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时代、不同语境下,人们使用“资本”一词表达不同的含义。有时,“资本”用来指称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资源,有时则指向一个抽象概念(例如“价值”)或者数据(或金额)。“资本”所指的对象,有时是实在的、具体的,有时则是抽象的,需要人们通过想象在观念中构建出来。区分不同语境下的“资本”含义,是我们探讨公司资本制度前不得不做的一个工作。
在政治经济学(最早则是神学、哲学、伦理学)视野中,关于资本,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什么是资本(或哪些经济资源属于资本)?
为什么资本(或本钱)能使其所有者“白白地”获得利息或利润?利息与利润有何区别?利息和利润分别来自哪里?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否合乎正义?资本加剧还是缓和了社会的贫富差距?人类社会应当如何驾驭资本?等等。
在现代的金融、会计、法律等领域,一般来讲,资本的含义相比政治经济学有所收缩,没有将政治经济学的上述“终极追问”都纳入关注范围,而是更多地聚焦于如何高效率地筹集资本,如何构建合理的资本结构,如何避免筹资、用资、资本回报和偿还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外部性等问题。它们关注的利益冲突也有所不同。政治经济学更为关注资本所有者与其他人尤其是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金融、会计、法律的关注点转向资本提供方,也即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之间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即便在金融、会计和法律领域,不同语境下的资本也展现出或宽或窄甚至截然不同的含义。
以下从观念(抽象、虚拟)和实在(具体、现实)两个角度,依托资产负债表的结构,阐释资本与资产的区别,分析公司注册资本的具体所指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分析会计所确认的资本的含义及其工作原理。
“资本”的含义尽管不统一,但我们至少可以将其区分为以下两种意义:一种意义是指执行生产职能的各种经济资源(生产资料、货币等);另一种意义是指投资者因向企业投入上述资源而获得的权利。马克思将这两种意义上的资本分别称为“现实资本”(real capital)和“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马克思观察到的“虚拟资本”的典型形态主要是汇票和有价证券,后者包括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等。马克思称它们为“虚拟资本”,是因为它们并不直接产生“剩余价值”,只是人们基于现实资本构建出来的作为获取利润或利息的权利凭证。“虚拟资本”可以为持有者带来收益,可以出售变现,可以交易进而形成金融市场。
现实和虚拟两分法向人们展现了资本的多重面貌,是区分和澄清不同意义资本概念的一个基本视角,也是认识资本属性和功能的重要维度。
以这种两分法来区分资本的,还有与马克思同时代的德国法律学者莱曼(Karl Lehmann)。不过,莱曼用“资产”来指称企业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它们是实在和具体的经济资源),“资本”则是投资者基于投资而享有的权益(它们是虚拟的、观念的产物)。
在法律上或法律从业者的表述中,“资本”没有严格而统一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归纳了资本(capital)一词的三种常见意义,分别是:(1)已投入企业经营或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或资产;(2)企业的全部资产;(3)公司股份总数或总额,或者公司股本。
前两种含义均指向一定范围的经济资源。第三种含义不指向具体的经济资源,而是抽象表示股东向公司已经投入或承诺投入的经济资源的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一定权益。
对照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资本”含义的区别(见表1-1)。第一种含义的“资本”是指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或资产,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可出资财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话,应当列入左侧相应的资产科目。第二种定义的所谓“资本”是指资产负债表左侧的各种资产。而第三种定义的“资本”是指资产负债表右下角“所有者权益”(owner’s equity)中的一部分——股本。
表1-1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规则简化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右侧反映了公司最基本的两种融资方式:一是权益融资(equity financing),二是负债融资(debt financing)。
负债融资是以公司负担债务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提供者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公司通常要对债权人承担到期返还资金本息的义务。权益融资则是公司的现有所有者(股东)通过与他人分享公司所有者权益(或所有权份额、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提供者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股东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可称为“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而债权人拥有的投资权益叫“债务资本”(debt capital)。
在资产负债表上,企业权益资本的余额反映在右下角,债务资本的余额反映在右上角。
《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第二种资本含义实际上是将“资产”和“资本”等同起来,公司拥有的来自或归属于债权人和所有者(股东)的全部经济资源都被称为“资本”。而第三种含义的“资本”(公司股份总数或总额;或者公司股本)显然仅指权益资本。它反映股东已经投入或承诺向公司投入的资产价值,以及这一价值所代表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它的金额通常需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于官方登记簿上,同时也会按照一定的会计规则反映在会计报表上。相对于公司占有的具体经济资源而言,这种含义的“资本”是抽象的,是人们在法律和观念上创设出来用于反映股东投资权益的概念(也即“权益资本”)。一个公司的资产形态和价值可能每天都发生变化,即便陷入亏损,该公司的登记“资本”(例如注册资本)也是相对不变的,除非公司变更章程和公司登记。
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基本上就是上述第三种含义的“资本”,即企业权益资本,反映股东已经投入或承诺向公司投入的资产价值,以及这一价值所代表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和收益权。
本书以此种意义的“资本”为研究对象,以下各章节所称“资本”或“公司资本”,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此意。
在我国《公司法》中,指称“资本”的专用术语是“注册资本”(个别时候还用“股本”或“资本”);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的则是“实收资本(或股本)”(见表1-1)。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有联系也有区别,以下分两节讨论。
《公司法》提供了注册资本的基本规范。注册资本必须登载于多个重要文件:不仅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还要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
以及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
在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公司法》中,曾经还有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2013年12月的修订已将之取消。目前,仅在一些特定行业中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由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文简称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区分“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需要,这两个概念与“授权资本”和“legal capital”也有区分讨论的必要。
注册资本中的“注册”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关于什么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公司法》的规则自1994年7月施行至今,有如下变化:
(1)根据1993年《公司法》,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公司“实收股本总额”。
至于什么是“出资”,什么是“股本”,《公司法》未作规定。实际上,出资人投入公司的资产金额未必都计入注册资本。企业会计准则在股东权益中区分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出资人实际投入公司的资产金额,可能全部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也可能一部分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另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部分金额被称为“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出资人投入的资产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本(因而对应一定数额或比例表决权和收益权)的金额应当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反过来说,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金额反映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出资人投入公司但未计入注册资本的资产金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也即资本公积金不反映注册资本的金额。
例如,甲投资者向某有限公司增资,实际投入1000万元,其中6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则该公司注册资本应增加600万元,而非1000万元。甲投资者的股权数额按600万元计算,持股比例按600万元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计算。如果说出资人的“出资”构成注册资本并与其股权对应的话,那么甲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是6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
在1993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框架内,“出资”仅指实缴出资,所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股东出资总额。但这个完美的等式被后来的“资本认缴制”打破了平衡。
(2)2005年《公司法》缓和了僵硬的“资本实缴制”,采取“实缴”和“认缴”并行的做法,注册资本的定义也发生变化:有限公司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以上二种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至少须实缴注册资本的1/5,且该笔首次实缴额须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出资须自公司成立时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延至5年);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本总额”,简单说就是股东承诺要缴纳的出资额或者要认购的股本额。据此,公司对作出承诺的股东享有一定请求权。该请求权性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似应在会计上反映为一笔公司资产(例如“其他应收款”)。但根据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不反映这一请求权,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也不会涵盖股东认而未缴的出资额。
(3)2013年《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型股份公司实行更大范围的“资本认缴制”,废除了原有的一些限制,总体上仍然是“认缴”与“实缴”并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型股份公司实行“资本认缴制”,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立型股份公司仍实行“资本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地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首次实缴出资的比例要求、实缴全部出资的期限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以及强制验资制度。
《公司法》在使用“注册资本”一词时并不十分严谨。有时使用全称,有时简称为“资本”。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这里的“资本”应是“注册资本”之意。此外,“新增资本”说的也是“注册资本”。
在个别条文中,《公司法》又用“股本”一词指代“注册资本”。例如:“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这句话中的“股本”和“资本”均应解释为“注册资本”。
《公司法》中的“股本”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股本”又不是同一含义。《公司法》创造了“认购股本”和“实收股本”两个术语:发起设立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认购股本总额”等同于注册资本总额,但只有股东实缴部分的金额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股本科目。“实收股本”指公司实际收到并计入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额,其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股本科目。简单说,《公司法》中的“实收股本”与会计准则中的“股本”是同义的,“认购股本”与注册资本等额,“认购股本”中的“股本”与会计准则的“股本”不是一个意思。
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注册资本和资本的含义,除法官陈述案件事实时特指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外,也很难说遵循了一致的定义。例如,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写道:
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
由这段话可见,判决书作者是认可“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的,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偿还债务的基础,具有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
不确定的是,这段话中的“资本”是否都是指“注册资本”。(1)如果“资本”指的就是“注册资本”,那么,说“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有保护作用是有些夸大其词的。因为,在实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并不表示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额,股东认而未缴的出资额在会计上不计入公司资产。“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并非事实。股东认而未缴、公司尚未收到的出资金额,对公司履行债务有多大程度的帮助是不确定的。
(2)如果“资本”指的不是注册资本,那它是指什么?或许指的是实收资本(或股本),或许是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等值的资产,或者另有所指。
我们将在后文(第1.3节)讨论实收资本(或股本)。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如何“确定”和“维持”,对公司债权人有何保护作用,本书将在第三部分的各章中详细讨论。
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是股东承诺将向公司投入的资本总额,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一定时间内全额缴足。这意味着,公司在成立后可以不必履行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而持续获得资本注入。这种认缴的注册资本与外国公司法中的“授权资本”(authorized share cap-ital)有何区别?
以美国法为例,授权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组建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规定的,公司最多可发行的股份总数或股本总额。
例如,一家公司的组建章程规:本公司获准发行1000股、面值1美元的普通股。
这表明,该公司的授权资本为1000美元或者1000股(每股面值1美元)。
公司通常不会在成立时就将授权资本全额募足,而会将大部分授权资本额留待日后按需发行。授权资本条款其实是股东在组建章程中对董事会的“授权”(因此,只有股东会有权修改授权资本条款)。据此,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资本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营业需求随时决定发行多少股份。围绕授权资本有以下几个需要区分的术语:(1)认缴或认购资本(subscribed capital),意指公司在授权资本范围内已发行并被投资者认购或认缴的股份数或股本额;(2)实缴或实收资本(paid-upcapital),意指认缴资本中,投资者已经实际缴纳出资或股金的股份数或股本额;(3)已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是指公司已经发行也即被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数。已发行股份(issued shares)也称为发行在外的股份(outstanding shares)。
不难发现,“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股东已经认缴或者认购的资本总额,而授权资本只是公司获准发行的股份总数或股本总额,公司成立时通常只有一小部分股份被股东认购。授权资本范围内已发行的股份被称为“认缴或认购资本”,其余未发行部分可称为“未被认缴或认购的资本”。注册资本只相当于“认缴或认购资本”或“已发行资本”。
由此亦可见二者功能上的区别。授权资本给予公司董事会在一定范围内发行股份、筹集资金的权限。而注册资本只是给予股东不立即(或延期)实缴出资的权利和便利,并未给公司董事会丝毫发行股份筹资的自主权。因此,二者在公司筹资机动性上也是有差别的。
讨论公司资本的英文文献中,常见“legal capital”一词。不过,“legal cap-ital”并非法律法规中的专用术语,而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它的意思是股东已认购或认缴的资本额。
如果公司股份有每股面值(par value),那么,“legal capital”的金额就等于股份总数与每股面值的乘积;如果公司股份没有每股金额,则“legal capital”通常是董事会设定的一个金额。
可见,“legal capital”的意思是“公司已经依法筹集的资本”,与我国“注册资本”的意思基本一致,按字面意思将其直译为“法定资本”或者“法律资本”似乎都不甚恰当。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中的项目。
它们用于反映股东实际缴纳并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金额。《公司法》尽管没有提及这两个术语,但是公司设立登记、增减资本、分配利润、回购股份等事项都需要依赖会计上确认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及相关会计准则才能实施。
一家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与其注册资本有联系,但很可能是两个不同的数字。实收资本(或股本)显示股东实际上已经向公司注入了多少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财产。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会计处理遵循“实收”原则。因此,股东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不能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这就是说,当股东出资存在认而未缴的情况时,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应大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曾要求公司分别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现行条例已无此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亦无须记载“实收资本”数额。
不过,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情况。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企业资产负债表右下角“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所有者权益(或称股东权益)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应由股东享有的“剩余权益”,故又称“净资产”。它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1)实收资本(用于有限公司)或股本(用于股份公司);(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其中,实收资本(或股本)反映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资本公积反映的价值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留存收益”,反映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依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构建。资产负债表左侧的资产账户反映了各类资产的金额,而右下角所有者权益的四个科目则抽象地反映了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不同来源和归属。右下角的四个科目均非资金账户,也不对应具体资产,人们无法从中转移资产或者提取资金。例如,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两年前已实缴货币出资2000万元,该公司当前的实收资本仍显示为2000万元。这一金额只能说明股东曾经投入价值2000万元的出资财产,并不能由此认为该公司此时仍拥有(或应有)至少2000万元的资产,或者,该公司资产中至少有(或应有)2000万元银行存款。因为,股东两年前的货币出资已经投入公司的生产周转之中,有些已经转化为其他形态的资产,有些在生产中消耗,公司也可能发生亏损。所以,2000万元实收资本只是一个历史记录,一个脱离公司资产和盈亏实况的抽象数字。“未分配利润”同样如此。公司一定时期的利润额是财务核算的结果。会计等式为:利润=收入-费用。公司确认为“收入”的可能是收到的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应收账款”等。利润显示一定金额,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同等金额的货币资金。
但是,为了表述方便,人们牺牲了精确性。例如人们常说:公司必须遵守“无盈不分”的原则,只能“从利润中向股东分配红利”。《公司法》也曾规定,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的目的回购自己的股份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实际上,公司向股东分红或者提取资金回购股份,都要从资产(通常是银行存款科目)中支出。“分配利润”“从税后利润支出”都是忽略了精确性、过分简化但比较形象的说法。
正如曼宁和汉克斯所说: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只能从资产中支付,从来没有、也绝不可能从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外余额”(surplus)里支付,就像“从没有人在圣诞节时收到的礼物会是一袋子股本外余额”。
再如:有学者指出,抽逃出资的实质是“公司从‘股本’中向股东无偿支付”,会“对公司股本造成侵蚀”。
这也是一种使用了比喻修辞的简略说法。
公司只能从资产中向股东拨付财产。这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表左侧的资产总额减少,而基于复式记账法的要求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表右侧的某个或某些科目应当相应减少金额,以保持左右平衡。会计处理的这一特点,使人产生了所有者权益及其各科目似乎分别“对应”(correspond to)着一定金额的资产的联想。实际上,这种“对应”关系是虚构的。公司资产流向股东是一个具体行为,而“股本”或者“资本”都是抽象概念。判定某个具体行为“侵蚀”股本或者属于“返还资本”,都需要做一定的抽象、拟制并借助推定的方法。
假设一家刚刚成立,尚未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100万元出资后,该公司账务的资产项下就有了一笔100万元的银行存款。假设公司负债为0元,所有者权益项下仅有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0元。假设股东在该公司成立后立即从公司银行账户无偿转走100万元。理论上,公司资产减少了100万元,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科目也应该反映100万元的流出。不过这种情况下,股东通常不会在财务上如实体现撤走资金的行为。他可能不做账,也可能将该100万元以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名义长期挂账。实收资本科目于是不会显示任何变化。因此,我们从账面上看不出“公司从股本中向股东无偿支付”或者股本遭到“侵蚀”。但是,由于100万元资金被股东无故转走,而该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科目显示有金额,且也是100万元,这个金额已经“名不符实”。因此,我们推定实收资本账户损失了原来所“对应”的真实资产。
只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运用比喻修辞,说该公司的实收资本被“侵蚀”了。
假设这家公司成立运营若干时间后,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得复杂了。除了实收资本金额反映股东的初始投入而静止不变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都可能记有一定金额,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假设公司这时无对价地向某股东转移了一笔与其出资等额的财产,而未做任何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直接作出这一资产流出导致实收资本账户丧失原来所“对应”资产的推定。因为,这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仅仅有实收资本。
有学者指出,这时应当区分来看:(1)如果公司向股东无偿支付的金额(假设为100万元)大于“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假设为80万元),那么,“超出部分实际上源自股本”,因此造成股本侵蚀(意即从“股本”中抽走20万元);(2)相反,如果公司向股东支付的金额(假设为70万元)小于“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仍假设为80万元),那么,就不会侵损股本(因为,70<80,“公积金与未分利润之和”完全可以覆盖这一支付),而有可能只是违法分配利润。
不难发现,这里仍然运用了推定的方法:只要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资产金额多于“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就可以推定为“侵蚀股本”,即资产流出导致实收资本账户损失了原来所“对应”的资产额。
“侵蚀股本”的上述会计核算方法,还可以换个方式表示。既然所有者权益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组成,那么,流出资产的金额超过“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的状态(即“侵蚀股本”),在会计上就可以反映为:
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
反之,如果资产流出金额未超过“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则公司净资产此时应仍然多于或等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这就不“侵蚀”股本。也即:
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
上述方法的实质是:通过比较公司向股东支付财产后的净资产与股本的大小,来判断是否出现“侵蚀股本”。这个核算方法实际上反映了资本维持规范的判断利润分配和股份回购合法性的标准。例如,根据欧盟公司资本指令,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须是:公司上一财年的净资产数额大于或等于“认缴资本+不得分配之公积金”,且利润分配之后仍能保持该状态。
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即实收资本(或股本),在这里发挥了标尺作用。以它为尺度,借助上述数字比较法,可以衡量公司资产流向股东的某个行为是否“侵蚀”公司股本。而“侵蚀股本”就意味着威胁或者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套测试机制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1)它只做抽象数字的核算,而不考虑资产的具体构成以及资产的流动性(也即资产的偿债能力);(2)“股本”是抽象的,看不见也摸不着,“侵蚀股本”实际上是在观念上借助数字核算的一种推定。
总结上述,实收资本(或股本)尽管比注册资本更接近股东实际投资金额的真实数据,它仍然是一个反映过往现实的历史记录,一个与公司资产、盈亏状况和实际偿付能力脱钩的静态数字。公司某个不当行为是否“侵蚀”或者“损害”了实收资本(或股本),判断方法只能是基于数字进行核算和推定。如果说,公司法以“资本”或“股本”为标尺构造了一台检测公司行为合法性的检测仪,那么,这台仪器最基本的工作原理就是数字核算和推定。
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会计确认的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都具有虚拟性。马克思在分析虚拟资本的时候,注意到了虚拟资本具有自我复制、不断膨胀的特点。虚拟资本可以为持有者带来收益,可以出售变现,可以交易(进而形成金融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拟资本与货币具有类似的功能,它们都属于商业活动中人为创造的货币(“商业货币”)。
因此,人们通过观念上、法律文本和会计账务上的操作就可以创制注册资本和会计资本,无限扩张注册资本和会计资本。注册资本和会计资本的这种抽象性、虚拟性和自我扩张能力,最终也会导致公司账面资产规模的无限扩张。
首先,法律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而非货币资产要通过价值评估折算价格。一项专利权或一宗土地使用权,通过价值评估就有了自己的价格。不管这个评估价值是“客观的”“不够客观的”还是“不客观的”,它通过出资入股就转变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或股本)金额。由此,人们对一项资产的价值估计(实际上是观念的产物),通过投资入股就转变成了公司资本。
其次,股东只要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就可以创设公司注册资本。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财产之前,注册资本就是建立在股东承诺基础上的价值。股东的承诺就可以构筑、扩张注册资本。
第三,通过转投资,资本可以不断扩张规模。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股东出资100万元资金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再假设法律上没有转投资限制,那么,A公司可以将其100万元资产的1/2再投资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资产50万元。B公司再以50万元资产的1/2投资设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5万元,资产25万元。这样,100万元资产通过多次投资和转投资就产生了注册资本总计175万元的三家公司。也可以说,100万元资金创设了175万元的注册资本。如果C公司按同样方法继续注册公司,注册资本总量还会继续放大。
假如A公司和B公司交互投资,100万元资金在A、B公司之间循环出资,它们的注册资本同样会按照人们的意愿膨胀起来。
第四,资本的扩张同时导致账面资产规模扩张。投资者向公司投入资本,一方面令公司获得账面资产,另一方面也使自己取得股权。公司可以拿资产对外投资(即转投资),投资者则可以利用手中持有的股权再行投资(即以股权出资)——具有自我扩张能力的资本,最终也会不断扩大账面资产的规模。
·资本至少可以做实在和观念两种意义上的区分:实在意义上的资本,是指执行生产职能的各种经济资源(生产资料、货币等);观念意义上的资本,是指投资者因向企业投入上述资源而获得的权利。
·在法律上或法律从业者的表述中,“资本”没有严格而统一的定义。
·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仅指公司通过权益融资方式形成的权益资本,反映股东已经投入或承诺向公司投入的资产价值,以及这一价值所代表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和收益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这意味着股东的出资承诺就可以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不同。授权资本表示公司董事会获得在一定股份数量或股本数额范围内发行股份、筹集资金的权限。而注册资本只是给予股东不立即(或延期)实缴出资的权利和便利,公司董事会并未取得发行股份筹资的自主权。
·实收资本(或股本)是经会计确认的,股东实际缴纳并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金额。它仍然是一个反映公司过往现实的历史数据,一个与公司资产、盈亏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脱钩的静态数字。
·公司的某个不当行为是否“侵蚀”或“损害”了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判断方法只能是基于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进行核算和推定。
·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会计确认的资本都具有虚拟性。人们通过观念上、法律文本或会计账务上的操作就可以创制注册资本和会计资本,无限扩张注册资本和会计资本。资本的这种抽象性、虚拟性和自我扩张能力,最终也会导致公司账面资产规模的无限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