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个公司一共有5名股东,某股东拥有30%比例的股权。最近,他准备出售20%的股权,但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对外转让股权。请问,公司章程这样规定合法吗? 他持有的公司股权可以对外转让吗?
答: 在股权投资中,为避免股权频繁转让给公司带来的不稳定,经常会约定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且未达到一定的情形,股权不得对外转让。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并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但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但书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款规定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认可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间股权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与《公司法》第71条前三款不一致的规定。
问: 既然法律有这样的除外规定,是否意味着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有效的?
答: 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那么,这个特殊规定的界限如何? 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股权就其本质而言是财产权,因此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而财产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即处分权(也就是买卖、交易的权利),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对外转让进行一定限制,却不能完全禁止。如要完全禁止对外转让,则公司章程中应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保证对内转让成功实现,否则,将侵犯股权自由转让这一《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是无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9条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可是遗憾的是,这一条文最终没有被采纳,因此,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根本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条款。
问: 换言之,股东可以不理会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直接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转让股权,是吗?
答: 应该是这样的,但为了避免股东之间的纷争,建议先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看看其他股东是否愿意购买。
问: 公司章程中能够约定“人走股留”吗?
答: 宋文军与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96号)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