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将为人民谋福祉、为人民谋解放作为初心,为人民谋解放的含义中就包含了为人民谋自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地区被称为解放区,有一首歌里唱道“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解放区的人民好喜欢”。解放区的人民为什么感谢共产党,是因为我们党带领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人民的自由解放,为人民争得了自由。人民的解放就意味着人们普遍翻身作自己的主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够自由设计和追求自己的理想。人民解放军之所以被称为解放军,就是因为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军把劳苦大众从三座大山的压迫中拯救出来,让人们翻身成为主人,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和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才真正获得了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亿万人民群众获得了真正的自由。但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以及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压抑了人们在经济领域的自由。尤其是十年“内乱”期间,林彪、“四人帮”进行了大量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严格限制人们的自由。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种了一点自留地,养几只鸡,卖一点鸡蛋,都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如果想进城务工,甚至会被当作盲流遣返,老百姓要从事长途贩运,买卖蔬菜、水果,甚至被视为投机倒把,锒铛入狱。人们的自由受到压抑,必然导致生产力受到极大的束缚。在“文化大革命”后期,经济甚至快要走向崩溃的边缘。“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给了人们充分的自由。改革开放解放了生产力,为亿万民众提供了自由的空间,承包经营给了农民自主劳动、自主经营的自由,亿万农民走出了束缚他们的土地,进城打工、进城经商;年轻人通过高考有了改变人生命运的途径,大学开始引入了自由的空气,思想的创新、理论的创新、科技的创新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正是因为这种自由的扩大,才使得我们在短短的四十多年,从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改革开放的成就表明,自由既意味着机会,也意味着创造,还意味着社会主体潜能的发挥。正是人民群众的自由空间不断扩展,中国的社会经济才能不断发展,中国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其实都表现为人民自由的扩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的创新能力,释放个人的创造活力,就必须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自由,并且充分尊重个人对其生活的规划和安排,充分保障其对自身生活方式的选择。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确定性,也使人们充分享有法治保障下的自由。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党的十八大报告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
但是,自由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需要制度的充分保障,自由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自由被古希腊人看作最高道德价值,所以,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城邦的要素就是在法律之下的个人自由。 洛克政治法律学说的基调,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由也是法律的基础。 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并强调,“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因此,自由应当是法律保障之下的自由,也应当是法律规制下的自由。
可以说,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越高,公民自由的保障程度越高,自由的空间也越大。现代法治从多个方面促进和保障了人们的行为自由:百年辉煌历史,我们党矢志不渝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人类历史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模式,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一幅波澜壮阔、绚丽多姿的法治中国建设历史画卷。法治的经验表明,自由要真正实现,需要法治的根本保障。
第一,自由的内涵是法律赋予的。哲学家柏拉图甚至说,公民追求自由,才愿意成为法律的“奴仆”。今天,人们享有多大自由,不是某个领导一句话就有多大的自由,自由应当是法律赋予的,与权利直接相关,法律承认某人享有某种权利,实际上是承认了某人的自由。人类生活内在地需要法律。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各项民事权利,其目的也在于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现代法治通过国家立法公开确认人民的社会主体地位和自由身份,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行为自由。既然法律把人平等地当成社会主体来对待,那自然就需要赋予人们普遍的自由,让每个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和社会交往做主。
第二,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早在清末时期,梁启超提出了所谓的法治国,即要建立所谓“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的国家。因此,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在赋予每个人自由的同时,也确立了每个人的权利,自由和权利是一对孪生兄弟,“自由止于权利”,一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但并不享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自由。穆勒在《论自由》中将个人利益应受的限制概括为个人的行为应当以他人的利益为边界 ,他认为,“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他人鼻尖” 。每个人有自己充分的自由,但同时,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自由边界,即一个人的自由不得不当侵害另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但不得逾越边界,不得不当损害他人。正是因为法律划定了自由的边界,才能使人们和谐相处、社会井然有序。
第三,自由需要公权力提供充分的保障。自由是私法上的主体享有的,但自由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公权力机关尊重老百姓的自由,保障老百姓的自由。在我国国家治理模式中,推行过负面清单模式,其实负面清单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在私法领域采取法不禁止即自由,即法律法规界定了一个自由行使的空间,只要不是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老百姓就享有广泛的自由。在实践中,公权力机关随意克减老百姓权利和自由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因此,保障老百姓的自由与规范公权力之间具有密切关联。现代法治坚持“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精神。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事宜,都是人们可以自由开展的活动。特别是在市民社会中,法律坚持私人自治的基本原则。自由是常态、限制是例外。在这样的法律秩序下,人们的人身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不用担心他人的随意侵扰。同时,人们可以自由地与他人缔结合同,并依法请求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不会担心因为交易相对人的背信弃义行为或者外来者的无理干涉而丧失预期利益。
保障自由是法治的精髓,因为一方面,现代法治通过设置公开性、一般性、明确性、统一性的行为规则,明确了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合理配置权利,尤其是在民事领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设置了禁止民事主体进入的领域,能够有效地引导人们的行为,人们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结果,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人们可以根据公开透明的法律规则预判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也增强了对社会生活的可预期性,如此一来,人们就可以基于对未来的预期去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放弃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将逐步提升,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在人们的基本温饱解决之后,人们在精神层面的需求会逐步提升,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价值的需求更加强烈,自由甚至成为人们的一种“刚需”,成为人们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所以,法律要保障人们美好幸福生活,就需要进一步维护好、保障好人们的自由。对于民众来说,美好幸福生活就是自由不受到非法限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应当尽量扩大人们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越多,人们的生活就越幸福美满。
从社会层面来看,对人的自由的保护越充分,人们就越敢大胆投资、置业,也就越敢开展生产、从事交易,经济也越有活力;对人的自由的保护越充分,人们就越有动力不断研发新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设计新的商业模式和方案,从而使整个社会更有活力,并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往活动变得更加繁荣;对人的自由的保护越充分,就越能够激发每个人的想象力,释放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并使其成为科技创新、思想和理论创新的源头活水。
总之,自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自由,自由不是个人随心所欲的、非法的自由,只有服从良法,人们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