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1000万元,医生出货币200万元、技术评估作价250万元,合计出资450万元,占股45%。另外两名股东以现金、房产出资550万元,占股55%。请问医生可以用技术作价出资吗?
答: 技术如果没有转化为专利等知识产权,在本质上可归属于劳务。目前,依据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因此,直接将医生的技术作价出资还是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问: 为什么劳务不能用于出资?
答: 所谓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劳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不确定性,不以实物形态出现,而是表现为智力或体力的付出;第二,人身专属性,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其作用的实现易受个人主观因素和环境的影响;第三,不可转让性,不能直接用于偿还债权;第四,评估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在兑现和清算、强制执行时,便会遇到障碍。基于以上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股东采用劳务作价出资。
问: 在互联网时代,大多公司以“轻资产”为主,其员工,尤其是技术性员工,就是其核心资产。如果劳务不能用于出资,那如何留住这些员工?
答: 对于一些科技型公司来讲,这确实是一个大问题。目前,尽管我国《公司法》禁止以劳务出资,但可以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加以处理。其一,普遍做法是将员工的技术折算为工资,然后扣留员工一定数额的工资,扣留下来的工资用于出资。其二,在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该案的精神,只要股东之间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员工的技术是可以折算为货币,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
问: 这些变通的方法有法律风险吗?
答: 这些变通的方法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完成,否则,很容易导致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实践中,律师协助客户处理的一些案例,从目前运作来看,还没有发生什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