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怀疑,伦理研究不同于标准的经验研究,因为一种道德立场是否恰当,最终不是一个如何与经验证据相符的问题。对于我们相信的大部分东西,我们都拥有各种通过观察和实验而由感官所获得的证据,但无论是直接基于这类证据,还是依据它们进行一般的推理,都不能决定我们应该如何思考伦理问题。麦凯即接受这样的思想,他尤其指出,权威性的伦理推理必定依赖于某种独特的前提,“我们对感官知觉或内省的通常解释”不可能认同这种前提(Mackie,1977,p.39)。这种担心值得认真对待。也许道德理论是经验非充分决定的(empirically underdetermined)。也许任何经验证据都可以和任意数量的完备的道德观点相容,这些观点甚至可以相互冲突。
让我们举个例子。马尔科姆和米娜对关于堕胎的道德问题有不同看法,但他们对这个问题涉及的相关经验事实没有异议。两人都同意,受孕就是卵子和精子结合形成的单细胞受精卵开始分裂。他们也都同意,由此产生的囊胚要经过一周左右的时间,才能在子宫壁上着床。他们同意,胎盘形成后,随着细胞分化成不同种类的细胞,胚胎开始不断发育。他们同意,发育大约8周之后,胚胎变成所有主要器官初步成形的胎儿,差不多到3个月,胎儿长到6英寸左右就能活动了。他们同意,胎儿到6个月就变成了婴儿,正常情况下,这时候婴儿已经能够在母体外存活。 他们也同意,怀孕和堕胎会影响健康,胎儿和母亲可能患有的疾病会影响彼此的健康,除此之外,他们在很多方面都意见一致。
但是,马尔科姆认为,将胚胎或胎儿流产在道德上总是错误的;米娜则认为,这对女性来说有时候是正确的选择。马尔科姆进一步相信,既然堕胎是错误的,它也应该是非法的;米娜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护决定堕胎的女性,除非胎儿已经发育得很好,即已经进入怀孕的第6个月。
对于堕胎的道德地位,米娜和马尔科姆产生了根本的道德分歧。也许两人还持有另外一些不同的信念,可以解释他们为什么对堕胎各执己见,但情况不一定如此。也许马尔科姆是一名二元论者,认为人类拥有无形的灵魂,灵魂能够思考和感受,并且在受孕时就已注入;而米娜认为,随着精神活动所依赖的器官逐渐发育,知觉才得以出现。但是,在堕胎问题上赞成马尔科姆的人并非都是这样的二元论者。更何况,二元论的形而上学观点似乎不是那种可以付诸经验检验的理论。试想一下,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是什么呢?如果这种观点是真的,也许胎儿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没人记得自己尚在母胎时是什么情况,所以即便这种观点所言非虚, 我们 也没有能力从经验上确定这一点。
为了维护他的观点,马尔科姆可能会说,胎儿是人,而杀死一个人总是错误的。反过来,米娜则可能否认胎儿是人,她还可以论证,任何情况下都允许出于自卫而杀死另一个人。这里的分歧看起来同样和经验问题无关。米娜并不否认,胎儿是与她同类的生命体。她否认的是,胎儿具有某种道德地位——这种地位让胎儿有权利被当作人一样对待。如果那样的话,和我们相像的非人类外星智能生命也可以是人。由此又可以看到,双方并不是对经验问题有争议。关于如何正确看待自卫的争议,也不是经验问题上的争议。毫无疑问,双方可以用各种各样的说辞来佐证自己对事情的看法。比如,两人都同意婴儿是人,从而不允许被伤害。马尔科姆可以试着利用这种共识,辩称对婴儿的保护同样适用于人类发育的早期阶段。但米娜可以回应指出,胎儿与婴儿的能力差异背后是发育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具有道德相关性。
米娜和马尔科姆这样的人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就有很多例子,人们对道德问题众说纷纭,这些分歧无法归结为事实问题上的争议,对于可以通过经验发现的相关情况是否属实,人们并无不同意见。我们在绪论中谈到的围绕孕猪栏的争论也是一个例子,其中的分歧不能单凭经验论据得到圆满解决。
还有一个你在规范伦理学课堂上经常可以听到的例子。 后果论者 ( consequentialists )比如功利主义者(utilitarians)相信,行为的正确性或错误性取决于行为结果的相对良善性,而对良善性的评判是站在跟能动者没有特殊关系的立场进行的。相反, 道义论者 ( deontologists )或者 非后果论者 认为,结果的价值之外的某些因素会影响行为的正确性或错误性。许多人认为,实施某些类型的行为是错误的,哪怕其结果比另外一些行为的结果更好。例如,他们赞同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lizabeth Anscombe)所说的“人们绝不应该考虑通过审判处决无辜者”(Anscombe,1958,p.17),无论这么做有什么好处。还有一些非后果论者认为,我们必须照顾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即便总体上看,抛弃他们能带来更好的结果。可见,后果论者和道义论者之间存在真正的分歧,因为两种理论对正确行为的判断相互冲突。即便所有经验方面的不确定因素都被排除了,双方还是会陷于争论,而且各自持有的立场都是融贯的。没有一方看起来自相矛盾,而这似乎表明,要确定孰是孰非,经验事实是不相干的。当后果论者接受一种观点,非后果论者接受相反的观点时,双方已经完全超出了他们的经验证据在逻辑上所蕴涵的东西。这样的例子表明,至少有些道德问题无法单纯基于经验证据得到解决。争论各方在经验证据所能确定的东西之外,进一步提出了某种实质性的主张,这种主张的有效性取决于经验证据之外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