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一代自认为满洲国,而满洲人又自别为旗人,盖即以满为清之本国,满人无不在旗,则国之中容一八旗,即中国之中涵一满洲国,未尝一日与混合也。然自清入中国二百六十七年有余,中国之人无有能言八旗真相者。既易代后,又可以无所顾忌,一研八旗之所由来,即论史学亦是重大知识,然而今尚无有也。盖今始创为之。
浅之乎视八旗者,以为是清之一种兵制,如《清史稿》以八旗入《兵志》是也。夫八旗与兵事之相关,乃满洲之有军国民制度,不得舍其国而独认其为军也。至《食货志》亦有八旗丁口附户口之内,稍知八旗与户籍相关矣,然言之不详,仍是膜外之见,于八旗之本体,究为何物,茫然不辨。则以其蜕化之迹已为清历代帝王所隐蔽,不溯其源,无从测其委,以其昏昏而欲使人昭昭,宜其难也。
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国体也。一国尽隶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八贝勒分治其国,无一定君主,由八家公推一人为首长,如八家意有不合,即可易之。此太祖之口定宪法。其国体假借名之,可曰联邦制,实则联旗制耳。太宗以来,苦心变革,渐抑制旗主之权,且逐次变革各旗之主,使不能据一旗以有主之名,使各旗属人不能于皇帝之外复认本人之有主。盖至世宗朝而法禁大备,纯以汉族传统之治体为治体,而尤以儒家五伦之说压倒祖训,非戴孔、孟以为道有常尊,不能折服各旗主之禀承于太祖也。世宗制《朋党论》,其时所谓“朋党”,实是各旗主属之名分。太祖所制为纲常,世宗乃破之为朋党,而卒无异言者,得力于尊孔为多也。夫太祖之训亦实是用夷法以为治,无意于中夏之时有此意造之制度,在后人亦可谓之乱命。但各旗主有所受之,则凭借固甚有力,用儒道以易之,不能不谓大有造于清一代也。夫儒家名分之说在中国有极深之根柢,至今尚暗资束缚者不少,而国人或自以为已别有信仰,脱离崇儒之范围,此亦不自量之谈耳。
凡昔人所纪之八旗,若明末、若朝鲜之与清太祖、太宗同时所闻,皆非身入其中,语不足信;而清代官书则又抹杀实状,私家更无述满洲国本事者。故求八旗之真相,颇难措手。但言清事,非从清官书中求之不足征信,于官书中旁见侧出,凡其所不经意而流露者,一一钩剔而出之,庶乎成八旗之信史矣。
八旗之始,起于牛录额真。牛录额真之始,起于十人之总领。十人各出箭一枝,牛录即大箭,而额真乃主也。此为太祖最初之部勒法。万历十一年癸未,太祖以父遗甲十三副起事,自后即有牛录额真之部伍。吞并渐广,纠合渐多,至万历二十九年辛丑,乃扩一牛录为三百人,而牛录额真遂为官名,盖成率领三百人之将官。当时有四牛录,分黄、红、蓝、白四色为旗,盖有训练之兵千二百人矣。
征服更广,招纳更多,一牛录三百人之制不变,而牛录之数则与日俱增。自二十九年辛丑至四十三年乙卯,所增不止女真部族,除夜黑后于乾隆时改叶赫。外皆已统一,且蒙古、汉人亦多有降附,盖十四年之间增至四百牛录,则为百倍其初矣。于是始设八旗。蒙、汉虽自为牛录,犹属于一个八旗之内,而八旗之体制则定于是。后来蒙、汉各设八旗,不过归附之加多,于八旗建国之国体毫无影响。此《会典》及《八旗通志》等官书所能详,无庸反复钩考矣。
《武皇帝实录》:
辛丑年,是年,太祖将所聚之众每三百人立一牛禄厄真管属,前此凡遇行师出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满洲人出猎开围之际,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总领,属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许错乱。此总领呼为牛禄华言大箭。厄真厄真,华言主也。于是以牛禄厄真为官名。
又:
乙卯年,太祖削平各处,于是每三百人立一牛禄厄真,五牛录立一扎拦厄真,五扎拦立一固山厄真,固山厄真左右立美凌厄真。原旗有黄、白、蓝、红四色,将此四色镶之为八色,成八固山。
《武录》文本明了,不明则附注,颇详原始。其后改修《高皇帝实录》,屡修而屡益不明。
《八旗通志》:
太祖高皇帝初设四旗。先是癸未年,以显祖宣皇帝遗甲十三副征尼堪外兰,败之。又得兵百人,甲三十副。后以次削平诸部,归附日众。初,出兵校猎,不论人数多寡,各随族长屯寨行。每人取矢一,每十人设一牛录额真领之。至辛丑年,设黄、白、红、蓝四旗,旗皆纯色,每旗三百人,为一牛录,以牛录额真领之。原案云:“谨案:是年为编牛录之始,嗣后设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等官。梅勒章京等名,自天聪八年四月辛酉始定,惟固山额真存。雍正二年,以八旗都统印信‘额真’二字作主字解,非臣下所得用,改为固山谙班。兹谨按年月,于改定以后书新名,改定以前仍旧称,以昭初制。”甲寅年《实录》作乙卯,始定八旗之制,以初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为八旗。原注:“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每三百人设牛录额真一,五牛录设甲喇额真一,五甲喇设固山额真一,每固山设左右梅勒额真各一,以辖满洲、蒙古、汉军之众。时满洲、蒙古牛录三百有八,蒙古牛录七十六,汉军牛录十六。
以上三百有八牛录中,有满洲、蒙古牛录,当是满、蒙混合之牛录。七十六蒙古牛录,则为纯粹之收编蒙古牛录。当设四旗时,牛录额真以上无统辖之上级官,知其初即以一牛录为一旗。后来牛录之数滋多,甲喇、固山层累而上,亦必不俟乙卯而始有上级之统辖,特至乙卯始勒定制度耳。
八旗各有旗主,各置官属,各有人民,为并立各不相下之体制。终太祖之世,坚定此制,不可改移。太宗不以为便,逐渐废置,使稍失其原状,而后定于一尊,有为君之乐。己身本在八大贝勒之列,渐至超乎八贝勒之上,而仍存八贝勒之名。既涂饰太祖之定法,又转移八家之实权,其间内并诸藩,所费周折与外取邻敌之国相等,然其遗迹未能尽泯。至世宗朝而后廓然尽去其障碍,盖以前于太祖设定之八家,能以其所亲子弟渐取而代之;至世宗则并所亲之子弟亦不愿沿袭祖制,树权于一尊之外,此又其更费周章者也。
终清之世,宗室之待遇,有所谓“八分”。分字去声。恩礼所被,以八分为最优。故封爵至公,即有入八分、不入八分之别。此所谓八分,亦只存太祖时建立八家之迹象。八分为旧悬之格,无固定之八家。故宗室尽可以入八家或不入八家也。
《宗人府事例·封爵》:
九不入八分镇国公,十不入八分辅国公。案语云:“谨案:天命年间,方立八和硕贝勒,共事议政,各置官属。凡朝会、燕飨,皆异其礼,赐赉必均及,是为八分。天聪以后,宗室内有特恩封公及亲王余子授封公者,皆不入八分。其有功加至贝子,准入八分。如有过降至公,仍不入八分。”
八和硕贝勒,世无能尽举其名者,实则其名本未全定。且和硕贝勒亦本无此爵名,而即沿以和硕贝勒为称,亦竟无八人之多。盖许为旗主,即称为和硕贝勒,即未必许为旗主,对外亦常以八和硕贝勒为名号。此皆由太祖定为国体,不得不然。入关以后,乃不复虚称八和硕贝勒,但旗主之实犹存,至雍正朝乃去之耳。
《东华录·太宗录》首:
丙辰年,太祖建元天命,以上及长子代善、第五子莽古尔泰、弟贝勒舒尔哈齐之子阿敏并为和硕贝勒。国中称代善大贝勒,阿敏二贝勒,莽古尔泰三贝勒,上四贝勒。清《国史·旧代善传》载此事尽同。
据此,八和硕贝勒中,有明文授此爵者为四人,而太宗居其一,且以齿为序而居最后。今考之《太祖实录》,则并无此明文。而天命元年未建号以前之劝进,已称由此四大贝勒为领袖,则以为建元时授此爵者,亦不成文之赏典也。《东华录》所据之《实录》云然,仍以《东华录》证之。《东华录·太祖录》:
天命元年丙辰明万历四十四年。春正月壬申朔,大贝勒代善、二贝勒阿敏、三贝勒莽古尔泰、四贝勒贴黄及八旗贝勒、大臣,率群臣集殿前,分八旗序立。上升殿,登御座。贝勒、大臣率群臣跪,八大臣出班跪进表章。侍卫阿敦、巴克什额尔德尼接表。额尔德尼前跪,宣读表文,尊上为覆育列国英明皇帝。于是上乃降御座,焚香告天,率贝勒诸臣行三跪九叩首礼。上复升御座,贝勒、大臣各率本旗行庆贺礼。建元天命,以是年为天命元年。时上年五十有八。
《录》载此时已序大、二、三、四贝勒,则以四人为和硕贝勒,应早在其前。又以此四贝勒冠八旗贝勒之上,似四大贝勒之分高出八旗。此皆昧乎太祖时八旗八和硕贝勒之事实。
乾隆四年修定之《太祖高皇帝实录》大致与《东华录》同,而所叙四大贝勒,则更含混至不可通。《录》云:“丙辰正月壬申朔,四大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及八旗贝勒、大臣。”此以“四大贝勒”四字当太宗,若不知太宗与诸兄合称四大贝勒者,愈改愈不合。
《武皇帝实录》最近真相。《录》云:
丙辰岁正月朔甲申日误,应从后改本作壬申,八固山诸王率众臣聚于殿前排班。太祖升殿,诸王臣皆跪。八臣出班进御前,跪呈表章。太祖侍臣阿东虾虾为满语侍卫、厄儿得溺榜式榜式即巴克什,皆由汉文博士之音译,后来作笔帖式,亦此音变。接表。厄儿得溺立于太祖左,宣表,颂为列国沾恩英明皇帝,建元天命。于是离坐当天焚香,率诸王臣三叩首,转升殿。诸王臣各率固山叩贺正旦。时帝年五十八矣。
统称八固山诸王,固山即旗,当时自表尊大,对汉称王,对满称贝勒,原无差异,但系随意自尊,无所谓爵命。于太祖则尊之曰皇帝,八旗旗主亦皆称王,皆随意为之之事。所叩贺者原系正旦,亦更不知有登极之说。自此以下,更不言于诸王有所封拜,而代善以下四人,则于后此二年,时已当天命三年,直犯明边,袭破抚顺、清河时,称之曰大王、二王、三王、四王,从此常以此为称。则当天命初年,实于八固山中尤重视此四子,则确矣。
清一代封爵制定,原无和硕贝勒一爵。盖自崇德改元,始有模仿帝制之意,而封爵有亲王之名,即仿明制。后更斟酌明宗室封爵,定为十四等,等级较明为多,而待遇实较明为薄。明皇子必封亲王,且有国可就,亲王诸子又必封郡王。清皇子封王,除开国八王外,例不世袭。迄光绪中叶以前,破例止一次,即世宗所特异之怡贤亲王也。封王无国,虽其降袭多贝勒、贝子两等,然皇子受封,或仅封公,而并不得贝子。虽亦旋有晋等,乃以示功过赏罚之权,无子孙必贵之例。此亦见清开国以后,能以明宗禄之病国为戒,自为长治久安之虑。而天聪以前之所谓和硕贝勒,实即后来之亲王,且即与国君并尊。此非详考不能见也。
清宗人府封爵之等十有四:一和硕亲王,二世子,三多罗郡王,四长子,五多罗贝勒,六固山贝子,七奉恩镇国公,八奉恩辅国公,九不入八分镇国公,十不入八分辅国公,十一镇国将军,十二辅国将军,十三奉国将军,十四奉恩将军。皇子之封,降至辅国公世袭。亲王以下余子之封必考授,且降至奉恩将军乃世袭。
《明·诸王传》首:
明制:皇子封亲王,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为世孙。诸子年十岁,封为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国中尉。皇子皆世袭亲王,亲王诸子皆世袭郡王,郡王诸子乃降至奉国中尉世袭。
观清代所定宗室封爵,和硕之号止冠于亲王,贝勒所冠之号止有多罗字样,与郡王同。又崇德以前,清不封亲王,崇德改元,仿明制而封亲王,并稍定亲王以下之宗室封爵。顺治九年,始仿明制设宗人府,即于此时斟酌明宗人府所掌封爵之制,而行清一代之制。其先清之大政皆出八和硕贝勒所议行,宗人府所掌其一也。
《清史稿·职官志·宗人府》:
初制,列署笃恭殿前,置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各置官属。顺治九年,设宗人府。
此所叙宗人府之原始,乃天聪以前事。笃恭殿为天聪以前原名,笃恭殿前之列署乃天聪以前之旧制。太祖都沈阳后,以迄天聪,所营宫阙无外朝与内廷之别,笃恭殿即正寝,亦即正朝。所谓列署,即殿前东西各五楹之屋。崇德二年,始建外朝,以宫前已临大道,无地可拓,乃于宫之东别建一殿,谓之大政殿。左右列署十。而笃恭殿亦改名崇政殿,左右屋但名朝房,不为列署。凡此因陋就简,皆见清创业时,实亦能撙节以养战士,无致美乎宫室之意。
《清一统志》盛京宫殿:
大政殿,在大内宫阙之东,崇德二年建,国初视朝之大殿也。殿制八隅,左右列署十,为诸王大臣议政之所。又大内宫阙在大政殿之西,南北袤八十五丈三尺,东西广三十二丈二尺,正门曰大清门。崇德元年始改国号曰清,则此门名亦太宗时所定。太祖时于门砌旁设谏木二,以达民隐。朝房东西楹各五。旧制,正殿曰崇政殿,原名笃恭殿。
当清代未有宗人府、未定封爵制之前,并崇德未改元、未知模仿帝制之前,所谓贝勒,乃沿女真旧有尊称;所谓和硕,据满洲语译汉为方正之“方”字,初以此为美名而取之,其后则贝勒之上既累亲王、郡王两级,仍以和硕冠亲王,明乎亲王即以前之贝勒也。后来之贝勒止冠多罗,与郡王同号,多罗在满语译汉乃“理”字,以此冠贝勒上,明乎后来之贝勒非以前之贝勒也。
四大贝勒称和硕贝勒,原非若后来有封册之典。考清《国史》清初宗室《济尔哈郎传》:“幼育于太祖宫中,封和硕贝勒。天命十年十一月,同台吉阿巴泰等援科尔沁有功。”叙封和硕贝勒在天命十年前,则济尔哈郎乃太祖时和硕贝勒见有明文者。自太祖之子侄,除四大贝勒外,皆称台吉。惟太祖长子以诛死之褚英,其长子都督后改杜度。以天命九年封贝勒;代善一子岳托、二子硕托、三子萨哈廉,太祖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类、十二子阿济格,俱云天命十一年封贝勒;十四子多尔衮、十五子多铎,俱云初封贝勒,不书年,当俱是天命十一年太祖崩后。盖其时多尔衮年方十五,多铎方十三,其母被太宗逼从太祖死时,犹以此二子托于诸王,则其先固未有分府置官属之机会,而于太宗之嗣位,已以贝勒之名义在誓告天地之列。又太宗长子豪格,初封贝勒,天聪六年晋和硕贝勒。豪格之封贝勒,亦当是太祖崩时,《传》言其以从征蒙古功,不过叙所以封之之故。豪格亦与于太宗嗣位誓告诸贝勒之列,盖皆一时事。凡预于誓告者亦尽于以上数人。其杜度之贝勒,《传》称封于天命九年。是年二月十五日与科尔沁盟时,杜度尚称台吉,或封贝勒在其后。济尔哈郎之封和硕贝勒,《传》叙在天命十年前,然十一年四月初九领兵收喀尔喀人民,尚称济尔哈郎为台吉,则《传》文亦未必尽确;即使确矣,太祖诸子侄中,亦惟济尔哈郎一人为天命年间四大贝勒以外之和硕贝勒。合之天聪间豪格为和硕贝勒,清一代为和硕贝勒者不过六人,豪格尚不在天命间,则所云天命间之八和硕贝勒,皆为口语随意所命,无明文可据,凡为八固山之主,即是和硕贝勒。故求八旗之缘起,但当考其旗主,不当拘和硕贝勒之爵以求其人也。
天命间既以八和硕贝勒为后来永远隆重之八分,至天聪间,四贝勒已为君矣。然《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戊子朔,上御殿,命孔有德、耿仲明与八和硕贝勒同列于第一班行礼。”此时第一班仍为八和硕贝勒,尤可见八和硕贝勒为八分之通名,既非天命间原有之人,当时四大贝勒原人,惟大贝勒在列,二贝勒四年幽禁,三贝勒六年死,四贝勒正位为君。至八固山之贝勒,则两黄、正蓝又归太宗自将,所云八和硕贝勒,其为永存之空名可知矣。
《八旗通志》蒙古佐领缘起云:“天聪八年六月,以和硕贝勒德格类、公吴讷格所获察哈尔国千余户,分给八旗。”德格类本传不言其为和硕贝勒,而《八旗通志》中有此文。又《东华录》于德格类死时,亦书其衔为和硕贝勒,恐皆口语所命。而德格类之未尝独主一旗,但入其同母兄莽古尔泰之正蓝旗为贝勒,则自有证据详后。今且先详旗主。
八旗亦称八固山,此清代一定之制。然《太祖实录》中,一见“十固山执政王”之语,此非八旗之制曾有改移也,所叙为与蒙古喀尔喀五部誓词中称“满洲国主并十固山执政王等”,盖对外应具名者有十人,而此十人皆为旗主,知当时必有一旗不止一主之旗分。此应拈出,以征旗主之或有歧异。
《武皇帝实录》:
己未,天命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帝令厄革腥格、褚胡里、鸦希谄、库里缠、希福五臣赍誓书,与胯儿胯后改喀尔喀。部五卫王等共谋连和。同来使至冈干色得里黑孤树处,遇五卫之王,宰白马乌牛,设酒肉血骨土各一碗,对天地誓曰:“蒙皇天后土佑我二国同心,故满洲国主并十固山执政王等,今与胯儿胯部五卫王等会盟,征仇国大明,务同心合谋。倘与之和,亦同商议。若毁盟而不通五卫王知,辄与之和,或大明欲散我二国之好,密遣人离间而不告,则皇天不佑,夺吾满洲国十固山执政王之算,即如此血出土埋暴骨而死。若大明欲与五卫王和,密遣人离间,而五卫王不告满洲者,胯儿胯部主政王都棱洪把土鲁、奥巴歹青、厄参八拜、阿酥都卫、蟒古儿代、厄布格特哄台吉、兀把什都棱、孤里布什代大里汗、蟒古儿代歹青、弼东兔、叶儿登褚革胡里大里汉把土鲁、恩革得里、桑阿里寨布、打七都棱、桑阿力寨巴、丫里兔朵里吉、内七汉位征、偶儿宰兔、布儿亥都、厄滕厄儿吉格等王,皇天不佑,夺其纪算,血出土埋暴骨亦如之。吾二国若践此盟,天地佑之。饮此酒,食此肉,寿得延长,子孙百世昌盛,二国始终如一,永享太平。
《武录》此誓词,后经修改,删除太不雅驯之文,俱不足论。其十固山执政王,乾隆修《高皇帝实录》,改作十旗执政贝勒,尚存原义。《东华录》于第一见处改作八旗执政贝勒,第二见处删去,则窜改无迹。若由王氏以意所改,则太谬妄矣。
后复有帝与诸王焚香祝天,昆弟勿相伤害事。其所谓诸王,恰得八人,其四即四大贝勒,似此八人即所谓八和硕贝勒。但亦是一时之事,终太祖之世,所定八固山之贝勒,非此八人也。惟此祝词于清父子兄弟中,大有关系。录如下。
《武皇帝实录》:
辛酉,天命六年正月十二日,帝与带善、阿敏、蒙古儿泰、皇太极、得格垒、迹儿哈郎、阿吉格、姚托诸王等,对天焚香祝曰:“蒙天地父母垂佑,吾与强敌争衡,将辉发、兀喇、哈达、夜黑同一语音者,俱为我有。征仇国大明,得其抚顺、清河、开原、铁岭等城,又破其四路大兵,皆天地之默助也。今祷上下神祇,吾子孙中纵有不善者,天可灭之,勿刑伤,以开杀戮之端。如有残忍之人,不待天诛,遽兴操戈之念,天地岂不知之?若此者,亦当夺其算。昆弟中若有作乱者,明知之而不加害,俱怀理义之心,以化导其愚顽,似此者天地佑之。俾子孙百世延长,所祷者此也。自此之后,伏愿神祇不咎既往,惟鉴将来。”
此祝词以名告天者,自是国之主要人物。其人则四大贝勒之外,有德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岳托四人之名,正合八固山之数。此后有大事具名者,又不定是此八人。且太祖遗属中之各主一旗者,若多尔衮,若多铎,皆不在内。则八和硕贝勒随时更定,今尚非确定也。惟其告天之词谓子孙有不善者,待天自灭之,勿自开杀戮。一念操戈,即天夺其算。又请神祇“不咎既往,惟鉴将来”。据此云云,乃忏其既往操戈之悔也。后来改本,渐隐约其词,无此显露。至《东华录》则全无此文。要其子弟中,先有推刃之祸,则可信矣。今以明纪载证之,太祖一弟一子,皆为太祖所杀,而《清实录》讳之。
《从信录》: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奴儿哈赤杀其弟速儿哈赤,并其兵,复侵兀喇诸部。
《通纪辑要》文同。
黄道周《建夷考》:
初酋一兄一弟,皆以骁勇雄部落中。兄弟始登垄而议,既则建台,策定而下,无一人闻者。兄死,弟私三都督。酋疑弟二心,佯营壮第一区,落成置酒,招弟饮会。入于寝室,锒铛之,注铁键其户,仅容二穴,通饮食,出便溺。弟有二名裨,以勇闻。酋恨其佐弟,假弟令召入宅,腰斩之。长子数谏酋勿杀弟,且勿负中国,奴亦困之。其凶逆乃天性也。
《从信录》于万历四十一年末引《建夷考》,有云:
御史翟凤翀新入辽,疏称奴酋中略。长子洪巴兔儿一语罢兵,随夺其兵柄,囚之狱。
速儿哈赤,《武皇帝实录》作黍儿哈奇,后改舒尔哈齐。太祖杀之而并其兵,复侵兀喇诸部。盖速儿哈赤有私于兀喇,故杀之也。石斋谓奴酋有一兄一弟,此属传闻不确。太祖有四弟,同母者二。其母弟雅儿哈齐先卒无嗣,或以此误传为太祖之兄。至舒尔哈赤之不得于太祖,则《清实录》自有可征。石斋谓私三都督,三都督殆谓兀喇酋布占泰。太祖图兀喇,舒尔哈赤辄保持之。太祖兄弟之后母为兀喇女,太祖不得于后母,或舒尔哈赤不然。至布占太为兀喇酋,以其妹配舒尔哈赤。又舒尔哈赤两女,先后嫁布占太。太祖志灭兀喇,舒尔哈赤屡掣其计。以《清实录》证之。
《武皇帝实录》:
丙申年万历二十四。十二月,布占太感太祖二次再生,恩犹父子,将妹滹奈送太祖弟黍尔哈奇贝勒为妻,即日设宴成配。又戊戌年万历二十六。十二月,布占太不忘其恩,带从者三百来谒。太祖以弟黍尔哈奇贝勒女厄石太妻之,盔甲五十副,敕书十道,以礼往送。
己亥年万历二十七,速尔哈赤已有被太祖怒喝之事,见《实录》,尚系征哈达而非征兀喇。意速尔哈赤于并吞建州近族之外,对海西用兵,已不踊跃。其袒兀喇而得罪者则如下。
《武皇帝实录》:
丁未年万历三十五,东海斡儿哈部蜚敖城主策穆德黑谒太祖曰:“吾地与汗相距路遥,故顺兀喇国主布占太贝勒。彼甚苦虐吾辈,望往接吾等眷属,以便来归。”太祖令弟黍儿哈奇与长子烘把土鲁贝勒、次子带善贝勒与大将非英冻、虎儿憨后改扈尔汉。等率兵三千,往蜚敖城搬接。是夜阴晦,忽见旗有白光一耀。众王大臣尽皆惊异,以手摩之,竟无所有,竖之复然。黍儿哈奇王曰:“吾自幼随征,无处不到,从未见此奇怪之事,想必凶兆也。”欲班师。烘把土鲁、带善二王曰:“或吉或凶,兆已见矣。果何据而遂欲回兵?此兵一回,吾父以后勿复用尔我矣。”言讫,率兵强进。至蜚敖城,收四周屯寨约五百户。先令非英冻、虎儿憨领兵三百护送。不意兀喇国布占太发兵一万截于路。虎儿憨见之,将五百户眷属扎营于山岭,以兵百名看守,一面驰报众贝勒,一面整兵二百占山相持。兀喇来战,杀其兵七人,我兵止伤一人。是日未时,三王兵齐至,烘把土鲁、带善二王各领兵五百,登山直冲入营,兀喇兵遂败。时追杀败兵之际,黍儿哈奇贝勒原率五百兵落后,立于山下,至是方驱兵前进,绕山而来,未得掩杀大敌。及班师,太祖赐弟黍儿哈奇名为打喇汉把土鲁,出燕即烘把土鲁之名,后改褚英。名为阿儿哈兔土门,带善名为古英把土鲁。常书、纳奇布二将,负太祖所托,不随两贝勒进战破敌,领兵百名与打喇汉贝勒立于一处,因定以死罪。打喇汉把土鲁恳曰:“若杀二将,即杀我也!”太祖乃宥其死,罚常书银百两,夺纳奇布所属人民。
速儿哈赤之不欲与兀喇战,太祖之欲杀二将以示惩,皆为明纪载杀速儿哈赤、并其兵、复侵兀喇佐证。常书、纳奇布二将,殆即石斋所谓二名裨,此时不死,或后终不免。
《武皇帝实录》:
辛亥年万历三十九。八月十九日,太祖同胞弟打喇汉把土鲁薨,年四十八。
《实录》不书杀,然于太宗朝《实录》书太祖坐舒尔哈齐父子罪。《太祖实录》尚未见,录《东华录》。
天聪四年崇祯三年,议舒尔哈齐子贝勒阿敏罪状十六款。第一款云:“贝勒阿敏,怙恶不悛,由来久矣。阿敏之父,乃叔父行。当太祖在时,兄弟和好。阿敏嗾其父,欲离太祖,移居黑扯木。太祖闻之,坐其父子罪,既而宥之。及其父既终,太祖爱养阿敏,与己子毫无分别,并名为四和硕大贝勒。及太祖升遐,上嗣大位,仰体皇考遗爱,仍以三大贝勒之礼待之。此其一也。”
据此,则太祖确曾罪舒尔哈齐父子。所云移居黑扯木事,《太祖实录》未见,至天聪间议阿敏罪时始涉及,可知为当时不欲宣布之事。四大贝勒之名,在天聪间成三贝勒,太宗不欲复居旧名矣。
至烘把土鲁之为诛死,《武皇帝实录》但于戊申年万历三十六。三月,书阿儿哈兔土门及侄阿敏台吉克兀喇部异憨山城后,遂不复见。后来修《高皇帝实录》,乃于乙卯年万历四十三。闰八月乙巳朔,增书皇长子洪巴图鲁、阿尔哈图土门贝勒褚英薨,年三十六。似亦非凶死也者。然《宗室王公传》褚英本传则云:“乙卯闰八月,以罪伏诛,爵除。”则清《国史》中原未尽讳,特《实录》讳之耳。清室世世以褚英之后为有仇视列帝,欲为乃祖报仇之意,又深明太祖父子之不相容,明代之说益信。
《东华录》:顺治五年三月辛丑,幽系肃亲王豪格。“诸王、贝勒、贝子、大臣会议豪格应拟死。得旨:‘如此处分,诚为不忍,不准行。’诸王内大臣复屡奏言:‘太祖长子,亦曾似此悖乱,置于国法。’乃从众议,免肃亲王死,幽系之,夺其所属人员。”
又: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废皇太子允礽,累日谕旨,其中庚寅谕有云:“昔我太祖高皇帝时,因诸贝勒、大臣讦告一案,置阿尔哈图土门贝勒褚燕于法。”丙午谕又云:“苏努自其祖相继以来,即为不忠。其祖阿尔哈图土门贝勒褚燕在太祖皇帝时,曾得大罪,置之于法。伊欲为其祖报仇,故如此结党,败坏国事。”
雍正朝《上谕八旗》:“四年二月初五日,允祉、允祺、允祐奏将所奉皇考谕旨恭录缮奏。从前拘禁二阿哥时,皇考召众阿哥入乾清宫谕,有曰:‘八阿哥潜结党与,苏努、马齐等俱入其党。’观此可知苏努、马齐自其祖父相继以来,即为不忠。苏努之祖,即阿尔哈图土门贝勒也,在太祖时,因获大罪被诛。马齐之祖,原在蓝旗贝勒属下,因蓝旗贝勒获罪,移置于上三旗。伊等俱欲为祖报仇,故如此结党,败坏国事。”
以上因八贝勒告天祝词,考及太祖之推刃子弟,是为天命六年之八贝勒。于四大贝勒外所具名者,为得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姚托四人。及七年三月初三日,更由太祖明示八固山共治国政之国体。
《武皇帝实录》:
壬戌,天命七年天启二年。三月初三日,八固山王等问曰:“上天所予之规模,何以底定?所赐之福祉,何以永承?”近重译《满洲老档》亦有此段,其首数语直云:“皇子八人进见问曰:我等何人可嗣父皇,以登天赐之大位,俾永天禄?”帝曰:“继我而为君者,毋令强势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恃势,获罪于天也。且一人之识见能及众人之智虑耶?尔八人可为八固山之王,如是同心干国,可无失矣。八固山王,尔等中有才德能受谏者,可继我之位。若不纳谏,不遵道,可更择有德者立之。傥易位之时,如不心悦诚服而有难色者,似此不善之人难任彼意也。至于八王理国政时,或一王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国家者,七王当会其意而发明之。如己无能,又不能赞他人之能,但默默无言,当选子弟中贤者易之。更置时如有难色,亦不可任彼意也。八王或有故而他适,当告知于众,不可私往。若面君时,当聚众共议国政,商国事,举贤良,退谗佞,不可一二人至君前。”
此段文字为太祖制定国体之大训,非太宗所心愿,故后来悉逐渐变革之。然于修《实录》时,犹不能不多存几分原意,因当时诸王之亲受命者尚多也。要其字句中或已有所抑扬损益以就己意,而所载犹如此。近译《满洲老档》,于不关要旨之文,多出若干,其紧要眼目,转不清楚,盖译者之不解事也。《实录》亦从满文翻出,且为天聪年间原翻,其文乃较后翻者为更无讳饰,则竟读《实录》,无庸重录老档译文矣。今详其意,太祖谓嗣我为君,恐挟国君之势而获罪于天,且一人不及众智,惟八人为八固山王,可以无失。此则明诏以八旗旗主联合为治,无庸立君矣。下更言即以才德能受谏者可推为领袖,但一不合众意,即可更易。尤不能任其不愿易位,而容其恋栈。更言八王在本固山中,有循默无能者,亦于本旗子弟中选人更代,亦不容其恋栈不让。末言八人公议,不得一二人挟领袖之意专断。据此知八旗共治,可以无领袖。即贤能为众所推而作领袖,要为众议更易,即须更易,不许恋栈。是推选之制及去留之权,仍操自八旗之公决,则绝非太宗后来之自即尊位法也。太宗既改父政,钳以强权,人不敢言,此正太祖之所谆谆不许者。宜后来多尔衮摄政时,有太宗即位原系夺立之语也。
《东华录》:顺治八年二月己亥,追论睿王多尔衮罪状,有云:“擅自诳称太宗文皇帝之即位原系夺立,以挟制中外。”
康熙间修《太祖圣训》,大约皆粗浅之修齐治平语,又多引中国史事,连篇累牍,数典过于儒生,此必为后来增饰之文。乾隆修《高皇帝实录》,多据以增入,《武皇帝实录》所未有也。太祖之八固山训典,至天命十一年六月下旬,尚有一最切要之谕。《实录》且言其口语既毕,又书其词与诸王。然则此为成文训典,八固山所均受。太宗修《实录》时,未能摈弃,即乾隆更修《高皇帝实录》,亦尚不过稍润其文,至《东华录》乃大删节。未知王氏以意为之,抑另据他本?夫天命十一年六月之末,实为太祖末命。《武皇帝实录》虽亦于七月二十三日始书帝不豫,然七月二十三之上并无书事直接此末命训词。乾隆修《高实录》,乃于其间夹入七月乙亥初三日。两长谕。其词皆老生常谈,必系后来以意添补,隔断其紧迫之迹。考明人纪载,于是年二月,袁崇焕宁远之捷,谓太祖受创而回,愤懑疽发背卒。朝鲜人纪载,且谓太祖攻宁远受伤遂卒。《清实录》,太祖亦自言一生未遇之败,大怀忿恨。则明与朝鲜所纪,当非尽诬。其间尚有用兵蒙古获胜一事,乃太宗射死巴林部酋长之子囊奴,蒙古畏服来归。喀尔喀五部遂内属,为蒙古分旗之嚆矢。此皆表扬太宗之武力,于太祖逝后所以能压服诸兄弟之故,实非太祖于宁远归后,尚能力征经营也。至六月二十四日,有此笔舌兼用之训词,虽不自言将死,亦已示倦勤,不能不信为最后之遗嘱矣。
《武皇帝实录》:
丙寅,天命十一年天启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帝训诸王曰:“昔我祖六人及东郭、王佳、哈达、夜黑、兀喇、辉发、蒙古,俱贪财货,尚私曲,不尚公直。昆弟中自相争夺杀害,乃至于败亡。不待我言,汝等岂无耳目,亦尝见闻之矣。吾以彼为前鉴,预定八家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毋得分外私取。若聘民间美女及用良马,须破格偿之。凡军中所获之物,毋隐匿而不明分于众,当重义轻财可也。此言每常曾训诫,慎毋遗忘而行贪曲之事!诸王昆弟中有过,不可不竭力进谏而存姑息心,若能力谏其过,诚为同心共事人也。以下先言己之训言,成就汝等,爱之而非以厉之,再言己从艰苦得来,后人勿以安逸偾事,不关八固山国本制度,节之。昔金大定帝自汴京幸故都会宁府原注:在白山之东。谓太子曰:‘汝勿忧也,国家当以赏示信,以罚示威,商贾积货,农夫积粟。’尔八固山原注:四大王、四小王。继我之后,亦如是,严法度以致信赏必罚。使我不与国事,得坐观尔等作为,以舒其怀可也。”言毕,书训词与诸王。
此训词中,首举已吞并之各部,自近及远,自先及后,自亲及疏。最疏远后及者为蒙古,次则海西四部,先举者则为建州,建州中又以毛怜及岐州为较疏,其序亦较后。最先言“我祖六人”,此“我祖六人”四字后改作“宁古塔贝勒”,则谓兴祖六子、景祖之兄弟六人矣。以建州事实言之,恐出附会。太祖本意,当谓建州三卫,宁古塔贝勒乃左卫中一枝部,不得该括三卫也。窃意三卫后来内部各有分立,如《朝鲜实录》,在正、嘉以前,已云建州右卫有甫下土、罗下两酋长。隆、万以来,《明实录》中,建州卫来朝之都督其名颇多,纵未必一卫定分为二,或三卫已有六酋。太祖所云“我祖六人”,乃言我祖卫六酋,而由满译汉书示诸王时系满文。时,语稍含混,乾隆时遂作宁古塔贝勒。盖其时于建州原状,亦已不了,修辞时易生误会,非必有意诬捏也。且景祖兄弟,据《实录》亦尚利害相共。至太祖崛起,气吞祖卫。六王之后,恐其及祸,有谋弭其强暴,欲图太祖者。不得以昆弟自相杀害,尽诋六王,并诋及景祖也。此可以事理辨正者也。
太祖言以己所已吞之各部为鉴,是以定八家均分之制。所命于后人者,乃八家分权,深戒一家集权。勉以重义轻财,同心共事。由后言之,此实不可久持之幻想。幸而太宗力能改革,形驱势禁,取分裂者而统合之,种种费手,俟下再详。至训词末段,郑重呼“尔八固山”,下注“四大王、四小王”。乾隆改修本作“尔大贝勒四、小贝勒四”,直贯作正文,不作小注,惟删“八固山”三字,使人不注意其即为八旗旗主。至《东华录》竟改作“尔诸贝勒”四字,未知出王氏之意,抑另据一本?故近代读清世官书,不易了解其八旗初制之奇特,实缘无书可证也。惟《东华录·太宗录》首载太宗即位之非由父命,则甚明显。录以为证。
《东华录·太宗录》首云:
太祖初未尝有必成帝业之心,亦未尝定建储继立之议。上随侍征讨,运筹帷幄,奋武戎行,所向奏功,诸贝勒皆不能及。又善抚亿众,体恤将士,无论疏戚,一皆开诚布公以待之。自国中暨藩服,莫不钦仰。遇劲敌辄躬冒矢石,太祖每谕令勿前。诸贝勒、大臣咸谓圣心默注,爱护独深。天命七年三月,谕分主八旗贝勒曰:“尔八人同心谋国,或一人所言有益于国,七人共赞成之,庶几无失。当择一有才德能受谏者,嗣朕登大位。”十一年八月庚戌,太祖高皇帝宾天,大贝勒代善长子岳托、第三子萨哈廉告代善曰:“国不可一日无君,宜早定大计。四贝勒才德冠世,深契先帝圣心,众皆悦服,当速继大位。”代善曰:“此吾素志也。天人允协,其谁不从?”次日,代善书其议,以示诸贝勒。皆曰:“善。”遂合词请上即位。上辞曰:“皇考无立我为君之命,若舍兄而嗣立,既惧弗克善承先志,又惧不能上契天心。且统率群臣,抚绥万姓,其事綦难。”辞至再三,自卯至申,众坚请不已,然后从之。
此段文尤明显。太宗嗣立,非太祖之命,而太宗在八贝勒中,尤有战绩,尤冒险图功,为众所不及,此当是事实。所叙天命七年三月之谕,即上文已载之谕,而谕云“分主八旗贝勒”,旗各有主,语亦分明。惟于择一人嗣登大位之下,节去随时可以更易之语,则是后来剪裁训词,以顺太宗固定大位之意。当时论实力,太宗手握两黄旗,已倍于他贝勒。又四小王皆幼稚,易受代善指挥,惟余有两大贝勒:阿敏非太祖所生,自不在争位之列;莽古尔泰以嫡庶相衡,亦难与代善、太宗相抗。故有代善力任拥戴,事势极顺。而代善之所以尽力,由两子之怂恿。观于清开国八王,世所谓铁帽子王,其中太祖子三人,太宗子二人,太祖所幼育宫中之胞侄一人,其余二人乃皆代善之后,以始封者非皇子,故以郡王世袭。而此两郡王,一为克勤郡王,即岳托;一为顺承郡王,即萨哈廉之子勒克德浑。清之所以报酬者如此,盖代善实为清之吴泰伯,从中成就者乃此二子。世或讹铁帽子王内为有英王,此实不然。英王诛死,仅复宗籍,久之乃袭一镇国公,王爵不终其身,何铁帽之足云也?
铁帽王必凑成八数,中间若太宗子承泽亲王,后改号庄王世袭者,功绩声望远在诸王之下。其必凑一世袭罔替之数,正由太祖以来,八固山、八和硕贝勒、八家八分等旧号传为定说,于英王既必不愿其复爵,姑以庄王充数。睿王之复爵,终在意中,而睿王未复前,世宗已用怡王入世袭罔替之列,至睿王复时而得九铁帽矣。至孝钦垂帘之狱,郑王后得端华,并其弟肃顺两罪魁,不废郑王爵。怡王后得载垣,亦始夺而旋复。庄王后载勋,庚子时为罪魁,爵亦不夺,此皆示法祖之意。惟光绪间恭、醇两王,一则中兴有功,一则有子入承大统,皆得世袭罔替,犹为有说。至宣统即位,庆王亦世袭罔替,此则国无纲纪,见摄政载沣之无能,虽孝钦亦未必为此矣。
太祖遗训中之四大王,自并太宗在内。其四小王究为何人,以前天命六年之告天祝文,偶具八人之名。至九年正月,与胯儿胯部巴玉特卫、答儿汉巴土鲁贝勒之子恩格得里台吉誓文,则曰:“皇天垂佑,使恩格得里舍其己父而以我为父,舍其己之弟兄,以妻之兄弟为弟兄恩格得里先已妻舒尔哈赤女,弃其故土而以我国为依归。若不厚养之,则穹苍不佑,殃及吾身。于天作合之婿子而恩养无间,则天自保佑。俾吾子孙大王、二王、三王、四王、阿布太台吉、得格垒台吉、戒桑孤台吉、迹儿哈郎台吉、阿吉格台吉、都督台吉、姚托台吉、芍托台吉、沙哈量台吉及恩格得里台吉等,命得延长,永享荣昌。”据此,则八固山诸王台吉所可以对外及对天起誓者,四大贝勒外,又有九人之多,则为十三人矣。故知前所云十固山执政王,亦是此同等文法,谓十个在固山中执政之王,非谓固山有十也。是年二月,又与廓儿沁部盟。先由太祖自与设誓,复命大王、二王、三王、四王、阿布太台吉、得格垒台吉、戒桑孤台吉、迹儿哈郎台吉、阿吉格台吉、都督台吉、姚托台吉、芍托台吉、沙哈量台吉等,亦宰白马乌牛,对来使同前立誓书而焚之。其预于誓文之王台吉同前。则是年之固山执政王为十三人,亦非八旗各一旗主之谓。乾隆修改《实录》,本年前一誓,于四王用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之名,遂删去太宗之名;于后一誓,则又称大贝勒、二贝勒、三贝勒、四贝勒。《东华录》则尽去之开国时草昧之迹,士大夫往往欲代为隐讳,初不虞其失实也。
旗主中四大贝勒为定名;四小贝勒则求其确定,于《宗室王公传》中检得一据。盖太祖最后遗命以阿济格即《武实录》之阿吉格、多尔衮、多铎各主一旗,合之四大贝勒,已得七旗,其余一旗,别有考订。今先录《阿巴泰传》,以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各主一旗之事实。
清《国史·宗室王公·多罗饶余郡王阿巴泰传》:
天命十一年九月,太宗文皇帝即位,封阿巴泰贝勒。阿巴泰语额驸扬古利、达尔汉曰:“战则我擐甲胄行,猎则我佩弓矢出,何不得为和硕贝勒?”扬古利等以奏。上命劝其勿怨望。天聪元年五月,上亲征明锦州,同贝勒杜度居守。十二月,察哈尔昂坤杜棱来归,设宴。阿巴泰语纳穆泰曰:“我与小贝勒列坐,蒙古贝勒明安巴克俱坐我上,实耻之!”纳穆泰入奏。上宣示诸贝勒。于是大贝勒代善率诸贝勒训责之曰:“德格类、济尔哈郎、杜度即旧作都督之改译、岳托旧作姚托、硕托旧作芍托。早随五大臣议政,尔不预!阿济格、多尔衮、多铎,皆先帝分给全旗之子,诸贝勒又先尔入八分列。尔今为贝勒,心犹不足,欲与和硕贝勒抗,将紊纪纲耶?”阿巴泰引罪愿罚。于是罚甲胄、雕鞍马各四,素鞍马八。阿巴泰旧作阿布太,太祖第七子。
据代善所责阿巴泰语,八固山之主,四和硕贝勒外,惟阿济格、多尔衮、多铎三人各主一全旗。是为七旗已各有主。其余诸贝勒,但称其或早随五大臣议政,或先入八分列,未有谓其主一旗者。则太祖所拟定四大王、四小王,尚有一小王未命,而八旗只有七旗为明命所定之主也。其多一旗何在?则尚为太宗所兼领。未知太祖之意,究拟属之何人,但当殁时,尚未指派。在太宗以奋勇之功,多将一旗,亦所应得。但观遗训,累以八王共治为言,并以恃强倚势为戒,终不欲使一子有兼人之武力,其令太宗得挟有两旗者,乃临终仓卒,未及处分,亦意中无有一定可与之人,以故迟迟有待耳。今更举太宗于太祖崩时挟有两旗之证。
《东华录》:
太宗崇德四年八月辛亥,召诸王、贝勒、贝子、公等及群臣集崇政殿,议疏脱逃人罪毕。又召傅尔丹至前曰:“此人于朕前欺慢非止一二,朕欲使尔等共闻之,是以明数其罪。太祖皇帝晏驾哭临时,镶蓝旗贝勒阿敏遣傅尔丹谓朕曰:‘我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尔即位后,使我出居外藩可也。’朕召饶余贝勒与超品公扬古利额驸、达尔汉额驸、冷格里、纳穆济、索尼等至,谕以阿敏有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当使我出居外藩之语。若令其出居外藩,则两红、两白、正蓝等旗,亦宜出藩于外。朕已无国,将谁为主乎?若从此言,是自坏其国也。皇考所遗基业,不图恢廓,而反坏之,不祥莫大焉。尔等勿得妄言。复召郑亲王问曰:‘尔兄遣人来与朕言者,尔知之乎?’郑亲王对曰:‘彼曾以此言告我,我谓必无是理,力劝止之;彼反责我懦弱,我用是不复与闻。’傅尔丹乃对其朋辈讥朕曰:‘我主迫于无奈,乃召郑亲王来诱之以言耳。’”
据此则知太祖崩时,太宗挟有两黄旗,故谓各旗若效镶蓝旗出外,则两红、两白、正蓝皆可出外,不数两黄旗也。又知阿敏所主为镶蓝旗,则八旗中三旗为有主名矣。今再考正红旗主,实为大贝勒代善。
《东华录》:
太宗天聪九年九月壬申,上御内殿,谕诸贝勒、大臣曰:“朕欲诸人知朕心事,故召集于此,如朕言虚谬无当,尔诸贝勒、大臣即宜答以非是,勿面从。夫各国人民呼吁来归,分给尔贝勒等恩养之,果能爱养天赐人民,勤图治理,庶邀上天眷佑;若不留心抚育,致彼不能聊生,穷困呼天,咎不归朕而归谁耶?今汝等所行如此,朕将何以为治乎?大凡国中有强力而为君者,君也;有幼冲而为君者,亦君也;有为众所拥戴而为君者,亦君也。既已为君,岂有轻重之分?今正红旗固山贝勒等轻蔑朕处甚多。大贝勒昔从征北京时,违众欲返;及征察哈尔时,又坚执欲回。朕方锐志前进,而彼辄欲退归。所俘人民,令彼加意恩养,彼既不从,反以为怨。夫勇略不进,不肖者不黜,谁复肯向前尽力乎?今正红旗贝勒,于赏功罚罪时,辄偏护本旗。朕所爱者彼恶之,朕所恶者彼爱之,岂非有意离间乎?朕今岁托言出游,欲探诸贝勒出师音耗,方以胜败为忧,而大贝勒乃借名捕蛏,大肆渔猎,以致战马俱疲。及遣兵助额尔克楚尔虎贝勒时,正红旗马匹以出猎之故,瘦弱不堪。傥出师诸贝勒一有缓急,我辈不往接应,竟晏然而已乎?诚心为国者固如是乎?”
以上为数代善之罪,而俱指其为正红旗贝勒者。大贝勒与正红旗贝勒互称,今取其足证大贝勒即正红旗贝勒而止。又其后有一款云:
往时阿济格部下大臣车尔格有女,扬古利额驸欲为其子行聘。大贝勒胁之,且唆正蓝旗莽古尔泰贝勒曰:“尔子迈达礼先欲聘之矣!尔若不言,我则为我子马瞻娶之。”夫阿济格乃朕之弟,岂可欺弟而胁其臣乎?
此段又可证阿济格之自主一旗,其下有大臣。太宗又言不可欺弟而胁其臣,则其旗下所属,太宗是时亦认其为阿济格之臣也。又见正蓝旗莽古尔泰贝勒,则正蓝旗贝勒亦有主名矣。代善为让位与太宗而拥立之者,发端先言种种为君之来历不同,既已为君,即不能有所重轻。是因代善不免挟拥立之故,对太宗不甚严畏。经此挫抑,后不敢复然,乃得以恩礼终始。此亦见太宗之自命为君,绝不认太祖遗训为有效。然其对代善犹止挫抑而已,未尝欲夺其所主之旗。至正蓝旗之待遇则不同,是犹未忘代善拥立之惠也。
正蓝旗旗主为莽古尔泰,既见上矣。至此旗为太宗所吞并,即在本年,正可与正红旗之待遇相较。盖代善之罪,经诸贝勒、大臣、八固山额真、六部承政审拟毕,议请应革大贝勒名号,削和硕贝勒,夺十牛录属人,罚雕鞍马十、甲胄十、银万两,仍罚九马与九贝勒。斯时除代善父子外,可知执政之贝勒盖有九人。萨哈廉贝勒应罚雕鞍马五、空马五、银二千两,夺二牛录属人。奏入,上免之。罚代善、萨哈廉银马甲胄,然则聊以示威而已。正蓝旗贝勒之狱,则在是年十二月,相距不过三月耳。惟在莽古尔泰死后,并在其同母弟德格类死后,未尝及身受戮。此亦太祖所训宁待天诛,勿兄弟间自相推刃之影响也。但固山则为太宗所并,是为后世天子自将三旗之由来。然自将三旗,后世乃以两黄及正白为上三旗,尚非此正蓝旗,此则顺治间之转换,别详于后。今先详正蓝旗之归结。
《东华录》:
天聪六年十二月乙丑,和硕贝勒莽古尔泰薨,年四十六。上临哭之,摘缨,服丧服,居殿侧门内。丙寅,送灵舆至寝园,始还宫。
又:
天聪九年十月己卯,管理户部事和硕贝勒德格类薨,年四十。上临其丧,哭之恸,漏尽三鼓方还。于楼前设幄而居,撤馔三日,哀甚。诸贝勒、大臣劝至再三,上乃还宫。
又:
十二月辛巳,先是,贝勒莽古尔泰与其女弟莽古济格格、格格之夫敖汉部琐诺木杜棱,于贝勒德格类、屯布禄、爱巴礼、冷僧机等前,对佛跪焚誓词云:“我已结怨皇上,尔等助我,事济之后,如视尔等不如我身者,天其鉴之!”琐诺木及其妻誓云:“我等阳事皇上,而阴助尔,如不践言,天其鉴之!”未几,莽古尔泰中暴疾,不能言而死。德格类亦如其兄病死。冷僧机首于刑部贝勒济尔哈郎,琐诺木亦首于达雅齐国舅阿什达尔汉。阿什达尔汉为叶赫金台什族弟,故为太宗诸舅,称之日达雅齐国舅。随奏闻于上。诸贝勒、大臣等会审得实,莽古济格格并其夫琐诺木及莽古尔秦、德格类之妻子,同谋屯布禄、爱巴礼,阖门皆论死。冷僧机免坐,亦无功。二贝勒属人财产,议归皇上。上以冷僧机宜叙功,财产七旗均分。命集文馆诸儒臣再议。寻议莽古济格格谋逆,不可逭诛。两贝勒妻子应处斩,若上欲宽宥,亦当幽禁。冷僧机宜叙功。琐诺木昔佯醉痛哭,言上何故惟兄弟是信,上在,则我蒙古得遂其生,否则我蒙古不知作何状矣。此事亦见前议红旗贝勒罪时,涉及哈达莽古济格格,情节宜互详。上亦微喻其意。彼时上待莽古尔泰、德格类、莽古济正在宠眷之际,琐诺木虽欲直言,岂容轻出诸口。今琐诺木先行举首,应否免罪,伏候上裁。至屯布禄、爱巴礼,罪应族诛。两贝勒族人户口,应全归上。古人云:“勿使都邑大于邦国,国寡都众,乱之本也。”如上与诸贝勒一例分取,则上下无所辨别矣。于是诸贝勒、大臣覆奏,诛莽古济,免琐诺木罪。先是,莽古尔泰子额必伦曾言:“我父在大凌河露刃时事在天聪五年八月,我若在彼,必刃加皇上,我亦与我父同死矣。”其兄光衮首告,上隐其事。至是罪发,乃诛额必伦。莽古济长女为岳托贝勒妻,次女为豪格贝勒妻。豪格曰:“格格既欲谋害吾父,吾岂可与谋害我父之女同处乎?”遂杀其妻。岳托亦请杀其妻,上止之。昂阿喇以知情处死。昂阿喇为莽古尔泰母先适人所生子,盖其同母异父兄也。屯布禄、爱巴礼及其亲支兄弟子侄磔于市。授冷僧机世袭三等梅勒章京,以爱巴礼、屯布禄家产给之,免其徭役,赐以敕书。莽古尔泰子迈达礼、光衮、阿喀达舒,孙噶纳海,德格类子邓什库等,俱黜为庶人。二贝勒属人财产俱归上。赐豪格八牛录属人,阿巴泰三牛录属人,其余庄田财物量给众人。以正蓝旗入上旗,分编为二旗,以谭泰为正黄旗固山额真,宗室拜尹图为镶黄旗固山额真。后籍莽古尔泰家,获所造木牌印十六,文曰“金国皇帝之印”,于是携至大廷,召贝勒臣民,以叛逆实状晓谕于中外。
正蓝旗于是归为太宗,并入两黄旗,别设两固山额真,则是两黄旗有四旗,而其实则正蓝一旗分为两也。此与后来自将上三旗之方式不同,直是消灭一正蓝旗,而由两黄旗分辖其众,又不径入两黄旗,乃成原设两黄旗,后又分正蓝旗为新两黄旗,皆归自将,几乎破八旗之定制矣。要为八固山少一强宗,始为太祖遗训痛革其理想之流弊。
莽古尔泰之积衅,据《实录》之已见《东华录》者,所载亦夥。其应否消灭此一固山,却与莽古尔泰之罪状无涉。推太祖之意,将永存八固山之制,则以其属人更立一固山贝勒可也。乃诸贝勒等议以归上,太宗不能泰然承受,而曰财产七旗均分,又命文馆儒臣再议。夫分财产非分其人众也,结果庄田财物量给众人,即七旗均分之谓矣。太宗之意,非利其财产,而特欲并其人众,以去一逼,故不更由诸贝勒议,而由儒臣议。儒臣乃以“大都耦国,乱之本也”之古训,明示八固山平列之制当除,于是有此改革。若蓝旗贝勒之罪状,则转为借端焉耳。兹并撮其衅之所由生,为太宗兄弟间明其变态。
蒋氏《东华录》:
太祖元妃佟甲氏,讳哈哈纳札青,生子二:长褚英,次代善;继妃富察氏名衮代,生子二:长莽古尔秦,次德格类。
此皆在孝慈高皇后来归之前。
唐邦治《清皇室四谱》:
继妃富察氏,名衮代,为莽塞杜诸祜女。初适人,生子昂阿拉。原注:昂阿拉,天聪九年十二月坐知莽古济格格逆谋并处死。后复归太祖。明万历十五年,生皇五子原封贝勒莽古尔泰。逾数年,生削籍皇三女莽古济格格。二十四年,生皇子原封贝勒德格类。天命五年,以窃藏金帛,迫令大归,寻莽古尔泰弑之。
《满洲老档秘录·大福晋获罪大归》:
(天命五年三月)皇妃泰察又告上先已告宫婢纳札私通达海。曰:“大福晋以酒食与大贝勒者二,大贝勒皆受而食之;以与四贝勒者一,四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晋日必二三次遣人诣大贝勒家,而大福晋深夜私自出宫,亦已二三次矣,似此迹近非礼,宜察之。”上闻此言,遂命达尔汉侍卫扈尔汉、巴克什额尔德尼、雅孙、蒙噶图等四人澈底查究。知泰察所告非虚诬。大福晋因上曾言,俟千秋万岁之后,以大福晋及众贝勒悉托诸大贝勒,故倾心于大贝勒,日必二三次遣人诣大贝勒家。每值赐宴会议之际,必艳妆往来大贝勒之侧。众贝勒、大臣虽微有所知,亦不过私自腹非,决不敢质直上闻以触大福晋、大贝勒之忌也。上闻言,不欲以暧昧事加罪大贝勒,乃假大福晋窃藏金帛为词,遣使查抄。查抄之使至界凡,大福晋急以金帛三包送至达尔汉侍卫所居山上,还宫后遣人往取。为达尔汉侍卫所觉,即与查抄之使同见上曰:“福晋私藏财物于臣家,臣岂有容受之理!今福晋私藏一事,臣实未知觉。即遣人来取,臣亦未知,显系臣家奴婢所为,请予澈究。”上闻奏,立遣人往达尔汉所居山上查察,果系属实,即杀容受财物之奴婢。蒙古福晋告查抄之使言:“小阿哥家藏有大福晋寄存之彩帛三百端。”使者闻言,往小阿哥家,果获彩帛三百端。又在大福晋母家抄出银钱盈箧。大福晋告使者言:“蒙古福晋处,亦存有珍珠一串。”使者以问蒙古福晋,蒙古福晋认为大福晋所寄藏,使者遂取其珠。又闻总兵巴都里之二妻曾献大福晋以精美倭段若干端;又大福晋曾以朝服私给参将蒙噶图之妻,以财物私给村民,秘不上闻。使者查抄既毕,遂将前情复奏。上历问村民,皆认为大福晋所赐,且举所得财物悉数送还。上乃大怒,遂以大福晋罪状告众曰:“大福晋私藏金帛,擅自授受,实属罪无可逭。惟念所出三子一女,遽失所恃,不免中心悲痛!姑宽其死,遣令大归。”遂取大福晋遗留宫中之衣物,发而观之,所有私置庋藏之物,已无多矣。因命叶赫之纳纳宽乌珠、阿巴该二福晋来观,且告以大福晋之罪状。遂以大福晋所制蟒缎被褥各二,衣饰若干,赐叶赫之二福晋,其余衣物悉赐大福晋所出之公主。又以皇妃泰察不避嫌怨,首先举发,遂命侍膳。
以上为莽古尔泰兄弟之母。据《实录》,癸巳年九国来侵,太祖安寝,衮代皇后推醒,问是昏昧,抑是畏惧?则天聪间尚以皇后称之。至乾隆修本则改作妃富察氏。此大归事,《实录》不载,而《老档》详之。莽古尔泰之弑母,亦见《太宗实录》。《东华录》所录太宗谓皇考于莽古尔泰一无所与,故倚朕为生,后弑母邀功,乃令附养于德格类贝勒家云云,语殊矛盾。壬子年已见莽古尔泰与太宗同击兀喇贝勒布占泰,则固早从征伐。后于天命元年,同为和硕贝勒,称三贝勒,亦称三王,即自有一固山之属人及财产,何至倚其弟为生?乃至天命五年以后,借弑母邀功,始令附养于其同母弟家耶?语不近情,则知太宗之罪状莽古尔泰,不必符于事实,不过欲杀兄以殖己之势耳。录如下。
《东华录》:
天聪五年八月甲寅,大凌河岸一台降,攻城东一台克之。上出营坐城西山冈,莽古尔泰奏曰:“昨日之战,我旗将领被伤者多,我旗摆牙喇兵有随阿山出哨者,有随达尔汉额驸营者,可取还乎?”上曰:“朕闻尔所部兵,凡有差遣,每致违误。”莽古尔泰曰:“我部众凡有差遣,每倍于人,何尝违误?”上曰:“果尔,是告者诬矣,待朕与尔追究之。若告者诬,则置告者于法;告者实,则不听差遣者亦置于法。”言毕,面赤含怒。将乘马,莽古尔泰曰:“皇上宜从公开谕,奈何独与我为难?我正以皇上之故,一切承顺,乃意犹未释,而欲杀我耶?”言毕,举佩刀柄前向,频摩视之。其同母弟德格类曰:“尔此举动大悖!”遂以拳殴之。莽古尔泰怒詈曰:“蠢物何得殴我!”遂抽刀出鞘五寸许。德格类推其兄而出。代善见之恚甚曰:“如此悖乱,殆不如死。”上默然复坐,区处事务毕,还营,愤语众曰:“莽古尔泰贝勒幼时,皇考曾与朕一体抚育乎?因一无所与,故朕推其余以衣食之,遂倚朕为生。后欲希宠于皇考,弑其生母,邀功于皇考,皇考因令附养于德格类贝勒家。尔等岂不知耶?今莽古尔泰何得犯朕?朕思人君虽甚英勇,无自夸诩之理。朕惟留心治道,抚绥百姓,如乘驽马,谨身自持,何期轻视朕至此!”怒责众侍卫曰:“朕恩养尔等何用,彼露刃欲犯朕,尔等奈何不拔刀趋立朕前耶子?”又曰:“尔等念及皇考升遐时,以为眼中若见此鬼,必当杀之之言乎?乃今目睹犯朕,何竟默然旁观,朕恩养尔辈无益矣!”薄暮,莽古尔泰率四人止于营外里许,遣人奏曰:“臣以枵腹饮酒四卮,对上狂言,竟不自知,今叩首请罪于上。”上遣扬古利、达尔汉传谕曰:“尔拔刀欲犯朕,复来何为?”时有塞勒昂阿喇者,与俱来,并责之曰:“尔辈以尔贝勒来,必欲朕兄弟相仇害耶?尔等如强来,朕即手刃之矣。”拒不纳。昂阿喇即莽古尔泰异父兄。
又:
十月癸亥,大贝勒代善及诸贝勒拟莽古尔泰御前持刃罪,议革去大贝勒,降居诸贝勒之列,夺五牛录属员,罚驮盔甲雕鞍马十匹进上,盔甲雕鞍马一匹与代善,素鞍马各一匹与诸贝勒,仍罚银一万两入官。
以上为莽古尔泰得罪太宗之事实及身后所被属人出首,则皆隐昧未遂之犯。至其女弟莽古济与太宗相怨之起因,乃由女嫁豪格之故。兹并详其始末。
《武皇帝实录》:
己亥年,太祖征哈达,生擒孟革卜卤明作猛骨孛罗,哈达遂亡。后太祖欲以女莽姑姬与孟革卜卤为妻,放还其国。适孟革卜卤私通嫔御,又与刚盖通谋欲篡位,事泄,将孟革卜卤、刚盖与通奸女俱伏诛。辛丑年正月,太祖将莽姑姬公主与孟革卜卤子吴儿户代为妻。万历皇帝责令复吴儿户代之国。太祖迫于不得已,令吴儿户代带其人民而还。哈达国饥,向大明开原城祈粮不与,太祖见此流离,仍复收回。
《清皇室四谱》:
吴尔古代夫妇复来,归依太祖,人称皇女为哈达公主,亦称哈达格格。天命末夫亡,天聪元年十二月,复嫁琐诺木。
《清史稿·公主表》有嫁琐诺木之莽古济公主,又称太祖有女嫁吴尔古代,不知所自出,列为两人,盖未考也。莽姑姬之名,后修《实录》删去,故列表时失照,其实太祖之女,旧《实录》皆载其名,名下皆有姐字,此亦系蒙古姐耳。至其得罪太宗,则在天聪九年。
《东华录》:
天聪九年九月丁巳,诸贝勒议奏,贝勒豪格娶察哈尔汗伯奇福金,阿巴泰娶察哈尔汗俄尔哲图福金,上俞其请。时上姊莽古济公主闻之曰:“吾女尚在,何得又与豪格贝勒一妻也。”遂怨上。辛未,上还宫,是日移营将还,大贝勒代善以子尼堪祜塞病,遂率本旗人员各自行猎,远驻营。时哈达公主怨上,欲先归,经代善营前,代善命其福金等往邀,复亲迎入帐大宴之,赠以财帛。上闻之大怒,遣人诣代善及其子萨哈廉所,诘之曰:“尔自率本旗人另行另止,邀怨朕之哈达公主至营,设宴馈物,以马送归。尔萨哈廉身任礼部,尔父妄行,何竟无一言耶?”
明日壬申,议大贝勒罪,并议哈达公主罪,上皆免之。于大贝勒罚银马甲胄,哈达公主亦仅禁其与亲戚往来。至十二月遂成大狱,而正蓝旗为太宗所并。又其先有处分镶蓝旗事。
镶蓝旗主为二贝勒阿敏,太宗亦先于天聪四年六月乙卯,宣谕阿敏罪状十六款。盖以阿敏等弃永平四城而归,因并及他罪,免死幽禁,夺所属人口、奴仆、财物、牲畜及其子洪可泰人口、奴仆、牲畜,俱给济尔哈郎。镶蓝旗旗主遂由阿敏转为济尔哈郎。其未能夺之者,济尔哈郎原为天命年间和硕贝勒,未能主一固山,在太祖遗属中有四大王、四小王为八固山之训,后止有阿济格、多尔衮、多铎为三小王,若增足四小王,本应无越于济尔哈郎之上者,而镶蓝旗遂为济尔哈郎所专有。至世祖入关,济尔哈郎被贝子屯齐等讦告:当上迁都燕京时,将其所率本旗原定在后之镶蓝旗同上前行,近上立营,又将原定在后之正蓝旗,令在镶白旗前行。革去亲王爵,降为郡王,罚银五千两,夺所属三牛录。此由世祖即位时,济尔哈郎原与睿王同为摄政,至睿王独定中原,功高专政,不平相轧,遂为睿王所倾,有此微谴;未几复爵。及睿王薨,且极挤睿王,定其罪案,报复甚力。此不具论。但可证济尔哈郎之保有镶蓝旗,又可证正蓝旗并入两黄旗,旗色未变,特于两黄旗添设固山额真以辖之耳。
两黄、两蓝、正红共五旗,既皆考得旗主,余两白及镶红三旗,自必即为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所主。三人皆一母所生,阿济格固用事在天命间,而多尔衮、多铎于太祖崩时,一年止十五,一止十三,乃先诸兄而均主全旗,自缘母宠子爱,英雄末年,独眷少子。太宗乃挟诸贝勒逼三人之母身殉。此亦伦理之一变,为清室后来所讳言,惟《武皇帝实录》详载之,改修《实录》既定,一代无知此事者。今录旧《实录》文如下。
《武皇帝实录》:
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庚戌未时崩,在位十一年,寿六十八。为国事,子孙早有明训,临终遂不言。及群臣轮班以肩帝柩,夜初更至沈阳。帝不豫,诣清河温泉沐养,大渐回京,崩于叆鸡堡,离沈阳四十里。入宫中,诸王臣并官民哀声不绝。帝后原系夜黑国主杨机奴贝勒女,崩后复立兀喇国满泰贝勒女为后,饶丰姿,然心怀嫉妒,每致帝不悦。虽有机变,终为帝之明所制,留之恐后为国乱,预遗言于诸王曰:“俟吾终必令殉之!”诸王以帝遗言告后,后支吾不从。诸王曰:“先帝有命,虽欲不从,不可得也!”后遂服礼衣,尽以珠宝饰之,哀谓诸王曰:“吾自十二岁事先帝,丰衣美食已二十六年,吾不忍离,故相从于地下!吾二幼子多儿哄、多躲,当恩养之!”诸王泣而对曰:“二幼弟,吾等若不恩养,是忘父也!岂有不恩养之理?”于是后于十二日辛亥辰时自尽,寿三十七。乃与帝同柩,巳时出宫,安厝于沈阳城内西北角,又有二妃阿迹根、代因扎亦殉之。
《录》言“为国事子,孙早有明训,临终遂不言”。明乎六月二十四日之遗属,既口语,又书示,乃太祖末命之最要根据也。本《录》此谕后遂接七月二十三日之帝不豫,以至八月十一日崩,更无一语,所谓“临终遂不言也”。后修《实录》,于不豫前窜入闲冗之谕文数则,词意不贯。其叙殉葬事则云:
先是孝慈皇后崩后,立乌喇国贝勒满太女为大妃。辛亥辰刻,大妃以身殉焉,年三十有七,遂同时而殓。巳刻恭奉龙舆出宫,奉安梓宫于沈阳城中西北隅。又有二庶妃亦殉焉。
今以太祖立国之计言之,以八固山平列,阿济格等同母兄弟得三固山,倘以一母联缀于其上,势最雄厚,五固山均觉畏之。去其总挈之人,可使分析,乘多尔衮、多铎尚无成人能力时,一阿济格不能抗,特矫遗命以压迫之,可推见也。太祖因宠其母而厚其子,不思其所终极而适以害之。以八分立国,根本涉于理想,子孙世世能矫正之,于亲属为寡恩,于数典为忘祖,然为国家长久计,亦有不得已者,此亦贻谋之不善耳!兹更举两白旗属睿、豫二王之证。
《东华录》:
顺治八年正月甲寅,议和硕英亲王阿济格罪。先是摄政王薨之夕,英王阿济格赴丧次,旋即归帐。是夕,诸王五次哭临,王独不至。翌日,诸王劝请方至,英王于途遇摄政王马群厮卒,鞭令引避,而使己之马群厮卒前行。第三日,遣星讷、都沙问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曰:“劳亲王英王子名劳亲。系我等阿哥,当以何时来?”众对曰:“意者与诸王偕来,或即来即返,或隔一宿之程来迎,自彼至此,路途甚远,年幼之人,何事先来!”盖因其来问之辞不当,故漫应以遣之。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私相谓曰:“彼称劳亲王为我等阿格,是以劳亲王属于我等,欲令附彼。彼既得我辈,必思夺政。”于是觉其状,增兵固守。又英王遣穆哈达召阿尔津、僧格。二人豫王属下人。阿尔津以自本王薨后,三年不诣英王所矣,今不可遽往,应与摄政王下诸大臣商之。于是令穆哈达回,遂往告公额克亲及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额克亲谓阿尔津曰:“尔勿怒且往,我等试观其意何如?”英王复趣召,阿尔津、僧格乃往。英王问曰:“不令多尼阿格诣我家豫王子名多尼,摄政王曾有定议否?”阿尔津等对曰:“有之,将阿格所属人员置之一所,恐反生嫌,故分隶两旗,正欲令相和协也。摄政王在时既不令之来,今我辈可私来乎?此来亦曾告之诸大臣者。”英王问曰:“诸大臣为谁?”阿尔津、僧格对曰:“我等之上有两固山额真、两议政大臣、两护军统领,一切事务或启摄政王裁决,或即与伊等议行。”英王曰:“前者无端谓我憎多尼、多尔博二人皆豫王子,多尼袭豫王爵,多尔博嗣睿王,我何为憎之?我曾拔剑自誓,尔时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遂往告之,自此动辄恨我,不知有何过误?”既又曰:“退让者乃克保其业,被欺者反能守其家。”此二语盖谓豫、睿二王皆死,而己独存。又言:“曩征喀尔喀时顺治六年十月,睿王征喀尔喀,两日风大作,每祭福金顺治六年十二月,睿王元妃薨,皆遇恶风。盖谓睿王多遭天警。且将劳亲取去,见居正白旗睿王之旗为正白,尔等何为不来,意欲离间我父子耶?”阿尔津、僧格对曰:“似此大言,何为向我等言之?王虽以大言抑勒,我等岂肯罔顾杀戮,而故违摄政王定议乎?”英王曰:“何人杀尔?”阿尔津、僧格曰:“倘违摄政王定议,诸大臣白之诸王,能无杀乎?”于是英王大怒,呼公傅勒赫属下明安图曰:“两旗之人,戈旗森列,尔王在后何为?两旗谓睿、豫二王之两白旗,尔王谓多尼,时两旗惟一王。可速来一战而死?”阿尔津、僧格起欲行,英王复令坐曰:“不意尔如此,尔等系议政大臣,可识之!异日我有言,欲令尔等作证。”阿尔津、僧格对曰:“我等有何异说,两旗大臣如何议论,我等即如其议。”睿王嗣子即豫王子,时两白旗为一。语毕还,具告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于是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阿尔津议曰:“彼得多尼王,即欲得我两旗;既得我两旗,必强勒诸王从彼;诸王既从,必思夺政。诸王得毋误谓我等以英王为摄政王亲兄,因而向彼耶?夫摄政王拥立之君,今固在也。我等当抱王幼子,依皇上以为生。”遂急以此意告之诸王,郑亲王及亲王满达海曰:“尔两旗向属英王向下当有不字,英王岂非误国之人!尔等系定国辅主之大臣,岂可向彼!今我等既觉其如此情形,即当固结谨密而行。彼既居心若此,且又将生事变矣。”迨薄暮设奠时,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欲共议摄政王祭奠事。英王以多尼王不至,随于摄政王帐前系马处,乘马策鞭而去。端重王独留,即以此事白之端重王。端重王曰:“尔等防之,回家后再议。”又摄政王丧之次日,英王曾谓郑亲王曰:“前征喀尔喀时,狂风两日,军士及厮养逃者甚多;福金薨逝时,每祭必遇恶风,守皇城栅栏门役,竟不著下衣。”又言摄政王曾向伊言:“抚养多尔博,予甚悔之。且取劳亲入正白旗,王知之乎?”郑亲王答曰:“不知。”又言:“两旗大臣甚称劳亲之贤。”此言乃郑亲王告之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者。又谓端重王曰:“原令尔等三人理事,今何不议一摄政之人?”又遣穆哈达至端重王处言:“曾遣人至亲王满达海所,王已从我言,今尔应为国政,可速议之。”此言乃端重王告之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者。至石门之日,郑亲王见英王佩有小刀,谓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等曰:“英王有佩刀,上来迎丧,似此举动叵测,不可不防。”是日,劳亲王率人役约四百名将至,英王在后见之,重张旗纛,分为两队,前并丧车而行。及摄政王丧车既停,劳亲王居右坐,英王居左坐,其举动甚悖乱。于是额克亲、吴拜、苏拜、博尔惠、罗什、阿尔津集四旗大臣尽发其事。四旗当是两白、两蓝,说见下。诸王遂拨派兵役,监英王至京。又于初八日,英王知摄政王病剧,乃于初九日早,遣人往取葛丹之女。以上情罪,诸王固山额真议政大臣会鞫俱实,议英王阿济格应幽禁,籍原属十三牛录归上。其前所取叔王七牛录拨属亲王多尼叔王即豫王。所取七牛录,即前所云阿格所属分隶两旗者也,投充汉人出为民,其家役量给使用,余人及牧畜俱入官。劳亲王先欲迎丧,令阿思哈白于敬谨王、顺承王,二王勿许。后英王欲谋乱,密遣人召劳亲王多率兵来,令勿白诸王。劳亲王遂不白诸王,擅率兵前往,应革王爵,降为贝子,夺摄政王所给四牛录。挟有四牛录,是以能率兵来应,所率约四百人,其调发之权力可知。
两白旗为睿、豫二王所有,尚待下详,此已明正白之为睿王旗矣。细寻其迹,每旗或每牛录,既属某王,即调发由己,不关朝廷,可见太祖所定八固山并立之制难与立国。时经太宗力图改革,祖训不易全翻,其象如此。
阿济格与多尔衮相较,明昧之相距太远。清初以多尔衮入关,即是天佑。至天下稍定,八固山之不能集权中央,又不无因摄政之故。冲主与强藩,形成离立,若英王亦有睿王意识,当睿王之丧,奔赴急难,扶植两白旗,为两旗之人所倚赖,则席摄政之威,挟三旗之力两白、正蓝三旗,其说详下,中立之两红旗不致立异,怀忿之镶蓝旗不敢寻仇,世祖虽欲收权,尚恐大费周折。乃又英王自効驱除,郑王乘机报复,先散四旗之互助,再挟天子以临之。英王既除,睿、豫二王仅有藐孤,登时得祸,一举而空四旗,大权悉归公室,此所谓天相之矣。
正蓝旗亦属睿、豫二王旗下之经过,更当细考。此旗本系三贝勒莽古尔泰所主,天聪六年,已归太宗自将。至顺治八年,当摄政睿王故后,渐发露睿王之罪,及正蓝旗为睿王所有。
《东华录》:
顺治八年二月癸未,初,罗什、博尔惠、额克亲、吴拜、苏拜等五人出猎归,越数日,谓两黄旗大臣曰:“摄政王原有复理事端重王、敬谨王亲王之意。”时两黄旗大臣即察见其言动不顺。又端重王谓两黄旗大臣云:“罗什敬我,过于往日,彼曾召隋孙言摄政王有复以端重王为亲王之意。顺治六年三月,二王由郡王进亲王,七年二月命理事,八月以事复降郡王。已告知两黄旗大臣矣。”又穆尔泰往视博尔惠病时,博尔惠言:“摄政王原有复理事两王为亲王之意,我等曾告于两黄旗大臣,今两王已为亲王否?”于是穆尔泰归语额尔德赫,额尔德赫云:“此言关系甚大,尔既闻之,可告之王。”穆尔泰惧,未以告,而额尔德赫告于敬谨王。王因遇有颁诏事,黎明至朝会处,遂以告端重王,既入朝房,又以告郑亲王。其时端重王同两黄旗相会云:“此为我辈造衅耳,可诉之郑亲王。”敬谨王云:“博尔惠所语穆尔泰之言,予先曾告知端重王,入朝房后,又以告知郑亲王矣。”于是二王及两黄旗大臣跪诉于郑亲王。两黄旗大臣言:“罗什、博尔惠、额克亲、吴拜、苏拜等皆有是言,来告我等。既又私谓二王,皆我等两黄旗大臣,迟延其事耳。夫二王乃理事王也,若非二王发伊等之奸,岂不令二王与我等为仇,而伊等得以市其谄媚乎?又前拨正蓝旗隶皇上时,业已以和洛会为满洲固山额真,侍卫顾纳代为护军统领,阿喇善为蒙古固山额真。摄政王言:‘予既摄政,侧目于予者甚多,两黄旗大臣侍卫等,人皆信实,予出外欲赖其力,以为予卫,俟归政然后隶于上。’其时曾致一书于贝勒拜尹图,一书于谭泰。此诸王及朝中大臣所共知也。又将无用之巴尔达齐拨于黄旗,而不与正蓝旗,此岂罗什、博尔惠等所不知乎?言知睿王约正蓝旗俟归政后仍隶于上。罗什自恃御前大臣,阴行蛊惑,为期罔唆构之行,以多尼王归正蓝旗,给多尔博阿格两旗,而分为三旗,其意将奈谁何?当谓其意谁奈之何!今照此分给,是皇上止有一旗,而多尔博反有两旗矣。”于是郑亲王以下,尚书以上,公鞫之。以罗什、博尔惠谓动摇国事,蛊惑人心,欺罔唆构,罪状俱实,应论死,籍其家。
据此录,当时摄政王已薨,其旗下用事之人,犹以故见传王意,即欲指挥天子之大臣,自成罪状。天子之大臣,亦仅称两黄旗大臣,则以八固山平列,几乎复太祖所定故事矣。端重、敬谨两王,本媚事睿王而得理事及亲王之爵,既降而复,当亦求之于睿王,而得其生前之允许者。至是睿王属人为传睿王意,有惠于两王,而两王见朝局将变,反为举发之人,分其财物。至十六年乃议其谄媚睿王,王死饰为素有嫌怨,分取人口财物之罪。时二王亦已前卒矣。
其中叙睿王取正蓝旗于天子自将之日,其立说为两黄旗人多信实,足恃为禁卫之用,己则出外需加卫兵,调取归己,俟归政同时还返。王既死,而罗什辈以多尼入正蓝旗,多尼原有之旗,并归其弟嗣睿王之多尔博,是此时正蓝旗为多尼所主矣。至云照此分给,皇上止有一旗,多尔博反有两旗,盖谓将无用之巴尔达齐由睿王当时拨于黄旗,已将黄旗分隶无用之人,虽有两黄旗而实止一旗,多尔博则独擅两白旗也。多尼之调正蓝旗事在七年十二月乙巳,睿王已死后十七日。
《东华录》:
顺治七年十二月乙巳,议政大臣会议英亲王罪。议罪事详书于后十日,明年正月甲寅,此时盖未定议。既集,上命谭泰、吴拜、罗什传谕议政王大臣等曰:“国家政务,悉以奏朕。朕年尚幼,未能周知人之贤否。吏、刑、工三部尚书缺员,正蓝旗一旗缘事固山额真未补,可会推贤能之人来奏。诸王议政大臣遇紧要重大事情,可即奏朕。其诸细务,令理政三王理之。”诸王大臣议奏:“吏、刑、户三部,事务重大,应各设尚书二员,吏部拟公韩岱、谭泰,刑部拟济席哈、陈泰,户部拟巴哈纳、噶达浑,工部拟蓝拜。调王多尼于正蓝旗,以公韩岱为固山额真,阿尔津为护军统领。”
是时世祖未亲政,亲政礼行于明年正月庚申。今之称上命会议,所议皆睿王意指。传谕之谭泰、吴拜、罗什皆睿王用事之人,所传之谕,当亦是名义如此,其实皆摄政余威也。多尼之调正蓝旗,即在会议中决之。至明年二月,则以为罗什等之罪状矣。其前正月十九日,尚追尊睿王为成宗义皇帝,妃为义皇后,同祔太庙。王氏《东华录》已削之,蒋《录》具在。今原诏书亦存,是为亲政后八日。二月癸未为初五日,既议罗什等罪,再逾十日癸巳,则有苏克萨哈等首告睿王而追论其罪。蒋《录》所载,亦较王《录》叙睿王罪状多出“自称皇父摄政王,又亲到皇宫内院”等语,又有“批票本章,概用皇父摄政王之旨,不用皇上之旨,又悖理入生母于太庙”等语。其处分之词,王《录》则云:“将伊母子并妻所得封典,悉行追夺。”蒋《录》则云:“将伊母子并妻,罢追封,撤庙享,停其恩赦。”一则寻常处分人臣之语;一则曾经祔庙肆赦,尊以帝号后之追削也。昭示罪状诏书,首言皇上冲年,将朝政付伊与郑亲王共理,多尔衮独专威权,不令郑亲王预政。是则怨毒之所在,犹是郑、睿二王之反复,故自了然。世祖之不慊于摄政,在诏书内以威逼肃王,使不得其死,遂纳其妃,为最重大。则肃王固世祖长兄,其欲为报怨宜也。
睿王之功罪,后来自有高宗之平反,不足置论。惟其为两黄、两白旗分之争,则据《东华录》尚有显然可据者。
《东华录》:
顺治八年四月辛亥,驻防河间牛录章京硕尔对,以户部诸臣给饷不均:于驻防沧州两白旗兵丁则给饷不绝,于驻防河间两黄旗兵丁则屡请不发,讦告尚书觉罗巴哈纳等。部议巴哈纳阿附睿王,曾拨令随侍皇上,乃依恋不去,又将库内金银珠帛等物私送睿王府中,又私厚两白旗兵丁,给饷不绝,有意刻待两黄旗兵丁,竟不予饷。
以此益证明睿王所主者两白旗,本系正白而又兼领豫王故后之镶白旗也。正蓝则取之朝廷,睿王遂有三旗。至英王则本不理于摄政时,未能一致为用,但其旗分,则其它七旗皆有确实主名,惟余镶红一旗应为英王所主,但无可据,尚不如谓克勤郡王所主。其说见下。
清一代所纪八旗,分上三旗为天子自将,下五旗为诸王、贝勒、贝子、公分封之地。上三旗为两黄、正白。夫两黄之属天子,太宗嗣位时早如此,已见前矣。正白则摄政时确属睿王,其归入上三旗,必在籍没睿王家产之日。英、睿二王皆为罪人,当时朝廷力能处分者,盖有两白、正蓝、镶红四旗。其镶白旗,以豫王已前殁,此时难理其罪。世祖既取睿王之正白旗,仍放正蓝、镶红两旗,为任便封殖宗藩之用,但非八贝勒原来之旧势力,则固已不足挟太祖遗训与天子抗衡。而正红之礼王代善,镶蓝之郑王济尔哈郎,各挟旧日之固山,亦已孤弱。今检顺治以后,下五旗之设定包衣佐领,则知皇子以下就封,由朝廷任指某旗,入为之主,亦一旗非复一主。从前一旗中有爵者亦不止一人,但多系本旗主之亲子弟,若德格类之亦称蓝旗贝勒,则固莽古尔泰之同母弟也。其它类推。
《东华录》:
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甲午,谕满、汉诸臣,中有云:“马齐、佟国维与允禔为党,倡言欲立允禩为皇太子,殊属可恨!”又云:“马齐原系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之人,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问其族中有一人身历戎行而阵亡者乎?”
据圣祖之言,蓝旗贝勒为德格类。在天聪六年,治蓝旗贝勒莽古尔泰之罪,牵及德格类。今观此谕,则德格类亦在蓝旗中称贝勒,亦自有属人,亦似与其兄各分所辖者。当时一旗容一旗之子弟,如济尔哈郎未得阿敏之遗业时,亦必在阿敏之镶蓝旗中,自有分得之所属。太祖于八固山,本以八家为言,指其所爱或所重,为八固山之主,而其余子弟,固皆待八固山收恤之。特由各固山自优其所亲,非其所亲,则属旗下为属人而已。太祖之制,本不得为通法,太宗以来,刻刻改革,至睿王而固山之畛域又加强固。英王内讧,仇敌得间,乃一举而奉之朝廷,此八固山制之一大变革也。今检嘉庆初所成之《重修八旗通志》,于其下五旗设立之包衣佐领,可见各旗之入而为主之王公,皆时君随意指封,略无太祖八固山之遗意矣。
考包衣之名,“包”者,满洲语“家”也。房屋亦谓之包,蒙古毡帐,谓之“蒙古包”,世以其为毡帐而始名包,其实不然,即谓蒙古人之家耳,虽不毡帐亦当谓之包也。“衣”者,虚字,犹汉文“之”字。“包衣牛录额真”即“家之佐领”。旗制以固山额真后改名都统者,为一旗之长官。在八贝勒尊贵时,都统乃本旗旗主之臣,君臣之分甚严。然八旗之臣,合之亦皆当为国家効力。佐都统者每旗两梅勒额真,额真既改章京,又改汉名为副都统。下分五甲喇,始称甲喇额真,继改甲喇章京,又改汉名为参领。一参领辖五牛录,始称牛录额真,继改牛录章京,又改汉名为佐领。此皆以固山之臣,应効国家之用。别设包衣参领、佐领,则专为家之舆台奴仆,即有时亦随主驰驱,乃家丁分外之奋勇,家主例外之报効,立功后或由家主之赏拔,可以抬入本旗。此下五旗包衣之制也。
上三旗则由天子自将,其初八旗本无别,皆以固山奉职于国,包衣二字原不成名词,后则作为职名。奉职于家。其后上三旗体制高贵,奉天子之家事,即谓之内廷差使,是为内务府衙门。内务府大臣原名包衣昂邦,昂邦者总管之谓。凡各省驻防,必设昂邦章京,后即改名总管。其源起于世祖入关,于盛京设昂邦章京,即汉文中之留守。后推之各省驻防,又改名为将军,其下辖副都统。所以不称都统者,都统专理旗务,留守及驻防对一省有政治之关系,非止理本旗之务也,是以谓之总管。而包衣昂邦,实为家之总管,当其称此名时,犹无特别尊严之意,至称内务府大臣,在汉文中表示为天子暬御之长,其名义亦化家为国矣。
清代宫禁,制御阉官,较明代为清肃,此亦得力于内务府之有大臣。纵为旗下人所任之官,究非刑余私昵,若明之司礼、秉笔等太监比也。清代因其家事,原在部落时代,为兵法所部勒,故较汉人认妇人女子为家者有别。清之内务府,可比于各君主国之宫内省,不至如明代宫阉之黑暗,此由其故习而来。世祖虽设十三衙门,复明之宦官,非固山耳目所习,故世祖崩而又复包衣之旧。夫上三旗已化家为国,不复为宗藩私擅之资,可以别论。欲考见八固山迁流之迹,亦能化家为国,一固山非复一家独擅之武力。虽裁之以法制,尚待世宗之朝,而顺、康以来,以渐蜕化,直至乾隆末为止,见之《八旗通志》者,辑而录之,可见其绝非太祖制定之八固山,亦非顺治初诸王分占之八旗矣。
《八旗通志》:
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包衣佐领不著编立所由。
下五旗:
一、正红。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二参领下佐领二、管领二。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二。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分管三。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十六年,因本族无现任五品以上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为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将第三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内。礼烈亲王即大贝勒代善。清初分属时,此旗原为代善所主,故溯其由来,犹有遗迹。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分管。谨按:此公中分管,系国初随谦襄郡王编立。谦襄郡王即代善子瓦克达。
第一参领第二满洲分管。谨按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于第一参领内拨出。
第二满洲佐领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一管领亦系于第三参领内拨出。
第二管领系于第四参领内拨出。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原系世管。乾隆七年,因本族无五品以上现任应袭之员,经本旗奏改公中佐领。又乾隆十八年,将本参领所属第二分管缴回,所有人丁并入本佐领。
第三参领第一旗鼓分管。谨按:此分管系国初随礼烈亲王编立。乾隆十八年,本参领第二分管缴回时所有人丁并入本分管。
第三参领原第二分管。谨按:此分管系雍正年间康修亲王之子永恩赐封贝勒时编立。乾隆十八年,贝勒袭封王爵,将此分管缴回,分并在王分各佐领分管下。永恩,代善玄孙,即作《啸亭杂录》昭梿之父。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恭惠郡王亦代善孙,即顺承郡王勒克德浑。
第四参领第一旗鼓分管。谨按:此分管系顺治年间随恭惠郡王编立。
第二旗鼓分管。谨按同上。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随贝勒杜兰编立。杜兰亦代善孙,父颖亲王萨哈廉,勒克德浑为萨哈廉第二子,杜兰为萨哈廉第三子。
第一旗鼓分管。谨按:此分管同上。
第二旗鼓分管。谨按同上。
第三旗鼓分管。谨按同上。
皆公中。
由此可见正红旗为代善世有,久而不变。惟勒克德浑之后亦为铁帽王,其受封之旗分,亦在正红,则此旗旗主已分属两世袭罔替之王,其余暂分之王、贝勒不论。
二、镶白。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一新、增佐领二、管领四、新增管领一、分管一。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四。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三、分管二。
第一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系顺治元年编立。
第一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自第一佐领内分出。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
第二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第一管领亦同上。
新增第二佐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高宗第八子永璇。分封时增立。
原第二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新增第一管领乾隆四十四年多罗仪郡王分封增立。
谨按:第一、第二管领于乾隆二十八年和硕履亲王圣祖十二子允祹。薨后封多罗履郡王时裁汰。履郡王永瑊,高宗第四子,嗣履亲王后。
原第三管领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原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按:第三、第四管领并于乾隆四十二年多罗履郡王薨后封贝勒绵慧时裁汰。
第一分管系雍正九年编立。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
原第一管领系康熙六年自内务府分出。谨按:此管领于乾隆五十一年和硕裕亲王薨后多罗裕郡王袭封时裁汰。和硕裕亲王为世祖第二子福全所受爵,乾隆五十一年之裕亲王乃福全孙广禄,袭郡王乃广禄子亮焕。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分立。
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系康熙四十八年编立。
原第三管领亦同上。谨按:此管领于乾隆四十年和硕恒亲王薨后,多罗恒郡王袭封时裁汰。恒亲王为圣祖五子允祺爵,乾隆四十年薨者允祺子弘晊,袭郡王者弘晊子永皓。
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按:此管领于乾隆五十四年郡王降袭贝勒时裁汰。
第五参领第一满洲佐领初系包衣昂邦汉文称总管内务府大臣。瑚弥塞管理。谨按: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封纯亲王时由镶黄旗包衣分出。纯亲王为世祖第七子隆禧,康熙十三年封。
第一管领系康熙十四年分立。
第二管领亦同上。谨按:此管领多罗淳郡王薨后乾隆四十二年永鋆袭封贝勒时裁汰。圣祖七子允祐封淳亲王,子弘暻袭郡王。
原第三管领亦同上。
下脱二分管。
此旗原属豫王多铎。顺治八年,睿王获罪,豫王牵及,此旗中已无豫王遗迹,为世祖以下诸帝之子陆续分封。
三、镶红。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二、旗鼓一、管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二、分管二、管领三。
第三参领下佐领一、分管六。
第四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一、管领一、分管五。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国初编立。
第二佐领亦同上。
第一旗鼓佐领系雍正年间随庄亲王分封时立,王府派员兼管。雍正元年,以圣祖第十六子允禄嗣太宗孙博果铎之庄亲王,博果铎之父为太宗七子承泽亲王硕塞。
第一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管领系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四管领亦同上。谨案:此管领裁汰。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参领下佐领、管领俱随克勤郡王分封时立。崇德间,追封代善第一子岳托为克勤郡王,子罗洛浑改衍禧郡王,孙改平郡王。至玄孙讷尔苏,当康熙四十年起至雍正四年正为平郡王,子福彭、孙庆明皆袭号平郡王。乾隆十五年从弟庆恒袭,四十三年复克勤号。
第二佐领亦同上。
第一佐领下第一分管亦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亦同上。
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二管领亦同上。
第三管领亦同上。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随贝勒褚英分封时立。褚英,太祖长子,诛。
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五十一年随贝勒绵懿分封时立。
下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二管领系同上。绵懿父高宗第三子永璋封循郡王。其本生父即成亲王永瑆,清代亲王,以能书名。
第一分管原隶第一参领内,初为管领,康熙五十年改为分管,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随奉恩辅国公绝克堵分封时立。绝克堵遍检未得,其分封时立此分管,如即为改分管时,则在康熙五十年;如并在初为管领时,则当更早。若以辅国公之爵名,及绝克堵之对音字当之,则阿敏之曾孙齐克塔,于康熙二十五年封辅国公,或是。
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
第五分管同上。谨案:此五分管,俱随贝勒褚英设立。上本参领下第一佐领,言系国初编立,而案语又言系随褚英分封时立,则褚英非雍正七年始封也。此云雍正七年增立,又云随褚英设立,殆褚英时已立而废,雍正七年乃复立,遂以后立为增立耶?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谨案:此佐领系随贝勒喀尔初珲分封时立。喀尔初珲,岳托二子,《皇子表》作喀尔楚浑。顺治六年由镇国公晋贝勒,盖亦克勤郡王之支裔,知此旗为褚英诛后转入代善子克勤王属。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四十六年随贝勒绵亿分封时立。绵亿为高宗第五子永琪之第五子。
下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二管领系同上。
原第三佐领下第二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
谨案:管领久经裁汰。佐领亦不见管理人,其并裁耶?抑即第一参领下之原第三佐领,案语亦谓裁汰者耶?
第四佐领下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系同上。
第三分管系同上。
第四分管系同上。谨案:此四分管俱系随贝勒巴思汉设立。岳托第二子,顺治六年由镇国将军晋,《皇子表》作巴思哈,亦顺承王系。
第五佐领下第五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谨案:此分管系随贝勒褚英设立。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亦系国初编立。
下第一分管系康熙十七年分立。
原第二佐领下第一管领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参领拨隶。
第三佐领下第二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参领拨隶。
第三分管系同上。
第四分管系同上。
第五分管系同上。
以上下五旗包衣参领所属佐领、管领、分管等,例随各王公封爵增减,镶红旗包衣参领旧辖佐领九员、管领十一员、分管十九员、兼管二员。乾隆元年,拨去佐领一员、管领三员,新增佐领二员、管领四员。
此旗只有克勤王遗迹,及褚英亦有遗迹,至庄王则在雍正时封入,可不论。夫褚英被罪时,八旗尚未分定,未必有分封故事,或封其子杜度,即以为名耶?克勤王在此旗所分包衣甚多,自是此旗旗主。康熙四十五年,曹寅折,圣祖指令以镶红旗王子为其婿。当时以克勤王后之平郡王为镶红旗主。
四、正蓝。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分管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三、分管九。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五。
第一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二年和亲王分府时设立。世宗第五子弘昼,雍正十一年封和亲王。
新增第三佐领系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一分管系雍正四年编立。
第二分管。
第三分管。
第四分管。
第二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二年亲王分府时设立。圣祖第二十四子允祕雍正十一年封亲王。
新增第三佐领系同上。
第四佐领。谨按:此佐领系国初饶亲王分封时设立。饶亲王当即饶余亲王,太祖七子阿巴泰。崇德元年,由贝勒加封号饶余。顺治元年,晋饶余郡王,三年薨。康熙元年追封亲王,当是顺原郡王封。
第五佐领。
新增第一管领系乾隆二年亲王分府时设立。
第一分管。
第二分管系顺治九年编立。
第三分管亦同上。
新增第四分管系乾隆三十九年,弘旿封贝子设立。弘旿,亲王第二子。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世祖第五子常颖,康熙十年封恭亲王。
第二佐领。谨按同上。
第三佐领。谨按:此佐领原设第五参领所属第一佐领,乾隆四十三年分封睿亲王,将此佐领移入。
第一分管。谨按:此分管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
第二分管。谨按: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三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四分管。
第五分管。
第六分管。谨按:此旗鼓分管系公庆怡分内,国初设立。公庆怡不详。
第七分管。谨按:此分管原系第五参领所属第三分管,乾隆四十三年复封睿亲王,将此移入。
第八分管系乾隆四十三年复封睿亲王时增立。
第九分管系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
第二佐领。谨按:第一、第二佐领俱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圣祖第十三子允祥封怡亲王。
第三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怡王第四子弘晈分封宁郡王。
第一管领。
第二管领。
第三管领。
第四管领。谨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管领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
第五管领。谨按:此管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
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第二佐领。
第三佐领。谨按:第一、第二佐领系国初设立豫亲王属下。据《东华录》当是嗣豫王时,由摄政王所付与多尼者。此第一、第二即第二,第三乃未有新增以前事。
新增第四佐领系乾隆四十四年分封定郡王时设立。高宗一子永璜封定亲王,永璜一子绵德袭,后降郡王,降后又革,改由二子绵恩袭郡王,五十八年仍晋亲王。
新增第五佐领系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系同上。
第一分管。
原第二分管。谨按:此原系贝勒弘昌属下,乾隆五年弘昌获罪,将此分管存公。乾隆四十一年,本旗奏将分管内官员兵丁分与近派王公门上,其分管之缺裁汰。弘昌为怡王第一子。
新增第三分管系乾隆四十二年公绵德分封时,将前项人丁撤回设立。绵德四十一年革郡王爵,四十二年封镇国公。
第四分管。谨按: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五分管。谨按:此分管原设在第一参领所属第五分管,后移于第五参领所属第四分管。然则由第四、五分。
此旗原系莽古尔泰所主,为太宗所自取,顺治初又归睿王,后又暂属豫王子多尼。睿王得罪后,遂为诸王任便分封之旗分。
五、镶蓝。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
第五参领下佐领四、管领二。第一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旗鼓佐领。谨按:此旗鼓佐领亦同上。
第三佐领。谨按:此系管领亦系同上。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花色佐领内分出。谨按:此佐领亦改管领。第四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其第五任管理名花善。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亦改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谨按同上。
第四满洲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雍正元年随理郡王允礽二子弘晳。分封时编立,原志失载,今增入。雍正六年晋弘晳理亲王,乾隆四年革爵。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七年分立。谨按: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系雍正元年分立。
第三佐领系雍正九年分立。谨按: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四佐领系雍正六年分立。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谨按同上。
第三佐领。谨按:此佐领后改管领。
第四管领。谨按:续增第四管领系乾隆元年随奉恩辅国公永璥分府时编立。允礽二子弘晋之三子。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谨按:此佐领系顺治年间贝勒商山分封时编立。商山,《皇子表》作尚善,舒尔哈齐八子费扬武之二子。顺治六年由贝子封贝勒,十六年降贝子。康熙十一年复。
第二佐领系康熙四十七年自三探佐领内分出。谨按:此佐领后改为第二管领。第二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初系三探管理,三探年老辞退,以七品典仪官姜汝亮管理。
第三佐领系雍正十三年编立。谨按:此佐领后亦改为第三管领。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翁阿代佐领内分出。谨按:此佐领亦改为管领,后因公弘晀允礽七子雍正十二年封,乾隆三十四年革。获罪,将包衣人等分给各王公门上,乾隆四十一年将此管领裁汰。第一参领第三佐领系管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第二任管领名翁郭代。
新增第三佐领。乾隆五十九年十七阿哥分封多罗贝勒时编立。高宗十七子永璘五十四年封贝勒。嘉庆四年晋庆郡王,二十五年晋庆亲王。谥僖。奕劻即其孙。
第六管领亦同上。
此旗原系阿敏所主,后归郑王济尔哈郎,故多有郑王遗迹。顺治年间已将贝勒商山封入,雍正以后多任意分封。
由以上所考得,八固山惟正红尚保存代善之系统,次则镶蓝旗亦留济尔哈郎遗迹,其余皆尽属后起之王公。盖自顺治八年后,已尽破太祖八固山分立之制。上三旗既永为自将,下五旗亦故主罕存,强宗各拥所属之弊,已扫除矣。然王公分封之旗,既入而为之主,体统尚尊。旗下臣于旗主,其戴朝廷,为间接之臣仆。旗员惟旗主之命是遵,故雍正诸王心存不服,尚能各树党羽,以抗朝廷,非诸王之能要结,在祖训家法有所禀承,旗员自视此为天经地义,不可违也。再通考其迁流如下。
《东华录·太宗录》首:
天命十一年九月庚午朔,上既即位,欲诸贝勒共循礼义,行正道,交相儆戒。辛未,率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誓告天地曰:“皇天后土,既佑相我皇考,肇立丕基,恢宏大业。今皇考上宾,我诸兄及诸弟侄以家国人民之重推我为君。惟当敬绍皇考之业,钦承皇考之心。我若不敬兄长,不爱弟侄,不行正道,明知非义之事而故为之,或因弟侄等微有过愆,遂削夺皇考所予户口,天地鉴谴。若敬兄长,爱子弟,行正道,天地眷佑。”诸贝勒誓曰:“我等兄弟子侄,询谋佥同,奉上嗣登大位,宗社式凭,臣民倚赖。如有心怀嫉妒,将不利于上者,当身被显戮!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人善待子弟,而子弟不听父兄之训,有违善道者,天地谴责。如能守盟誓,尽忠良,天地保佑!我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等若背父兄之训,而弗矢忠荩,天地谴责。若一心为国,不怀偏邪,天地眷佑。”誓毕,上率诸贝勒,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拜,不以臣礼待之。各赐雕鞍马匹。
此段誓文,犹见满洲国俗,以各贝勒相誓为正名定分之道。豪格,太宗子也,而亦与此誓,居奉上嗣位之功,又可作不利于上身被显戮之约,此在帝制定后,必为极失体之夷风,而在当时则父子兄弟互相角立为根本当然之举,犹是八大贝勒之制。不过欲使亲生之子亦于诸强宗内分割一席,在太宗为得计,群雄对立之势逼,父慈子孝之说微,此犹谨守八固山共治之训时也。有太宗与诸贝勒之合誓,又有诸贝勒合誓,然后有三大贝勒与十一贝勒之相对设誓,终之以三大贝勒受太宗率诸贝勒之拜,依然前此四大贝勒与小贝勒之体统。自此直至天聪五年末,犹守太祖八家并立但分大王、小王之意。未几,阿敏获罪幽系,三大贝勒又止存其二,对立之势愈弱。又未几而二大贝勒复屈就臣列。此为太宗改更父训之一胜利。
《东华录》:
天聪五年十二月丙申,先是上即位,凡朝会行礼,代善、莽古尔泰并随上南面坐受,诸贝勒率大臣朝见,不论旗分,惟以年齿为序。礼部参政李伯龙奏:“朝贺时,每有逾越班次、不辨官职大小、随意排列者,请酌定议制。”诸贝勒因言:“莽古尔泰不当与上并坐。”上曰:“曩与并坐,今不与坐,恐他国闻之,不知彼过,反疑前后互异。”以可否仍令并坐及李伯龙所奏命代善与众共议。代善曰:“我等奉上居大位,又与上并列而坐,甚非此心所安。自今以后,上南面居中坐,我与莽古尔泰侍坐于侧,外国蒙古诸贝勒坐于我等之下,方为允协。”众皆曰善,并议定行礼。奏入,上是之。至是谕曰:“元旦朝贺,首八旗诸贝勒行礼,次察哈尔、喀尔喀诸贝勒行礼,次满洲、蒙古、汉官率各旗官员行礼。官员行礼时,先总兵官固山额真,次副将,次参将、游击、摆牙喇纛额真、侍卫,又次备御,各分班序行礼。”
此为太宗改定朝仪,不与从前平列之大贝勒仍讲均礼之始。先由汉人发端,而诸贝勒乃以本年莽古尔泰有御前持刃议罪事,以莽古尔泰不当并坐,迎合太宗之意。岂知太宗志在改革,转命代善议,而代善不得不并己之并坐议改。奏入,上乃是之,于是君臣之分定,八固山共治之法除矣。
太宗时革共治制为君主制,然于诸旗主之各臣其所属,犹立法保障之。
《八旗通志·典礼志》王府庆贺仪:
崇德元年,定亲王生辰及元旦日,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郡王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贝勒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一跪三叩头礼。若该属官员无事不至府行庆贺者,治罪。
据此,崇德元年之亲王皆为旗主,故皆有所谓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郡王即无之。因此可为太宗时之旗主加一考证。凡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即是旗主,亦即是天命间之和硕贝勒。自此以后,贝勒只有多罗之号,尤可见和硕亲王之即为和硕贝勒所蜕化也。考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凡六人,追封者一人:代善为和硕礼亲王;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多铎为和硕豫亲王;济尔哈郎为和硕郑亲王;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萨哈廉于是年正月死,不及封而追封为和硕颖亲王,以其子阿达礼袭为多罗颖郡王;岳托为和硕成亲王;至阿济格则为多罗武英郡王,直至顺治元年始封和硕英亲王。则于太宗时阿济格虽有太祖遗命,命为全旗之主,迄未实行,至籍没时仅有十三牛录,即系他旗中分受之少数,盖当在睿王之正白旗内分给,而豫王又分以七牛录,仍非全旗之主也。阿济格之为人,狂稚无理,不足重任,虽有遗命,靳之亦无能为。而太祖所云四小王,济尔哈郎、多尔衮、多铎三人自无疑义,又其一必为代善长子岳托。豪格乃太宗亲子,固不应径取阿济格所受遗命而代之,其同封和硕亲王,不过示将来可以代兴之意,即欲使主一旗,亦当在太宗自领旗分内给之。岳托封和硕亲王,必为旗主。阿济格于是年封郡王,即非旗主。再证以镶红旗之包衣,只见克勤郡王之遗迹。克勤郡王乃岳托由亲王降封,子孙遂以此世袭,列为八铁帽之一。萨哈廉之后,虽亦以顺承郡王世袭,然非太宗时旗主,故包衣遗迹,顺承王之包衣尽在正红旗内。两黄、正蓝为太宗自领,余五旗归一大王、四小王。至此而主名定矣。
旗主及近亲子弟之有郡王、贝勒爵者,属人于生辰及元旦不诣庆贺,即须治罪。此其本旗主臣之分,有国法为之保障。特旗主则并旗内大臣亦为其臣,旗主之近亲则以府内官属为限。即包衣内旗员为纯粹之家臣,本旗旗员兼为国之臣,对本旗惟尽臣礼于旗主,不必尽于旗主之子弟也。
本旗旗员之尽臣道于其主,生辰、元旦如此,昏丧等事可知。而《八旗通志》于昏丧礼惟详乾隆时之见行制,不及初制。惟于雍正朝《上谕八旗》得有反证。
《上谕八旗》:
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嗣后贝勒、贝子、公等,如遇家有丧事,将该属之文武大臣,著吏、兵二部开列具奏,再令成服。其官员内有在紧要处行走者,著各该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办事。特谕。
此所云该属之文武大臣需吏、兵二部开列者,及旗下人见为文武大臣,非旗内之大臣。旗内大臣惟有都统、副都统,无所谓文武,亦无庸吏、兵二部分开。至其它官员则并非大臣之列者,世宗皆不许旗主家任意令其成服。则旗下属人之不容专尽臣道,且有明谕。至本非属人,由朝命任为本旗之都统以下等官,更不待言。虽对贝勒、贝子而言,亲王、郡王或临于属人加尊,其不能臣朝廷之臣,不能与崇德元年之规定相合,亦可理推也。
昔年京朝士大夫传言,松文清筠既为相,一日召对不至,询之,乃主家有丧事,文清方著白衣冠,在主家门前执打鼓之役。帝乃令抬入上三旗,免为主家所压抑。此说固不确,文清乃蒙古,非满洲,其生在嘉、道间,为相在嘉庆十八年以后,已在雍正谕禁之后。此或雍正间之事,因有此事而有此谕,要皆为世宗革除八旗旧制之一端也。
太宗虽兼并他固山,乃求强而非以求富,八固山之负担,仍以八家为均分之准,则两黄旗未尝不作两家负担计也。满洲新兴之国,地广人稀,得人力即可垦地,聚人先资养赡,八家负担养赡之费。在天聪八年,正蓝尚未取得,而两黄久归自将,初不因自将之故而与六固山有殊,亦不因一人兼将两固山而不负两家之费也。
《东华录》:
天聪八年正月癸卯,众汉官赴户部贝勒德格类前诉称:“我等蒙圣恩,每备御帮丁八名,止免官粮,其余杂差,与各牛录下堡民三百五十丁,一例应付。我等一身,照官例赡养新人,较民例更重。所帮八丁,既与民例一体当差,本身又任部务,所有差徭,从何措办?徭役似觉重科,况生员外郎尚有帮丁,望上垂怜,将所帮八丁准照官例当差,余丁与民同例。”德格类以闻。上遣龙什、希福察讯差役重科之由,所诉皆虚,因前买妇女,配给新人,未曾发价,故云。诏户部即以价偿各备御,又谕礼部贝勒萨哈廉曰:“此辈皆忘却辽东时所受苦累,为此诳言耳。若不申谕使之豁然,则将些少之费动为口实矣。”于是萨哈廉奉上命传集众官谕曰:“尔众汉官所诉差徭繁重,可谓直言无隐,若非实不得已,岂肯前来陈诉。然朕意亦不可隐而不言,当从公论之。朕意以为尔等苦累,较前亦稍休息矣。何以言之?先是,尔等俱归并满洲大臣,所有马匹,尔等不得乘,而满洲官乘之;所有牲畜,尔等不得用,满洲官强与价而买之;凡官员病故,其妻子皆给贝勒家为奴。既为满官所属,虽有腴田,不得耕种,终岁勤劬,米谷仍不足食,每至鬻仆典衣以自给。是以尔等潜通明国,书信往来,几蹈赤族之祸。自杨文朋《八旗通志》作杨文明。被讦事觉以来,朕始宥尔等之罪,将尔等拔出满洲大臣之家,另编为固山。从此尔等得乘所有之马,得用所畜之牲,妻子得免为奴,择腴地而耕之,当不似从前典衣鬻仆矣。”
此段见建州之始待汉人,实视为奴虏。汉人中本为明之官吏,则招徕之,辄妻以女,称为额驸,若李永芳、佟养性之类皆是。由是汉奸亦相率归附。凡自天命至天聪初,来附者颇见于《贰臣传》中。然所挟以俱降之士兵,或无所挟之汉人,陷于建州者,困苦如此,此清代官书之自述供状也。汉人因此思归,通书反正。太宗发觉其事,不惟不用威虐,反以此自反其过,改善待遇,此见建州之有大志,迥非平凡所能为。惟汉人另编固山,据清代官书,在前则太祖初设八旗,事在万历甲寅、乙卯年间,其时有汉军牛录十六,在八旗之内,此即所谓归并满洲大臣时也。其另编固山,不详何时。惟于崇德二年七月乙未,言分乌真超哈一旗为二旗,则其先必有编为一旗之时,是即另编时矣。今于八年正月有此谕文,则另编必在其前。考清《贰臣·马光远传》:“明建昌参将,本朝天聪四年,大兵克水平,光远率所部投诚,授副都统,隶汉军镶黄旗,赐冠服鞍马。五年,上亲征明,围大凌河,光远从,招降城南守台百总一,男妇五十余人,即令光远抚之。七年,诏于八旗满洲佐领分出汉人千五百八十户,每十丁授绵甲一,以光远统辖,授一等子爵。”据此,则另编汉军为一固山,即七年事。《东华录》:“七年七月辛卯朔,命满洲各户汉人有十丁者,授棉甲一,共千五百八十人,命旧汉兵额真马光远等统之,分补旧甲喇缺额者。”此文亦叙此事,然叙述不明,盖其误。在《传》录时已自不了,故语不可解,当以《光远传》改正之。而《光远传》文亦有误,如云“投诚授副都统,隶汉军镶黄旗”。当天聪四年,汉军尚未分旗,即至崇德初,所分一旗两旗,亦止由整旗而分左右翼,两翼旗犹纯用玄青,并无镶黄之名,况在天聪四年乎?以意度之,当云隶镶黄旗汉军,盖隶于满洲镶黄旗内之汉军牛录耳。汉人于旗制隔膜,清中叶以前,史馆诸臣已不了如是,宜及今不可不加以研究也。
尔等以小事来诉,无不听理,所控虽虚,亦不重处,是皆朕格外加恩甚于满洲者也。困苦之事,间或有之,然试取满洲之功,与尔等较之,孰难孰易?满洲竭力为国,有经百战者,有经四五十战者,尔等曾经几战乎?朕遇尔等稍有微劳,即因而擢用,加恩过于满洲,若与满洲一例较伤论功,以为升迁,尔今之为总兵者,未知当居何职?尔汉官皆谓:“满洲官员虽娴攻战,贪得苟安,不知忧国急公;我等战功虽不及满洲,忧国急公则过之。”及览尔等章奏,较前言有异矣。尔等另编固山之时,咸云:“拯我等于陷溺之中,不受满洲大臣欺凌,虽肝脑涂地,不能仰答上恩于万一。”今览尔等所诉之词,前言顿忘。尔等诉称苦累甚于满洲,盍向熟谙差役者问之!若以满洲相较,轻则有之,甚则未也。古圣人有云:“以家之财养贤,则取国而国可得;以国之财养贤,则取天下而天下可得。”此言皆尔等素所知也。国小民稀,朕及贝勒之家,各量所有均出之,以养上天畀我之民,此即古圣人所谓“家财、国财”之义也。既知此例,所输大凌河数人赡养之资,遂出怨言,尔等何其言行不相顾耶?朕谓尔等博知典故,虽非圣贤,必有通达事理者。自朕以及贝勒,尚散财无吝,使尔等果能达于事理,岂以随众输纳为苦耶?他国之主皆敛民间财赋,以供一己之用,有余方以养人;我国赋税,朕与诸贝勒曾有所私乎?我国民力,朕与诸贝勒曾有所私役乎?取国赋糜用于家,役民力以修治宫室,不以国事为念,止图一己便安,尔等当谏之。朕为国家朝夕忧勤,荷天眷佑,殊方君长头目接踵来归,犹恐不能招致贤才,解衣衣之,推食食之。凡赏赉归附之人,皆八家均出,何曾多取一物于尔等乎?礼部亦有汉官,试往问之,八家每年出羊若干,貂裘、野兽、酒米、筵宴若干,明告于尔。当国中年岁荒歉,八家均出米粟,赈济贫民,朕与诸贝勒又散给各固山满洲、蒙古、汉人赡养之,尔等岂不知乎?朕与八固山贝勒,于新附之蒙古、汉人、瓦尔喀、虎尔哈、卦尔察以及旧满洲、汉人、蒙古等,凡贫穷者,给与妻室奴仆,庄田牛马,衣食赡养,何可胜数。此皆尔等所明知者。尔等果忧国急公,其间纵有愚昧无知,自言其苦者,尔等犹当劝谕,乃反因此些小之费,遂出怨言,所谓急公过于满洲者,徒虚语也。
此段见其自矜无私费,无私役,皆以朕躬与诸贝勒并提,虽以君主自居,未能不以诸贝勒为有共治之分,是太祖遗意之未遽泯灭者。八家并称,仍以八固山为出治之主名,君主虽临于上,不能独居其功,其自将之固山仍与他固山平列,惟己以一人超乎其上,此是太宗时八旗制蜕化真相。
尔等曾奏云:“一切当照官职功次而行之。”我国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有不能。至所获财物,原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土地,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先是,分拨辽东人民时,满、汉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余俱照功以次给散。如尔等照官职功次之言果出于诚心,则满、汉官员之奴仆,俱宜多寡相均。尔汉官或有千丁者,或有八九百丁者,余亦不下百丁,满官曾有千丁者乎?果尔计功,论理满洲一品大臣,应得千丁。自分拨人丁以来,八九年间,尔汉官人丁多有溢额者。若谓新生幼稚耶?何其长养之速;若谓他国所获耶?尔汉官又未尝另行出征。此如许人丁,不知从何处增添也。尔等之过,朕知而不究,其贝勒满洲大臣,以尔等私隐人丁,孰不怀怨?若不任尔等多得,而有较满洲更加苦累之心,岂不将满洲、汉官户下人丁,和盘计算,照官职功次再为分拨乎?倘如此分拨,尔千丁者,不识应得几人也。尔众官在明国时,家下人丁若干,今有若干,何不深思之?满、汉官民虽有新旧,皆我臣庶,岂有厚薄之分?今既如此,尔等亦同满洲,三丁抽一为兵,凡出征行猎,一切差徭,俱一例分毫不缺,尔等以为何如乎?试取朕言与尔等所言,从公忖量,有欲言者,不必疑虑,切直言之可也。且满洲之偏苦于汉人者,不但三丁抽一也,如每年牛录出守台人八名、淘铁人三名、铁匠六名、银匠五名、牧马人四名、固山下听事役二名,凡每牛录下当差者十有四家。又每年耕种以给新附之人。每牛录又出妇人三口。又耀州烧盐,畋猎取肉,供应朝鲜使臣驿马,修筑边境四城,巡视边墙,守贝勒门。又每牛录派兵一名,防守句骊河《通志》作巨流河,注即句骊河;每牛录设哨马二匹,遇有倒毙,则均摊买补。征瓦尔哈时,每牛录各喂马二三匹从征。又派摆牙喇兵十名,兵丁二三名,往来驰使,差回又令喂养所乘马匹。遇有各国投诚人来,拨给满洲见住屯堡房屋,令满洲展界移居。又分给粮谷,令其舂米纳酒,每年猎取兽肉,分给新附之人。发帑金于朝鲜,贸易布匹,仍令满洲负载,运送边城。又有窖冰之役,每年迎接新附之虎尔哈,于教场看守貂鼠、猞猁狲等皮,兼运送新米。朝鲜、蒙古使至沈阳,摆牙喇章京各出人一名,逐日运给水草。夏月至,更有运给水草之役。又每年采参,负往朝鲜货卖此当即是皮岛通商,每固山以一户驻英格地方,巡缉盗踪;又以一户驻沈阳渡口,看守船只。此皆满洲偏苦之处,若不向尔等详切言之,尔等亦未必深信也。
此段见满洲开国,此草昧之部落,而内政外交有条不紊,尚无钱币之制,纯恃实物为交易,所恃者土地闲旷,山林产珍贵之物。当天下未定,满洲人居然任其劳费,而处外族以优逸,用广招徕。生事简单,然使有久计。文字无多,细绎之,民生国计,尽心经理之法,皆见于此。尤不易者,投诚人来,授以满人见住之屯堡房屋,而原住之满人展界移居以让之。此非满洲上下真能一心,何以得此?国无大小,实心为政,虚心待人,事必有济。自太祖初兴至此,传经两代,时逾五十年,锐意图强,有进无止,而中国以万历、天启之朝局应之。思宗有志救亡,而用聚敛之臣以夺民生,信刑余之贱以斥士类,好溪刻琐细之才以拒纯正远大之议论,对敌情固茫然,对民情尤漠然。为渊驱鱼,为丛驱爵,非两两对照,不易了也!其宣谕汉官之词,和平诚恳,有以服其心,绝不压以威力,较之思宗,明知民力不任,犹曰暂累吾民一年,一年之后,更不提暂字。兴亡之判,非偶然矣!谕毕复有末尾一段,并录以尽其曲折。
总兵官石廷柱、马光远、王世选及副将、参将、游击皆曰:“控诉之事,我等不知,皆众备御所为。”遂将为首八人执之。萨哈廉问曰:“尔等既云不知,当户部贝勒遣布丹往问时,何云知之?又何为将苦累之事备呈于部耶?”对曰:“各备御向我等不曾言差役重科,但言欲诉帮丁八人之事,故布丹来讯我等,答云知之。至具呈之事,乃龙什、希福令我等将所有差徭,备细开写,我等无知,故尔开送奏闻。”上曰:“诸臣既云不知,可将备御八人并释之,倘治其罪,后有苦累,亦更无敢言者。各官及备御,勿令谢恩。若谢恩,则是欲罪而复赦之也。”
委曲周至,真能买汉奸之心。统观全文,猥陋仅能达意,自是关外原来记载,非经中国文人以瞻天颂圣之格调为之润色,且出两造口语,非虚捏之宣传文也。下各官惶恐语略之。
太宗时虽收各固山之权,而处分之法,仍视八固山为八家私物,以夺此予彼为惩劝。夫牛录而可随时予夺,必非太祖八固山并立之本意。太宗能立予夺之法,是即改革八家之专据。然自将之三固山,亦在予夺处分之内,则并立之遗迹尚存也。崇德改元时,正蓝已归太宗,故云三固山为自将。
《八旗通志·兵制志·军令》:
崇德三年谕:凡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临阵交锋,若七旗王、贝勒、贝子却走,一旗王、贝勒、贝子拒战,七旗获全,即将七旗佐领下人丁给拒战之一旗。若七旗拒战,一旗却走,即将却走人丁分与七旗。若一旗内拒战者半,却走者半,即以却走人丁分给本旗拒战者。有因屯札他所,未拒战而无罪者,免革人丁。其拒战之王、贝勒、贝子,别行给赏。若七旗未及整伍,一旗王、贝勒、贝子拒战得功者,按功次大小俘获多寡赏之。野战时,本旗大臣率本旗军下马立,王、贝勒、贝子等率护军乘马立于后。若与敌对仗,王、贝勒、贝子、大臣不按队伍轻进,或见敌寡妄自冲突者,夺所乘马匹及俘获人口。
观此军令,八旗于战时,皆以王、贝勒等为主将,大臣即都统以下,其责任乃主将负之,大臣可以进退,旗主之事也。旗主则以旗下人丁为赌胜之具,焉得而不以所属人为旗主之臣,使号令得行也。
自此经睿王摄政之局,天子与亲王,各挟固山之武力,与政权为消长。世祖亲政初一大改革,睿王之正白旗尤为充实,而收为自将之上三旗,遂成一定之制。余分属诸王、贝勒之五旗,谓之下五旗,已绝不足言平立之旧矣。以天命间之四大王论,一王化帝,一王剥夺莽古尔泰之正蓝旗,一王递嬗阿敏之镶蓝旗移转于弟济尔哈郎,其为原主者,仅一代善之正红旗。以天命末遗属所定之四小王论,其三可知者乃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太祖有此殊宠之三子之母,遂遭诸王所公嫉,而迫使殉,又夺阿济格之一小王,以益代善之子。又太宗自擅两旗,无可分给而暂缺其一,迨取之阿敏以予济尔哈郎,始具四小王之数。实则入诸王手者已止有五旗,所谓下五旗,其中已无原来旗主、供朝廷随意分封者两旗镶白、正蓝,有原来旗主者三旗。又分天命间原属大王之旗,止有一旗正红。子孙众多,逐渐分封,世袭罔替之王,乃居其二礼亲王、克勤郡王。余郡王、贝勒随世递降者不计,倘亦汉众建诸侯而小其力之意。天命后原属小王之旗,则有二旗:一由原主获罪递嬗而来镶蓝之济尔哈郎;一由不遵太祖遗属,别授充数镶红之岳托。其权源本不强固,故皆有随时封入之王、贝勒,而镶红为尤甚。盖旗主之武力,已减削无余,各旗自有固山额真,为天子任命之旗主,非宗藩世及之旗主。宗藩受封于旗,乃养尊处优之地,旗之行政,天子之吏掌之,则不啻有庳之封也。亲贵虽或典兵,所指挥者非有自主之本旗,特假天潢之重,以临禁旅之上,而镇摄后来归顺之杂军。所谓八旗,皆朝廷之所运用,天子特于六卿兵部之外,自为一积世之军阀,而亲贵则皆不得分焉。此清代特殊之养威居重之地也。旗主消散而禁旅归公,威棱所由极盛,旗人堕落而异军特起,种族所以渐形,此一代兴亡之大数也。
顺、康间,八旗之武力已为国家所统一,而亲王之体制乃因从前八和硕贝勒之平行,对国家犹存各臣所属之旧,此已无碍于立国之大计,故圣祖临御甚久,尚无革除之意。至世宗因嗣统不无取巧,诸王间不尽诚服,而诸王各有臣属,视各忠其主为祖宗定制,此本八固山以来,太祖设定特殊之纲纪,旗员中有视为天经地义者。世宗于诸王,束缚驰骤,呵谴诛戮,诸王所饮恨,所属亦间与同抱不平。此为高宗以来绝无之事。盖经世宗朝之刬削芟夷,乃始全一人威福之柄,诸王之帖服,与朝士至无交往之自由。八固山对抗朝廷之习,可谓无余。而宗室与士大夫间,隔绝气类,积数十年,衣帛食粟,养尊处优,尽为尸居余气,种族益不可沟通,行能益无从比较,是为满人衰亡之渐。
康熙间,诸王皆通宾客,或罗致文学之士助其编纂书籍,以务声名。最著最大者,如《图书集成》、《律历渊源》。二书皆世宗兄诚亲王允祉招致文学士陈梦雷、杨文言等所作。世宗即位后,以此为大罪,诚王幽禁而死,祸及子嗣,陈、杨则坐以败类恶名,谴逐摈斥。此事可详述别为专册。至如校勘家何焯、词臣秦道然,皆以王府宾礼而获重罪。清通礼,朝士与王、贝勒等,但有途遇避道之礼,并无诣府通谒之礼。清一代,帝室近亲,绝少宫庭燕闲之乐,天子之尊严,诸王之觳觫,较之历代史书,亲属间君臣之希阔特甚,此亦一代之特色。
清代皇子不一定封王,是制度之善者。然旗下俗称,遂以封爵与王号分离,雍正间有明谕禁止。又对诸王不敢称名,亦有明禁。此于政体,未尝非不私其亲,要亦世宗防闲宗室之作用。
雍正《上谕八旗》:
元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谕:亲王、郡王等俱有封号。所以赐与封号者,盖为称呼设也。如无封号之王、贝勒,即应直呼其名耳。至九贝子、十四王之称,国家并无此例。嗣后凡无封号诸王、贝勒等,即呼其名。若再如前称呼,断然不可。将此晓谕八旗并各部院衙门。至各省督抚等,如奏章内不书其名,仍有写九贝子、十四王者,该部即行奏闻。再小人等并将闲散宗室亦称为王,又有贝勒王、贝子王、公王之称,嗣后若有如此称呼者,决不宽恕。著该部严行禁止。特谕。
至旗人主属之分,太祖所遗之迹,及世宗而尽破除之。八旗之军政,先已移归都统。其户婚田土之事,都统虽亦理之,尚不足尽掣诸王之肘,亦并不欲旗人旗产尽隶于本旗都统。于是逐事谕禁之,设御史稽察之,令各旗交互代管之。于是一旗自为主属之界限尽去。
雍正《上谕八旗》: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奉上谕:下五旗诸王属下人内,京官自学士、侍郎以上,外官自州牧、县令以上,该王辄将子弟挑为包衣佐领下官及哈哈珠子执事人王子之随从人曰哈哈珠子,挫折使令者甚众,嗣后著停止挑选。其现在行走人内,系伊父兄未任以前挑选者,令其照常行走;若系伊父兄既任以后挑选者,俱著查明撤回。或有过犯,该王特欲挑选之人,著该王将情由奏明,再行挑选。特谕。
此为加高旗员身分以抑旗主之尊之始。
又:
雍正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从前皇考之时,凡上三旗大臣、侍卫、官员人等,俱不许在诸王门下行走,即诸王属下人,非该属处亦不许私相往来。著领侍卫内大臣及旗下大臣等,各将该管侍卫、官员等严行稽察,嗣后如有私相行走之人,一经查出,即行参劾。如不纠参,经朕查出,或被旁人首告,定将该管大臣一并从重治罪。将此详悉再行晓示。特谕。
此先断各旗属下互尊他旗旗主之路。
又:
雍正元年三月十八日,奉上谕:下五旗旗下官员兵丁,原不在诸王阿哥门下看守行走,朕与大阿哥曾经奏请,始令看守,其余并未具奏,亦尽皆仿效,今不得复行如此。且旗下官员亦不敷用,著拨回旗下当差。行走三阿哥门上者,亦著拨回。若即行撤去或有不便之处,亦未可知,著都统详议,令诸王具奏。特谕。
此亦缩小诸王役使旗丁之范围,凡世宗在藩邸时自蹈之弊,此时皆禁断。如此者亦多,若结交外廷,需索帑项,皆有自犯于先自禁于后之事。可见圣祖时待诸王本宽,世宗特加严峻,要亦本非恶事。不具录。
又:
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凡旗员为外吏者,每为该旗都统、参领等官所制。自司以至州县,于将选之时,必勒索重贿,方肯出给咨部。及得缺后,复遣人往其任所,或称平日受恩,勒令酬报;或称家有喜丧等事,缓急求助;或以旧日私事要挟。至五旗诸王,不体恤门下人等,分外勒取,或纵门下管事人员肆意贪求,种种勒索,不可枚举。以致该员竭蹶馈送,不能洁己自好,凡亏空公帑罹罪罢黜者,多由于此。嗣后如有仍蹈前辙,恣意需索等弊,许本官密详督抚转奏,督抚即据详密奏。倘督抚瞻顾容隐,即许本官封章密揭都察院,转为密奏。倘又不为奏闻,即各御史亦得据揭密奏。务期通达下情,以除积弊。外任旗员,勿得隐忍畏惧,朕不治以干犯举首之罪。将此著内阁通行八旗、直省督抚,遍谕内外旗员知悉。特谕。
凡世宗所力破旗下痼疾,皆自太祖以来使旗各自主所酿成。清代若不经此裁制,主权安得而尊,国本安得而定?世宗之得位或有惭德,逆取顺守,或亦不让唐宗也。
又:
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奉上谕:满洲御史事务无多,八旗各派御史二员,亦照稽察部院衙门之例,一应事务令其稽察。如旗下有应密奏及应题参事件,俱著密行具奏。再五旗诸王,有不按定例使令旗人及滥行治罪者,亦著查参。这所派监察御史,著调旗分派。特谕。
自是八旗为政府以下之八衙门,非各自为政之八国矣。
八旗都统,旧为八旗臣属,已见前矣。雍正间,每以亲王、郡王任各旗都统,皆系不能臣属他王、贝勒者。先是康熙末年,屡以皇子办理旗务,即不欲假手于本旗王、贝勒,而特命皇子出为代办。其办旗务,正居都统地位,非该旗王、贝勒地位,但不能臣属于该旗王、贝勒,则无可疑。惟尚非竟任为都统,至雍正间乃明任为都统矣。都统为八旗之行政官,不为臣属。于是旗之行政,尽属都统,该旗王、贝勒只受其分得之包衣,受俸饷于旗内。于是旗主不但无耦国之嫌,并不预旗之内政矣。
《清史稿·圣祖诸子传》:
淳度亲王允祐,康熙五十七年十月,正蓝旗满洲都统延信征西陲,命允祐管正蓝三旗事务。
《辅国公允传》:
康熙五十七年,命办理正蓝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
《履懿亲王允祹传》:
五十七年,办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
此在康熙间,已用各旗王、贝勒所不能臣属之亲贵,分别干与各旗之始。其每一旗色合满、蒙、汉三旗者,京师八旗宿卫驻地,以旗色分区,而以满、蒙、汉按色相次也。今再考其所以派皇子办事之故。
《八旗通志》敕谕:
康熙五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谕议政大臣、内大臣等曰:“每旗都统、副都统,或有起家微贱,专意徇庇,一应补放官员并佐领等事,恒有迟至数年或十年不奏者。或一官病故已久,数年尚仍给俸者。一切事件漫不稽查,甚是旷废。近闻都统石文英,不出门户,亦不见人,有事来奏,每不待事毕,只图早归,亦不瞻仰朕容,甚属不堪!正蓝旗都统颜信,前往出兵,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著七阿哥办理。正黄旗都统巴赛,署理将军事务,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著十阿哥办理。正白旗满洲都统何礼,差往云南,其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之事,著十二阿哥办理。如此办理,别旗各相效法,自必发愤勤事也。”
观此谕,康熙间旗务掌于都统,而王、贝勒不之问,其间正黄、正白本属上三旗,由天子自将,即派皇子办旗务,亦无权限之分别。而正蓝则为下五旗,旗务废弛,不令该旗王、贝勒整顿,乃另派皇子,固已视本旗王、贝勒为享有包衣祗候之地,无过问旗务之权矣。
雍正间,则直以亲王为都统,自后更为常制,不必复言。今举雍正时之亲、郡王为都统者:
礼亲王后改号康亲王时,崇安雍正间官都统,掌宗人府。
克勤郡王后改号平郡王时,雍正四年,讷尔苏削爵,子福彭袭,授右宗正,署都统。
顺承郡王锡保,雍正四年谕:“锡保才具优长,乃国家实心效力之贤王,可给与亲王俸,授都统。”
果郡王允礼,雍正《上谕八旗》三年九月初八日,有谕镶红旗都统多罗果郡王允礼。
此皆见《清史稿》本传及谕旨,盖雍正间始创此例,以后则诸王之历官都统为常事,不足复道。惟康熙末之都统,似以同色旗中满洲都统有干预蒙、汉二旗之权,当亦是雍正以后始各自为政。其满、蒙、汉各旗之都统、副都统,本不分界限,满人可作蒙、汉旗都统、副都统,蒙、汉旗人亦可作满洲都统、副都统。参领以下,则各自用本族之人。
《上谕八旗》:
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奉上谕:将八旗满洲、蒙古人员屡放汉军参领,则该旗缺出,反致乏人。汉军旗下,亦还得人。嗣后汉军参领缺出,即将汉军旗下人员,引见具奏。特谕。
雍正初革除各旗旗主之权,复有专谕。当上三旗、下五旗既分之后,所需革除者亦只有五旗,较太宗时本易为力。太宗虽始终握定两黄旗,究亦非太祖遗嘱所许,对诸王较难操切。
又:
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奉上谕:看来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殊属违例。太祖、太宗时,将旗分佐领分与诸王,非包衣佐领可比,欲其抚循之,非令其扰累之也。从前朕之伯叔为诸王时,虽渐失初意,尚未过甚。至朕兄弟辈,所分包衣佐领之人既少,而差役复多,因而不论旗分佐领、包衣佐领,一概令其当差。其余诸王,遂亦从而效之。或有不肖王等,因渔色之故,多毙人命,人所共知。且护卫等尚无不奏而擅行革退之例。如此日流而下,则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所关甚大。嗣后仍照旧例,旗分人员,止许用为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校、亲军,或诸王挑取随侍之人,或欲令所属人内在部院衙门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务。或需用多人以供差役,或补用王府官职,或令随侍子侄,著列名请旨。将奉旨之处,知会该旗都统等,令都统等覆奏。其旗分人员,不许擅行治罪,必奏闻交部。如不请旨,断不可也。倘仍有将旗分人员妄行扰累,令其多供差役,兼管散职,著该旗都统等奏闻。若都统等隐匿瞻徇,一经御史参劾,即将该都统等治罪。特谕。
世宗钳制诸王至此,较之太祖分付八固山之意,判若天渊。然后来帝所欲钳制之诸王,旗分中人,尚有不顾天威而效忠本主者,则祖制之约束甚久,旗人固视为纲常大义也。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以儒家名分之说压之,始无间言。可知儒教之入人久深,过于开国之祖训也。
又: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奉上谕:老安郡王太祖八子饶余郡王阿巴泰子岳乐。居心甚属不善,谄附辅政大臣等,又恃伊辈长,种种触忤皇考之处,不可悉述。皇考宽仁,加以容宥。以如此之深思,而安郡王之诸子,全然不知感戴竭诚,效力行走,马尔浑、京喜、吴尔占等兄弟之中,互相倾轧,恣行钻营,塞恒图又生妄想,冀得王爵,残害骨肉,以致皇考郁闷等事,系众所共知者。安郡王诸子之中,马尔浑尚属安分,其子华启,亦无恶处。上天不佑,将应袭封王爵之人令其绝嗣,因此皇考稍加踌躇审度,而安郡王之子孙,即怨及皇考,以至吴尔占、塞恒图等,屡次形于辞色之间。夫国家恩施,岂可倚恃而强邀乎?今廉亲王以不袭封安郡王之故,钻营谗害,离间宗室,摇动该王属下人等之心。以累世仰受太祖、太宗、世祖、圣祖恩施之旧人,岂肯倚附此辈,以遂其扰乱国家之意?今强欲令袭封安郡王,则朕从容施恩之本意俱不可行矣。将袭封安郡王之本发回,不准承袭。其属下佐领,朕俱撤出,另赐他人。将由安郡王之属下撤出给与廉亲王、怡亲王之佐领下人等传集,宣旨谕云:尔等俱系朕之臣下,国家惟有一主,朕将尔王不准承袭者,其故如此。尔等若知尔王之罪,当即仰遵朕所办理,衷心悦服,竭诚为国效力行走。倘仍顾念旧日属王,违背大义,沽取小忠之名,而蹙额致怨于朕,尔等即将尔王屈抑之处,表白声明具奏。若所陈得理,朕即袭封尔王,并将尔等给回旧属;如谓王本无功,其罪案是实,略无游移,则更有何言?不于奉旨赐给之王处,效力行走,仍顾恋旧主,以廉亲王为尔王属下之婿,钻营行走,朕必诛之。再将赐给廉亲王之安郡王属下佐领,俱撤出给与怡亲王。并降旨与怡亲王:此所给人内,如有为其旧日属主,致怨于朕及不肯奉尔为主,一心效力行走者,以至形于颜色之间,或有仍瞻顾钻营于其间者,王即奏闻,朕必将伊置之于法。特谕。
谕中亦以旗下属人顾恋旧主为效忠,不敢遽以遵守祖训为罪,故有此反复开谕之文。惟其取咎之故,实在廉亲王之欲助安郡王。廉亲王即后来之阿其那,乃安郡王之外孙婿。安郡王功在国史,此忽谓其无功,则挟帝王之势以临之,人亦无敢反驳。要之雍正谕旨,皆支离词费,半由对兄弟有惭德,半由所革除者为祖制,不能不烦琐言之,冀达其意也。
又:
雍正三年五月二十日,奉上谕:旗下所有之官房,若令各该旗管理,参领等或有作弊之处,亦未可定,相应调旗管理为善。镶黄旗之房,著正白旗管理。正白旗之房,著镶黄旗管理。镶白旗之房,著正蓝旗管理。正蓝旗之房,著镶白旗管理。正黄旗之房,著正红旗管理。正红旗之房,著正黄旗管理。镶红旗之房,著镶蓝旗管理。镶蓝旗之房,著镶红旗管理。特谕。
虽一房产之微,亦不能由各旗自为窟穴,太祖所命八固山各自为主之制,可云摧灭无余矣。是时乃始开屠戮兄弟之隙,知其助之者寡,然世宗犹刻刻防旧属之戴主,有决无其事而故为周内者。若雍正四年二月初五日,允祉、允祺、允祐奏述康熙年间面奉皇考罪状允禩之旨,中有云:“苏努、马齐自其祖父相继以来,即为不忠。苏努之祖,即阿尔哈图土门贝勒也,在太祖时,因获大罪被诛。马齐之祖,原在蓝旗贝勒属下,因蓝旗贝勒获罪,移置于上三旗。伊等俱欲为祖报仇,故如此结党,败坏国家。”夫苏努可云为祖报仇,马齐特先世为蓝旗贝勒属人,亦云为祖报仇,乃为其祖代报故主之仇矣。考马齐以镶黄旗著籍,姓富察氏,父米斯翰,登朝已在康熙年;祖哈什屯,乃曾隶正蓝旗者,天聪时改隶镶黄旗,即由太宗治兄莽古尔泰、弟德格类之罪,而夺其正蓝旗。世之相距远矣,其说已不足信。且按之圣祖原谕,今载《东华录》者,与允祉等所述正相反。今录以互证如下。
《东华录》:
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甲午,谕有曰:“马齐原系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之人,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问其族中有一人身历戎行而阵亡者乎?乃不念朕恩,擅作威势。朕为人主,岂能容此?马齐之弟李荣保,妄自尊大,虚张气焰,朕屡加警戒而怙恶不悛,亦当治罪。马齐等著诸王大臣会集,速审拟奏。”是日,康亲王椿泰等遵旨审鞫马齐等,覆奏:“马齐系正蓝旗贝勒德格类属下,陷害本旗贝勒,投入上三旗。其族中并无一人行间效死者。今马齐图谋专擅,欲立允禩为皇太子。且马齐于御前拂袖而出,殊为可恶,不可留于斯世者也。李荣保妄自尊大,虚张气焰,亦甚可恶。俱应立斩。马武与马齐、李荣保系亲兄弟,亦应立绞。马齐、马武、李荣保及马齐之兄马思喀等之子孙,有职者革职,概行枷责。其妻子并发黑龙江。马齐之族护军参领壮图等,有职者革职,其护军、披甲及闲散人,俱鞭一百。”奏入,谕曰:“马齐原不谙事,此数年中起自微贱,历升至大学士。其处心设虑,无耻无情,但务贪得,朕知之已久,早欲斥之,乃潜窥朕意,而蓄是心,殊为可恶,理应立斩,以为众戒。朕因任用年久,不忍即诛,著即交允禩严行拘禁。李荣保著免死,照例枷责,亦听允禩差使。马武著革职。其族中职官及在部院人员,俱革退,世袭之职,亦著除去,不准承袭。”又谕:“马思喀在日,曾有效力之处,著将伊子佐领三等侍卫衲尔泰,从宽释放。”
以上康熙间议马齐罪原文、迭谕及康亲王等审鞫覆奏,反复成一谳牍,必非虚假。所云马齐之祖乃属于德格类,而陷主以归太宗,得收入太宗亲将之镶黄旗者,岂但不为蓝旗贝勒报仇,如果有忠于蓝旗之人,且当甘心于马齐,以为蓝旗贝勒报仇耳。允祉等记忆圣祖谕旨之说,诚亦世宗所授之辞,非其本意,但此矛盾之说,实为世宗惟恐诸王、贝勒旧属之为主报仇,且觉诸兄弟之尚有心腹忠党,故有此蛇影杯弓之见解。总之诸王有党,原于旧有主属之分;主属之必应效忠,原于太祖之遗训。明乎此,而世宗朝文烦意曲之处分诸王谕旨,皆有物焉为之梗,不能不曲折以达之者。其梗何在?即太祖八固山之制是已。至马齐之罪案,根本为无意识,亦非圣祖之所深罪。其后李荣保之裔大盛,女为高宗孝贤皇后,子为忠勇公傅恒,孙为文襄王福康安等,固与康、雍间偶被之谴责,无影响也。
又:
雍正四年五月十四日,谕有云:“当时伊等见二阿哥废黜,以为伊等奸计之所致,邪党愈加坚固,公然欲仗邪党之力,以东宫之位为可唾手而得,慢无忌惮,竟有敢与皇考相抗之意。此实朝廷之大患,国家之深忧。是以朕即位以来,百凡经理,费尽苦心,乃三年之久,顽邪尚未尽化,风俗尚未丕变。尔等满洲大臣,急宜醒悟。当日世祖章皇帝御极,正在冲龄。睿亲王辅政,大权在握。一日以黄色衣示在廷大臣,问可否衣著,而比时大臣尚力争以为不可。凡满洲耆旧内,此等行事,不可枚举,刚方正直之风,权势所不能夺者,历历可考。当时上三旗风俗,只知有君上。后因下五旗之人与上三旗之人并用,遂染下五旗卑微之习。然从前下五旗之人,虽各有该管之主,而其心亦只知有君上,不知有管主也。何以至于今日,遂苟且卑靡,一至于此。如昨日都统五格,在朕前奏对,尚将获罪削籍之允禟,称之为主。五格乃一无知武夫,此则风俗颓坏,大义不明之故也。孟子云:‘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朕事事效法祖宗,愿尔等亦效法尔之祖宗,忠诚自矢,一念不移。古人云:‘天无二日,民无二王。’臣子之于君上乃天经地义,苟怀二心,而存游移瞻顾之念,即为乱臣贼子,天理国法,岂能容乎?如阿灵阿、鄂伦岱等之奸恶,不明大义,其存心行事,尔等当以为戒。当日满洲风俗醇朴,尊君亲上之心,最为肫笃,虽遇天潢宗室,未尝不加礼敬,而君臣之大义必明,金石之心肠不渝。朕今日之谆谆训诫不惮反复周详者,无非欲正人心,化风俗,使国家永享升平之福耳。”
世宗于改革旗制,明明不法祖宗,而偏以法祖为言。又言旗人之祖,如何尊君不尊主,其实乃两黄旗之尊主,其主即君耳。又以世祖初之上三旗为言,世祖之初,何尝定为上三旗?世宗亦含混言之,欺彼旗员,亦不甚明了八十年前故事。至以孔、孟之说相压,其时教化无有二义,无人敢于非圣,遂将太祖违理之制淘汰。中国历代草昧时之陋态,经儒家以六经为标帜,以孔子所举之尧、舜为归极,乃渐入于国家之正轨,此所以帝王奉为万世师也。今特以科学为不及人,以为受儒家之毒。古之儒者,六艺兼赅,若欲令人于学问中,通一二科学以应事,自是多能鄙事之一。若孟子言:“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则何尝不知推步之术,然岂肯仅仅与畴人子弟争一日之短长哉?
至八旗之效用,在清代实亦有得力之处。能将军阀镕化于其中,无立时裁兵之棘手,而使习斗之兵、积悍之将,安插能满其意。用封建之法,而势力甚微,享用却甚可恃。且部曲不必尽散,包容于旗制之中,其世袭皆以佐领为单位,得一部人即编一佐领。其始于女真各部,其后推之蒙古、汉人。至其不足成旗而但能设佐领者,若俄罗斯佐领,若高丽佐领,皆以安其俘获投顺之人。苟非其遗丁自就衰微,清廷实能长守封建之信,故人亦安之。
蒙古之编为八旗也,其大宗为两次征服所得之众:一为喀尔喀部,二为察哈尔部,此皆兵力所取。其不劳兵力而来附者,则与为盟好,谓之藩部,不收编其人,不设官治其土地也。蒙旗人亦较少,满、汉军旗每旗五参领,蒙旗每旗止左右二参领。此其大概也。
汉军编在招徕汉人之时,至入主汉土,则旧兵还为地方之兵,别其旗色于八旗之外,谓之绿旗,其兵即曰绿营。而明季宿将之有选锋者,渠魁之有死党者,不可使之散在各地为患,则以八旗之制编之,使分得满洲豢养之利。此清初偃武修文之根本法也。《圣武记》谓汉军旧名乌真超哈,乃满洲八旗附属之汉人。自尚、耿、孔携来大军,乃编为天佑、天助二军,遂附益之而成汉军八旗。《清史稿·兵志》亦因此说。其实不尽合事实。当其为“天佑”、“天助”等军名,即是未能变更其组织而消化其界限。至三藩既平,而后就其力屈受编者,编为汉军。惟吴三桂所部,除散其裹胁外,悉发边远充军,不编佐领,则以罪人待之。昔在黑龙江,闻台站之军役,皆吴三桂旧部之子孙,当可信也。盖观汉军各佐领中,尚、耿、孔三家皆有,独无吴后,知必另有安插矣。
汉人在满洲军中自成为牛录者,名乌真超哈。天聪七年始编为一旗,前已据《贰臣·马光远传》考定之矣。至《八旗通志》叙汉军缘起,特从崇德二年始,各官书亦从此始。此特由一旗分为二旗之始。既曰一旗,则在满洲八旗中分出为旗,不可不明其始也。而各书不能言之,幸有《马光远传》可据。其自崇德二年以后之演变及清初军事大定以后之措置,清之所以能收拾全国,使数十年纵横之兵匪得告安谧,于汉军之编制实有关系。惟编制八旗,分设佐领,自赖有满洲八旗为之根柢。组成汉军八旗以后,又赖有满洲八旗镇压而率领之,故能追随于宿卫之列,听调于驻防之令,前有躐取官禄之阶,后有长养子孙之计。武夫悍卒不散为游手无业之徒,非扰乱无谋生之地,此八旗制之大成就也。三藩以后赖此而定。中叶用兵,不甚添募,不觉安插之苦。至咸、同间,旧兵不可用,清所恃为武力中坚之八旗尽不可用,于是兵尽召募。以后,无旧安插法可用,裁者为会党,觅食于游手之中;存者亦为骈枝,糜饷于旧额之外。故有兵事时,兵尚得将而可用;无兵事以后,兵乃被裁而无可消纳,终致一决而不可收拾也。明之开国,纳兵于卫所;清之开国,纳兵于八旗。今后已见拥兵之多,未定纳兵之计,论者欲纳之于地利实业,是诚然矣。国土日蹙而地利微,民生日凋而实业尽,旋乾转坤,在当国者,刻苦以持己,为国民塞已漏之卮,诚恳于便民,为国民扶仅存之力。无不可救之危局,危局挽而消兵之策行其中,此鉴往以知来之事也。终之以《汉军佐领考略》,为清代尽其八旗之作用,此治清史之实有借鉴者矣。
《汉军佐领考略》
崇德二年七月,分乌真超哈汉文称汉军。一旗为两旗,以昂邦章京汉文称总管。石廷柱为左翼一旗固山额真,以昂邦章京马光远为右翼一旗固山额真。
四年六月,分乌真超哈二固山官属兵丁为四固山,每固山设牛录十八员,固山额真一员,梅勒章京二员,甲喇章京四员。正黄、镶黄两旗,以马光远为固山额真,马光辉、张大猷为梅勒章京,戴都、崔应泰、杨名远、张承德为甲喇章京。正白、镶白两旗,以石廷柱为固山额真,达尔汉、金维城为梅勒章京,金玉和、佟国荫、佟代为甲喇章京。正红、镶红两旗,以王世选为固山额真,吴守进、孟乔芳为梅勒章京,金砺、郎绍贞、王国光、臧国祚为甲喇章京。正蓝、镶蓝两旗,以巴颜为固山额真,李国翰、土赖为梅勒章京,张良弼、曹光弼、刘仲锦、李明时为甲喇章京。初两固山纛色皆用玄青,至是改马光远纛以玄青镶黄,石廷柱纛以玄青镶白,王世选纛以玄青镶红,巴颜纛纯用玄青。两白旗缺一甲喇章京,原文各书同。
七年六月,初,乌真超哈止设四旗,至是编为八旗,以祖泽润、刘之源、吴守进、金砺、佟图赖、石廷柱、巴颜、墨尔根辖李国翰八人为固山额真,祖可法、张大猷、马光辉、祖泽洪、王国光、郭朝忠、孟乔芳、郎绍贞、裴国珍、佟代、何济古尔、金维城、祖泽远、刘仲锦、张存仁、曹光弼为梅勒章京。
是年七月,以锦州、松山、杏山新降官属兵丁分给八旗之缺额者,其余男子、妇女、幼稚共二千有奇,编发盖州为民。又蒙古男、女、幼稚共四百二十有奇。又汉人八名。分赐恭顺王孔有德,男子十名,妇女、幼稚十六口;怀顺王耿仲明,男子十名,妇女、幼稚十二口;智顺王尚可喜,男子十名,汉人一名,妇女、幼稚十二口;续顺公沈智祥,男子五名,妇女十六口;察罕喇嘛,男子三名,妇女、幼稚三口;其余分赐公以下梅勒章京以上养之。
顺治二年十一月,以和硕德豫亲王多铎等招降公、侯、伯、总兵、副将、参、游等官三百七十四员,拨入八旗。三年四月,分隶投诚官于八旗,编为牛录。
十八年十月,户部请将新投诚官员分旗安置,现到伪汉阳王马进忠之子、都督佥事马自德,准入正黄旗;伪国公沐天波之子沐忠显,准入正白旗。未到伪延安王艾能奇之子、原镇国将军、今左都督艾承业,准入镶黄旗。
康熙元年三月,允义王孙征淳所请,令属下投诚各官均拨三旗。
二十年九月,兵部题准耿昭忠等呈称:家口甚多,难以养赡,照汉军例披甲食粮,既可当差效力,又可均赡老幼家口。编为五佐领,令在京佐领管辖,每佐领下设骁骑校一员,小拨什库汉文称领催。各四名,马甲各五十四名,步军拨什库兵各十三名。此五佐领俱系耿昭忠、耿聚忠等属下,不便分晰,应将伊等本身,一并俱归入正黄旗汉军旗下。
二十一年十二月,户部议准建义将军林兴珠,既归并镶黄旗汉军,令该都统归与缺少壮丁,其佐领下应给地亩籽粒口粮,照例支给,俟支俸后裁去。所居房屋,工部给发。
二十二年十二月,命尚之孝、尚之隆等家下所有壮丁分为五佐领,隶镶黄旗汉军旗下。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安南黎维祁及属下人等奉恩旨令其来京,归入汉军旗,分编一佐领。
摘录尚、孔、耿军收编,以明其非在称天佑、天助军时,沈志祥附。
镶黄旗汉军:
第一参领第四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拨隶本旗。孔有德早亡,而其所属亦至三藩平后乃进京。原有佐领名色而不隶八旗。
第二参领第二佐领,原系随续顺公沈志祥驻防广东之佐领,初以蒋有功管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拨隶本旗。
《贰臣·孔有德传》:“八年天聪。三月,诏定有德军营纛旗之制,以白镶皂,别于满洲及旧汉军,号天佑兵。”
又《尚可喜传》:“四月天聪八年,诏至盛京,赐敕印,授总兵。军营纛旗以皂镶白,号天助兵。”
又《耿仲明传》:“是年天聪八年。秋,从征明,由大同入边,至代州,屡败敌兵。仲明每奉命出征,辄与有德偕,其军营纛旗亦以白镶皂,号天佑兵。”
第二参领第七佐领,原系驻防福建人丁,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始编佐领,分隶本旗。
第三参领第三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人丁,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始编佐领,分隶本旗。孔军亦不尽有佐领名色。
第三参领第八佐领,原随续顺公沈志祥驻防广东人丁,康熙二十四年进京,始编佐领,分隶本旗。
《贰臣·沈志祥传》:“崇德六年,率所部随大军围锦县。七年,凯旋,赐貂裘及降户。志祥请全部众隶八旗汉军,于是隶正白旗。”按虽有此文,殊未能符事实,见下各文。
第四参领第八佐领,原系随平南王尚可喜驻防广东人丁,康熙二十二年进京,编为佐领,分隶本旗。
第五参领第七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初以刘进孝管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始隶本旗。
正黄旗汉军: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康熙十八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官兵编为佐领。孔部亦有先于平三藩而编佐领者。第二参领第一佐领同。
又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年编设。《通志》案:此佐领系耿昭忠、耿聚忠因所属家口人众分编为五佐领。雍正十一年,作为世管佐领。乾隆三年,奏定为勋旧佐领。又乾隆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正黄旗汉军都统奏:臣旗耿姓三个公中佐领奉旨改为世管佐领,其佐领下人等应作为属下,或作为另户,恭请钦定。奉旨:此佐领照前所降谕旨,仍作为世管,其佐领下人等俱实系另户。著晓谕伊等知之。
第三参领第八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编设,初隶镶红旗。三十七年,此佐领拨隶本旗。《通志》案:此佐领原系耿精忠属下,随将军马九玉征云南兵丁一千,于康熙二十一年进京,编为五佐领之一,属苏彦卓克托公。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系康熙二十四年将随续顺公沈熊昭驻防广东之壮丁一百四十八名编为佐领。沈氏家兵,至易世后犹待编旗。
又第七佐领,系康熙二十年编设。《通志》案:此佐领原系和硕额驸耿昭忠等,因随伊祖投诚人多,不能养赡,部议编为五佐领之一。陈都策第五任。革退后,因卢世英呈控,经王大臣议,请将五佐领内航海旧人、关东旧人、公主媵人七百余名编为公中佐领三。其福建等省随来壮丁及耿姓各户下家人三百余名,编为耿姓世管佐领二。此即三公中佐领之一也。乾隆三年,又因耿化祚呈控,复奏请将三公中二世管,俱照镶蓝旗尚维邦佐领例,一体作为福珠里佐领。奉旨:两世管佐领作为福珠里佐领,三公中佐领作为世管佐领。乾隆十五年,奉旨仍为公中佐领。“福珠里”华言勋旧。
第五参领第二佐领,康熙二十年编设。《通志》案:此佐领亦系以耿昭忠等随来壮丁编立。雍正十一年,另编为公中佐领,以金通保管理。金通保本参领,承耿化祚缘事革退后。乾隆三年,作为世管佐领。乾隆十五年,奉旨仍为公中佐领。
又第五佐领,系康熙十八年将随定南王孔有德驻防广西之官兵编为牛录。
正白旗汉军:
第二参领第三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初以王守仁管理,康熙二十一年进京。
第四参领第四佐领,系康熙十八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官兵编为佐领。
又第八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平南王尚可喜所属官兵编为佐领。
第五参领第二佐领,系康熙二十四年将续顺公沈熊昭进京之兵丁编为佐领。其第一佐领内,亦有续顺公沈铎、续顺公沈广文两次管理。
又第八佐领,系康熙二十六年将广东进京之兵丁编为佐领。
正红旗: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系顺治元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人丁编为牛录。初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第三参领第三佐领,系驻防福建佐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分隶镶蓝旗。四十六年,拨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又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驻防广东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第四参领第四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驻防广东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黄旗,雍正六年始拨隶本旗。
第五参领第五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初以陈述林管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分隶正黄旗。雍正四年始拨隶本旗。
镶白旗:
第三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广西驻防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白旗,雍正四年拨隶本旗。
又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广东驻防兵丁编为佐领。初隶正白旗,雍正四年拨隶本旗。
第四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编设。初隶正白旗,以三品官线管理。线故,以其弟线绪管理。线绪故,以阿恩哈尼哈番石显爵管理。石显爵故,雍正四年,此佐领拨隶本旗。以后乃均不由线姓。按线国安于康熙十三年从吴三桂叛,十五年病死,子成仁复归顺,原系孔部。
又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广东驻防兵丁编为佐领。初隶镶黄旗,雍正九年拨隶本旗。
正蓝旗:
第四参领第六佐领,系康熙十八年将定南王孔有德所属官兵编设佐领。
第五参领第六佐领,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属佐领,康熙二十二年进京,分隶正白旗。雍正九年拨隶本旗。
镶蓝旗:
第二参领第三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将福建驻防兵丁编为佐领。
第五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设。《通志》案:此系康熙年间,赏给尚之隆五佐领之一。于乾隆三十九年,因佐领出缺,奏请调取拟正人员。奉旨:此佐领虽系尚之隆亲子孙分定三佐领内之一,但既经管理两个,若仍令伊支派管理,未免过优。著将此一佐领作为伊合族内公中佐领。按尚之隆五佐领,皆在本旗内,其孰为之隆亲子孙管理之两个佐领,志未明载,其佐领数如下:
第一参领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设。初以王国瑞管理,王国瑞因病辞退,以尚崇垣管理。以下皆归尚氏世管。
第二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立。初以田毓英管理,田毓英故,以骁骑校刘思义管理,刘思义故,以尚崇廙管理。以下归尚氏世管。
第三参领第五佐领,系康熙二十二年编设。初以尚崇志管理。以下皆尚氏世管。
第四参领第六佐领,系康熙二十三年编设。初以李芳臣管理,李芳臣缘事革退,以拜唐阿尚之缙管理。以下归尚氏世管。
《兵制志二》:
雍正八年上谕:“前汉军恳请出兵効力,朕谕该都统等,汉军骑射生疏,平时不肯演习,而务出征効力之虚名,于事无益,可于每旗操演兵丁千名备用。昨据都统等奏:镶黄、正黄、正白三旗,除常行当差兵外,现在轮流操演,可得千人。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五旗,除当差外,不敷千人之数。我朝定鼎,汉军从龙入关,技勇皆可用。今承平日久,耽于安逸,是以武艺远不如前。目今官至提、镇、副、参者,寥寥无几,而在内简用都统、副都统时,亦难其人。朕思汉军生齿日繁,当筹所以教养之道,而额设之兵,为数又少,似应酌量加增,于国家营伍,旗人生计,均有裨益。且如在外驻防汉军,子弟日渐繁衍,即本身钱粮,各有定数,难以养赡,应令余丁回京当差。又如外任官子弟,往往以随任为名,游荡荒废,前曾有旨严禁,悉令回京当差,学习弓马。又如候缺微员,一时难以铨选者,若情愿入伍当差,到选班时,仍许轮流补用。又如内府人丁亦众,于充役当差外,其闲散人丁拨入八旗充骁骑亦可。再五旗诸王之汉军佐领,仍属本王外,其贝勒、贝子、公等之汉军佐领,实无所用,应撤归旗下公中当差,且可免掣肘之虞。其如何增设汉军佐领,永远可行,著详议具奏。”嗣议定:汉军镶黄旗四十三佐领有半,正黄、正白二旗皆四十二佐领,正红旗二十七佐领有半,镶白旗二十八佐领,镶红旗二十七佐领,正蓝、镶蓝各二十八佐领。通计领催、枪手、炮手、棉甲兵、教养兵、铜铁匠、弓匠、听差、护城、守门、守炮、守火药局、守教场以及步军、门军,共万七千五百二十八人。今应于原有之二百六十五佐领及两半分佐领外,增设三佐领,并增两半分为两整分。上三旗每旗定为四十佐领,下五旗每旗补足三十佐领,共二百七十佐领。其新设佐领下,应增领催十五名,步军领催三名,步军四十八名。每佐领增足枪手四十名,棉甲兵八十名。上三旗每旗补足教养兵一百八十八名,下五旗补足教养兵一百四十九名。共增兵二千四百七十二名,以足二万之数。至所增各项兵丁,应于在京闲散壮丁及外省驻防汉军余丁、外官随任子弟愿充骁骑者并候选未得之微员内选补。再下五旗汉军佐领,除王等仍旧分设外,贝勒、贝子等佐领悉归各旗,作为公中佐领。
按汉军佐领,皆天下初定时招纳之叛降骁悍。清既为之编制,始终未尝歧视。历世既久,尚悉心理其传袭之纠纷,使之得所,倚恃朝廷,为世世豢养之计,此亦清之取信于降人,不使生心。观《封爵表》,贰臣所封之爵,多传至辛亥失国乃止。
其所谓诸王、贝勒下之汉军,则包衣内之佐领,非汉军八旗之佐领。包衣内汉人投入愿为奴隶者,尚不得与汉军旗比。汉军旗尚以残余武力受编,在国家为息事宁人之计;包衣乃自愿受役而投旗者。又清初汉官过犯免死者,往往令入汉军旗。乾隆时则以汉军生齿繁多,又准其自愿呈请出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