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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界定

上一章提及的审判委员会是当代中国法院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具体制度。近年来,随着“同世界接轨”的口号的流行,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法修改的推进,法学界对这一制度开始了较多的思考。就总体来看,一些已发表的 和学界议论的看法倾向取消(尽管大多数并没有言明)审判委员会;持相反意见的论述则至今未见。但这种状况未必意味着法学界或法律界一边倒;反倒可能是坚持审判委员会的人事实上居于优势地位,有《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认可,因此心态上理所当然。

就实践层面而言,并且长远来看,真正证明一个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必定是它在诸多具体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以及因此而来人们对该制度事实上的接受和认可。但在一个需要改革,以致“改革”自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意识形态化之际,一个即使事实上可行的制度也必须在智识上证明自己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当“同世界接轨”和“中国特色”都可以作为论辩杀手锏之际,一个制度仅仅声称其具有地方特色已不具有强大说服力。仅从这两个命题出发展开论证,不论其倾向和最终结论如何,事实上都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话语;论证越是充分,反映出来的反倒越是思想的贫困。表面的轰轰烈烈只是一种因缺乏基于实证研究和理论反思而发生的“失语症”。当然,缺乏思想和理论力量的论证未必不具有(事实上往往更具有)强大的行动力:当社会思潮——既包括“中国特色”也包括“同世界接轨”——一旦涌起,人们有时甚至不得不妥协让步。但无论如何,中国法学界不应放弃自己独立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思考。不应仅仅因某制度有“地方特色”而予以简单肯定,正如同不能因其“同世界接轨”而予以简单肯定一样。因此,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研究和思考不仅有意义,而且其意义不限于这一制度之废存本身。

概括起来,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根本论点大致有二。一是所谓“世界”通例。具体说来就是,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发达国家的法院中均没有审判委员会的设置。二是审判委员会就法官提交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侵犯了司法的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因此(这个逻辑关系其实不一定成立)不利于司法公正履行社会赋予的职能。实际上,这两个论点及其依据很不相同,首先应当予以梳理,以便集中讨论在我看来最重要的问题。

第一个论点——审判委员会不符合世界通例——实际上是一个归纳推理。假定这一归纳是完整的,真的是“世界”通例,即使只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例 ,我们自然应予以重视。无论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还是从波普尔—哈耶克的演进理性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一般都假定,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应首先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各发达国家法院均无审判委员会这一通例确实值得重视。

但恰恰是这一理由又削弱了这一命题作为论点的说服力。首先,我们完全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说,审判委员会在当代中国得到长期坚持,也必定有其合理性。其次,基于归纳推理得出的命题之说服力,自从休谟之后,已被公认是有限的。 现有的归纳推理必定是不完全的归纳,它的基础总是以往和现在如何如何;这种归纳可能构建我们对于未来的预期,但它无法规定未来的进程应当如此或必定如和运作之具体时空的彻底遗忘。 固然,这种观点在某些时候可能会提醒我们不妄自尊大,慎重从事;但另一方面,却也有可能使我们失去自信,失去对自己长期切身经验的关注,失去我们作为学者的意义——如果我们的任务仅仅是追寻前人和外国的话。如果真理已经确立且昭然于世,我们的学术在什么意义上还能称之为学术或科研呢?当然,也许真实情况就是“太阳底下无新事”,但在确证这一假定之此。特别是,制度都是在解决往日的常规性问题中形成的,其真正意义是实践的意义,是指向未来的,而未来永远是开放的。因此,真正有说服力的论证必须从简单枚举走向更加深入细致的理论分析论证。最后,这种论证隐含了知识的终结,把中外前人在具体社会历史时空中创造的制度看成知识的终结,是真理的化身,这实际上否认了人类实践创建新的制度和知识之必要和可能;它隐含了对制度和知识产生前,我们不能将之作为事实予以接受。学者的生命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不断逾越已知的界限。

第一个论点之所以缺乏说服力还在于,这一论点不能单独构成一个论点。事实上,“通例”无法自然而然成为参照的标准或追求的对象,通例只有在人们心目中与某种公认的可欲目标建立起“自然”联系之际,才具有说服力,才可能作为参照系,才会被认为值得追求。即使世界通例是吃面包,也不能证明应当放弃吃米饭,除非你证明面包比米饭更富营养并因此更可欲。而一旦证明了米饭比面包更有营养,也就没必要讨论米饭是通例还是特例了。

正因此,相比之下,第二个论点更为务实、更有力量、更值得重视。因为,人们真正关切的是审判独立允诺的法院或法官公正、有效地履行社会职能,以及人们从中设定并推导出来的社会繁荣和现代化。世界通例的似是而非的说服力其实就在于此。因此,具体考察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独立的实际影响,特别是考察对背后更重要的、被假定与审判独立直接因果相连的司法公正的实际影响,在论证上更具战略意义。此外,由于这个论点突现了审判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是一个经验性命题;这就使我们有可能通过经验研究来考察和验证,避免充满经院哲学意味的定义和命题之战。本章主要考察这一反对理由是否真实可靠。 Pm/I8nucBRN9WeLvgZI9vHxbn4j3p2CZZuk3IkM2xGVXeZ/MJMPBZdT7yhVO+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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