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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
何为虚假出资?

问: 什么是虚假出资,其与抽逃出资有什么区别?

答: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虽然《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作了灵活规定,但并未免除该项义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均属于瑕疵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全部或部分暗中撤回。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作价且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但根据出资款的来源、抽逃的时间等足以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意图的视为虚假出资。

问: 虚假出资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 虚假出资依据不同情况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虚假出资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无论各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纠纷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在公司成功设立之后,只要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均可对违约股东提起违约之诉。

第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可能对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可见,在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还有可能对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v7e2NLs5PRbX1zNXFvFaSajRJanAk0j5vll/vN87DCXHvqVfsjy4LIpX8W0UK8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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