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含旧存)著作权民事案件共85件,审结82件,未结3件,审结率96.47%。其中提审改判2件,裁定提审3件,撤诉4件,裁定中止1件,再审驳回72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著作权案件仅占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数859件的10%,与2015年全国著作权案件占全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60%相比,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件数量占比较轻。
1.案件的广度和维度不断扩张。案件延伸呈现出立体全方位的态势。著作权主体多样化,既有单一的权利主体,又有两个或多个权利主体;著作权保护客体广泛化,既有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又有衍生出来的作品;侵权主体扩大化,既有个人侵权,又有单位侵权;案件空间不断扩展,既有现实社会的作品保护纠纷,又有虚拟空间的作品保护纠纷;案件类型全覆盖,既有传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又有网络环境和数字化环境衍生的传统媒体新闻作品保护、直拍直播版权保护、影视作品保护等案件类型。
2.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仍然突出并出现新情况。此类案件除表现出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般性特征外,又出现一些新态势,如新商业模式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苹果公司与麦家、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
3.影视作品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此类案件除涉及传统的修改改编与原创作者的权利冲突之外,还出现了抄袭剽窃、合理使用、共有权利人侵权纠纷以及作品角色的衍生保护等问题,特别突出的是,出现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问题。如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军、李文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4.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分布广泛。此类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较低,数量较多;由代理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的商业和批量维权痕迹明显,维权范围辐射全国,被告分布范围广;赔偿依据不规范,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少则百元,多则数千元。
5.网络环境下证据举证和证据采信困难。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推出,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采信证据异常困难。
在网络和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有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和指导,出台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厘清审判思路,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
1.关于影视作品的保护问题。目前我国影视作品剧本涉嫌侵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如《芈月传》《何以笙箫默》《北京爱情故事》等;伴随着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发展及相关收视率提升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有关综艺节目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如《中国好声音》;又如影视作品中音乐作品以及后期制作、广告宣传、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2.数字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由于传统媒体版权意识薄弱,缺乏有效的维权机制,网络媒体侵害传统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存在大量未经许可,使用、转发微博微信上新闻及其他作品的情况。传统媒体要提高版权意识,明确权利归属,组织维权力量,借助法律手段,打击和制裁互联网作品侵权行为。
3.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人们对优秀国产动画片价值认识的不断加深,一些儿时经典的国产动画片被陆续翻拍成大电影,片中的人物形象经重新包装推向市场,开发衍生周边产品,但随之而来的是对动画人物形象权利归属的激烈争议,一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予以明确。如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大头儿子动画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的“葫芦娃”“蛇精”动画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4.网络环境下证据的采信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产业发展迅速,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推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被诉侵权人抗辩需要为其免责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则需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网络环境下产生的证据进行认证与采信,司法审判面临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对其中模糊不清的证据采信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