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调查的各个县(市)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大致相似。一般均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一般9人或11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都有原则限定。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本人对案件定性或法律适用拿不准,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承办法官的倾向性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意见与庭长意见不一致,由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提出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后,意见仍不统一,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究竟哪些案件、因什么原因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呢?民事案件如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已经很少。 据我们了解,在一个每年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总数达4000多起的某县法院,每年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也就大约20起;但据称1995年以后,由于落实“错案追究制”,加上新任主管副院长是从外单位调入的,专业能力稍弱,因此,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所上升,1996年有30多起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另一基层法院也称,近年来每年很少有民事案件,最多3~5起,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要讨论的民事、经济案件,基本是定性上拿不准;以及地方有关机关或领导干预的(特别是涉及地方、部门利益)。从谈及的一些具体案件来看,有些实际上不存在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疑难问题,只是如果依法判决,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起来会带来严重后果。 这样的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主要因为需要法院决定是否以“单位”身份出面协调执行并落实判决。
刑事案件,每年大约有10%~15%,约20起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称,凡是判拘役、缓刑、免予处分的案件一律要经过审判委员会。除此之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都是疑难案件。所谓疑难案件,又可分成三类,首先是社会影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其次是人大、政府或其他机关有某种干预的案件;最后是有法律疑惑,定性拿不准的案件。事实上,这三类案件有可能是交错的,甚至完全合一,例如我后面讨论的警察依法开枪伤人案。
据称,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会进入审判委员会。 根本原因是,行政案件总是涉及当地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但总的说来,在基层法院,这类案件数量相当少。
审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程序是,据介绍,首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情况,特别是介绍分歧点,并提出各方的理由;当案件本身没有问题时,则提出法庭面临的难题。理论上讲,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必须查看案卷;但据称,事实上不可能都看,因为案件较多,各个委员不可能都仔细看,而且也很难评判;也没有必要都看,因为许多案件并非事实或法律不清,而是定性有分歧或有种种原因难以处理。
讨论案件时,第一把手(院长)一般不先发言,其他委员先谈,特别是对这类案件经验比较丰富的委员,例如参加审判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庭长、主管这类案件的副院长或以前管过这类案件的副院长。院长总是最后表态,据说是为了保持其“一贯正确”的形象。
审判委员会委员从法律规定上看是平等的。但不排除少数情况下“第一把手”或个别审判委员会委员会试图影响其他人,并对其他委员确实有影响。即使如此,却不是哪一个人说了就能算的,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论。据称,由于争论是为了工作,不是针对个人,因此这种分歧本身不会引起个人之间的矛盾;个人之间已经有矛盾或隔阂时除外。接受访谈的法官认为,这种讨论还是出于公心的。(我们调查组的一个成员曾利用法院的熟人关系在陕西省某县“旁听”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一次会议,据他报告,讨论时,委员们确实是从工作出发,坦诚争论;尽管这个例子并不有普遍意义,说服力不大。)
讨论后,大多数情况下,审判委员会会尊重承办案件的法官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在多种分析意见中作出选择,并且常常意见一致。少数情况下,审判委员会也有较大分歧;这时,则不表决,该补充材料的则要求补充材料,该请示上级法院要求明确法律的也会请示上级法院的有关审判庭,留待下次会议再作决定;有极少数案件甚至会多次上会讨论。但有时多次讨论还是无法意见一致,最后只能以投票表决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决策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每人一票,院长也不例外,服从多数,否定少数;但表决情况及各自意见都会记录在档。对外,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会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承担责任;但在内部,实际是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对该决定负责。特别是由于近年实行了错案追究制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年终奖),这种状况甚至更为严格了。如果某案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这在目前许多法院都被视为“错案”),那么多数派意见的委员将对这个“错案”负责。具体的负责方式在各地法院并不相同。在某县法院,据称,每个办了“错案”的委员都会被扣50块钱奖金,并算办了一个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