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司法下乡、送法下乡与国家权力在中国农村社会的羸弱相关。尽管中国已经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一般人看来,已经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经历过相当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当代中国。但理论的辨析可能与事实不兼容。对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考察,在福柯看来,应当是在微观层面,应当在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 ;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在考察当代中国国家权力时,我们不应当停留于法律文字的规定,或从“共产主义国家”的概念中推演,也不应仅仅看行使权力的人是否有“国家干部”的身份,或是否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国家相联系;而应当看普通人如何同这些代表国家的人打交道,以及代表国家的人又以何种方式同国家权力意图治理的对象打交道。对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考察是可能的进路之一。
若分析一下此案,我们就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在收贷案发生地的弱化。案件发生在陕北农村,一个靠近沙漠地带的地方。从理论上讲,地域特点和地理空间的广阔就有可能影响权力的运作方式。 “天高皇帝远”这句老话,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强、赵、贺三人的调查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当地政府的办公时间很不正规——“上午10点半以后也许就找不到人了”;乡民当中普遍流传着国家在1997年可能一笔勾销所有发放的贷款;此案贷款人10年未归还贷款;当地镇营业所多次索要毫无结果;以及当地欠贷不还的此类“案件”颇多;等等。这一切都表明,至少在这里,国家权力的支配并不足够强大,至少不像我们通常想象得那么强大。
由于国家权力在这样的地区颇为羸弱,可以说这里是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所谓边缘地带,并不仅仅指国家权力能力的边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边缘地带也是抵制国家权力的另一种力量(例如个人的力量或社区的力量)的边缘,因为权力只有在权力与权力的碰撞中才能看见。在这样的边缘,从理论上,意味着不存在着一贯的、独霸的权力支配关系,而很可能发生权力支配关系的流变。总体强大的国家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相对羸弱,而总体羸弱的某个体的力量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相对强大。必须重视空间位置对权力实际运作可能产生的影响。由于农村的广阔空间,借贷者在另一种意义上确实可能成为强者,而放贷者(即使放贷者是国家)同样可能成为弱者。这种借贷双方强弱关系的变化,在民间俗话中就有所表现,即所谓“要钱没有,要命就这一条”;一旦事态到了这一步,如果放贷人的目的是“要钱”而不是“要命”,或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不允许你“要命”,借贷双方的强弱关系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近年来这种状况在中国也似乎愈演愈烈。企业间的“三角债”是一例;银行考虑账面上的盈利不愿企业申请破产则是又一例;民间的黑色幽默“杨白劳要挟黄世仁”固然有点调侃过分,却也对借贷双方的支配被支配关系之流变作出了一种颇有意味的概括。
不仅是自然空间有可能,人文空间同样可能,改变这种强弱关系。所谓人文空间,我在此指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相对于借贷者所在社区而言,国家对借贷者几乎只是一种概念的存在,代表国家收贷或“依法收贷”的法庭庭长和镇信用社代表固然拥有不可置疑的政治合法性,其身后有国家暴力的支持,但他/她们或多或少是外来的陌生人,他/她们代表的权力在当地没有太深的根基。对现代民族国家的信仰在中国至多也是这100年来才开始发生,在乡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借贷者很容易将国家权力视为外来力量。生活在熟人社会中的借贷者与该社区的其他人很容易,事实上也总是会,构成一种互利互惠的“亲亲相隐”的关系。强文初稿中就显露了这一点:出生并成长于陕北的强本人曾怀疑村干部是否会借外出找借贷人的机会通知借贷人逃跑躲避?尽管后来的事实消除了他的这一怀疑,但这并没排除这种可能性;相反,强之所以在当时当地本能地产生这样的怀疑,这本身就是一个支持性的尽管并不是强有力的例证。我们在湖北基层法院的调查也发现,同村人往往拒绝出庭证明货真价实、铁证如山的本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甚至更为普遍,乃至于1998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几乎完全无法落实 ;这可以说是另一个极有力的旁证。“胳膊肘向里拐”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
正是在这种地理和人文空间中,我们才可能理解借贷人何以可能欠债10年不还,甚至营业所上门催款也无济于事。所有这些表明的都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实际控制力甚为羸弱。而从这一角度看,干部下乡、法院下乡、送法上门、炕上开庭等就有了另一种意味。我们不能轻易接受一个我们已经习惯了的理论预设:只要是国家就必定是强大;只要是贫苦的、可怜的农民就必定是弱者。在这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有很强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了。
我们还必须看到,尽管现代国家几乎完全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但这种使用仍然必须合法。国家不能一味使用暴力。确实,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人有时会滥用权力,鱼肉乡民,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草菅人命,但这是不正当的;无论是正式的国家意识形态 、传统的儒家意识形态 还是乡村干部与乡民之间某种程度的共栖关系 ,都势必对收贷者的暴力行使或威胁暴力行使有所约束。我们在此案中就看到,收贷人没有威胁把欠贷不还的人抓起来,而只是威胁要传唤他到镇上的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以此让他在乡间“丢脸”。这在法律意义上也许根本不算什么威胁,只是“依法办事”或“依法收贷”,但在当地的社会语境中,对借贷人或对普通乡民来说,这却构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同时颇有分量的威胁。这就再次印证了我在其他分析中指出的,什么构成伤害,什么构成威胁,什么构成制裁,在乡间与在城市是不一样的。 事实上,庭长在这里也利用了这种民间的威胁方式,一种本土的和传统的资源(对这一点后面会有更细致的分析)。但即使如此,如果借贷人真的没有能力还贷,甚至根本不愿借钱还贷,情愿丢脸,那么,这种威胁也不起作用(俗话说,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还怕不要脸的)。这再次表明,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事实上并非无所不能。
据此,我们可以说,就权力行使而言,无论是地理空间还是人文空间都很重要,权力运作的位置(locality)很重要。在这个案件以及类似案件中,正是由于这种空间位置,使法院和信用社代表的国家与这位借贷者之间的具体权力关系发生了一种令笔者在写作之前也没有意想到的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