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个混合所有制公司,国有企业拥有大部分股权。现在国有企业已经完成出资,但至今仍有两名小股东没有完成出资,针对未完成出资的部分,是否可以召集临时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使未完成出资的两名小股东退出呢?
答: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外,公司章程对减资问题有特殊规定没有?
问: 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减资,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答: 那比较麻烦。如果公司打算通过减资来调整股权结构,或者说通过减资使未出资的两名小股东退出公司,可能行不通。因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减资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两名未出资的小股东在临时股东会上一定不会同意减资的。在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法通过的情况下,就达不到让未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
问: 既然不能通过减资使未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那么还有其他办法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吗?
答: 在股东就减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考虑将未出资的股东除名了,但开除股东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两名小股东是完全没有出资吗?
问: 是的。自从公司成立至今,两名小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本没有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启动除名程序吗?
答: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公司应当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换言之,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问: 在做出开除决议的股东会上,应如何表决? 拟被开除的股东在股东会上也有表决权吗?
答: 依据司法实践,拟被开除的股东在股东会上针对开除决议没有表决权,开除决议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即可。
问: 除了将未出资的股东予以除名外,这些未出资的股东还应承担其他责任吗?
答: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问: 持股1%的小股东可以开除持股99%的大股东吗?
答: 股东除名权是为消除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当股东会就股东除名事项进行决议时,被除名股东无权对该项除名决议行使表决权。换言之,只要大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持股1%的小股东也可以开除持股99%的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