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有人要求你解释我们对一些常见谓词的用法,诸如“红色的”“圆形的”或者“聪明的”,这些词语可以用于简单的谓述结构,也可以用于更加复杂的结构,比如条件句和信念报告句。而且,你在提供这种解释时,还要说明以这些方式使用这些词项在什么情况下是得当的,人们使用这些词项是在交流什么东西。要满足这样的要求,一种方法是阐明相关谓词的意义,确定包含它们的句子具有什么样的真值条件和内容,并解释它们的简单用法和复杂用法表达何种心理状态。
让我们从 语义学 ( semantics ) 开始,语义学旨在解释词项是什么意思。一个合理的想法是,词项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决定言说者能够用它们交流什么。当言说者理解的词项出现在新的句子中时,他们同样能理解这些句子,因此我们也可以合理地认为,他们赋予各个句子中所包含的词项一种恒定的意义。由于相关的词项是谓词,我们一开始就可以很自然地提出,每个词项代表一种属性,当它出现在句子中,句子的意义就包含这种属性。“红色的”代表红色这种属性,“圆形的”代表圆形这种属性,而“聪明的”代表聪明这种属性。如果一个人还不知道“红色”“圆形”“聪明”等词项,那么这样的说法就不会有太大用处,但我们可以做出改进,更加具体地说明我们是在谈论什么属性。我们可以指着相关的样本说红色就是那种颜色,直到我们的受话者了解我们考虑的是哪种属性。我们可以告诉他们,圆形是一种形状,然后指向圆形的图案,或者可以用几何学术语给出一个定义。我们可以通过举几个例子,对我们认为什么是聪明进行解释。或者可以尝试用复杂的定义来刻画这种属性。凭借这些方式,我们有望传达我们对相关词项的理解,即它们代表某种属性。
接着我们可以解释包含这些词项的句子的真值条件,比如,简单陈述句“这个球是红色的”为真,当句子的主项具有我们刚刚所说的属性。这个句子为真,当它所表征的情况是事实,即这个球确实是红色的。“圆形的”和“聪明的”等词项与此类似。我们可以将这种解释扩展至更加复杂的句子,比如,句子“这块积木是圆形的,并且这块积木是红色的”为真,当作为句子主项的积木既是圆形的,又是红色的。类似地,“这块积木是圆形的,或者这块积木是红色的”为真,当这块积木或者是圆形的,或者是红色的。实际上,如果我们的受话者已经理解“并且”和“或者”是什么意思,我们可能用不着向他们提供这些解释。而如果我们确实要给出解释,这便是正确的做法。包含这些词项的条件句会稍微棘手一些,比如“如果这个球是红色的,那么萨莉是聪明的”,但导致困难的是“如果……那么”的结构,而不是句子所包含的谓词。当简单句构成这样的复杂句,我们的解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看待“如果……那么”的运作方式。例如,倘若你认为,前面这个条件句是一个实质条件句(material conditional),你就会认为,只要这个球不是红色的或者萨莉是聪明的,这个句子即为真。由此,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认为,目前为止所讨论的各种陈述句都是在表征特定的世界状况,它们的内容是它们断言为真的那些命题。“这个球是红色的”为真,仅当这个球是红色的这一 命题 ( proposition )为真或者属实。而且,这个句子的 内容 ( content )便是这个球是红色的这一命题。(如果命题的说法让你感到不明所以,不必太过担心。这里的关键在于把握总体的观念——倘若我们认为,谓词代表对主词进行谓述的属性,就能系统地解释包含谓词的那些简单句和复杂句的内容。)
假定我们现在想要扩展上述解释,使之进一步涵盖下面这样包含“that”从句的句子:
阿曼达 相信( believes that) 这个球是圆形的。
阿曼达 怀疑( doubts that) 这个球是圆形的。
蒂龙 希望( wishes that) 这个球是新的。
冈瑟 遗憾( regrets that) 这个球是扁的。
要将关于简单陈述句的解释扩展到使用“that”从句的态度报告句,最直接的说法是,人们可以处于各种与命题相联系并且以命题为内容的心理状态,这些句子可以用于告知这些状态。通过这些句子,我们不仅可以知道某人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还可以知道这种状态所指向的作为其内容的命题是什么。按照这种思路,这个球是圆形的这一信念和句子“这个球是圆形的”具有相同的内容。而如果有人使用这个句子做出一个断言,我们还可以说,这个句子可以用于表达一个具有这种内容的信念。由此,“阿曼达相信这个球是圆形的”归给阿曼达一个信念,这个信念的内容是这个球是圆形的。这个信念为真,仅当这个球是圆形的这一命题为真;正如句子“这个球是圆形的”为真,仅当这个球是圆形的这一命题为真。这里所说的句子和信念都将这个球表征为圆形。如果相应的命题为真,这个球是圆形的便是一个 事实 ( fact )。更一般地说,任意信念 P 的内容将 P 表征为是真的,表征为一个关于事物状况的事实。一个陈述句跟它所表达的信念具有相同内容,所以陈述句“P”具有内容 P 。而以“某某相信P”的形式表达的信念,则是将一个具有内容 P 的信念归给相关的某人。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其他使用“that”从句的态度报告句。正如“阿曼达相信这个球是圆形的”为真,仅当阿曼达和这个球是圆形的这一命题处于相信关系,“阿曼达怀疑这个球是圆形的”为真,仅当她怀疑前述命题。希望、遗憾和其他命题态度都可以类似地进行处理。
最后,我们还有必要将另外一些使用“that”从句的句子纳入总体的考量:
这是可能的(It is possible that):这个球是有缺陷的。
这是很可能的(It is likely that):这个球是有缺陷的。
这是肯定的(It is certain that):这个球是有缺陷的。
这是事实(It is a fact that):这个球是有缺陷的。
这是假的(It is false that):这个球是有缺陷的。
如果我们认为,这些句子对由“that”从句给出的命题言说了某些东西,那么前面的解释就可以涵盖这些句子。第一个句子是说,这个球是有缺陷的这一命题可能为真。第二个说它很可能为真,第三个说它肯定为真,第四个说它为真,第五个则说它为假。
我们提出的这种解释绝不能只限于陈述句,还必须包括疑问句、命令句,等等。我们需要解释,疑问句如何与作为回答的命题相联系,从而也许会提出一种语气(mood)理论,认为语气可以显示语力(force)。“这个球是红色的吗?”和“这个球是红色的”包含相同的内容或命题,但它们的语气不同,后者断言了一种情况,而前者询问情况是否如此。其他语气的句子不再赘述。
让我们把这种关于谓词的观点称为 最小实在论 。概言之,关于任意谓词“P”的最小实在论大致持有如下主张:
1.“P”表征一种属性(方便起见,我用 P 表示这种属性)。
2.句子“X是P”将X表征为具有属性 P 。
3.“X是P”的内容是X是 P 。而这种内容就是命题X是 P 。
4.对“X是P”的断言表达信念X是 P 。
5.信念X是 P 和句子“X是P”表征相同的事物状况;它们都将X表征为具有属性 P ,并且都将命题X是 P 表征为是真的。
6.信念X是 P 、句子“X是P”以及命题X是 P 为真,当X确实具有属性 P 。
7.具有“B相信X是P”形式的句子将相信X是 P 的态度归于B。
8.至少某些具有“X是P”形式的陈述句确实正确地表征了世界,这些句子基于对事物的正确表征而为真。
最后一条是必要的,据此才能把握这种实在论观念:某些事物确实具有相关谓词所说的属性。
上述主张中的一些即便略去不提,也不会太过偏离基本的最小实在论观点,例如有些哲学家认为,我们无需把命题说成是思想和言谈的内容。但我仍然将这些主张悉数列出,因为它们通常要作为一个整体来接受。这里重要的不是记住所有细节,而是这种想法:这一系列主张具体展现了谓词表征属性这一观念的实质内容,让我们可以对思想和语言以及它们的共性提出一种系统且统一的理论。
对我们的研究目标来说,应该关注的是关于道德和道德谓词的最小实在论。前面概述的那种解释如何对待“圆形的”“红色的”“扁的”“新的”和“有缺陷的”,关于道德的最小实在论就以相同的方式对待道德谓词,比如“正确的”“错误的”“良善的”和“恶劣的”。它把这些词项当作实在属性的标记,特定种类的对象可以具有这些属性。它还认为,当我们自然地使用道德谓词进行道德思考和对话时,这些属性在道德思想和言谈的内容中得到表征(或者是这种内容的构成要素)。关于道德的最小实在论之所以是 实在论 ,是因为它包含下述主张:(a)道德陈述句表征世界的某种状况(简言之,它们具有表征性);(b)道德 信念 也具有表征性;(c)用以提出道德主张的谓词对应某些 属性 ,这些属性部分地构成道德主张的内容;以及(d)至少某些道德主张是真的或者正确的,即有时候情况确实是道德思想或语句所表征的那样。前两个主张构成 认知主义 ,第三个主张是对这种观点的补充。第四个主张断言了错误论者所否认的东西,即我们的一些道德判断与实际情况相符。给出这样四点承诺的观点应该被称为 实在论 ,因为它认为,道德上讲的一些情况确实存在,并且我们的思想和语言有时候确实正确地表征了这些实际情况。
关于道德的最小实在论之所以最小,是因为它只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比如,对道德谓词所表征的属性的本质是什么,最小实在论没有做出任何重大的形而上学承诺,既没有说它们必定是自然属性,也没有说它们必定是 非主观 或者 非反应依赖 (response-independent)属性。 给最小实在论的核心观点增加这些主张,便可以得到更强形式的实在论。许多以实在论者自居的哲学家就是这么做的。他们对道德属性给出了更具体的说法,比如它们是客观的、非反应依赖的、与道德相对主义不相容,等等。跟最小实在论的特定要求相比,这些进一步增加的主张得到的是非最小的实在论。这些大于最小实在论的观点与最小实在论相容,但超出了最小实在论的要求。
有些强硬的实在论者可能拒绝将没有做出进一步承诺的观点称为实在论。例如,许多元伦理学家不愿把相对主义当作一种实在论观点,尽管实际上,大多数相对主义者能够接受也确实接受最小实在论的基本主张。在某些语境中,也许有理由坚持这么做。但我们的目标在于表明,要确定伦理思想和言谈的主题会面临一些困难,就此而言,我们没有必要这么做。不管我们是否接受进一步的承诺,难题都会出现。因此,我暂时不去讨论那些进一步的主张,而只考虑最小实在论的观点。不过,我们很快会在随后各章具体探讨各种立场,届时会对这些主张进行考察。
关于道德的最小实在论是一种非常自然的观点。某些特征使得对“红色的”和“圆形的”采取实在论解释是可信的,而当我们谈论和思考良善性、恶劣性、正确性、错误性、可允许性,等等,同样会出现这些特征。像“波莉是良善的”或者“偷窃是错误的”这样的简单道德语句,似乎与“萨莉是聪明的”之类的语句有类似的内容。它们都包含一个名词,以及一个“是___”形式的动词短语,其中的空格可以填上一个形容词。从表面上看,这些句子以属性谓述它们的主项,即形容词所表示的属性。“萨莉是聪明的”是在谈论萨莉,说她是聪明的,这意味着她具有聪明的属性。类似地,“波莉是良善的”看起来是在谈论波莉,说她具有良善这种属性。而“偷窃是错误的”谈论的是一种行为类型(偷窃)或者一类行为(那些涉及偷窃的行为),说它们具有一种属性,即错误性。当这些句子对其主项所说的情况属实,它们就为真,否则即为假。
相信某些道德主张的人可以和其他人产生分歧,正如人们可以对各种非道德主张持不同看法。认为波莉不良善的人和认为她良善的人之间存在分歧,正如认为萨莉不聪明的人和知道她聪明的人之间意见不一致。不管是不是道德分歧,我们在表达分歧时都可以称对立的主张为“假”,正如我们可以用“真”来表达共识。由此,简单的伦理或道德语句和其他类型的简单谓述语句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关于道德的最小实在论非常认真地对待这种相似性。它将这种相似性归因于一种共同的表征功能:所有陈述句都关涉某种东西,都是在谈论关于主项的某种情况,基于它们对主项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它们为真或者为假。
伦理判断和其他判断之间也可能有一些相似之处。当某人认为或相信萨莉是聪明的,不一定要说出相应的句子,甚至不一定要想到这个句子。持有这种信念的人可能不讲英语。但那仍然是他们所相信的东西,他们的行为可以佐证这一点,比如向萨莉寻求建议。对此可以给出一种简单的解释。跟语言一样,思想是关于某些东西的,并将它的主项表征为具有某些属性。信念便是这种表征性的心理状态。如果一个信念所表征的情况属实,这个信念就为真,错误地表征世界则为假。萨莉是聪明的这一信念和句子“萨莉是聪明的”表征相同的世界状况。而拥有这个信念的人可以用德语思考,或者在思考时使用“Sally ist klug”这样的话语。她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思考。这里的思想和语句之所以具有相同的内容,原因在于,为了使它们正确或成真,世界需要满足相同的条件,即萨莉是聪明的。最小实在论将这些观念一般化,应用于道德话语和思想。无论是句子“萨莉是良善的”,还是萨莉是良善的这一思想,它们若要为真,它们就萨莉所表征的情况必须属实,即萨莉是良善的。其他道德谓词也是如此。
对大部分简单的道德谓词或者规范谓词来说,接受最小实在论都是非常自然的。 假定我们由此接受了这种观点,那么又该如何相对完整地解释伦理的主题呢?我们首先可以一个一个地说明核心道德词项的意义。换言之,我们可以设法提出一种关于道德词项的语义理论,从而可以看到,我们通过语句和判断能够如何谈论世界。根据我们暂时接受的实在论观点,可以尝试给核心道德谓词指派各种属性,比如“正确”“错误”“良善”“恶劣”,等等。最直接的做法是,给“正确”指派正确性,给“错误”指派错误性,给“良善”指派良善性,余皆类推。这些属性是使用相关词项的句子的意义成分,也是关于道德问题的思想的内容成分。我们还需要解释,这些谓词 如何 能代表这些属性,也就是解释,特定谓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表征特定属性。这些属于 元语义学 ( metasemantic )问题(即涉及词项如何获得语义或意义的问题),并且常常被当作是关于道德语义学的元伦理学理论中最有意思的一部分内容。我们将在第11和12章着重讨论元语义学问题。
但道德语义学并非元伦理学的全部,至少根据最小实在论不是如此。元伦理学还关注作为道德判断谓项的那些属性的 本质 是什么。仅仅知道哪个谓词筛显(pick out)哪种属性,还不足以让我们了解这种本质。所以,元伦理学需要研究关于伦理的形而上学,以便把握相关属性的真实本质。我们想要知道,一种行为必须是什么样才是错误的,或者一个人必须是什么样才是良善的或者高尚的。理想的情况是,我们能以某种方式对正确性或良善性进行刻画,使我们在碰见这些属性的实例时能够识别它们。退而求其次,我们至少也要表明,为什么无法给出这样的解释。我们还想知道的是,哪些道德属性是关系属性(relational properties),哪些不是。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是道德语义学可以解决的。
我们想要的东西可能还不止于此。我们可能想要弄清楚,我们为什么把前面所说的那些判断全都当作道德或伦理判断。这个问题更多地指向道德判断的整体,而不是一个一个单独做出的道德判断。为什么可以把前面所说的那些属性(正确、良善、高尚)自然地归为一类,把它们全都当作道德属性的典型实例?对于伦理的一般主题,此时一个实在论者也许会给出一种较为抽象的描述。其目标是解释这些属性如何彼此类似,并说明将它们结为整体为什么能够让我们做出关于某个共同领域的判断。特定的一些伦理属性可能被认为是基本的,其他伦理属性就可以理解为是由这些基本属性派生出来的。
如果接受最小实在论,上面所说的每项任务都是合理的。然而,并非每一个元伦理学家都是实在论者,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实在论者。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些源自伦理问题的可争议性(contestability),既包括实质性的规范层面的争议,也包括某种更高层面的争议,在这种层面,无论对伦理主题采取何种非琐碎的描述,适格(competent)的道德思考者似乎都可以对其提出质疑。接下来我们将考察其中的一些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