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面所说的情况,一种可能的反应是,坚持最小实在论的同时放弃这种主张:我们思考和谈论的是相同的属性,或者我们的思想和话语谓述了相同的属性。由此可以具体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不可信的观点是认为,每个道德词项在每个人口中都筛显一种独特的属性。这种观点的不可信之处在于,它导致使用这些词项所进行的交流即便不是不可能,也将非常困难。倘若我和你或者其他人口中的“正确”是不同意思,那么当我说某种选择是正确的,你就很难知道我想要表达什么。与此相关,我们也很难用道德词项表达分歧。如果我说某种东西是正确的,你说不正确,而我们使用的词项筛显不同的属性,那么我们的说法并不矛盾。这就好比,两人看似对“bank deposits”的性质有不同意见,实际上并无分歧,因为一个人谈的是金融问题,另一个人谈的是河道淤泥。所以,我们更愿意接受这样的观点:承认意义具有某种共同性,相应地承认能够用共同的语词表达分歧。
这意味着道德词项的意义是相对于群体(group)而言的。如果道德词项在一个群体中具有共同的意义,群体的成员就能用这些词项进行交流,并且相互之间可以产生分歧。倘若对于发现大部分一般道德词项的可能意义来说,构成障碍的道德多样性现象中最为棘手的是不同群体或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那么这种观点也许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因为它可以承认,在那些产生最极端的道德观点分歧的情形中,人们确实没有谓述相同的属性。对道德问题持一种看法的人可以谓述一种属性,即他们所在群体中的人[我们不妨假定这些人拥有一种共同的道德敏感性(moral sensibility)]使用道德词项所筛显的属性;而持另一种看法的人可以谓述一种不同的属性,一种与他们的道德敏感性相适配的属性。按照这样的观点,群体内部的交流不会有任何问题,同一群体的成员也可以用共同的道德语词交流他们的分歧。不过,在不同群体之间,交流和分歧如何可能的问题依然存在。
许多强调道德多样性的人很乐意接受这种观点。支持相对主义的人类学论证得到广泛认同,也印证了这种观点。而且不难想到,我和古希腊著作家跟道德相关的分歧无非表明双方拥有不同的道德概念,这样的想法似乎不无道理。因此,有些人在这种观点中找到了满意的理论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