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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最佳解释推理

事实证明,对于可证实性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使它不至于严格到将各种恰当的科学主张也排除在外。部分地归因于这一点,实证主义不再占据昔日的统治地位。作为意义标准甚或证成标准的证实主义,不再是一种普遍接受的立场。许多哲学家承认,最佳解释推理是一种极为合理的方法,可以让我们相信某种实体或属性的存在,即便那种实体并非严格地由我们的经验证据所蕴涵。这意味着最佳解释推理具有 扩展性 ampliative )。相比我们接受作为依据的经验证据时所承诺的东西,我们基于证据所接受的结论超出了证据,承诺了更多的东西。因此,值得思考的是,这种推理能否提供支持我们的某些或全部道德信念的理据。如果能,那么道德信念和其他信念一样可以基于最佳解释推理得到,从而不会导致额外的困难。严格地说,它们不被任何感官经验所蕴涵,但通过某种解释性的推理,它们可以由经验获得一种正当性。

吉尔伯特·哈曼(Gilbert Harman)一直以来都倡导将最佳解释推理当作一种基本的认识论方法(Harman,1965)。然而,在他那本经典的元伦理学导论著作的开头,哈曼所做的那种比较似乎表明,我们不能用这样的推理来确定道德事实。哈曼建议我们比较一下,道德观察以什么方式支持道德信念,科学家的观察又是以什么方式支持其信念的(Harman,1977,第1章)。设想一名训练有素的科学家看到云室中有一条径迹,于是自语道:“那里有一颗质子经过。”(Harman,1977,p.6)在这个例子中,科学家的视觉证据支持但并不蕴涵其结论的真。这是因为,要对科学家的观察进行完整解释,除了涉及她所受到的训练,云室的工作原理,她关于物理学、质子和云室的信念,以及其他许多因素,还要提到一颗质子穿过云室,并产生了一条可视径迹。既然质子是这种完整解释的一部分,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质子确实存在。否则的话,我们无法对径迹给出合理的解释。

道德观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吗?哈曼提出,当我们碰到几个顽童将汽油泼到一只猫身上并点燃,立即会断定眼前发生了非常不道德的事情。我们最初的想法也许是“那是错误的!”然后可能近乎条件反射地说出这样的话。哈曼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得出,我们看到的东西可以支持我们的观察,即那种行为是错误的,而不像科学家看到的东西可以支持她的观察。他还主张,这是因为对于我们的观察,亦即那种行为是错误的,相应的最佳解释完全不必在任何地方提到错误性。毋宁说,为了解释我们的观察,只需援用关于猫、顽童和汽油的事实,以及关于我们的心理状态的事实。只要考虑到,我们拥有一种容易对着火的猫产生同情的心理模式,并拥有对那些给我们同情的对象造成痛苦的行为进行评判的倾向,再考虑到顽童将猫点燃,就可以充分解释我们的反应。这种解释基于我们的心理机制,我们看见发生了什么的能力,以及顽童虐猫所涉及的物理事件,而无需提到关于错误性的任何进一步的事实。

哈曼的论证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各种道德实在论者提出了一些相反的道德解释,表明道德属性的例示可以发挥实质性的解释作用。这方面的争论暂时不必深究,我想要强调的是,哈曼的例子具有若干特点。首先,哈曼构思这样的例子,针对的是那些认为道德属性无法还原为自然属性的人,比如摩尔。如果在某种意义上,错误性等同于给他者制造无谓的痛苦,那么,错误性就应该出现在对观察结果的解释当中——我们之所以产生相关反应,正是因为看到那样的情况。值得注意的第二点是,如果你认为哈曼论证的是,科学家和对虐猫感到骇然的目击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那就错了。恰恰是因为两者的观察所解释的东西具有 共性 ,我们才无法使用 其中任何一种观察 ,去证成一个可以得出道德结论的推理。因此,正如我们对道德判断的解释包含我们的心理机制,前述科学家关于质子的判断也涉及她的心理状态。正因为受过观察云室的训练,她才能直接做出这样的知觉判断。有意思的是,充分解释科学家的观察会让我们承诺质子的存在,而对道德观察的充分解释同样会如此,至少当我们对观察到的事件进行更深入的微观层次的解释时是如此。猫和顽童一定程度上由质子构成,所以,对相关事件的充分解释需要假定质子扮演了某种角色。

鉴于哈曼的主张充满争议,我们不应排除他有出错的可能。但如果他是对的,那么即便给我们的证成方法加上最佳解释推理,也无助于我们消解关于道德知识的认识论困难,除非我们愿意将伦理属性、命题及事实还原为更常见的自然属性、命题及事实。若要为道德知识辩护,我们只剩下两种选择。其一,认为我们具有某种能力,可以让我们对关于道德属性如何随附于非道德属性的综合先天真理做出反应;其二,认为摩尔是错误的,道德属性可以还原为自然主义者所认可的属性。后一种选择本身还不足以证明实际的道德知识是正当的,它还需要解释,道德属性可以还原为哪些自然属性,我们日常的心理机制如何让我们从道德上把握相关属性。无论选择哪种进路,主张我们拥有某些道德知识的实在论者都有进一步的工作要完成。

平心而论,非实在论者和怀疑论者同样如此。他们也有一些东西需要给出解释。他们应该说明,我们如何会谈论道德知识,并且会满怀信心地断定有些道德主张为真,有些为假。倘若一种哲学理论认为通常的道德实践包含普遍的错误,我们就可以合理地要求它解释这种错误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为什么(常常)自然而然地采取它所说的错误做法。反过来,他们可以论证指出,当我们声称拥有道德知识并做出关于道德真理的判断时,我们实际上误解了自己的做法。对于我们所做的事情,他们可以给出另外一种描述,从而可以用另外的方式对道德主张进行解释,使得它们符合基本的怀疑论或者反实在论观点。我们将在后面各章看到他们各自的回应。

总之,每一种元伦理学理论都必须把认识论问题解释清楚。

思考题

理解练习

1.简要说明为什么融贯性本身无法解决某些道德分歧。

2.哈曼如何解释道德观察,比如虐待动物是错误的?对云室中质子的观察是否适用同样的解释?

拓展练习

1.当我们明知自己纯粹出于巧合才能使用某种发现事物的方法,能否找到证据表明这种方法是可靠的?那会是什么样的证据?

阅读文献

随堂阅读:Gilbert Harman(1977,第1章)以及/或者Sharon Street(2006)。

拓展阅读:Katia Vavova(2015)非常有条理地概述了揭穿论证(debunking arguments)及其效力。Elizabeth Tropman(2009)、Mike Huemer(2005)、Simon Kirchin(2005)和Stratton-Lake(2002)都是关于直觉主义的佳作。


[1] 认识论直觉主义不应与另一种归于W.D.罗斯的观点相混淆(Ross,1930),后者有时也被称为直觉主义。罗斯认为,伦理真理取决于正确权衡各种显见( prima facie )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某种或某组情形。这样的直觉主义者有些也是认识论直觉主义者,但认识论直觉主义者可以否认前者关于道德内容的主张,西季威克就是一个例子(Sidgwick,1875/1966)。 GqZ0eFh7pnEm77sROy51DFfhGOvPQGcXuBL0HzHilhoIC8eWGrHLyAcVruBZnW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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