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我国法治的重要特点,是自上而下地逐步推进法治建设。而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建设规划起着引导作用,它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形成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注重法治建设规划,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路径清晰的完整体系。
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强法治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提出了180多项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制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对法治建设的全面规划,是有效推进法治建设事业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石。
二是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了未来三十年法治中国建设“三步走”的宏伟战略,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景目标。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多份事关法治建设的重要规划密集出台,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迈入了一个全面规划的时代,一幅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
党和国家不仅制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而且还确定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有关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规划、纲要。例如,立法机关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5年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这一纲要就是围绕法治政府建设而全面展开的,内容非常详尽、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了五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1999年到2023年的法院改革各项措施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这也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国务院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司法机关也制定了司法改革纲要等,这些规划都是整个国家全面依法治国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的全面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可以始终保持其连续性和可持续性,这在全世界可以说是罕见的,较之于一些西方国家而言,我们更注重法治建设规划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在这一点上,也体现了中国模式的优越性。
法治建设之所以需要科学规划,这是由法治的内在科学性决定的。“法因时转而治”,就立法而言,应当适应不同社会时期的发展需要,只有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与时俱进,才能立出良法。同时,不同的法律部门发挥着不同的制度功能,但其又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先制定哪一部法律,既取决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要受到已经颁布的法律以及执法、司法经验的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1954年开始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是始终未能成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和发达的情况下,很难产生出一部优秀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民法典,而只能在市场经济基本成熟的情况下,才有能力且更迫切需要编纂和颁布民法典。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在法治建设中,制定法治建设规划具有如下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规划本身就是一种指引。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规划实际上就是形成一种目标导向。在现代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和目标日益多元化,其应当与我国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发展长远目标保持一致,这就需要政府制定规划予以协调。从法治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目标治理模式,国家发展规划是否科学,关键在于目标体系设计的科学性。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当在具体的工作布局方面做到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法治建设目标,才能将法治建设稳步推进。规划越周密,越具有科学性,就越具有可行性。二是明确行动方案。从我们的法治建设规划来看,其既包括长远规划,也包括中短期规划。长远规划实际上是明确了我们的法治建设目标,其发挥着全局性、战略性、引领性的作用。而中短期规划则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具体路线图,是我们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法治建设的具体方案。中短期规划可以明确我们的工作抓手,可以进一步明确在不同阶段按照不同目标,确定工作的抓手,中短期规划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切实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这种既有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又有切实可行的路径安排,为有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社会的基本矛盾不同,人民群众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通过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确保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优先解决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保持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制定好法治建设规划,可以一张蓝图绘到底,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不会因人事变动而中断。同时,法治建设规划也是法治建设的“路线图”,我们可以将整体规划区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每个阶段设定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明确需要完成的阶段性工作,并设置与之相应的评估、检查等指标体系,从而保障规划的有效落实。
规划制定之后,必须切实按照规划的要求,稳步推进法治建设。规划只是确定了一个总蓝图,但是还需要具体的施工图和路线图,在规划之下,还应该有一些具体的任务分解。如何确定这些切实可行的路线图?法治建设要统筹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规划和路线图。首先,我们制定法治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次,我们制定法治建设规划也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回应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系统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回应实践问题,我们所制定的法治建设规划才能有效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最后,制定法治建设规划应当积极反映我国法治建设不同阶段的特点,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例如,在我国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就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对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需要体现为从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精神心灵需求的转变,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财产权,而且期待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充分尊重,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就应该突出对人格权的保障,以适应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需求。慎子有言:“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只有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反映人民群众需求的法治建设规划才是科学合理的规划。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也是一场深刻而重大的社会变革。法治建设不可能“大跃进”,但只要方向正确,就不怕路途遥远。只有制定科学的法治建设规划,才能稳步推进我们的法治建设事业,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