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儒家无讼诉讼思想的文献最早见于《尚书》。《尚书·大禹谟》曰:“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于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即帝舜说:皋陶!这些臣民没有干预和违反我的政事,您作为主管刑狱的司法官,要明白用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辅助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种伦常教化的施行,以便配合我的政事。施行五刑是为了不用五刑,这样民众就能从容地服从中道。如能如此,这是您的功绩,值得勉励啊!
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接受了《尚书》的无讼思想,并且在听审争讼时深切地体味到争讼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烦恼和不安,于是发出了无讼的呼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在无讼的实现路径上,儒家主张教化、选贤任能、实行仁政等方式实现无讼的理想。《史记·周本纪》记载的周文王治理西周时的情况,就是儒家所倡导的理想的无讼社会场景:“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于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只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诸侯闻之,曰:‘西伯盖受命之君。’”
西周时期的西岐,“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这是社会教化、长期施行仁政的体现,也是无讼的社会典范。西周建立后,周成王、周康王继续执行周文王、周武王的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社会秩序良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
。
《韩诗外传》第二卷第二十章记录的子产治郑的故事
,是儒家倡导的无讼社会理想的又一典范。季孙治鲁,“杀人必当其罪,罚人必当其过”,子贡认为这是暴政的表现。季孙不解。子贡解释说,子产治理郑国时,“一年而负罚过省,二年而刑杀之罪亡,三年而库无拘人。故民众归之如水就下,爱之如孝子敬父母”。及子产病将死,国人皆忧:“谁可使代子产死者乎?”及子产死,士大夫哭之于朝,商贾哭之于市,农夫哭之于野。哭子产如丧父母。而今季孙之治鲁,病则国人皆喜,活则国人皆骇。“以死相贺,以生相恐,非暴何哉?”子贡进一步解释说:“托法而治,谓之暴;不戒致期,谓之虐;不教而诛,谓之贼。”“贼者失臣,虐者失政,暴者失民。”子产执政时教化措施到位,社会秩序、社会风尚良好,囹圄空虚,子产也因此获得了民众的爱戴。季孙执政不重教化,只重处罚,季孙本人也遭到了民众的厌恶。
举贤任能是实施社会教化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仁者莫大于爱人,知者莫大于知贤,政者莫大于官贤”
。贤能者在位能确保儒家倡导的仁政的实施。《说文》曰:“贤,多才也。”“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
在古代汉语中,贤多解释为有才德之意。关于选贤任能在国家教化中的作用,孟子说:“是以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荀子认为:“君子者,治之原也。”
君子在位则源清,源清者流清。“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綦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
贤能在位能导民化善,移风易俗。“举贤则民化善,使能则官职治。”
“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
孔子在《论语》中还以舜、汤在位时选贤任能对社会教化的作用为例,说明为政者选贤任能对导民化善的重要性:“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
《大戴礼记》在《哀公问于孔子》篇中还详细地记载了选择贤能者执政对民众的影响:“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
《荀子·儒效》记载了孔子任鲁司寇时,对鲁国社会秩序、社会治安以及社会风化所起的作用。“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逾境而徙,鲁之鬻牛马者不豫贾,必早正以待之也。居于阙党,阙党之子弟罔不分,有亲者取多,孝弟以化之也。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儒之为人下如是矣。”
《孔子家语·相鲁》也记载了孔子任鲁司寇时对社会风尚的促进作用,其记载的事情与《荀子》记载的大略相同。《孔子家语·相鲁》记载:“初,鲁之贩羊有沈犹氏者,常朝饮其羊以诈市人;有公慎氏者,妻淫不制;有慎溃氏,奢侈逾法;鲁之鬻六畜者,饰之以储价。及孔子之为政也,则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越境而徙。三月,则鬻牛马者不储价,卖羔豚者不加饰,男女行者别其途,道不拾遗,男尚忠信,女尚贞顺。四方客至于邑者,不求有司,皆如归焉。”
《周礼》是十三经中唯一关于官制的著作,其在制度设计上融入了先秦儒家的无讼思想。在社会教化的实现上,设计了较为系统的乡举里选、层层推荐的选贤任能制度。按《周礼》在国家建构上的乡遂制度的设计,国中设“乡”,野中设“遂”。乡下属组织分别为州、党、族、闾和比,其官长分别为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和比长;遂下属组织分别是县、鄙、酂、里和邻,其长官分别是县正、鄙师、酂长、里宰和邻长。《周礼·地官·叙官》郑玄注曰:“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正、师、胥,皆长也。正之言政也。师之言帅也。胥,有才知之称。”从郑玄关于乡遂属别组织官长名称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周礼》在给乡遂基层组织长官命名时就体现了选贤任能的制度色彩。
闾是由25家组成的居民组织。闾的官长称为闾胥。《周礼·地官·闾胥》曰:“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郑玄注曰:“祭祀,谓州社、党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若州射党饮酒也。丧纪,大丧之事也。四者及比,皆汇聚众民,因以读法而敕戒之。任,信于友道;恤,振忧贫者。”《说文》曰:“敬,肃也;敏,疾也。”在每年举行祭祀、田猎、饮酒、射箭、丧纪等汇聚民众的活动时,闾胥要向所辖居民宣读国家法律及有关教化训则,将为人谨慎、勤于相邻之事、守信、乐于助贫济困的居民记录下来,向上级呈报。
族是由100家组成的居民组织。族的官长称为族师。《周礼·地官·族师》曰:“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郑玄注曰:“月吉,每月朔日也。酺者,为人物灾害之神也。”贾公彦疏曰:“此族师亦聚众庶而读法,因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党正直书,德行道艺具言,此云孝弟睦姻,惟具六行之四事。有学,即六艺也。云‘月吉,每月朔日也’者,以其弥亲民,教亦弥数,故十二月朔日皆读之。”根据《周礼》贾公彦疏,族师每年读法十四次:每月朔日读法一次,计十二次,春秋祭酺读法二次。聚众读法时,族师要观察并记录下所辖居民中孝敬老人、兄弟友爱、邻里和睦、家庭关系处理得好且有一定学识的居民,在三年大比时向上级呈报。
党是由500家组成的居民行政组织。党的官长称为党正。《周礼·地官·党正》曰:“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郑玄注曰:“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于教亦弥数。禜谓雩禜水旱之神。……书,记之。”贾公彦疏曰:“及,至也。党正四时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者,因纠戒之,如州长之为也。党正不得与州同祭社,故亦春秋祭禜神也。……党正于正岁建寅朔日聚众庶读法,因即书其德行道艺。郑解书‘书,记之’者,以其三年乃一贡,今每年正岁皆书记劝勉之,三年即贡之也。”党正在四季首月第一日、春秋祭禜神日以及正月初一日,每年共七次向居民宣读法律,并且将党内有德、行、道、艺者记录下来,在三年一次的贡比时向上级呈报。
州是由2500家组成的居民行政组织。州的官长称为州长。《周礼·地官·州长》曰:“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每年的正月初一日,在州居民聚会时,州长要向其所辖居民宣读法律,了解掌握居民的德、行、道、艺,对于德、行、道、艺优异者予以嘉勉,使之继续勤修,同时劝诫其他居民勤修德、行、道、艺,三年考核均优异者,荐举至乡大夫。
乡是由1.500家组成的居民行政组织。乡的官长称为乡大夫。《周礼·地官·乡大夫》曰:“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郑玄注曰:“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言兴者,谓合众而尊宠之,以乡饮酒之礼,礼而宾之。厥,其也。其宾之明日也。献犹进也。王拜受之,重得贤者。王上其书于天府。天府,掌主庙之宝藏者。内史,副写其书者,当诏王爵禄之时。”注引郑司农云:“兴贤者,谓若今举孝廉。兴能者,若今举茂才。宾,敬也。敬所举贤者、能者。”贾公彦疏曰:“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则大案比当乡之内。”在乡举里选出的德、行、道、艺俱佳的贤能者,在三年一度的大比中,以宾客之礼礼遇之,同时,乡老及乡大夫等官吏将选出的贤能者的姓名书写在文书上敬献给国王,王拜受之,文书正本存于天府,内史誊写副本一份存档备查。这种从闾、族、党、州到乡的乡举里选制度,能将贤能者推举出来。选出的官员来自民众,了解民情,了解民众所面临的问题,因而能更好地解决居民组织所面临的问题。贤能者在位对民众有很好的教化示范作用,其品德、能力、身体力行的做法,能够保证国家政令通畅。
司马迁在《史记·酷吏列传》中,深感酷刑、严刑峻法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法令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不是保证国家政治清明、国泰民安的源头活水;道德教化才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政策的宣传、道德模范人物的示范、德行道艺的倡导是不可缺少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法律、政令、道德礼仪规范的宣传教育是实施教化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说文》曰:“教,上所施,下所效也。化,教行也。”“化,谓成教于上而易俗于下。”
“化,则不知所以然者。”
法律、政令、道德礼仪规范的宣传教育可以起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移风易俗的社会效果。《周礼》对各级官吏在宣传法律、政令,实施社会教化方面进行了制度化的规范。
根据《周礼》,天官、地官、秋官、夏官四官在每年的正月朔日都要在宫殿雉门两边的门阙上悬挂当年新颁行的法律、政令,以及有关教化训令,供民众观阅,定期收存。《周礼·天官·大宰》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郑玄注曰:“正月,周之正月。吉谓朔日。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以天下,至正岁,又书而悬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小宰亦帅其属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云改造尔。从甲至甲谓之挟日,凡十日。”注引郑司农云:“象魏,阙也。”据温慧辉先生考证,象魏是周天子或诸侯宫殿外朝门的门阙,两旁各一,筑土为台,若今之城楼,因可观望,又称“双观”。
《地官》《夏官》《秋官》部分均有正月吉日宣传国家政令、法律的规定,只不过宣传的内容有所不同。如《周礼·地官·大司徒》曰:“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周礼·夏官·大司马》曰:“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周礼·秋官·大司寇》曰:“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地官主教,大司徒“县教象之法”;夏官主政,大司马“县政象之法”;秋官主刑,大司寇“县刑象之法”。天官、地官、秋官、夏官四官不仅要县法于象魏,而且要布法于邦国都鄙。
孟子在谈到国家治理时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在孟子看来,君王施行仁政的前提是保证人民的生活来源。在农耕文明时期,土地就是人民赖以生存或生活的保障。《周礼》在设计国家教化制度时把人民的生产生活保障也纳入了社会教化范畴。《周礼·地官·小司徒》曰:“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又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即根据居民的人口分配土地,同时明确田地的分界线。《周礼》不仅把分配土地、划分田地的边界作为保障人民生存、生活的教化措施,而且把帮助民众选择居住地、辨别土壤,传授耕种土地、稼穑技艺作为实施教化的措施。《周礼·地官·大司徒》曰:“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郑玄注曰:“相,占视也。阜,犹盛也。蕃,蕃息也。育,生也。任谓就地所生,因民所能。壤亦土也,变言耳。以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土犹吐也。以人所耕而树艺焉则言壤,壤,和缓之貌。”即根据不同的土地适合生产不同物产法则,分辨十二个区域的土地出产物品的名称,测定人民的居处,并知道居住地的利弊之所在,以使人丁兴旺,鸟兽繁衍,草木茂盛,努力使那里的土地适宜其生长的东西,成就土地上的人民能够做的事业。辨别十二种土壤所适宜生长的农作物并知道其品种,以便指导民众种植粮食和果木。
在解决民众的生存和生活问题之后,还要提升民众的精神境界,对民众进行教化。《周礼·地官·大司徒》曰:“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愉;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暴;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这是《周礼·地官》所确立的对民众实行十二教的内容。政府官吏在实施十二教时要根据教化之地因“五物”形成的“民之常”而有所区别。“五物”是指《周礼·地官·大司徒》中所记载的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等五种土地所出产的动物和植物。“民之常”应是指因土地地貌、气候不同而形成的地方风俗。《汉书·地理志下》记载:“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
《风俗通义》曰:“风者,天气有寒暖,地形有险易,水泉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也。俗者,含血之类,像之而生,故言语歌讴异声,鼓舞动作殊形,或直或邪,或善或淫也。圣人作而均齐之,咸归于正;圣人废,则还归本俗。”
为政之要,辨风正俗,方能统领人伦,移其本易其末,然后教化成。
《周礼·地官·大司徒》所确立的十二教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1.祀礼教敬。“凡祭祀者,所以追养继孝,事死如事生。”
祭祀礼教化主要教育民众要有恭敬之心。事死如事生,对死者恭敬者,对生者不会苟且,对至亲更会如此。
2.阳礼教让。阳礼即乡饮酒之礼。酒入人身,散随支体,与阳主分散相似,故称乡射饮酒为阳礼。据贾公彦疏,乡饮酒主要是指党正饮酒之类。按《周礼》乡制,一乡有1.500户居民,一党有500户居民,一族有100户居民。党以下居民组织集聚行饮酒礼较为可行,乡级居民行政组织相聚行饮酒礼的组织难度较大。“党正饮酒之时,五十者堂下,六十者堂上,皆以齿让为礼,则无争。”
3.阴礼教亲。“阴礼谓昏姻之礼,不可显露,故曰阴礼也。”
适龄男女及时婚嫁,做到男不旷,女不怨,所以阴礼教民亲近而不怨。
4.乐礼教和。“此乐亦云礼者,谓飨燕作乐之时,舞人周旋皆合礼节,故乐亦云礼也。凡人乖离,皆由不相和合,乐主和同民心,故民不乖也。”
孔子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
乐礼教和,可移风易俗。
5.以仪辨等,则民不越。“仪谓以卑事尊,上下之仪有度,以辨贵贱之等,故云以仪辨等也。民知上下之节,不敢逾越,故云则民不越也。”
仪礼是辨别尊卑贵贱等级的礼节。仪礼的宣传在于让民众知晓社会尊卑贵贱的等差秩序,不僭越,这样社会秩序就能呈现有序的状态。
6.以俗教安,则民不愉。“俗谓人之生处习学不同,若变其旧俗,则民不安而为苟且。若依其旧俗化之,则民安其业,不为苟且,故云以俗教安则民不愉。愉,苟且也。”
民俗或风俗是一个民族、一个族群或一个地区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形成并世代相传的较为稳定的风尚、习俗。因俗施教方可收到较好的教化效果。
7.以刑教中,则民不暴。“刑者,禁民暴乱。今明刑得所,民得中正,不为暴乱,故云以刑教中则民不暴也。”
通过对刑法的宣传,教育民众从容中道,谢绝极端行为。
8.以誓教恤,则民不怠。“民有厄丧,教之使相忧恤,则民不懈怠。”
农村居民乡田同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灾危相恤是群体共同生存的保障。教化邻里居民相互关心、帮助,形成和睦的邻里关系,居民就会幸福安康,且不懈怠。
9.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度谓衣服宫室之等尊卑不同,以此法度教之,使知节数,民知礼节,自知以少为足,故云则民知足也。”
节俭是美德,用度节俭才能财用足。
10.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父祖所为之业,子孙述而行之,不失本职,故云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也。”
传统技艺是经过数代人的经验积累和不断改进而形成的,接受与传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对于父祖传承的事业,少而习之,不易其业,不断精进,就不会失职。
11.以贤制爵,则民慎德。“人有贤行,制与之爵,民皆谨慎,矜矜于善德,以求荣宠,故云以贤制爵则民慎德也。”
爵以彰贤,给贤能者、有德者以爵位是劝民为善、慎德的举措。
12.以庸制禄,则民兴功。“庸,功也。人有功则制禄与之,民皆兴其功业,故云则民兴功也。此十二教,以重急者为先,轻缓者为后。”
禄以赏功,给有功者以奖赏,能教导民众为国效力。
十二教涉及范围很广,有祭祀、乡饮酒、婚姻、乐、仪、风俗、法律、慈善、节度、爵级、功禄等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
《周礼》中的教化内容还包括对民众个人的德行道艺的教育。《周礼·地官·大司徒》曰:“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郑玄注曰:“物犹事也,兴犹举也。民三事教成,乡大夫举其贤者能者,以饮酒之礼宾客之,既则献其书于王矣。知,明于事。仁,爱人以及物。圣,通而先识。义,能断时宜。忠,言以中心。和,不刚不柔。善于父母为孝。善于兄弟为友。睦,亲于九族。姻,亲于外亲。任,信于友道。恤,振忧贫者。礼,五礼之义。乐,六乐之歌舞。射,五射之法。御,五御之节。书,六书之品。数,九数之计。”乡三物就是乡三事,即德、行、艺三种。德、行二者多属于道德范畴;艺,即六艺,则属于技能范畴。教化不仅教育民众要有好的德行,而且还要教育民众学会创造美好生活的技艺。
居民组织的层级越低,教化的任务越重,教化的次数越多。按《周礼》读法教化的设计,大司徒每年正月初一日颁布新始教令,乡大夫受领教法后,颁行乡吏,大司徒和乡大夫不读法。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均有读法宣教的任务,并且层级越低的居民组织读法的次数越多,因其距离居民更近,即“弥亲民者于教亦弥数”。州长每年四次读法,党正每年七次读法,族师每年十四次读法,
闾胥和比长的读法次数不限,只要“聚众庶”都要读法,因其距离居民更近,聚集民众比较容易,所以读法的次数更多。
《周礼·地官·大司徒》曰:“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周礼·地官·乡大夫》曰:“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
《周礼·地官·州长》曰:“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周礼·地官·党正》曰:“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
《周礼·地官·族师》曰:“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
《周礼·地官·闾胥》曰:“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
宣传法律、政令是统一思想和行动的必要活动。一般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地方风俗习惯的形成,部分基于人的自然属性的自觉,部分基于长期的教化。《周礼》将对民众的教化经常化、制度化,王国的各个职能机构、各级居民行政组织经常性地对其所辖居民宣传法律、禁令、德行,传授道艺,这些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至关重要。
人们在立身行事时,往往发现不了自身行为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甚至根本就认识不到,这就需要有师长、朋友不时提醒、劝诫、劝勉,以使自己改过从善,避免犯不必要的错误。一个人在成长中需要提醒自己或指出自己错误的朋友,这就是孔子所说的“益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
。《吕氏春秋·不苟论》在《自知》篇中谈到,人多不能自知,这就需要他人的提醒,指出自己的错误,以使自己自知而不犯错误。君王设置有师保、直士等机构或人员专司君王过错,劝谏君王。“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设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夫人故不能自知,人主犹其。存亡安危勿求于外,务在自知。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
《周礼·地官》中规定的师氏、保氏、司谏是分别负责劝谏君王、公卿大夫子弟和普通百姓的职能机构。
师氏是专门负责向君王及其子弟布讲善道的官吏。《周礼·地官·师氏》曰:“掌以媺诏王,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郑玄注曰:“媺,音美。告王以善道也。”师氏布告善道主要是三德、三行。《礼记·文王四子》曰:“师也者,教之以事而谕诸德者也。”经文中提到的“国子”是指公卿大夫的子弟,师氏教之学君臣、父子、长幼之道。至德是指中和之德;敏德是指仁义之德;孝德是指尊祖爱亲之德。
保氏是专门负责“掌谏王恶”的官吏,王有恶则谏之。
《周礼·地官·保氏》郑玄注曰:“谏者,以礼义正之。”《礼记·文王世子》曰:“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可见,保氏的职责就是修身辅助君王,使君王行为不偏离中庸之道。
司谏是专门负责劝谏普通民众改过向善、归德的司法官吏。《周礼·地官·司谏》曰:“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辨其能而可任于国事者;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郑玄注曰:“朋友,相切磋以善道也。强犹劝也。《学记》曰:‘强而弗抑则易。’巡问,行问民间朋友也。可任于国事者,任吏职。因巡问劝强万民,而考乡里吏民罪过,以告王所当罪不。”司谏专门负责纠察万民之过,且以善道劝诫之,巡行乡里时发现有德行道艺者、有能者记录在案,体现了《周礼》的官制设计者独具匠心的智慧,体现了《周礼》官制的特色。
在教化与刑罚的关系方面,儒家一贯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德主刑辅。《论语·为政》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为政者在治理国家时,如以政令威吓为手段,用刑法规范民众的行为,则民众就会以免除刑罚处罚为行为目标,对自己违反礼义、道德的行为便无羞耻之感;如以道德教化为手段,以礼义规范民众的行为,则民众就会以违反礼义、道德的行为为耻辱,而且还会严格地遵守礼义、道德的约束,不敢违越。这是儒家在社会治理上的主张,体现了其在社会治理上的价值取向。
儒家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应先教化,后刑罚。只有在教化实行后,仍不改过从善者,方可适用刑罚。孔子在《论语》中多次谈到教化和刑罚的关系,《论语·颜渊》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善,焉用杀?子欲善,则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孔子认为为政者只要自身注重品德修养,为政以善、以德,就可达到刑措不用、天下太平的局面。“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
“为邦百年,言相继而久也。胜残,化残暴之人使其不为恶也。去杀,谓民化于善,可以不用刑杀也。”
儒家所说的善不仅体现在惠民、德行道艺、选贤任能等措施上,而且还体现在政令、戒禁、教化型刑罚的运用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期于无刑”。《荀子·宥坐》曰:“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不说,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慨然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荀子·富国》曰:“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这些思想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先教化、后刑罚的治国理政思想。
《说文》曰:“戒,警也。禁,吉凶之忌也。”在儒家看来,戒、禁作为一种犯罪预警和防范措施是处罚罪犯的前置程序。“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
不先行教化、不先行申令戒禁就对行为人适用刑罚,是暴虐的表现,是恶政。《韩诗外传》记载,季孙治鲁“杀人必当其罪,罚人必当其过”,子贡认为这是暴政的表现。在子贡看来,“托法而治,谓之暴;不戒致期,谓之虐;不教而诛,谓之贼”
。戒、禁作为一种教化预防形式在《尚书》中也有记载,如《甘誓》《汤誓》《泰誓》《汤诰》《康诰》《酒诰》等就是以戒禁为主要内容的帝王言论。
《周礼·地官》中“国”“野”的各级居民行政组织的行政长官均有申令戒禁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违礼、违规以及一些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有训诫处罚权,以督促行为人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言行,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如:
《周礼·地官·乡师》曰:“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讼。”
《周礼·地官·乡大夫》曰:“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
《周礼·地官·州长》曰:“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
《周礼·地官·党正》曰:“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
《周礼·地官·族师》曰:“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
《周礼·地官·闾胥》曰:“各掌其闾之征令。……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
《周礼·地官·比长》曰:“各掌其比之治。……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
《周礼·地官·遂师》曰:“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掌其禁令,比叙其事而赏罚。”
《周礼·地官·遂大夫》曰:“各掌其遂之政令。……以教稼穑,以稽功事。掌其政令戒禁,听其治讼。”
《周礼·地官·县正》曰:“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
《周礼·地官·鄙师》曰:“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凡作民,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庶,而察其美恶而诛赏。”
《周礼·秋官·乡士》曰:“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
《周礼·秋官·遂士》曰:“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
《周礼·秋官·县士》曰:“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
《周礼·秋官·士师》曰:“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士师为司寇之属官,负有死刑案件的审查和执行职责。“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
五禁、五戒属于政令或教化的范畴。身为刑官之属的士师在审查已审结案件和执行刑罚时,仍不忘宣传政令、教化,体现《周礼》仁政的施政思想及其泛教化主义的制度设计理念。
《周礼》将不服教化、违礼但又不构成施“刑”
之民称之为罢民。罢民者,“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
。根据罢民的主观恶性和行为表现,又把罢民分为邪恶之罢民和过失之罢民。“邪恶,谓侮慢长老、语言无忌而未丽于罪者。过失,亦由邪恶酗醟好讼,若抽拔兵器,误以行伤害人丽于罪者。”
丽者,附也。“未丽于罪者,谓未附于圜土之罪也;丽于罪者,谓附圜土罪者也。”
《周礼》通过司救、司圜和嘉石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套系统纠错、纠偏的教化型刑罚制度。
对于具有邪恶行为的罢民,通过坐嘉石并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的形式使其改过从善。《周礼·地官·司救》曰:“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让,诛责也。罚谓挞击之也。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邪恶之状着之背也。嘉石,朝士所掌,在外朝之门左,使坐焉以耻辱之;既而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
对于邪恶之民,先诛责之,训戒之,再挞罚之,去除头饰,在其背部写明其邪恶的具体行为,在外朝门的左边的嘉石上坐达一定天数后到司空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关于坐嘉石的时间和服劳役的期限,《周礼·秋官·大司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即凡有邪恶之罪过且危害州里的罢民,械具手足,坐诸嘉石,之后,服劳役于司空。邪恶重者,在嘉石上坐十三日,服劳役一年;其次,在嘉石上坐九日,服劳役九个月;再其次,在嘉石上坐七日,服劳役七个月;再次之,在嘉石上坐五日,服劳役五个月;邪恶轻者,在嘉石上坐三日,服劳役三个月。服劳役期满后,州里承诺负责继续教化管理并予以释放。嘉石所平的“罢民”是违礼之民,对其施行的“坐”“役”之罚属于教化之罚,而非刑罚之刑。在《周礼》中所称的“刑”指的是有亏形体的“刑”,除此之外,则不能称之为“刑”。
对于有过失的罢民,“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
。圜土,在《周礼》中为狱城。《周礼·秋官·叙官》注引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圜土改造罢民的处罚方式也是一种教化型的刑罚,不是有亏形体的刑罚。“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根据《周礼》的官联设计模式,圜土的改造分别规定在司救、大司寇和司圜三个职官之中,形成了体系化的改造制度。凡是犯有过失行为且危害州里之罢民,拘置于圜土并从事一定的劳役。服劳役者不戴冠饰,书其过失罪名与姓名于其背。劳役的时间分别是:过失重者三年,其次二年,轻者一年。服劳役期满能改恶从善者,予以释放。释放回到州里后三年内在州里没有资格按年龄排序。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今天的褫夺公权刑罚。服劳役期满不能改恶从善者,期满出圜土即予以刑杀。在圜土服劳役者不得施以有损肉体的刑罚,也不得施以罚金之类的财产罚。
先秦诸子著作还记述了一些无讼的事例,这些事例说明,无讼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社会治理。《国语·晋语》记载了一起范宣子与和大夫争夺土地的案件。
时为晋国执政大臣的范宣子与晋邑和大夫因土地问题发生争议,久争不决。范宣子欲动用武力解决其与和大夫之间的土地纠纷,但又没有把握,分别征求了晋国大臣张老、祁奚、籍偃、叔鱼、伯华、孙林父等人的意见,这些大臣并未给出解决方案。时任晋国司法官的叔向得知范宣子与和大夫之间的土地争讼事件后,向范宣子谏言,请范宣子征询司马侯等人的意见。于是,范宣子又征询了司马侯、祁午和訾祏三人的意见。司马侯、祁午、訾祏三人均认为,身为晋国执政大臣的范宣子应以国家社稷为重,使晋国朝堂上没有不当行为,国境内没有邪恶之民,边境安宁,无内忧外患,而不应在私人利益上纠缠不休,消耗为国效力的精力,损害个人在晋国的名声和威信。范宣子听了三人的意见后,主动放弃了有争议的土地,与和大夫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和解案例,符合儒家倡导的无讼精神。
《战国策·齐四》记载了一起冯谖为孟尝君讨债案。
有一次孟尝君在其食客中征召“习计会,能为文(孟尝君)收责于薛(孟尝君封地)者”;一“歌夫长铗归来者”食客冯谖应征。冯谖“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驱而之薛,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券遍合,起,矫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民称万岁”。冯谖因此受到了孟尝君的责骂,孟尝君认为不应擅自主张放弃债权。冯谖则不以为然,认为他这样做是在为孟尝君“市义”,即购买仁义,这正是孟尝君所缺的。一年后,孟尝君巡查封地薛,薛地百姓扶老携幼相迎于道旁。这时孟尝君顾谓冯谖先生曰:“所为文市义者,乃今日见之。”从冯谖为孟尝君讨债案中可以看出,冯谖假借孟尝君的名义,焚毁了薛地债务人的债务契券,宣布免除薛地债务人的债务,薛地“民称万岁”,而孟尝君对冯谖这种为其“市义”的行为并不认可。一年后,孟尝君回到薛地时看到了“财散人聚”的壮观景象时,才领会到“市义”的价值。
上述两则事例是儒家倡导的无讼思想的具体事例,体现了无讼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鲁定公九年(公元前501年),邓析因非议朝政、私铸刑法、设私学教授法律被杀。
对此,荀子认为,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
。在荀子看来,邓析辩讼之辞没有维护先王礼义的正统性;邓析多在文辞上做文章,其辞藻华丽,异说奇辞,不利于维护王国的纲纪,邓析的辩论虽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有“欺惑愚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