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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乡
——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建

上面的分析大致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各类干部为什么要下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下乡”为什么会一直在延续。总体来看,“下乡”可以说是国家权力试图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得以真正实现的一个战略选择。就这一依法收贷案件来看,炕上开庭可以视为在乡土中国某一局部空间重建国家对于某个体的支配性权力关系,是权力运作的一种表现方式,即所谓“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 特别是考虑到,收贷方和法院都想借助这一案件创造一个具有示范性的先例,为以后的依法收贷开个好头(创造先例),因此,在一个国家权力相对羸弱的地方造就这种局部的权力支配,就格外重要了。

下乡是在局部建立权力支配的可行方式之一,甚至可能是既定制约下唯一可行的方式,但这并不必然是稳操胜券的方式。还是要重申权力关系的可能流变。从另一方面看,下乡可能会对权力行使构成新的威胁,甚至可能完全丧失那本来就已羸弱的权力。因为,首先,如前所言,送法下乡本身是权力羸弱的表现之一。其次,但更为重要的是,权力一旦离开自己的基地或中心地区,作为外来力量进入某个相对陌生的社区,本身就有风险。民间历来有“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和“关起门来称大王”的说法,军事上也有所谓“引蛇出洞”“在运动中歼灭敌人”的战略。这些说法都表明权力在其据点内、在其熟悉的环境内行使往往更为有效,更少风险。在我们的访谈中,法官常常抱怨法院判决“执行难”;但是他/她们说的难其实有限定,真正难的往往是到外地去执行本法院的判决,因为外地政府和法院常常拒绝给予配合。 有法官称自己和公安干警解救被拐卖的孩子或妇女时的狼狈样就像“鬼子”进村,要“悄悄地进庄”“打枪的不要”(这些都是电影《平原游击队》中日本鬼子的话),一旦找到了拯救对象,他们会“连滚带爬”地跑出来。这些事例也表明,即使有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为了正义事业的外来力量,要进入陌生社区或地区也有风险。上门收贷,送法下乡,同样如此。最后,送法下乡、炕上开庭还必定拉近了执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普遍存在的“近则不逊远则怨”和“亲人眼里无伟人”的社会心理,除法官本人有特殊魅力外,一般来说,这种近距离交往必定会降低法官和法院的威严,进而削弱法律执行的权威和有效性。

尽管有风险,法院却不能不执行上级的决策,不履行自身的职责。为保证权力下乡的成功,就必须在有风险的自然和人文空间中重建局部的、暂时的权力支配关系。首先是增派人员,“人多势众”是一句老话。但人民法庭往往没有那么多人可派 ,因此,我们也许可以理解此案中法庭为什么要拉上个民警“以壮声势”。还要充分利用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因素,这也许是庭长在审判/调解中为什么要向借贷者明确几位调查者是“从北京来的”,也许就是想让借贷者感到自己“坏名”传得太远,这实际也是权力运作的策略之一。从这个意义上看,我甚至认为,那辆小面包车也未必是为了交通的便利,更可能代表了一种权力的符号资本,是保证这一局部权力支配得以实现的构成部分。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理解开庭中庭长运用的一系列特定技术、策略和知识。 这确实像是一场战斗,庭长“集中优势兵力”,目的在于保证这一司法下乡的成功。

我们也由此可以理解基层司法甚至基层工作的一些特点。例如,调解之所以在农村更为通行,完全可以视为一种可用的并且是有效的技术和策略,而并不因为某些学者习惯认为的那样,它为民众“喜闻乐见”(农民喜闻乐见的东西多着呢!作为一种民众娱乐方式的赌博,政府就不允许或予以限制)。既然乡民不愿上法庭,那么,只要能达到收贷的目的,调解就可以作为替代方式。“炕上开庭”究竟是“审判”还是“调解”,其性质之所以不那么明确,以及“开庭”中法官对借贷人使用的又打又拉,先打后拉等战术和策略与这一点也可能有关,这更便于讨价还价。也因此,严格的法定程序也不重要了——如果严格的程序可能使这一次“依法收贷”失败的话。我们甚至可以结论说,后续调查中发现的法庭对此案的“案件制作”(事后将“开庭”定性为审判或调解,并对文件作相应处理)几乎是必然。 调解之所以能进入中国的正式司法,成为一道法定程序,绝非偶然,绝不仅仅因为它为民众“喜闻乐见”,更重要的,它是权力行使的有效工具。 kCk24x52jGalzHpI+VhS+ZsDz7jb1+feZ3gqEIroZxOL9fqgXa/Kt12zat+hGQ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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