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股东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2)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5)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8)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缴(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需注意的是,尽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相同,但仍然有细微差别。例如股东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股份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问: 股东享有的权利应如何分类?
答: 股权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将股权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是最基本的分类。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分配股利的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等。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实际上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自益权与共益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所享有的完整权利。
问: 股东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 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及公司的利益。(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