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立场鲜明的论证可以用来拒斥这样的想法:我们关于道德问题的直觉判断可靠地反映了道德实在。我在阐述道德直觉的概念时说过,援用这个概念的人应该把它当作一种判断能力,一定程度上基于非道德信息,可以对某些特定的道德问题做出(大多数情况下)正确的判断。直觉在经验信息的基础上运作,根据相关的经验信息,对关于如何处理道德问题的判断进行引导。这些判断依赖于某些或具体或一般的桥接原则(bridge principles)。借助这些桥接原则,我们从关于某种事态或命题的非道德描述出发,并且基于这样的非道德描述,可以得到某些关于做出合适的道德判断、接受合适的道德命题的主张。在这些桥接原则的作用下,非道德命题和某种类型的道德命题得以连接起来。但是,那些运用直觉能力的人无需直接依赖这样的原则。当桥接原则正确地刻画从道德命题到非道德命题的函项时,只要直觉能力可以追踪这样的函项就足够了。我们由此可以认为,道德直觉的判断能力是一种做出合乎这些原则的判断的倾向(disposition)。依赖这类知识直觉的人或多或少地显示出这些判断倾向。如果一切运作良好,直觉没有出现误导,人们最终就可以获得由可靠的直觉能力所产生的知识。
如果要利用上述观点证明实际的道德推理依赖于这样一种直觉能力,人们的判断倾向必须非常可靠。如果在涉及道德的情况下,人们知道他们在谈论什么,那么就必须如此。而恰恰针对这一点,莎伦·斯特里特(Sharon Street)基于进化论提出了一个有力的挑战(Street,2006)。她正确地指出,我们的判断倾向一定程度上受到我们的情感与评价反应(emotional and evaluative response)模式的影响。这些模式受到我们自身的以往经验的制约,而且它们本身是那些经验如何塑造特定的生物学情感习性(propensities)的一个函项。这些习性又是一种自然选择过程的结果,这种过程筛选出那些与更大的繁殖适应性(reproductive fitness)相联系的性状。如果某些情感习性缺乏这种适应性,那么相比没有这些性状的远古人类,拥有它们的远古人类会遭到淘汰。而那些产生较大繁殖适应性的情感习性,则会趋于存续并代代相传。倘若更具适应性的是另外一些习性,那么人们最终很可能就会拥有那些习性。在不同习性的塑造下,会得出不同的直觉判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直觉主义者所依凭的直觉判断的内容,是由关于人类进化历程的偶然事实决定的。
斯特里特提出,无论对道德主题采取何种解释,都绝不能让这一点成为纯粹的巧合:遵循更大的繁殖适应性进行选择的过程,也选择了对可靠的道德直觉来说必不可少的那些倾向。 要是繁殖适应性与可靠的道德判断没有关联,我们就会获得一些道德上不可靠但却有助于繁殖的倾向,我们的道德判断也就会追踪这些倾向。斯特里特的结论是,如果道德主题和我们以及我们的本性无关,就很难解释我们是如何在自己的情感习性的帮助下,追踪一种完全独立于我们及我们的本性的道德真理。倘若其他情感习性有利于繁衍更多的后代,我们很可能就会拥有那些习性。于是,我们会在产生另外一些反应倾向的基础上进行直觉判断,并且会认为,这些另外的直觉判断是可信的。如果关于道德的事实和关于我们的事实不相干,我们凭什么认为,进化选择的实际趋向追踪了关于道德的事实呢?
很多元伦理学家觉得这一挑战非常有力。它试图拒斥的是,通过假定某种可靠能力,能够基于非道德的经验事实得出道德事实,就可以解决经验证据对推定的道德实在的非充分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