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出版社要出此书的第4版,我不得不细看一下书稿。真是汗颜,悔“少作”——其实当时已是中年——的感觉糟透了!许多分析论证今天看来过于粗略还不是什么大问题,感觉糟糕的是文字。因为不喜欢当时流行的法学文字,要么是社论版,要么就是文白混杂民国范儿,想更口语一些,贴近当代。但本来就欠缺中文学术写作的训练,留美7年除了家书就没写过中文,混杂了英文句法,文字表达芜杂絮叨,连词接起来的被动长句,拗口别扭,没几句干脆利落痛快的。26年了,真对不起各位读者!
也想悄悄过去,放弃改版,也别重印了。但编辑要我再想想。想来想去,“知耻近乎勇”“力行近乎仁”,最好的道歉或弥补,莫过于改版。
我删了三篇时过境迁已没啥意思的文字。一篇书评,泛泛介绍了却伯的美国宪法专论(treatise)《美国宪法》;两篇有关法学教育的文字,一篇调研了1990年代中期中国法学教育,另一篇是个人对美国法学教育的浮光掠影。
第一编中本来有两篇涉及法律规避,关注的问题不同。这次删去了当初对中国法学还算必要的学术传统简介,合而为一。考虑到另外几篇论文之间的相关互补,我调整了这一编中几篇论文的顺序。
适度修改全书文字,想贴近口语,但避免口水。也略有增删,使论说更融贯严谨些。没有实质性修改,不是固执己见,只表明当年的思考和分析仍然成立。也不是一点长进都没有,就一篇,有关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律与市场经济(韦伯称之为“现代资本主义”)。就历史中国的法律传统而言,如今我认为,我为韦伯当年可能接触的有限的中国资料误导了,他不仅对中国法的理解、概括和分类不能成立,而且他基于形式和理性这两个概念搭建的“理想型”法律分类也锁死了他的分析,好看不好用,不实用,还容易误人子弟。保留这篇,除其他考量外,也考虑到这是韦伯在当时中国法学中留下的印记之一,鉴于韦伯在今天中国理论法学中已彻底消失,衬托出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转型和实证转型,这其实也与本书最后讨论的“后现代法学”有关。我核实补正了旧版中不完善的注释,增加了当年没觉得需要、现在看来最好补上的一些反映了时代特点的脚注。也多亏了网络时代资料查询的便利。
除备课、上课或其他临时安排外,花费了近3个月时间,有意义吗?回头来看,这本书涉及我后来研究写作的几乎所有问题和相关学科交叉,甚至包括翻译、学术批评和法学教育;该能反省自我,检点昨天——愿意改,这就是好同志。但主要还是因为,与研究的结论无关,这些1/4多世纪前分析过的中国法律、司法实践的问题,以及隐含其中的法学问题是真实的,还在或还会以其他方式伴随我们,这就使这些陈旧文字仍有些许现实意义。
2022年4月10日于北大法学院陈明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