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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和村干部的另一角色

关于权力的分析没有完结。正如所有的知识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正如权力有流变之可能一样,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村干部拥有的知识也有一种危险,即弱化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

首先,前面已经提到,村干部是有面子的人,庭长无论真假、是否愿意,都必须予以照顾。否则,此后再有这类事件发生,村干部只要略施小计,甚至仅仅是消极、不配合,法院的权力就难以有效进入这个村庄。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村干部可以自作主张减免400元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的钱,尽管这些钱有部分(交通费)可收可不收(在这里更可能是法官用来“砍价”以获得当事人服从的筹码)。

其次,现代法律及其有效运作的前提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但在此案中,村干部是这一乡土熟人社会的成员,某种程度上还与乡镇干部构成另一类“熟人社会”。因此,一旦村干部在场,游戏规则势必改变,法学家主张的法律严肃性势必减少,因为熟人间一般无需法律,或只需要很少的法律。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开庭”的性质让外来观察者很难界定是“审判”还是“调解”;也可以理解,“调解”为什么在中国农村至今仍是一种比判决更为普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尽管近年来一直强调司法的专业化。 究其原因,也许不完全是法官的司法素质不够,而是这种社会结构、国家司法权在乡村运作时依据的这一知识/权力结构,决定了司法专业化的理想愿望难以落实。

最后,尽管在一定意义上,村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村干部真正的根还是乡村,他/她们不拿工资,没什么晋升的指望,有的早已死了这个心;他们反倒与本乡本土有割不断、理还乱的千丝万缕联系。村干部更多属于乡土社会,不属于国家权力系统。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村干部也完全可以经常运用其知识/权力来对付国家。在此案中,村干部完全可以如观察者之一怀疑的那样,通知借贷的乡民躲过今天,令法庭无功而返。放开一点,我们还可以看到,“文革”时期中国农村曾普遍发生过瞒产多分粮食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山区,上级政府从来也没有真正了解村里的实际土地面积,“学大寨”开荒拓耕的土地往往被村干部隐瞒下来了;由于这往往有利于全村,得到全村人的拥护,这就成为一个仅仅属于本村的地方性知识。由于村干部也了解国家权力的运作规则,能有效应对国家,保护自己。糟糕时,则可能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至少部分由于这最后一点,我们又可以理解,强调基层干部下乡了解情况的另一种意义。这一点已经超出了收贷案本身的展示,但这一分析是可以成立的。

当分析到这一点,回头看这一收贷案,我们发现,在这个后来被法官制作为“法庭调解”的案件中,如果从社会学意义上的调解结构看 ,法庭和营业所更像是一个共同“原告” ,借贷的乡民是被告,而村长更像是调解者。整个“开庭”中,庭长和营业所夸大借贷者所欠本息以及诉讼和交通费用,然后卖人情给村干部;借贷者以各种方式(包括招待)作出抵抗;以及村干部“替借贷人着想”作出安排;这一切更像是由村干部主持的争议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国家的权力居然落到了这种地步,这更说明了本文的一个前提性判断:中国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至少在偏远的乡土社会,是相当羸弱的。在国家权力的这一边缘地带,就功能而言,村干部扮演的几乎就是费孝通先生50多年前在《皇权与绅权》 中描述的乡村绅士的角色,尽管不能简单等同。 CsYEBC+EHfBrck94MHl1WU5j6p9CCI27j92juA/bcatZX97NY/DTqfrROp82cv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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