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著名论证同样是从思想的某种多样性出发,最终也可以用于质疑一个共同的伦理主题的存在。这便是摩尔(G.E.Moore)提出的 开放问题论证 ( Open Question Argument ,后面有时简称为OQA;参见Moore,1903,第1章,§13)。摩尔本人只是用这个论证反对关于伦理属性的任何实质性分析,但很多人认为它可以推翻这种观念:伦理旨在表征实在。不过,单凭这个论证本身还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摩尔的论证结果不是道德谓词没有筛显出属性,而只是它们不会筛显出特定种类的属性。况且,摩尔所需要的那种思想多样性是我们能够质疑对伦理属性的一切实质性刻画,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歧,即便可以算作意见的不同。因此,将它作为对最小实在论的驳难与严格的分歧放在一起讨论,似乎有些牵强。实际上,我之所以将两种不同的非共识现象联系起来,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便于论述。
尽管如此,对解释伦理的主题来说,两种现象确实都造成了困难。刚刚我已经展示,严格的分歧如何造成这样的困难。要表明开放问题论证一样会导致困难,则要费些周折,并且每一步都会引发争议。开放问题论证的本意是排除对道德话语所谓述的那些属性的任何实质性刻画。如果这种做法是对的,最小实在论者就只能选择摩尔本人的方式来回应这个论证,即道德谓词筛显的是不可还原的道德属性。这些属性的不可还原性使得我们难以相信这一点:我们所有人实际上都在谈论相同的东西。而真正的分歧现象和最小实在论对这种分歧必定是什么所做的解释,跟关于伦理主题的相对主义不相容。由此,OQA提出的质疑和我们已经讲到的那种分歧相结合,比两者各自分立能够导致更严重的困难。 不管怎么说,开放问题论证本身就值得我们关注。长久以来,它大概是元伦理学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论证。而且,有些人即便怀疑它的结论,往往又发现难以说清它究竟错在哪里。那么,就让我们看看这个论证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运作的。
我们知道,摩尔否认可以用自然词项或者超自然词项来对最基本的道德属性(他认为是良善性)进行定义。他在《伦理学原理》( Principia Ethica )中写道:
有一种假设认为,关于良善的意义的分歧,也就是关于如何正确分析某个给定整体的分歧;但考虑如下事实就能看到,这种假设显然是错误的:对于如此这般定义的复合体,无论给出的定义是什么,我们总是可以有意义地追问,这个复合体本身是不是良善的。比如,根据人们对此提出的一种较为复杂、因而也较为可信的定义,良善的东西意即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乍看之下,这样的想法似乎很自然。如果我们将这个定义应用于具体的例子,说“当我们认为A是良善的,就是认为A是我们想要欲求的一样东西”,这个命题看起来颇为合理。然而,如果我们继续探究,问问自己“想要欲求A是良善的吗?”,那么稍加反思就可明白,这个问题跟原先的问题“A是良善的吗?”一样,都是可理解的;现在我们询问的是想要欲求A的相关信息,而这跟我们之前就A本身所询问的信息实际上完全相同。但是,将第二个问题的意义分析为“想要欲求A是我们想要欲求的一样东西吗?”,无疑是不正确的:我们内心没有产生任何像“我们想要欲求想要欲求A吗?”之类的复杂问题。此外,任何人经过审视都不难确定,“我们应当想要欲求A是良善的”这一命题的谓词“良善”明显有别于它的主词所包含的“想要欲求”的概念:这个命题并不仅仅等同于“A应当是良善的是良善的”。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也许确实往往是良善的东西,甚至反过来说也可能是真的;但事实是否如此,则非常值得怀疑。我们完全知道怀疑这一点意味着什么,而单凭这一事实就可以清楚地表明,我们心中有两个不同的概念(Moore,1903,§13)。
开放问题论证就包含在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用诸多不同的方式对这个论证进行解读,摩尔在此前后所做的论述也表明,对这个论证的理解方式不止一种。我将要集中讨论的是对OQA的两种较为有力的重构。着眼于良善性的本质是什么,每一种重构都考虑了某种相关的特定主张,并予以反驳。但我们可以认为,它们各自的论点都具有一般性,并不局限于它们所讨论的特定主张。原因在于,无论怎样具体描述良善性,都不会对这些论证造成任何影响。摩尔希望他的读者能够看到,特定观点只是作为一类观点的例证,而所有这类观点都会遭受相同的反驳。读者也应该这样看待我对摩尔的论证的重构。
先来看对开放问题论证的第一种理解方式。考虑这样的观点:良善性这种属性就是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这种属性。摩尔指出,下述论证足以将这种观点排除 :
1.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询问:“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是良善的吗?”(前提)
2.我们不能有意义地询问:“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是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吗?”(前提)
3.对概念的分析可以把握概念对包含它们的思想的内容有什么贡献。(前提)
4.如果我们将良善或者良善性分析为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就应该将1中的问题分析为等同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是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吗?”(根据1和3)
5.如果我们可以有意义地使用一个句子表达一个思想,并且另外一个句子可以用于正确分析第一个句子所表达的内容,那么我们可以有意义地使用这个句子表达相同的思想。(前提)
6.因此,“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是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吗?”不是对“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是良善的吗?”的正确分析。(根据4和5)
7.并且,如此这般是良善的和如此这般是我们想要欲求的东西,不是相同的思想。(根据3和6)
摩尔将这个论证一般化,对于谓述良善性的思想和包含“良善”一词的语句,所有的分析都适用这个论证。正如我已经指出的,只要这个论证有效力,那么这种一般化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从上面的表述来看,具体提出哪种分析并不重要。
目前得出的结论涉及的是思想的内容和相关词项的意义,特别是谓词“良善”的意义。不过,摩尔似乎常常想从关于意义的主张推进到关于良善性这种属性的主张。他没有确切说明这种转换应该如何进行。一种可能合理的方式是,认为一个谓词的全部意义就是它所筛显的属性。根据这种假定,意义不同的两个谓词会筛显不同的属性。由此,使用不同谓词的句子会将不同的属性归于它们的主项。
但是,上述推理背后的假设是有争议的。我们固然可以认为,谓词给它们所构成的句子的意义贡献了属性,但它们的作用不止于此。早在19世纪,戈特洛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就在这方面提出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理论。他的基本观念是,语言中的每个指称性(referential)词项既可以贡献一个指称对象(referent,即词项所代表的事物),又可以贡献一个涵义(sense),所谓涵义,就是思考指称对象或者筛显指称对象的方式。根据弗雷格的观点,一个指称性表达式的涵义决定它的指称对象(Frege,1892)。这种理论发展出了各种不同程度的精致化版本,人们可以认为,它适用于某类词项,但不适用于其他词项。不过,就把握其基本观念来说,你可以把弗雷格所说的涵义看作可以唯一地确定指称对象的描述(descriptions)。一个词项之所以具有特定的指称对象,是因为那个指称对象符合作为词项涵义的那种描述。
如果你接受这种理论,就可以用它来否认,根据摩尔关于意义与分析的结论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将一种属性等同于另一种属性的同一性主张都不可能实质地为真。原因在于,摩尔要求分析能够把握思想所表达的内容,也就要求两个词项具有相同的涵义,这样它们才会有相同的意义。而如果两个词项只是共有一个指称对象,还不足以表明它们有相同的意义。两个谓词即便给包含它们的句子的真值条件贡献了同一种属性,也未必具有相同的涵义,从而不会有相同的意义,不能用其中一个来充分分析另一个的意义。由此,关于谓词的弗雷格主义者面对拒斥属性同一性的论证,还有转圜的余地。因为他们可以同意摩尔所说的,两个词项具有不同的意义,并且相应的思想具有不同的内容,但不同意它们还具有不同的指称对象。
依据前面摩尔那段话,对开放问题论证还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解读。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即便做出了涵义与指称的弗雷格式区分,这个论证似乎仍然可以成立。如果这种解读行得通,就可以支持原先的主张,即我们无法对伦理的共同主题给出一种唯一的实质性刻画。考虑如下论证 :
A.摩尔怀疑快乐是否良善。(前提)
B.当你怀疑某种东西是否良善,你就不相信那种东西是良善的。(前提)
C.摩尔不相信快乐是良善的。(根据A和B)
D.摩尔相信良善性是良善的。(前提)
E.所以,就摩尔相信什么来说,良善性和愉悦性是不同的(他相信前者是良善的,但不确定后者是否良善)。
F.但是,根据等同物不可分辨的原则,如果X同一于Y,那么X和Y是不可分辨的,也就是说,它们完全具有共同的性质[前提,有时称为 莱布尼茨法则(Leibniz's Law) ]。
G.由此,良善性不同于愉悦性。(根据E和F)
这个论证同样可以一般地适用于所有关于良善性的同一性主张。实际上,许多认可这类论证的人还将它更广泛地应用于所有一般的伦理或规范词项,诸如“恶劣”“正确”“错误”,等等。
有别于第一种重构,这个版本的论证没有援用跟分析的本质、意义之类的东西相关的争议性前提。所以,涵义与指称的区分似乎无法让我们轻松避免这一结论:良善性不同于任何自然属性。在我看来,这使得这个版本的开放问题论证很难被反驳(尽管事情可能不像看起来那样)。步骤F涉及莱布尼茨法则或者 等同物不可分辨原则 ( Principle of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这条原则从表述上看颇为抽象,因而可能引发潜在的争议。但实际上,这种思想很符合常识。当我们确定,用一个词项筛显的物项等同于用另一个词项筛显的物项时,其实我们并不是将一个事物等同于另一个不同的事物。我们是用不同的名称将某个事物等同于它自身。我们的解释中只出现了一个事物。而如果谈论的只有一个事物,那么我们对这般称呼的它所说的任何实情,对于那般称呼的它也将为真。如果X和Y是同一个事物,对X为真的任何东西也将对Y为真。如果X具有某种特定属性,Y也会有。如果我在思考X,而X等同于Y,那么我就是在思考Y,虽然可能是以某种不自知的方式。因此,倘若你试图拒斥上述论证的某个前提,我劝你还是另寻他途为好。
(这里我想停下来对刚接触元伦理学的读者做些解释。我并不是说,对开放问题论证的两种重构都是可靠的[sound],或者一种可靠而另一种不可靠。我的意思是,一个多世纪以来,这个论证极大地影响了哲学家对伦理本质的思考,而要看清它有没有错或者错在何处,绝非易事。如果你没有充分理解这个论证如何运作、是否可靠或者有什么问题,这完全不是你的过失。很多一流的哲学家都在钻研摩尔的著作,要是理解起来没有任何困难,就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了。)
开放问题论证的影响极大。从20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来看,摩尔所确立的观点得到普遍接受,即那些把道德属性和“自然”属性或者非道德属性等同起来的人,犯了 自然主义谬误 ( naturalistic fallacy )。这个名称有些令人疑惑,因为谬误应该指推理错误,而不是仅仅接受(据说)错误的信念。摩尔自己用这个短语称呼的是得出如下结论的某种方式:良善或良善性等同于某种由其他词项筛显的属性;但后来使用这个短语的人似乎大多认为,这种谬误在于将道德属性等同于自然属性,而无论这种主张以何种方式得到支持。 这里的重点是这个论证的影响。很多哲学家觉得摩尔的论证有足够的说服力,以致这个短语的这种用法广为流传,并且不带任何反讽意味。如今大多数哲学家都承认,这个论证存在某些问题,当你试图将它一般地应用于其他同一性主张,比如水和H 2 O之间的同一性,这些问题就会显露出来。 即便如此,仍有不少哲学家认为,OQA的吸引力间接地证明,可以基于其他独立理由而接受的反自然主义结论是正确的。因此,这个论证的影响力犹在。
这里值得停下来考虑一下,自然属性应该是什么。摩尔本人可能会回答说,自然属性就是非超自然的非道德(或者非规范)属性。在摩尔看来最重要的是表明道德与规范属性自成一类,他的论证也明确把超自然属性和自然属性放在一起加以针对。不过,哲学家对于“自然属性”和“自然主义”有一种更为宽泛的用法,他们常常用这些术语表达这样的观点:自然属性之间具有某种统一性,使得它们可以整体上归为一类。本书后面关于科学自然主义的几章将会以不少篇幅对这些观念展开具体讨论,但我想,这里不妨将其背后的思想和哲学界流行的一种世界观联系起来,并说明摩尔的非自然主义缘何与这种世界观相冲突。
科学革命以来大约400年的思想史呈现出一幅非常美妙的图景,对于世界如何运行,我们从一种迷信、魔幻或神秘的观点,走向一种自然和科学的观点。随着各门科学的建立并展开探索,看似随机且难以系统把握的种种过程与事件,经过各种解释可以发现规律性,或者至少是一般性。可以说,牛顿和哥白尼的发现使科学研究步入正轨。到了20世纪,除了物理学和天文学,还有化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诸门科学在不同的描述层面给各种事件与过程提供了解释。以前没有得到解释的现象,或者你认为只是以不合理并且不系统的方式得到解释的现象,如今被视为世界的正常运动,而世界受到各种科学规律的支配。依据这种世界观,我们就能明白,当许多哲学家说自己是自然主义者时,他们的主旨是什么。这些哲学家的言下之意是,他们承诺了一种关于基本秩序的图景,这种图景与前述世界观相一致。他们认为,只有那些契合这种图景的属性才能存在,这些属性便是自然属性。这就是为什么许多试图更确切地说明何谓“自然”的人,喜欢搬出科学来阐述他们对“自然”和“自然主义”的定义。
有些哲学家即便不是彻底的自然主义者,也往往发现上述图景具有某种吸引力,从而赞成它的大部分主张。有神论哲学家相信,自然现象之上存在某种神灵(或诸神),但他们大多不会认为,世界的运行受到神灵的干预,他们眼中的世界非常接近于自然主义者所接受的世界。甚至就连当代的大多数伦理非自然主义者也希望,非自然的道德属性能够在一个 其他方面 自然的世界中存在。他们也不免受到自然世界的科学图景的吸引。即便如此,在许多坚定的自然主义者看来,这样摇摆不定的非自然主义立场是不可接受的。根据某种想法,既然科学能够成功解释原本神秘的现象,那么如果有些情况导致你怀疑任何真实现象的自然性质,由此并不能正当地推出它们是非自然的。
以上就是我对哲学自然主义的概述。这种概述无疑非常简略,而且对自然主义还可以有另外的理解。但我确实认为,这里的概述足以表明,当代哲学自然主义背后有一股强大的思潮。摩尔的反自然主义结论与这种得到哲学思想青睐的思潮相悖。对自然主义来说,如果承认某类属性和各门科学所探究的属性有根本差别,就会背离一种恰当的科学世界观。因此,某种元伦理学理论如果接受自然主义的形而上学,这在哲学自然主义者眼中便是一大优点。而这意味着,对于如何合理回答关于伦理主题的问题,自然主义提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本书的后面部分将要考察若干拒斥自然主义的观点,但本章不再对此进行讨论。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很多哲学家都把形而上学自然主义(即承诺只存在自然属性)当作建立理论所要满足的一个限制条件。
摩尔的初衷是用他的论证排除自然属性和超自然属性。如果你回顾该论证的两个重构版本,就会发现,假定等同的属性是否具有自然性质,对论证完全没有影响。由此看来,摩尔预期的结论是,良善性不等同于其他 非道德 词项所谓述的一切属性,无论是不是任何令人感兴趣的意义上的自然属性。
假设这一结论是对的。我们该到何处寻找一个伦理主题呢?让我们考察三种可能的情形:(1)“良善”所筛显的属性也可以用其他非规范词项筛显;(2)“良善”筛显了一种只能用规范词项筛显的独特属性;或者(3)“良善”没有筛显任何属性。从实在论的角度看,只有前两个选项是成立的。第三个选项否认道德谓词可以筛显属性,而根据实在论观点,谓词的作用恰恰在于谓述属性。摩尔的论证旨在排除选项一。所以,赞成摩尔的结论的实在论者只能接受选项二:“良善”筛显了一种属性,但这是一种不可分析的规范属性,有别于可以用自然或超自然词项谓述的任何属性。
当我们想要确定,伦理话语是否在谈论一个 共同 的主题时,上述理论选择构成了某些限制。对于我们的伦理话语,不可能提出一种所有人都认为正确的分析或转译(translation)。因为这些转译使用或者不使用规范语词。如果使用规范语词,我们对于这些语词就能提出同样的问题,如果解决不了这种问题,就无法表明可以筛显相同的属性。而既然接受摩尔的结论,我们就已经承认,无法使用非规范语词提供一种对规范话语的分析或转译。由此得出的观点,似乎让我们更难证明道德词项的意义具有同一性,除非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道德词项,有且只有一种属性可以成为它的指称对象。通常情况下,当我们对某种属性的把握是直识性的(recognitional,而不以描述为媒介),我们认为其他属性与它共指(co-refer)的前提是,我们很大程度上对这种属性的外延意见一致。我认为你和我所说的“黄色”一词筛显相同的属性,因为“我们把这个词用于相同的事物”。 然而,麦凯的论证所基于的普遍道德分歧表明这种进路行不通。对于哪些东西是良善的、正确的、错误的,等等,不同社会乃至同一社会里的人都无法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