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公诉制度的研究侧重于公诉权的扩展问题,具体包括不起诉制度和量刑建议制度
,即增加不起诉制度的类型,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量刑建议制度,增强检察官对法官量刑的制约作用,等等。在这一背景下,学界对公诉权制约问题只有零星的研究。
直至2007年,谢小剑的《公诉权制约制度研究》博士论文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化的研究。与以往侧重于对公诉权扩展问题的研究不同的是,谢小剑博士对公诉权制约制度的研究侧重于证据不足而提起公诉、重复起诉、选择性起诉、报复性起诉以及对犯罪情节十分轻微的案件提起公诉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象。
在谢小剑博士之后,陆续有学者从类似视角研究公诉权滥用问题。
在前述学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发现,除上述现象之外,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过度起诉”现象。
所谓“过度起诉”现象,即公诉机关在一些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无充分证据支撑的“就高不就低”提起公诉的情形。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事实认定方面,如起诉的部分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从而明显违背立法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而无法认定起诉的该部分事实,又如起诉的部分事实仅有一份证据证明,从而违背了实践中的孤证不定案规则而无法认定起诉的该部分事实;第二,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的选择方面,如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在案证据应该认定较轻罪名,但却选择起诉相关的较重罪名,结果造成较重的罪名无法认定;第三,罪与非罪的认定方面,主要表现为打击面过宽,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按照犯罪处理的情形仍然提起公诉,如对在赌场提供茶水服务、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均以开设赌场罪起诉。上述现象可以统一称为“过度起诉”现象,笔者拟结合调研收集的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对这一现象进行类型化研究,探究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并在分析这一现象存在的利弊得失后,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