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即将过去,2022年的钟声即将响起,2021年,我们庆祝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新的一年将迎来党的二十大召开,我们的国家也将迈入新的历史时期。
屈指算来,从我198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跟随佟柔老师攻读研究生以来,迄今已经整整四十年了,这四十年也是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四十年,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四十年,更是民法快速发展的四十年。在民事立法方面,我们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不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们的民事立法进入了系统化、统一化、基本齐备化的阶段。民事立法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发展和成长,同时也发挥着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经过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建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民事立法的作用功不可没。回望中国民事立法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四十年的民法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浓缩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迁史。
我可以说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见证者、亲历者。1977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政治上开始拨乱反正,经济上有了改革开放的先声。在此背景下,高考制度恢复,我踏上这趟开往春天的列车,开始了另一种人生。我很幸运,因为我顺利挤进不到5%的高考录取比例当中,成为恢复高考后的首届大学生;因为我一上大学就融入改革开放的大潮当中,在时代变革中获取人生营养;因为我选择了法律专业,找到了人生发展的方向;因为我在大学毕业后,有幸考取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在佟柔老师的引领下进入了法学的殿堂,并有机会参与到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当中,参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起草,亲历和见证了这段不同寻常的历程。回首民事立法的进程,我认为,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是民法通则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不再在大陆适用。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需要,早在1950年就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来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中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社会亟须民法规范,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在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刚刚研究生毕业,已经留校任教,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但我当时作为佟柔老师的助手,帮助他整理了相关的立法材料。我们经常结合立法中提出的疑难问题,讨论到深夜。我记得当时涉及《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制定,引发了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激烈争议,佟柔老师交代我整理出了一份详细的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资料,打印了数十份,后提交给民法通则的起草者和相关领导。《民法通则》第2条确立了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实际上采纳了佟老师的建议,而且也确立了民法通则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这也是佟老师关于民法地位和功能的核心观点。我记得在《民法通则》通过后,佟老师跟我谈到第2条的重要性时激动地流下了眼泪。
二是合同法的制定。我国早在1981年就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并于198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于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三法鼎立,相互之间产生了不少冲突和矛盾,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困难,自1993年年底,立法机关启动了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合同法的制定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重要举措。立法机关开始启动合同法制定工作时,曾委托一些学者集中提供一个专家建议稿,我当时以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牵头人的身份负责违约责任、结算合同、储蓄合同部分的专家建议稿的制定。从1995年开始,立法机关先后召开了多次重要的合同法起草会议,每次时间长达1~2个月,我参加了每一次重要会议的讨论。在会议期间,我们经常就各个条款争得面红耳赤,讨论得异常激烈,特别是在总则里面涉及对欺诈、胁迫是否应当作为无效对待,还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我们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后来我专门写了一份专题研究报告,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立法机关最后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将欺诈、胁迫一分为二,分别规定在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之中。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邀请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合同法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对我们的合同立法中提出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提供立法经验。合同法认真总结并吸纳了我国司法实践和交易实践的经验,充分吸纳了域外合同立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先进的立法经验,使合同法彰显了鲜明的时代性和国际性。
三是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自1993年开始启动,历经十三年,经历八次审议,创下了立法机构审议次数之最,可谓来之不易。在物权法起草工作启动之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我组织了有关专家学者起草了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其中重点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撰写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这个建议稿。我在对这个建议稿进行汇报时,特别强调坚持“多种所有、平等保护”原则。但在物权法制定中,遇到了来自社会上的一些质疑。有人认为,物权法提出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要把富人的别墅宝马和乞丐的讨饭棍平等保护,就是要搞私有化;有学者甚至抛出了“九评物权法”,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立法理念和相关规则横加指责。但立法机关旗帜鲜明,态度坚定,要推动物权法的制定,为了配合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我们组织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开展了一系列物权法讨论会,深入讨论了平等保护问题,反驳了将平等保护等同于搞私有化的观点,在对所有会议的观点进行了细致整理后,通过相应的途径上报给中央。在物权法制定中,我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几乎全程参与起草。2007年3月,物权法草案被提交到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表决,我对它的通过非常有信心,因为我知道它深深扎根于民生,严格遵循宪法精神,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是正确无疑的,但在表决前,它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赞成票,仍然是个未知数,因此,在表决前的头一天晚上,我内心还是相当忐忑的。后来等到它以97%的赞成比例通过时,我才一下子释然了。这样的过程充满酸甜苦辣,其中既有探索平等保护等关键问题的乐趣,也有挑灯夜战、刻苦攻关的艰辛;既有与不同观点进行沟通、说理的艰难,也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和赞同的甜美。
四是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在比较法上,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独立成编是没有先例的,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将侵权法置于债法之中,而没有在民法典中规定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在法律上也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侵权责任法。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不是要照搬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系,走它们的老路?对于这个问题,我曾作过认真思考。我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美国留学时,专门研究英美侵权法,英美法中发达的侵权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就开始思考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考虑侵权责任法与债法分离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写下了《合久必分:侵权法与债法的分离》一文。该文最初是被作为立法研究报告提交给立法机关的,立法机关对此较为重视,在合同法出台后,立法机关就是否需要制定侵权责任法展开了多次讨论,并最终决定制定侵权责任法。在作出该决定之后,立法机关就委托我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负责起草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建议稿。我后来组织了相关专家学者,召开了数十次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并在许多地方法院作了认真调研,最后向立法机关提供了一份系统、完整的专家建议稿。200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民法室召开十多次研讨会,经反复修改,我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也参与了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整个过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我们邀请国外有关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学者,介绍比较法的经验,就侵权责任法编纂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在这个立法进程中,我建议应当以特殊归责原则和特殊责任主体来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对受害人补救机制,并采取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这些主张也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为后来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是民法典的编纂。我记得我的导师佟柔老师在临终前对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定要有自己的民法典,但中国始终未能编纂出一部民法典。进入新时代,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自此,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两步走”的工作安排进行民法典编纂,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后制定民法典各分编。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之前,我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提出了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对民法典的框架结构以及制度设计提出方案。同时,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名义组织了五十多场民法典研讨会,组织广大民法学者就重大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广泛凝聚学界共识。针对民法典编纂起草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我还撰写了专门的立法研究报告,供立法机关参考。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成编,以及人格权编的内容应当如何安排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格权,这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如今,人格权的观念已深深植入万千人的心中,成为防御不法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一道屏障。我始终认为,只有在民法中强化人格权保护,使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才能使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尊重人、保护人、关爱人的“人法”,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并且在信息社会、数字社会、互联网和高科技时代中更好地保护每一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维护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民法典颁行后,我积极参与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并有幸被评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这也是我十分珍惜的一份荣耀。
四十年如白驹过隙,也犹如历史长河中转瞬即逝的浪花,但它承载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辉煌、光荣与梦想。中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取得的伟大成就与民事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四十年来,我们伴随着中国的进步一同成长,从一个年轻人到耳顺之年,我目睹了中国的点滴进步。四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健全,彻底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在民商事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民商事立法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四十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短的一瞬间,但对我国而言,却是一段辉煌的历史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一代代中华儿女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探求法治道路,但最终都没有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但由于长期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以及实行计划经济,法治始终未能取得应有的进步。十年“文化大革命”更是一场浩劫,是对于法治的极大破坏。正是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反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四十年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我个人恰逢这样的伟大变革时代,是时代赋予我以厚重的使命,伴随着法治的发展而成长,见证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的进步历程,感叹着发展中所遇到的艰难曲折,也感叹自己是何等的幸运,是时代给了我参与立法的机遇,能够在这伟大的时代用自己的所学所识报效国家和社会,为社会主义的法治事业贡献绵薄之力,这是我人生的梦想和心愿。我愿化作沧海一粟,汇入浩瀚的法治江海;我愿作为一粒石子,铺上法治的康庄大道。
进入新时代,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时期。虽然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但是只要我们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就能无惧路途遥远、道路崎岖,一定能到达民族复兴的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