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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0:
采用过桥资金出资的发起人,将股权转让后还应承担责任吗?

问: 公司设立时,一位发起人没有真实出资,而是采用过桥资金履行的出资义务,随后代垫支的公司又把这笔出资抽回去了。后来,这位发起人又把股权转让出去,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公司起诉发起人与受让股东返还出资,并且认为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问题是发起人已经转让了股权,退出了公司,他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处理规则,但却没有明确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转让股权后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将股权转让,原股东与受让股东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存在一定的分歧。往往导致类似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问: 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答: 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问题,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使股东将股权转让,抽逃出资股东也应对公司或债权人在应缴的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补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是受让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这主要源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理解不同,即“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形,只要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受让股东就应对原股东抽逃出资后需返还出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不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分别规定的,因此,受让股东不应对原股东抽逃出资后需返还出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 看来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确实有争议,那么,对上述提到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 发起人采用过桥资金完成出资后,又由代垫资金的公司抽走出资的行为,显然属于抽逃出资,无论股权是否转让,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公司法》等应该承担返还出资的义务。对于受让股东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应本着保护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及债权人的利益出发,根据受让股东是否有过错,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起人抽逃出资的行为,再结合具体证据材料判定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 针对受让股东,还应该注意什么?

答: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对发起人而言,应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之后不能抽逃出资,否则,即使将股权转让,其也应当在应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受让股权的股东而言,在股权转让前,应做好尽职调查,核实转让股东是否已经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状况,否则,一旦受让有瑕疵出资的股权,有可能与出让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xn9a8dIy4ZbIVv3VCiIimOmSe2QkWRxBR84VcWeyiJikflQg3u9giQtFwi66DD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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