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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后的评论

基于对现实的抽象,本章“描述了”中国法院内部的审判决策过程以及由此发生的复杂特点;这是一种“理想型”的描述。现实中,每个法院,甚至每个案件的决策过程都不尽相同,但本章还是大致概括了中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的基本特征。这种概括既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的正式审判制度,也不等同于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而是这两种制度在现实中实际运作的混合。

本章不打算深入探讨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也不想追溯其历史起源或变迁,不想考察引起法院审判制度行政化的其他外部制度或社会因素,尽管这些外部因素也许是促成法院需要和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先决条件。我想仅就上述的描述和分析,开掘某些对策性和法理学研究的寓意。

就对策而言,尽管本章指出中国法院审判制度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支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附属,因此隐含了我对此的批评,但我并不试图以鸵鸟战术来回避或排斥法院的行政管理问题,以一种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相反,本章的分析指出了,尽管设立法院是让它履行审判职能,但只要设立了法院,行政管理就不可避免,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这一在中国法学家眼中长期失落或被有意遗忘的问题。至少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验来看,法院要能够有效履行其审判功能,首席大法官的行政管理能力,而不仅仅是他的司法审判经验或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当今中国要讨论法院改革或司法改革,自然不能仅限于审判方式改革,不能把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排除在外。这一点在当代中国甚至更为重要。因为,中国法院面临的行政性事务更多、更杂、更繁重。尽管从努力目标来看,应当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尽可能减少因体制不顺给各级法院带来的行政事务,诸如“吃皇粮”之类的问题,但这种目标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法院的行政事务短期内不可能急剧削减,更不可能完全消除。法院内的行政管理将是中国法院必须长期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法学家可以在审判独立的法理学框架中消除这些事务,但无法从生活中的法院消除它。

本章隐含的另一要点是,中国法院的问题也许不在于有大量的行政事务(当然这是一个因素),而在于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审判制度的职能混淆,没有以法院的基本功能或宪法职能为中心实现法院的诸多功能的分工和剥离。如果要提高法院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这种职能分离就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不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认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问题主要就是废除法院内部的诸如审判委员会这样与国际不接轨的制度。在我看来,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少数正式审判制度之一,在目前中国基层法院的功能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果将其废除,在目前的法院行政管理制度下,我预测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色彩。(在现有法院行政管理制度支配下,在诸如错案追究制、人大监督司法、舆论监督的种种压力下,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法官如何可能“一步到庭”,又会如何“一步到庭”?)我不否认,目前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运作都存在问题,但这些问题反映的恰恰是,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嵌在目前的法院行政管理制度中,行政管理的逻辑限制了其成员构成,限制了其在中国法院内的作用,削弱了其司法的功能。如果真正强化该制度的审判作用,将之从法院现行行政管理制度中剥离开来,使之真正成为法定的、法院内最后的审判决策机构,也许不完全符合法官独立的理念,但至少可以大大弱化法院目前实际上浓重的“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特色。

如果这一分析成立,那么,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或体制改革,就可以从制度功能分离这一点入手。甚至在我看来,必须抓住这一点,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的职能转换,才能理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制度逻辑。因此本研究的进路与目前法院系统流行的解决问题的进路有所交叉,也有所不同。目前法院系统和法学界流行的观点是,要强化中国的法院或审判独立,一是搞审判方式改革;另一个是要解决法院的财权和人事权问题,即财政上“吃皇粮”,人事上有用人权。这两个方面确实非常重要,但我的分析表明,这样改革很不够,甚至没抓住要害。其实,目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同样可以,甚或更应看作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它实际是将目前混杂在审判中、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程序从审判过程中剥离出去(例如,所谓的“一步到庭”)。但上一节最后一段对合议庭内求同趋势的分析也已表明,即使是目前法学界几乎一致看好的合议庭审判,实际也经由其他渠道受到目前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我们必须意识到,如果不注意分离和调整法院内这两类制度的职能,即使有了“皇粮”和用人权,中国法院目前具有的行政色彩也难以弱化,相反法院系统的行政色彩会更浓。结果可能是法院相对于行政部门有了更大的独立性,但是审判独立的问题未必有多少改善。因为,在司法专业问题上,一个陷在高度行政化且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院中的法官未必比当下的法官有更大的司法决定权,甚至会更没司法决定权。

此外,本章还表明,简单地谈论司法民主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实际上是不着边际,是用流行的意识形态开药方,用万金油治百病。中国法院的行政化审判过程中也伴随了决策的民主化,尽管这种民主化的产品并非我们之所欲。

必须强调中国法院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自身的制度逻辑和司法职业传统。 在中国历史上,法官和行政官员一直没有区分,近代的法院大致是按照三权分立的理念人为地从“衙门”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很容易被政治领导人和广大民众视为一个专门解决纠纷的行政性机构,而不是典型的审判机构。缺少职能分工,自然很难培养出专业化的法官。缺乏专业化的法官,就不得不借助行政管理制度和逻辑来保证法院审判职能的履行;借助行政管理制度和逻辑然后又改变了法院本应有的制度和逻辑。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独立或审判独立的形成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律上如何规定,是否移植了或坚信某个理念或原则的问题,而是一系列综合社会条件的产物。

就法学研究的寓意而言,首先,本章展现了附着于同一机构的、针对不同类型问题的不同制度何以可能相互侵蚀从而导致制度变形。行政管理制度严重侵蚀、同化了某机构的其他制度,这种现象在当代中国并不少见。大学里的行政管理逻辑压倒了大学作为教学科研部门的逻辑,企业的行政管理逻辑压倒了企业的市场经营逻辑,都是范例。因此本章的分析,或许对当今中国社会许多机构的制度问题研究有所启发。作为副产品,它也对流行的、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新型意识形态的严格的三权分立理念提出了挑战:现实中的任何机构都不可能只履行单一且纯粹的职能。其实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政发展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这一研究还有助于理解某一特定机构的制度功能(即职能)是如何变迁或蜕变的。

其次,就司法制度研究而言,本章的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消除从传统法理学进路讨论法院职能带来的研究盲点,它把法院必备的内部行政管理纳入了法学研究者的视野。这可能令我们对中国法院实际运作的制度有更为公道、更为全面的理解;有可能对中国法院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法院制度改革的可能性和进路提供一种新的且比较现实的理解,而不是简单参照司法原则或国际标准展开一些过于意识形态化的批评。

最后,长期以来,中国的法理学和法理学界都关注法律条文的研究,看不到非正式制度,不重视非正式制度,特别是在正式制度中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尽管人们普遍受到这些非正式制度的制约。本章从分析中国法院内部的两套正式制度入手,指出了这两套正式制度交错混合形成的显而易见却为人们视而不见的非正式制度。这种无论称之为惯例还是习惯的非正式制度是大量的,在中国当代社会各个方面实际上起着作用。本研究不仅证明必须对大量具体制度展开实证研究和分析,发现(并不等于认同,发现可能是为了改造)实际影响社会生活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它还表明,并不如同许多法学家设想的那样,非正式制度(包括习惯或惯例)仅存于尚待现代化的中国农村。它们就在我们的身边,就在我们自以为完全为正式制度控制和发挥作用的领域之内。

1999年2月26日初稿
1999年3月6日改定于北大蔚秀园 he1E0sVW4PUW5N6jJ2TpBqffA6bt+SzOF8+HxcmimNDpq7VqW0EEUyLTrYUAEa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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