打破行业壁垒和垄断,以有效竞争推动行业收入差距逐步缩小。

以高质量发展解决好三大差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一论断对我们思考共同富裕的路径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意义。事实上,尽管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长期存在的三大差别——区域差别、城乡差别和行业差别仍然较为突出。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将这三大差别背后的收入差距即东西部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和行业收入差距缩小到合理范围内。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在某一个时期一定有一个主要矛盾。造成这三大差距的主要矛盾在生产力的源头上,也就是说,是直接影响生产力发展的技术、资本和管理以及要素配置、竞争政策等因素不到位、不匹配、不健全造成的。推进共同富裕,要按照新发展理念要求,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生产力的源头上把东西部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缩小,而不是在生产力环节上造成巨大差别后靠二次分配去调节,这样做才会事半功倍。所以,实现共同富裕,首先要从发展环节上探讨缩小这三大差距的具体方法和路径。

1.缩小东西部收入差距

2020年,我国东部五省(直辖市)(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的人均GDP达到10.5万元,西部六省(自治区)(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西藏)人均GDP为5.3万元左右。这表明经过多年的西部大开发,我国东西部地区间人均GDP差距已由2000年左右的4倍以上逐步缩小到2倍左右,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但我们还要看到,西部最落后的甘肃省(人均GDP约3.4万元)与东部最富的上海市(人均GDP约15.9万元)之间的差距仍然巨大,上海是甘肃的近5倍。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生产力的优化布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西部更快地发展起来,使东西部地区之间人均GDP的差距缩小到2倍以内。我认为,如果能够把西部的各种资源禀赋扬长避短地发挥出来,西部人均GDP的提升可能会比东部还要快。

比如,与东部雨量充沛、土壤肥沃不同,我国西部严重缺水,降雨量一年只有200~600毫米,和东部动辄1200~1800毫米的降雨量根本无法相比,但这不等于西部就不能发展农业。西部有广袤的土地,可以向以色列学习,在戈壁滩上规模化发展滴灌农业。根据有关资料,这种农业需要搭建的滴灌设施,每亩地要一次性投入25万~30万元,产出一般可以达到5万~6万元。假设以500亩为单位建设大棚设施,有若干个大公司逐步覆盖1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预计将产生7500亿元人民币的产值。这些农产品既可以卖到我国东部去,也可以卖到欧洲去。实际上,现在新疆、甘肃和内蒙古已经推广普及了很多与以色列相同的农业滴灌设施,但是需要规模化发展,把广袤的土地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再比如,西部地区阳光充沛,雨量较少,地域辽阔,恰恰给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创造了充足的条件。 如果有一批超级大的光伏企业在新疆建设光伏电厂,规模达到10亿千瓦的装机,每年能够运转1500小时,就可以产出1.5万亿度电。按每度电0.2元计算,就可以贡献3000多亿元的GDP。整个新疆一共只有2500多万人口,这样一来,人均GDP就可以至少增加1.2万元。可以按类似的思路在新疆、青海、内蒙古的沙漠或戈壁布局几十万平方公里的光伏发电,达到几十亿千瓦的装机规模。这些清洁能源发的电可以通过我国的特高压输变电技术输送到东部去,形成新的“西电东送”。 类似这样的思路已经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有所体现,比如明确支持在河西走廊、新疆建设大型清洁能源基地。这些清洁能源在未来10年甚至20年的时间内,就可以产生人均两三万元甚至四五万元的GDP。

此外,新疆地下还有石油,四川、重庆还有大量的页岩气。2020年,我国石油进口5.42亿吨,对外依存度超过73%;天然气进口1亿吨,对外依存度43%。整体来说,中国缺油少气,对外依存度达到了70%以上。所以,如果在西部大规模发展油气资源能源开发,以后能源安全的问题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将来,我们不需要再进口那么多原油,而且原本自产的2亿吨原油也可以不再用于炼油,而是把它作为石油化工等生活生产中需要的材料,把这些东西高质量地生产好,也可以帮助提升GDP。

这几个例子表明,只要我们尊重规律、扬长避短,就可以在生产力源头上提升西部的发展动能。但这背后的运作离不开五个“大”。

第一,一定是大资本的投入。无论是滴灌农业还是光伏发电这样的项目,都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体现其经济性,这是由西部的资源禀赋决定的。

第二,一定是由大企业集团来建设,不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国外的公司。这倒不是歧视中小企业,而是因为中小企业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巨额的支出。

第三,要用大技术,也就是要用高科技。过去也有大企业和大资本,但为什么没有人干呢?因为没有高科技。现在有了高科技才能有高产出。

第四,要面向国际国内大市场。比如滴灌农业项目,这与过去服务本地方圆几十公里的小农经济不同,这种项目的产出要通过与掌握国际供应链的企业合作,分销到全世界,分销到内地各个终端。

第五,一定要有配套的大系统。比如滴灌农业规模化生产出来的产品,要有高效的物流运输体系分拨到国内的其他地区以及欧洲;再比如光伏基地,需要有特高压输变电系统才能把电由西部输送到东部的负荷地区。

事实上,这些年我们的“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油东送”和正在发展的“东数西算”,以及下一步规模化发展的清洁能源基地和特高压直流输变电项目都属于这五个“大”。正是通过这五个“大”,西部大开发自2000年以来在缩小东西部差距方面成效显著:西部与东部地区的人均GDP之比由4倍以上降到现在的2倍左右。按这个思路发展下去,10年以后通过新能源、清洁能源的发展可以使西部的GDP翻一番;通过地下资源的开发、设施农业的发展让西部的GDP可以再翻一番,那么东西部差距就会从如今的2倍左右缩小到1倍多。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富裕,东部给西部的转移支付可以继续推进,就可以更好地缩小东西部差距。

2.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根据2013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前者是后者的3.03倍。到2020年,按常住地统计,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前者是后者的2.56倍。前后对比,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我们的城乡差距得到了大幅改善,特别是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绝对贫困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但是根据2019年的数据,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全部居民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收入组年人均收入为11485元,月人均收入近1000元,共40%家庭户对应的人口为6.1亿人。这6.1亿人多数还是在农村,所以继续深化改革、缩小城乡差距,任重而道远。那么,怎样缩小城乡差距呢?根本办法仍在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大农村的蛋糕,从生产力的角度缩小城乡差距。那么,什么是造成城乡差距的根本性因素呢?我认为,现阶段造成中国城乡差距的主要矛盾是城乡二元体制,即城乡之间基础性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金)在流动循环的制度安排上是脱钩与分裂的。缩小城乡差距最基础的工作仍是要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阻碍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城乡二元体制。

(1)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中国农民目前最大的问题是97%的年收入来自劳动收入,几乎没有财产性收入。而城市居民的房产、股票等各种财产性收入,可能占整体收入的50%以上。虽然农民每家每户都有一亩三分地,但这一亩三分地尚不能变成可以产生现金流的信用品,无法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这就是典型的要素资源循环不畅通的问题。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三块地”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依法有序流转做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试图开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2019年8月,新的《土地管理法》获得通过并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2020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并且还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这几项法律、政策的基本逻辑是通过盘活农村“三块地”,实现土地资源依法有序流转,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比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的方式流转,意味着无论卖出多少钱,全都直接留给农村。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村的土地级差收入就得到了提高,而且越是大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级差收入越高。这些级差全部会返给农村,其中20%会补给村集体或乡政府,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余的70%~80%则要反哺给出让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加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逐步完善推广,农民和农村因“三块地”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会逐步增加,城乡差距会得到较大改善。

(2)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农民工进城落户

城乡户籍制度的差异形成了两种制度,农民哪怕在城里打工10年、20年也无法落户城市。城市居民普遍享有的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和就业等社会保障,农民工并不享有。即使是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民工所获得的赔偿费用也相差很多。而且由于不能落户城区,使得农民工的实际劳动时间减少了一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在积极推动这方面的改革,提出到“十三五”末要实现2亿农民工就地落户城区。近两年,这方面的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 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5亿人。预计到2035年,沿海地区的城市会再消化接纳1亿农民工,内陆城市也可以再消化接纳1亿农民工。这2亿农民工一旦成为城市居民,经过10~15年的时间,就可能成为城市中的中等收入人群。到时候,城市中等收入人群就会从现在的4亿人增长为6亿人。与此同时,通过深化改革等各方面措施,城市原有的中等收入人群会再增加1亿人,而留在农村的农民,由于“三块地”政策的逐步落实,财产性收入会不断增加,其中也将会有1亿人步入中等收入人群的行列。所以到2035年左右,中国就会有8亿人进入中等收入人群,而低收入人群从6亿减半为3亿也将有可能成为现实。

(3)随着土地和劳动力这两类生产要素城乡流动的障碍逐步消除,资金要素也会逐步流向农村

中国的金融资产大概有300万亿元,其中贷款余额250多万亿元,这250多万亿元中差不多有50万亿元是政府性债务,有150多万亿元是各类工商企业的贷款,剩下的近50万亿元来自居民家庭的贷款,而其中城市居民的各种贷款累计占居民家庭贷款的90%。换言之,剩下的4万亿~5万亿元贷款来自6亿~7亿的农民和农民工。而且很多农民工好不容易有了点余钱,也大多会寄回家,而家里收到这笔钱也大多会存到当地银行。银行获得这些存款之后,最后会集中起来放贷给当地的城市去使用。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城市拿了农村的资金去使用,资金要素进一步割裂,最后造成金融资源产生的财富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分享到农村。背后的基本原因仍与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的土地、劳动力的流动限制有关。一方面,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尚未有效流转起来,农民的宅基地质押融资的功能尚未得到有效体现;另一方面,与城市工商业比,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受到一定限制,以至农业的投资回报不高。这反过来也说明,随着农村“三块地”的逐步有序流转,农业富余人口进城落户,以及城乡二元体制逐步瓦解,农业农村吸纳资金的能力会逐步提高,资本下乡促进农民富裕的机制会逐步健全,城乡差距也会因此逐步缩小。

3.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三百六十行,行行有状元,这三百六十行主要说的是城市里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逻辑上说,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的时候,市场本身的资源配置机制会把各行各业的投资回报互相拉平。也就是说,做银行的投资回报和做保险的会差不多,和做制造业的会差不多,与制造业中的石油化工、汽车和轻工纺织相比也会差不多。因为资本在行业之间会有一个市场化流动。如果这个行业的回报特别高,资本就会往这边涌,这个行业的蛋糕就会被瓜分,分了以后,最后各个行业的投资回报会相对拉平。但我国现阶段一些行业收入畸高,突出表现在三个行业,即金融业、互联网和房地产。

首先看金融业。中国现在有4550家上市公司(截至2021年11月12日),其中金融业的上市公司有40家左右,包括20多家银行,还有一些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企业一年的利润占整个中国4550家上市公司利润总和的50%左右。剩下4000多家来自工商业、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上市公司的利润总和与金融业上市公司利润占的比重大体相当。这就造成金融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年收入动辄就是50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甚至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相比之下,其他各行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的收入就低很多。现在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年收入为60万~160万元,民营企业的董事长,如果不考虑股权分红和资本利得的因素,一年的收入也只有200万~300万元。出现这5倍甚至10倍的差距,不是因为那些金融业的董事长真的有那么大的本事拿这么多钱,而是因为金融牌照产生的垄断租金。我们不妨对比一下美国:华尔街同样有4000多家上市公司,排在前十位的有八家是美国的高科技公司,包括苹果、脸书等。但在我国4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排在前十位的有八家是金融机构,另外两家一家是地产公司,一家是茅台酒厂。这些都说明,金融行业的高门槛和牌照资源的稀缺性导致这些行业获得了超额收益,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因此获得了超过其能力和贡献的超高收入。

其次,互联网行业。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壮大,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为广大中小企业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但也出现了市场垄断、无序扩张、野蛮生长的问题。有的企业在竞争中通过“掐尖式并购”,把一些可能产生颠覆或竞争效应的小企业收入囊中,试图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有的企业通过巨额融资,以“烧钱”的方式来抢占“入口”,占领用户,一旦形成垄断就赢者通吃,抬高门槛,拉高定价,搞价格歧视。还有个别头部企业借助已经形成的市场优势大肆向金融领域扩张,美其名曰“商业模式创新”。这时候,小公司想要到这些平台来开店销售商品,这些平台就会收取20%或者25%的上架费。这种不合理的市场垄断带来了显著的财富聚集效应,拉大了收入差距。对这种情况,如果前面搞了垄断,后面采取征税的方式来平衡,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的。正确的做法是先要在源头上做到相对平衡,即加大反垄断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要针对其业务模式的不同特点提出监管的思路,特别是要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信息和数据优势涉足民生和金融领域的监管,有序引导其逐步剥离有关业务。

最后,房地产行业。近十几年来,在各路资本的涌入和加持下,房地产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的房地产建设面积从20年前每年1亿平方米发展到如今每年17亿平方米,房地产公司从几千家发展到几万家。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房价从每平方米1000元上涨到如今最高每平方米20万元,最终导致“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个概念异化成为“房子是用来炒的”。自然,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财富畸形的分配。这不仅产生了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畸高的问题,而且由于房地产价格的暴涨,买房早、买房多的比买房晚、没房的在获取房产增值收益方面形成了天壤之别。所以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强调房地产行业要回归“房住不炒”的定位,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最近一段时期,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下行压力,一些头部房地产企业由于杠杆率过高出现了流动性困难,这也正是矫正房地产行业畸形发展的好时机。建议短期内以稳为主,适当调整紧缩政策;同时,着眼长远,通过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总之,纠正这些行业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关键仍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行业运行的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层面进行调整,实行源头治理,而不是在生产力造成畸形之后再去通过二次分配来调整。换言之,实现共同富裕,要先从生产力的第一线,从供给侧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从区域的资源优化配置,从城乡的要素循环和行业的协调平衡上去解决,这样才会从基础上平衡好共同富裕,最终形成高质量的发展。

处理好三大分配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协调、城乡统筹、行业均衡的体制机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为了促进共同富裕,我们还要做好分配的工作。其中,一次分配讲效率兼顾公平,二次分配讲公平兼顾效率,三次分配讲自愿、讲道德。这是三个分配的基本格局。这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是:一次分配是基础,二次分配是关键,三次分配是配套和辅助补充。有人说,如今我国前面两次分配都已经做得很完善了,应该将重点放在三次分配上,提倡大家捐款。这种理解是绝对畸形化的歪曲事实的理解。

1.一次分配讲效率

这里的效率代表的不仅是劳动所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正如前文所言,关于农民,不能仅凭借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勤劳程度决定他们的分配,而是要把被征地动迁的土地要素流转带来的收入大部分分配给农民,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此外,农民对其拥有的土地,比如宅基地和承包地等也同样拥有用益物权,这是一种财产权利。农民可以用这些地做融资抵押,申请贷款,有了这些贷款,农民就有了靠资金要素来获取收益的可能,其收入就会有所增加。这种因赋予农民土地要素的流转而形成的收入分配,都属于一次分配。所以,一次分配讲效率不仅仅是按劳动来分配,而是一种包括要素在内的多样化的分配方式。

一个典型的问题是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做好一次分配。其实,这方面发达国家非常有经验。比如,美国股市总市值中有大约63%由机构投资者持有,其中各类共同基金占三分之一,而这些共同基金的一大来源就是各种退休金。 正是在此类养老基金的参与下(占美国股市市值规模30万亿美元的30%),加上美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等的长期投资(占股市市值规模的40%),美国的资本市场才形成了以长期资本为主、机构投资为主,散户投资、短期基金投资为辅的投资格局。这种机制也让美国的普通工人分享到资本市场增长的红利。所以,我们看到,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尽管美国失业率连创新高,但由于股市在持续上涨,工人来自资本市场的财产性收入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这个事例启发我们,如果能够进一步拓宽社保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渠道,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资本就会增多,广大老百姓也可以在股市成长中受益。事实上,除了养老、医疗保障基金,还有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这些基金也都应该加大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比例,而不能仅仅是存银行拿利息。这既是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可靠的长期资金来源的需要,也是这些基金自身保值增值的需要。在未来,这些资金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交给类似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这样的投资机构来管理,实现7%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可谓一举多得。

2.二次分配讲公平

一次分配主要在市场主体端,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市场的机制来运行;二次分配则由政府主导,是直接由政府推进的分配,讲的是公平,是整个分配关系中最关键的概念。二次分配包括政府制定的税收、社会保障的“五险一金”以及转移支付三个方面。

这里重点谈一谈税收。税收包括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种。所谓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具体而言,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都属于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就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具体而言,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等属于直接税。间接税由于可以转嫁,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不如直接税。在未来,要逐步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建议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七级累进、最高45%的所得税率,在全世界算是较高的。我国每年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大大低于发达国家20%、发展中国家15%的比重,甚至比俄罗斯都要低。之所以这么低,一个重要原因是高边际税率下,很多私营企业主在企业不领工资,而是将收入留在企业转成按2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一些高收入人群要么移民,要么将企业迁到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以避税。按照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率应该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率,现在企业所得税率降到了25%,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也应由45%降到25%,相应的级次税率也应下降。此举不仅不会减少税收总量,反而会扩大税基,刺激消费,形成税收总量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会逐步提升。

建议进一步稳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占企业数量80%的小微企业吸纳了70%的就业。2018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持续三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该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两部委再次发布公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这些政策将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降到了5%,可以说是全世界最为优惠的政策了。建议将这一短期性临时性政策转变为长远的基础性制度,并上升为法律,以稳定社会预期。

除了所得税,直接税还包括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些都是现代国家财税体系中重要的直接税税种。目前,我国正在试点房地产税,未来将逐步推开。今后还要研究推出遗产税和赠与税。当然,我们还要考虑税源的国际竞争因素,不能孤立地谈提高直接税比重。比如,法国在奥朗德时期推出了一项比较左倾的政策,即对特定人群征收高达75%的边际税率。这项政策一经推出,法国的富翁和企业领袖纷纷选择离开法国,移民去税率较低的英国伦敦,很多企业家也将公司总部迁到英国。英国因此获得了一笔巨大的财富,而法国的资产财富却大量流失。由此可见,想要解决平衡性的问题,还需要统筹国际竞争的考虑,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财富流失。

3.三次分配讲自愿

三次分配主要指自愿性质的捐赠。现在不少人富起来后有回馈社会的愿望,社会责任感很强,但由于我国相关的税收制度不健全,方便老百姓做慈善的通道还不够畅通,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监管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比如,通过免抵税可以有效激励人们从事公益捐赠。日本有一位首相,他的母亲十分富有。母亲去世后,给这位首相留下了一套价值不菲的别墅。日本当时的遗产税率是50%,所以他如果想继承这套别墅,必须交遗产税,但是他拿不出这笔钱。当然他也可以将别墅卖掉,但是这是母亲留给他的,也是一种纪念。最后他把这套别墅捐给了国家,这样他就不用交遗产税了。美国也有类似的捐赠免抵税的立法,旨在鼓励富裕人群自愿捐赠。

中国也在完善捐赠免抵税的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 在受赠对象方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放宽了受赠对象的限制。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表明,我国正在加快形成日益规范、透明、法制化的公益性捐赠机制。值得注意的是,三次分配中捐赠税前扣除若与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的有关政策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让一次分配更有效率,还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加大捐赠的力度,促进三次分配,进而为共同富裕做出更大贡献。 JW/yY1+UbPSLM7fjsVnzKstfh/LD7mSLWympCAScITNZP+bd2mk1Y/2ZADdaPz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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