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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
股东如何出资?

问: 股东出资与股东享有有限责任保护之间有何关联?

答: 在发起人签订股东协议,确定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后,将所承诺的财物交付给公司,公司才具有运营的物质基础,因此,股东出资的种类、数额及时间安排等,对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所谓“出资”,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为取得公司股权,根据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一系列行为。一般来说,股东出资制度适用于公司设立与增加资本等阶段。在发起人签订股东协议时,由于公司经营或项目运作的需要,协议所约定的出资额一般会大于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注册资本数额,即发起人将出资额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另一部分计入公司资产,这里所讲的出资,是指发起人对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而计入公司资产的那部分,可以称为投资额。股东以其认缴(购)的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及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股东承诺认缴,并不等同于就可以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股东要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最为关键的步骤是将公司章程中承诺的出资,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安排交付公司,从而完成出资,唯有如此,股东才可以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否则,股东因未完成出资义务,而不能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

问: 如何理解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

答: 在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的是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出资,不完全取决于股东自身拥有何种财产或资源,也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需要何种财产或资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法律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并非随意,构成公司资本的股东的出资不仅要求能为公司所用,具有经营的功能,而且还必须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即能够用于公司对外债务的清偿,因此,用于出资的财产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其一,货币估价。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在价值上应具有确定性,以便于准确计量股东出资的货币价值,以衡量股东是否完成出资。同时,还可以确定出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时的计算依据,无法估价的财产也就无法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的义务,也无法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其二,可以依法转让。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可以由股东交付于公司,作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转移给债权人。

问: 经常听说现在成立公司,不需要实际出资,只需要认缴出资,请问认缴出资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 为促进创新创业,我国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针对公司资本制度,除了27类特殊公司外,规定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认缴资本制度改变了原来的实缴注册资本制度。在成立公司时,不要求股东将注册资本实缴,而是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注册资本认缴制最大的特点是,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约定出资期限。按照原来的规定,一般公司2年内出资完毕,投资公司5年内出资完毕,现在完全将出资期限交给股东,由股东通过意思自治确定。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问: 股东可以用什么财产出资?

答: 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类型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货币出资。货币属于种类物,由于用货币出资,不需要进行评估,也不存在溢价等问题,所以是股东最常用的出资方式。那么,犯罪所得货币用于出资是否有效?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可见,股东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该出资行为仍是有效的,股东认缴资金的来源不影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身份的认定,犯罪所得出资后所得的股权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

第二,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里所指的实物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出资。

问: 股东可以用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吗?

答: 可以的。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股权出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第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第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第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第五,出资股权没有设立质权;第六,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该股权不能转让;第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的已经获得批准;第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问: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吗?

答: 可以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第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第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第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问: 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免除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答: 股东出资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部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免除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

问: 股东以机动车出资的,如何认定其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

答: 对于汽车等特殊动产,虽然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才能产生对外的公示公信力,但对公司内部而言,自机动车交付公司使用时起,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即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已经完成。

问: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股东投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将因违反《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而无效;股东应按约及法律规定出资,否则,将因违反股东间的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也将导致其向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股东履行出资时应注意留存履行出资过程中的证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出资时,应注意保留收款收据、出资证明书等书面证据。

第三,注意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在货币出资时,将用于出资的货币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即可。在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注意将财产权变更至公司名下,同时,应注意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建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4OhwQyhUnaUYe7oQ96/1wQYeB4onpxKzMSXsGyHf5NJZISRqvcCYVgd5SAczQg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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