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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撰写

一、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 保护总述
(一)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进展

1.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迎来新机遇

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先后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顶层设计助推版权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融合发展,产业政策环境不断优化。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双引擎”之一,促进互联网共享共治,奠定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调下,文化产业成为创新创业大潮的新驱动引擎的基础;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意见》明确,强化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2015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该《意见》的出台,为“十三五”期间版权工作指明了方向,版权强国建设提上日程。

总体来看,政策导向将“文化+”“互联网+”“创业+”“创意+”“知识产权”等因素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以深入助推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在此大背景下,互联网、文化、创意、创业等核心产业要素的不断融合,成为2015年文化产业及经济融合发展的一大亮点,网络版权产业也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网络版权保护的任务更加繁重。

2.2015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呈现新态势

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较2014年12月增加6 30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90.1%。 在“互联网+”行动计划、建设“数字中国”、发展分享经济的推进下,“跨界”“融合”成为产业发展的新态势。

“互联网+”带来了新一轮互联网产业变革和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结构优化新动力。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深入,互联网应用形态不断扩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使互联网应用范围空前提升,社会化网络和大规模交互式协同不断扩大创新空间。互联网已经从一个技术性工具逐步演变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逐渐与传统行业日常生活相融合,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大众提供日常生活的便民服务。互联网与诸多行业的融合,有效提升了实体经济的创新能力,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结构优化的新动力。

“IP”成为“互联网+文化”的发展主线与核心价值,“泛娱乐”生态构建行业全产业链内容布局。在“互联网+”时代,文化产品的连接融合现象明显。2015年,从《花千骨》到《夏洛特烦恼》,以IP为核心的游戏、动漫、文学、音乐、影视跨界融合的泛娱乐浪潮愈加澎湃。互联网巨头已全方位深入内容产业上下游,以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三巨头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频频将触角伸到文化产业领域,加强内容与平台融合,打造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生态系统,同时IP也成为华谊等传统影视文化公司转型的重要支点。目前,国内泛娱乐产业生态链已初步构建,中国泛娱乐产业正式进入“内容为王”的时代。

随着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和信息消费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引擎。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18万亿元,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中国互联网企业飞速发展,进入世界前列,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入围全球互联网公司10强。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动了版权贸易的发展,2015年多个网络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设立,这些平台借助最新的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在整合内容和渠道资源的基础上,将分散的版权内容集中到网络平台上交易,促进了版权产业相关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聚集与流通。与此同时,我国信息消费增速也远超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平均增速,成为消费增长的主要引擎,信息消费高增长的亮点则体现在手机游戏、手机文学等信息内容消费的高增长方面。

3.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法律制度建设实现新进展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引发的一些版权问题,相关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积极应对,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取得进展。中国在网络领域的版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成型,我国网络版权法治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在刑事保护方面,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增加了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主体的处罚,强化了对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监管,明确了网络帮助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行政处罚方面,《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就行政处罚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以解决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中特别是办理侵犯著作权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

4.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取得新成绩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新业态引发的一些版权问题,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推动下,2015年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取得了重大进展。经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相关部门已经将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版权之剑打磨到位,依法刺向各类侵权盗版的致命要害,体现出众多亮点:

一是针对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和版权侵权特点,实施重点监管和分类管理,连续出台了规范重点领域版权秩序的相关政策,社会影响空前。为规范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网络转载秩序,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旨在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促进网盘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政策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基础上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规律特点的商业模式,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推进网络版权创业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是音乐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取得突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版权规范化。2015年8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对20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推动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就音乐作品转授权积极洽谈版权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2015年9月初,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开展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监管名单的20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按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报送获得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的音乐作品及重点音乐作品版权预警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相关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在国家版权局的协调和敦促下,国内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促进了音乐作品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

三是版权执法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措施更加得力、成效更加显著。2015年12月,我国第十一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圆满收官,“剑网2015”专项行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59件,进一步净化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及网络版权环境。在前10年的工作基础上,“剑网2015”专项行动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对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二)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基本特点

在“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积极引导下,我国互联网版权环境明显好转。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尊重知识、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随着行业自律的加强与相关法规的完善,正版率正在逐年提升,我国的网络版权格局已基本走出“野蛮生长”的无序状态。面对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新矛盾,经过十年来各方持续、不懈的努力,我国网络版权市场正在走向理性和规范,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合法运营版权资源获得收益,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版权环境正在形成。

与网络版权纠纷相关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在实践和司法审判中日渐明晰。随着互联网领域新型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不断涌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愈加丰富,纠纷处理规则逐渐细化,对“技术中立”、技术创新和违法行为界限的判断逐渐明晰,消费者和用户权益成为处理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司法行政双管齐下,惩罚力度加强。

权利人采用多种方式积极维权,互联网企业互诉与合作并存。近年来,面对复杂的网络版权纷争,除了监管机关不断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在采取各种技术和措施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探索如何进一步为权利人创造收益。目前,不少中国互联网公司已从最初的粗放式发展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尽管过热的IP资源利益分配不均仍引发诸多版权纠纷,但更多的产业主体在市场资源昂贵而稀缺的情势下,在版权司法和执法日趋从严的基础上,深刻反思和主动转型,开始分享版权资源或授权合作,其中以数字音乐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

(三)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挑战

内容产业涉及的利益链条较多,在市场过于追逐强IP的冲击下,导致出现IP拆分授权过多和授权凌乱的情况。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IP已经从过去的单线授权、零星开发,走向贯通全娱乐产业的链状甚至网状新业态。但是杂乱无序的IP售卖、转卖、囤积,很难有效实现IP资源的合理配置,作品同质化非常严重。2015年,由版权授权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芈月传》《鬼吹灯》《花千骨》等热门IP先后出现编剧署名权、影视剧改编权等纠纷。这反映出中国IP市场的版权归属、交叉授权等方式混乱,造成企业之间的版权纠纷愈来愈多,呈现至用户端的同名文化作品数量偏多,各种乱象亟待行业规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传播路径发生重大变革,作品创作向全民化、大众化方向发展,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许可付酬模式面临挑战。创作主体的全民化及作品的海量化,导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很难达到点对点授权常态。一方面容易造成市场交易效率低下,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及作品最终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也给成本低廉、隐蔽性强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亟待构建一个兼顾作品保护强度与作品传播速度,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科学授权体系,鼓励和探索开放式、多元化的作品许可使用模式。

如何平衡版权所有人、网络服务商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划出网络服务商承担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界限,成为困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难题。近年来,随着监管机关打击盗版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公众版权意识的提升,直接以盗版形式侵犯权利人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出现了许多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提供便利的平台,如网络信息存储平台、提供深度链接的聚合平台等。由于用户上传的信息是海量的,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全部审查事实上是强人所难,权利人也难以一一追究其侵权责任。依据传统的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理论,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就成了有效制止版权侵权的途径。但是,如果让网络服务商像传统的出版商一样承担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责任,又会造成一系列网络服务难以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最终不仅损害网络服务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损害版权所有人的利益。

“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态发展出的新需求、新变化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挑战,在平衡、协调传统行业利益与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上,面临监管难题。现行监管对便捷有效的技术化手段运用不够、体制在力量配置上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范围、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将互联网思维真正应用到版权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中,比如针对互联网跨区域的特点,在需要跨区域协调监管或执法的案件中实现地区的联动办案等,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提升和改善观念。

二、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分述
(一)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2015年,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推进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绩,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1.《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修改加大了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这表现为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新增的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强化了对网络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监管,明确了在适用网络版权的刑事案件中,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网络服务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等犯罪;第二,情节严重。

2.《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加大网络环境下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

2015年9月8日,《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主要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加大了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2010年以来,随着《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与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草拟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就行政处罚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以及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两款关于违法行为的内容。一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增加了两款关于处罚种类的相关条款:警告和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及处罚条款。《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两大变化:首先是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对于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依照《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其次,与时俱进,考虑到当下中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将著作权侵权的计量单位变成“次、首、部”等,为法院在判定侵权者侵权性质时提供了依据,让著作权行政处罚更具有可操作性。此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修订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国家版权局积极推动网络版权保护政策规章的完善

针对当前网络领域最突出、相关产业反映最强烈、现实性较强的几大问题,国家版权局相继出台规范新兴业态重点领域网络版权秩序的相关政策文件。2014年12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切实加强版权保护。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该《通知》为构建良性媒体生态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播放设备的发展,音乐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新的挑战。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1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连续推出,有利于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逐步实现数字音乐的正版化运营。

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盘侵权盗版问题,2015年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必要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在提供网盘服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切实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社会保护

1.互联网企业自律情况

互联网企业以声明为基础,加强自律,保护原创作品,完善版权保护和维权机制、加大版权合作力度。互联网企业是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主体,网络版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企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互联网原创平台的抄袭盗版之风,2015年3月,今日头条联合百度百家、凤凰新闻客户端、搜狐新闻客户端、网易新闻客户端、微博、一点资讯等八家知名互联网平台共同发布《保护原创版权声明》,抵制抄袭盗版,保护内容消费者权益。此前,微信平台也推出“原创声明”等“零容忍”举措打击抄袭。该举扭转了抄袭者“收益高风险低”的局面,有力地维护了内容消费者权益,推动了社会诚信的进步。

为规范网络媒体转载秩序,推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和谐发展,2015年,在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北京日报》和奇虎360分别代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发布了维权声明和自律声明。搜狐新闻与《湖北日报》、网易新闻与《法制晚报》、腾讯新闻与《光明日报》、今日头条与《中国证券报》分别签订了版权合作协议,共同致力于营造健康有序、合作共赢的网络版权转载环境。

为便于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了解微信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措施、概况及成效,2016年初腾讯公司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这也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维度的披露。《白皮书》统计了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就涉嫌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分布的作品类别、公众账号与个人账号之间著作权侵权数据的差异进行了梳理与分析。该报告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有效指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健康的网络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的构建。

随着国家对版权保护的愈加重视,版权逐渐成为稀缺资源,在国家版权局下达“史上最严版权音乐禁令”后,国内音乐平台间开始从竞争走向版权合作,2015年10月13日,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宣布合作,所涉及的音乐版权达到150万首以上。以此为契机,数字音乐行业的版权合作开始慢慢迎来曙光,行业各方开始积极接洽,为行业长远的繁荣发展寻求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

2.权利人主体的自我保护情况

标志性维权事件提升公众的版权意识,权利人采用多种方式,利用技术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剑网2015”专项行动全面开展,版权宣传普及活动以及市场主体版权意识的觉醒推动了全民版权意识的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作为网络作品的权利主体,越来越多的原创作者在版权受到侵害时选择用法律工具维权,而知名作品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大反响,提升了公众的版权意识。

2014年上半年,台湾著名女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侵犯了其改编权、摄制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此后,被告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代表性案件,在案件判决论述中解答了此类案件的一系列疑难及重点问题,为未来同类型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性案例样本,具有标志性的示范作用。该案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原创精神的保护,其判决结果也对影视行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海峡两岸文创领域知识产权维护的里程碑。

2015年,文学创作、影视剧制作、体育赛事转播等版权运用活动多样、事件多发,版权价值大为提升,屡屡成为社会热点,由热门IP引发的版权纠纷也持续不断。备受关注的电视剧《芈月传》在开播之前,编剧与出品方就小说原作者蒋胜男与编剧王小平谁该署名“总编剧”、蒋是否违约、电视剧是否根据蒋小说改编等对簿公堂。开播后,《芈月传》全部剧集资源遭到外泄,有关版权方联合发表反盗声明,谴责百度云盘等平台的盗播行为。2015年9月,知名喜剧电影《港囧》上映连续三日单日票房破2亿元,与此同时,网络上也迅速出现了高清盗版资源。《港囧》导演徐峥委托第三方版权监测维权机构,由其提供该片的版权监测、盗版链接下线处理及后续的维权服务。在经过维权处理后,实现大部分侵权链接的下线、屏蔽,下线率为97%。2015年12月,著名网络文学IP 《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陆川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总体来说,“十二五”期间经过全国各级版权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国民的版权认知度和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已逐年上升,但在当下IP产业井喷的情况下,对于版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网络作品的原作者需进一步维护好自身权益。

3.行业组织的版权保护情况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会员权益和推动创新的进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著作权立法逐渐完善,2015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共计1.7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增长24%,再创新高。至此,音著协成立23年来,为音乐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总额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10.6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率超过30%。在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占比最高,达27%。

此外,面对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挑战,2015年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重点监管工作,维护会员利益,在切实加强网络版权相关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协会自身管理。

(2)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2015年11月,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在京举行。此届年会以“互联网+时代的音乐——价值挖掘与实现途径”为主题,探讨如何运用互联网的音乐资源整合与价值发掘功能,实现各方共赢。该论坛针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产业的健康发展展开探讨,有力配合了国家版权局2015年对网络音乐的重点监管工作,对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音乐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2月,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法律服务团在中国现代文学馆揭牌成立,该法律服务团由知名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成立作家法律服务团,是中国作协推动文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文学界和法律界的一次重要合作,对进一步激发广大作家的创作活力,推动摄影、音乐、书法、美术等多个领域整体版权保护水平提高有着重要示范意义。

(3)版权联盟开展自我维权和自我救济,维权手段多样化。

2015年7月,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成立,该联盟由搜狐视频、腾讯、优酷、土豆、凤凰视频、爱奇艺、56网、PPS、PPTV等国家版权局重点监管的互联网公司发起组建,旨在通过联盟成员的自律、互助,维护互联网视频版权市场的良好秩序。该联盟的成立推动了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企业与政府、主管机构和版权方加强合作,增强技术手段,打击盗版行为,共同推进网络正版化进程。

针对当前云盘领域版权侵权问题突出的情况,2015年11月,北京市版权局和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共同发起云盘版权保护共同声明发布会,百度、搜狐、乐视、爱奇艺、腾讯、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企业或权利人组织共同签署了《关于云盘版权保护的共同声明》,共同努力维护版权方利益,促进版权市场在法律框架下蓬勃发展。2015年中国APP移动应用正版联盟于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周期间发起成立。该联盟的成立对规范版权秩序,配合主管部门整治和打击APP侵权盗版,服务权利人的版权保护和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

对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查询 的结果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2 118件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同比增长28.3%。通过对这些案件状况进行分析和统计,总结出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在2015年所呈现的一些新特点。

1.网络音乐领域的版权纠纷数量较大,是法院审理网络版权案件的重点

如图1所示,2015年网络音乐民事案件数量为687件,取代往年的网络视频案件,成为2015年网络侵权案件最多的类型,占整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量的44%左右。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民事诉讼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秩序失衡,体现出国家版权局对网络音乐重点监管、整改网络音乐版权秩序的必要性。而网络视频侵权案件数量的急剧下降(291件,占所有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18%,较上年减少26个百分点)直接反映出2015年网络视频正版化的加速。尤其是在国家版权局主动监管的16家视频网站中,有10家涉及侵权纠纷,涉案累计仅为30件,比上年下降65%,显示出2015年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秩序的良好态势,各互联网企业开始向正版化版权竞争的道路迈进。

此外,在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中,网络文学的案件数量为217件,占比14%,是上年同类案件数量的2/3;图片作品的案件数量为380件,占比24%左右,与上年同类案件数量大致持平;网络游戏的案件数量再次递减,仅为4件,占比可忽略不计。

图1 2015年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2.网络版权案件发案数量的地域特征向阶梯式方向发展

从审理法院来看,法院地域分布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是湖北省、北京市、广东省(见图2)。统计发现,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湖北省、北京市和广东省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比例总和占到地方法院审判案件数量的半数。其中,在湖北省的476件侵权纠纷案中,有450件来自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网络音乐维权。除湖北省以外,北京市法院依然是审理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数量和类型最多的地区,与上年同期相比,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网络视频领域案件占比持续下降,由六成降至四成以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先进和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地区,北京市的网络版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类型多样(包括互联网公司、文化传播公司、传统媒体、个人等)、案件类型多样(涵盖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图片、网络游戏等),集中体现了北京市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的活跃程度和先进水平。广东省的案件数量紧随北京市之后,而上海市的案件数量比上年增加了近一半。总体来说,排除掉2015年有诉讼特殊性的湖北省,2015年各地区的案件数量呈阶梯式:北京市和广东省为第一梯队,浙江省与上海市为第二梯队,江苏省为第三梯队,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等地区为第四梯队,各梯队内部之间的案件数量没有太大差别。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图2 2015年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3.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网络版权案件中作用突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成效初显

2015年由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共计287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9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46件,广东省知识产权法院123件,分别占当地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16.5%、33.5%和39.5%。各地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成立以来,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审结了一批疑难、复杂、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引领者和司法改革的探路者,各地知识产权法院一年来的工作初步实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意图,充分体现了其在网络版权司法保护事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4.刑事司法是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2015年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版权的刑事保护力度,案件类型多样化和处罚力度加大是其突出特点。据统计,在已公布的有关侵犯网络著作权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案件类型包括网络游戏、网络视频和网络文学,近半数的案件罚金在20万元以上,最高罚金达170万元,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分子。

(四)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的行政保护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模式日新月异,新技术和新应用层出不穷,版权保护工作也不断面临新问题。2015年,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坚持将网络版权的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协调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间利益,有效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网络版权环境明显好转。整体来说,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监管思路更清晰

国家版权局根据互联网产业模式发展引起的新技术和应用,确定每年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范围和监管重点。为适应网络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进一步发挥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作用和效能,增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015年国家版权局提出了“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

在分类监管方面,国家版权局根据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等领域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实施针对性强、各有特色的分类管理,效果明显。如在规范网络音乐市场方面,针对网络音乐利益链复杂、权利人分散、授权渠道缺失等特点,国家版权局除下发“史上最严版权音乐禁令”以外,还推动音乐服务商版权合作,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探索实行适用的收费商业模式,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使得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而在网络转载方面,针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下传统出版和新兴媒体的融合,以促成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版权合作为重点。

在分步监管方面,国家版权局在巩固往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每年确定新的监管领域,效果显著。2010年到2014年,视频网站之间恶性竞争不断、诉讼纷争不止,整个视频行业秩序混乱,为规范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国家版权局启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互联网视频领域的版权环境明显好转,视频网站未经授权传播影视作品的情形有很大改观,权利人的版权保护和商业运营水平有很大提高。“剑网2015”把音乐作为重点治理领域,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同时,国家版权局开展重点网站版权主动监管工作,也将以传播音乐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纳入进来。而随着《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国家版权局还将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作为2015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加强执法,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2.监管重点更突出

针对当前网络领域最突出、相关产业反映最强烈、现实性较强的几大问题,国家版权局出台了一系列版权保护措施,尤其是确立了以下几项重点任务,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一是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规模、产品数量和用户规模都比较大,但在音乐产业数字化、移动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下,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网络传播音乐侵权盗版现象比较严重,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进展较慢、恶性讼争不断升级,导致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了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在2015年初开展广泛调研之后,将网络音乐确定为2015年版权行政保护的重点领域。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1)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音乐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之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网站、APP的行政处罚力度。(2)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国家版权局自2015年7月起,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包括网站和APP)纳入版权重点监管范围,在视频网站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措施,特别是强化重点作品预警、调解、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手段,切实加强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3)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加强版权自律。在国家版权局的支持下,20余家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唱片公司和版权公司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签署并发布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并提请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广大权利人和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媒体对其进行监督。(4)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各家网络音乐服务商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限令期内,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5)推动网络音乐相关利益方开展版权合作和转授权,建立网络音乐依法有序传播和运营的良好版权生态,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探索实行适用的收费商业模式。

二是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近年来,利用网盘传播侵权作品、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愈演愈烈,因此2015年网盘存储成为国家版权局重点监管的传播方式。为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各网盘服务商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通知》下发后,百度网盘、360网盘、金山网盘、腾讯微云、新浪微盘、迅雷快盘、华为网盘、乐视云盘等主要网盘服务商积极进行版权自查整改,建立和完善版权相关制度。百度网盘对权利人投诉的17万条涉嫌侵权链接予以快速处理,新浪微盘审核删除了2.1万条侵权内容,并关闭了移动端和网页端的视频在线播放功能,停止网页端大于100M文件的保存与下载。

三是开展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应用程序企业及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开发国家版权监管平台,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对APP等侵权盗版行为的治理。各地方版权执法部门也加强了对APP等新媒体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重庆市文化执法总队积极利用版权手段加强管理,对“WTV电视直播”APP软件传播影视案依照著作权法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嫌通过聚合手段在互联网传播影视节目的重庆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3万余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吉林省版权局通过主动巡查发现“智慧白山”APP软件聚合播放国内众多电视台节目及热播影视剧,该案已进一步调查。

四是继续加强网络视频版权重点监管。国家版权局对20家大中型视频网站继续进行版权重点监管,进一步完善公示、约谈、警示制度,推动权利人方与网络服务商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共公布7批次总计149部重点影视预警作品。

五是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为巩固“剑网2014”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成果,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加强数字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强化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为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召开“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举办了“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版权合作签约仪式”。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规范网络转载,构建合理的版权授权与合作机制,保障和推动传统出版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3.监管措施更有力

为完成“剑网2015”及版权行政监管中的重点任务,达到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优化网络版权生态的目的,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总结过去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的新型版权监管手段,提高了网络执法打击的精准度。采取了以下几点有力措施:

一是发动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线索。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召开专题工作会,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安排专人负责清理积案,受理投诉举报电话、邮件、信函等。针对网络侵权盗版隐蔽性强、不易发现的特点,各地有关部门积极动员广大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举报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线索。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大力宣传“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和成效。

二是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各地监管部门把辖区内传播音乐、影视、新闻、游戏、文学、软件等作品的重点网站和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以及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智能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网络销售平台等纳入版权监测范围,组织引导重点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找侵权盗版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是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非法网站,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及时提请通信主管部门予以暂停网络接入。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构建快速有效的“通知—移除侵权”工作机制,对侵权盗版内容迅速核查、移除。

四是全力抓好案件查办。查办案件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各地方版权执法部门主要通过扩大案源、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解决瓶颈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强化版权执法力度。尤其是重点曝光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提升了专项行动的社会效果。同时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做好行政处罚工作与刑事处罚工作的衔接,对侵权事实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侵权盗版网站,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办。通过查办案件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有效规范了网络版权秩序。

五是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一批涉案标的重大、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对列入督办的案件采取专题研商、督导检查等方式,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各地健全常态化的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定期联合督办一批重点案件,不断总结对重点音乐网站、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的监管措施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推动了权利人及组织与互联网企业建立版权合作机制,建立完善网站版权信息库、权利人维权绿色通道。

除此之外,“剑网”专项行动中,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北京市版权局根据“剑网2015”重点任务部署,开展云存储空间侵权治理专项行动和云盘版权保护检查工作,加强重点内容关键时期的跟进保护;从根源上杜绝云空间侵权现象的发生。北京市版权局赴百度、360公司、优酷等企业开展云盘版权保护检查工作。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版权保护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辖区内各网站侵权盗版情况,同时快速处理版权人的举报投诉,创新工作方法,侦破了“思路网侵权案”等诸多重大案件,有效打击了网络侵权盗版。山东省版权局探索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站版权监管模式:与山东省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查处机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定期简报制度,健全对被查处网站的跟踪复查机制。广西版权局进一步扩大版权监管范围,通过互联网出版监管系统,重点监管的文学网站数量从200个增加至500个。安徽省版权局加大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监管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并依托安徽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对辖区内的网络云存储空间、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网络广告联盟进行梳理,遴选重点对象分配至有关地区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故意为侵权盗版网站提供广告支持的企业,指导相关协会与网络广告企业建立版权保护机制,指导网络广告企业对侵权网站进行广告屏蔽,切断利益来源。

4.监管效果更显著

“剑网2015”完美收官,有力打击了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2015年6月10日,由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治理行动正式启动。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领域是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以及网络广告和网络转载等移动互联网发展新态势下产生的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59件,涉案金额3 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进一步净化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及网络版权环境。

专项行动期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加强联动,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调办案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督办督查、专案会商、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等工作机制,与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扫黄打非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积极开展合作,效果显著,受到广大网民的好评。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分5批次对广东“DJ020”网涉嫌侵犯音乐作品案等40起重大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通过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及督促指导,相关法院对架设“私服”侵犯完美公司著作权案、网店“阳光教育”销售盗版少儿出版物案做出判决,王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两案共处罚金57万元,有力地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安徽省版权局与省公安厅签订了《长效合作协议书》,建立了信息沟通、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具体工作制度,同时与省“双打办”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山西省版权局对忻州市文化综合执法大队等基层版权执法部门加强指导,查处了“儿童资源网”等网络案件。辽宁、河北和湖北省版权局积极联合省通信管理局,部署省内各电信运营公司开展自查自纠,联合召集省内各电信运营公司和重点网站负责人培训会议,责令网站接入商停止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注销违法网站的备案信息,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湖南省建立了“通信寻址、公安寻人、版权寻证”的版权执法联合办案模式,实现了多部门密切协作、精确打击。 WPa9iJdW6pdzlAy0Z+e+MQvMXa1B8lg8ioaXcBItJYBcah7Y1p7Gd2aTUEawn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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